Ⅰ 广东省社会保险征收条例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8号)规定,广东省2017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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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环〔2008〕8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
统一定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环保局:
为推进重污染行业集中入园、污染统一治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现将《广东省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一并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意见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8年8月26日印发
广东省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以下简称“重污染行业”)入园管理、集中治污工作,保障环境安全,结合我省重污染行业产业规划和行业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通过优化布局,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资源,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加快优胜劣汰,引导我省重污染行业科学布局,合理规划,逐步提高重污染行业总体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加强重污染行业环境监控和环境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污染行业基地的建设要发挥主导作用。其中,省将重点放在制订重污染行业发展规划及组织行业协会制订准入标准上;各地级以上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方案,组织做好基地总体规划,并制定政策和措施引导重污染企业进基地,安排资金扶持,加快基地建设步伐。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基地前期的服务、指导工作,加强后期的环保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市根据现有重污染行业发展情况,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保、国土等规划,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集中治理、统一监管”的要求,对重污染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布局。要充分考虑对相关文件出台前已存在的重污染工业区或企业集中建设区的整合、提升,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基地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环保规划、流域水质保护规划要求,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内规划和建设。
(三)分类指导、区别对待。通过基地建设引导、鼓励重污染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加快优胜劣汰;引导行业优化升级,走良性发展道路,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对新、扩建重污染行业企业按可能产生环境影响的大小及规模提出不同要求;对现有重污染行业企业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保留、搬迁入基地或淘汰的要求。具体规定见本意见第四条。对不同的重污染行业规定不同的审批权限,其中,电镀、制浆造纸、纺织印染(仅限漂染工艺)、制革(仅限鞣制工艺)行业基地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环保部门审批,其余不涉及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的行业基地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委托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批。入基地单个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其中在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属省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委托所属市环保部门审批。
三、实施要求
(一)编制实施方案。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和各地实际情况会同县、区政府编制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应有对本地区现有重污染企业整改和进入基地提出明确时间要求的内容,报当地政府审定,电镀、制浆造纸、纺织印染、制革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方案应同时抄送省环保部门备案。
(二)报批基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完成后,附上当地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方案,上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应进行多址比选,确定选址推荐方案。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复同意后,基地方可动工建设。
(四)强化“三同时”验收。基地的环保“三同时”现场管理按照辖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环保部门负责。基地及其入内项目竣工后,由审批的环保部门负责验收。其中基地环评审批后超过五年尚未验收的,需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进行后评价,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否则,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入基地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分类指导要求
(一)电镀行业。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按照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行业和化学纸浆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4〕149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7〕8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粤环〔2007〕83号)的有关要求实施。
(二)制浆造纸行业。化学制浆造纸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按照省造纸行业“十一五”规划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行业和化学纸浆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4〕149号)的有关要求实施。
非化学制浆造纸项目按以下要求实施:
1、新、扩建非化学制浆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原则上须进入造纸定点基地内建设。
2、下列非化学制浆造纸项目可不受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的限制,无需进入定点基地:
(1)选址位于规划(区域)环评经有审查(审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审批)的区域和国家、省级开发区,且符合区域总体规划的非化学制浆项目。
(2)珠三角地区规模达40万吨/年以上的非化学制浆造纸项目、其它地区规模达20万吨/年以上的非化学制浆造纸项目。
(三)漂染行业。
1、新、扩建生产过程含洗毛、染整或脱胶工段的纺织印染项目或有精炼废水等产生的丝绸项目原则上须进入定点基地。
2、选址位于规划(区域)环评经有审查(审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审批)的区域和国家、省级开发区,且符合区域总体规划的漂染项目可不受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的限制,无需进入定点基地。
(四)鞣革行业。
1、新、扩建以原皮和蓝湿皮等为原料、需要鞣制工序的制革项目原则上须进入定点基地。
2、选址位于规划(区域)环评经有审查(审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审批)的区域和国家、省级开发区,且符合区域总体规划的鞣革项目可不受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的限制,无需进入定点基地。
(五)厂址位于基地外的现有漂染、鞣革、非化学制浆造纸项目,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核后方可保留,但不得扩建(增产不增污项目除外):
1、选址位于非环境敏感区、有环境容量。
2、符合国家和省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3、污染物能够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地方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4、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并经省认定的清洁生产企业。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应由地级以上市政府限期搬迁进入定点基地,属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的应加快淘汰。
(六)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行业。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入园管理、集中治污”的原则组织实施,本意见不作统一规定。
五、基地及入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初审重点
(一)总量指标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未获排放指标的基地和入基地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初审或预审应在准确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尤其是当地上季度余量的基础上,明确基地和入基地项目的总量来源,并分配具体的排放指标。若总量余量不足的,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总量指标的来源;如需关停辖区内建设项目以调剂总量指标的,应提交关停企业名录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基地和入基地项目选址的合法合理性。在确认基地和入基地项目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与当地现行各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的前提下,方可同意上报审批。另外,还应针对基地规划和入基地项目总体布局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到合理规划、科学布局。
(三)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公众参与的适应性。初审意见应说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是否已按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7〕99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符合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尤其是要确认公众参与活动的深度、广度、代表性以及采取的形式是否与基地和入基地项目的环境敏感性相适应等。
(四)应审查入基地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达到何种先进程度。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清洁生产要求、采用落后淘汰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的,不得同意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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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社保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般当月的社保是由当月缴纳的,生效日从当月缴纳的1号算起。扣缴时间一般在月底20多号左右,根据你的社保缴费单上的扣缴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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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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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张左已1999年3月19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第十一条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三)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规定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证从缴费单位基本帐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Ⅳ 广东社会保险费全责征收的内容是什么
社会保险费全责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全面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划解财政专户等相关工作,并将征收数据准确、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
Ⅵ 广东省社保费补缴政策
补交广东省的社保分以下情况来进行补交
一、非一次性补交
1、补缴所需条件,女方年龄最大限54岁(59年出生的)、男方年龄最大限59岁(54年出生的),且补缴年没领过失业救济金及退过保的而且还需年满18岁;
2、补缴时段分小龄【女不超过45岁(68年后出生的)、男不超过55岁(58年后出生的)】、大龄【女45岁及45岁以上、男55岁及55岁以上】两种情况,小龄补缴从2000年1月开始至今,大龄补缴从2000年1月开始至2012年12月;
3、补缴社保种类需五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一起补,不能单补或组合补,且统一用私企在市社保补;
4、操作过程,逢单月10号小龄截止报单,每月20号大龄截止报单,截止后2个月内补缴好(国家规定正常补缴时间为60天到90天),并且可在补缴好后的1至2个月里(大龄1个月,小龄2个月)在广东社保查询网上查询到;
5、补缴人员需提供广州社保号(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开号的需09年9月后有一个月在广州市区投保过才属于广州社保号,否则当没在广州买过社保非广州社保号),没有社保号的(没有买过社保的或者没有在广州买过社保的)需先办理增员注册一个号后再补缴(凡新增人员社保医保卡国家需4个月后才能领取到)并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
6、补缴可同时一次性补缴多个时段且每个时段原则上要满二年,如补缴人员在广州还在参保的可不需现公司停保(非广州市需停保,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区的也需停保,以免查询不到参保状态而增员补重复),只要直接加补所需时段就行,如补缴出现重复的,国家只能退养老个人部分,并不能单补2000年1月至2002年7月段,要补缴这段的需连到2002年8月;
7、费用合算:社保费+社保利息+服务费+残疾人保障金【(50元∕人﹒月)补2012年及后的需加此项】+加急费【(20元/人﹒月)需补2008年及后的当月补当月显社保网的需加此项,每月10号截止报单】+调配费【(70元∕人﹒月)女45岁及以上男55岁及以上的需加此项】
二、一次性补交
一次性补缴业务类型分别有以下5种,为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
1、企业未参保人员(237号文)。2011年7月1日前曾与中央、省直和军队驻穗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原单位为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纳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2、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193号文)。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城镇集体企业,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3、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91号文)。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中央、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不包括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4、宗教教职人员(45号文)。2012年2月前已年满60周岁且仍在我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我省户籍宗教教职人员,可自愿按照属地原则,一次性缴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7号文)。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且离开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人员。(原企业是指1994年1月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军队企业以及原改制破产的企业))。
上述人员根据不同的补缴类型按照下列流程分类办理:
一、第1、2、3、4类补缴人员
(一)申请
申请资料:(1)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密封的个人档案复印件(加盖复印机构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章;(3)填写《个人自愿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4)第4类补缴人员提供我省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教职人员身份证明、以及教职人员所在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出具并经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核的其60周岁前在我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年限证明。申请人等候受理并领取《受理回执》。
(二)领取审核结果并选择缴费年限
申请人按回执上的查询时间(20个工作日),前往省社保局业务大厅领取《一次性缴费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或审核结果告知书。
(1)不符合办理本业务条件的人员,领取核定结果,签名确认。
(2)符合办理一次性缴费条件的人员,领取《审核表》后,对个人信息及工作年限进行签名确认后,选择缴费年限。
办理时,由申请人在《审核表》上选择填写一次性缴费的年限,省社保局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纳的金额,加盖省社保局业务专用章后交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三)缴费
申请人于签名确认缴费金额之日起3个月内凭《一次性缴费审核表》到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因申请人原因逾期未缴纳的,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四)后续业务
申请人到地税部门缴清一次性缴费的全部费用5个工作日后,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或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需申领养老金以及医保参保手续的,或需申请一次性趸缴或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和程序到我局相关窗口申请办理。
二、第5类补缴人员(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一)申请
申请资料:(1)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本人在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工、农、中、建)任意一家银行开立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首页复印件一份;(2)密封的个人档案复印件(加盖复印机构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章);(3)已参保的申请人最后参保地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需加盖当地社保局公章)或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从未参保人员和最后参保地为省直的不需提供);(4)填写《个人自愿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和《委托银行自动结算社会资金授权书》(一式两份)。申请人等候受理并领取《受理回执》。
(二)领取审核结果并选择缴费年限
申请人按回执上的查询时间(20个工作日),前往省社保局业务大厅领取《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或审核结果告知书。
(1)不符合办理本业务条件的人员,领取核定结果,签名确认。
(2)符合办理条件的人员,领取《审核表》后,对个人信息及工作年限进行签名确认后,选择缴费年限。
办理时,由申请人在《审核表》上选择填写一次性缴费的年限,省社保局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纳的金额,加盖省社保局业务专用章后交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三)缴费
申请人于签名确认缴费金额之日起3个月内将核定的应缴款项存入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等待公示通过后扣款。因申请人原因逾期扣款不成功的,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四)后续业务
扣款成功后,申请人在最后参保地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或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需申领养老金以及医保参保手续的,或需申请一次性趸缴或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和程序到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相关窗口申请办理。
三、法律责任
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除取消审核结论外,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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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
1、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登记制度。
2、社会保险登记的主管部门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4、社会保险登记的变更及注销。 1、纳费人报送的纳费申报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无误的,缴费单位个人必须于每月15日前,全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
2、社会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原则。
3、利息、滞纳金的计算和缴纳。 利息的计算和缴纳。纳费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要计算缴纳利息,利息计算按辽宁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确定利息所属期限及应补缴利息数额,地税机关只负责征收。 滞纳金。纳费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征所欠费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纳费人在补缴费款时,征收机关要一并计算、征收滞纳金。
4、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纳费人因不可抗力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缴纳,符合缓缴条件的纳费人要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符合条件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其缓缴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纳费检查的主体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2、纳费检查的客体是纳费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实际应缴费基数与纳费申报数或核定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漏费和偷费现象。
3、纳费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缴费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4、地税机关进行检查时,必须首先开具《社会保险费纳费检查通知书》,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 1、对未按规定期限纳费申报和报送纳费资料的,拒不接受检查和不提供纳费资料的,有意隐瞒工资发放情况造成不纳或少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2、单位纳费人、扣缴义务人和纳费担保人在地税机关规定的限期内仍不缴纳费款的,地税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