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北京市领取失业保险的流程
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受理机构】: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办理期限】: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
【咨询电话】:010-12333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⑵ 北京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雇工)失业后,按照《申领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根据《申领办法》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0日内转移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关系后,对失业人员是否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进行审核认定,7日内将核定情况和失业人员档案移交到其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
三、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的失业人员档案后,应在7日内告知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失业人员告知书》附后),并为失业人员指定职业指导培训机构,免费对其进行职业指导培训。
四、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应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转移失业人员档案关系后,失业人员未按规定在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予以保留。
五、根据《申领办法》和《规定》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按月发放。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进行了就业登记但没有办理个体或企业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不再将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含就业登记)后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未领保留的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的,缴费时间予以保留,与以后就业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按月向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如实报告求职、培训等失业状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申领手续的,停发其当月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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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北京市 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
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
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
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
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
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
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
证明,并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40日
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及有关证明材
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
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失
业人员应在回京落户后4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
续。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
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
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
算。
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
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不属于199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实
施范围,按照本规定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的职工,本规定实施前,按国家规定
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
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
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九条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具体
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
标准。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凭其
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二十一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
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二十二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
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
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标准
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计算。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
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
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
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5%;累计
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
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5%;累
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
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助后,个人及
其家庭负担医疗费仍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
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给予一次性补助。但补助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应领
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采取计划生
育措施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社
会保险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抚恤
金标准按失业人员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供养人数发给。供养一人
的,给付6个月;供养两人的,给付9个月;供养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给付12
个月。
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
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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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北京市关于失业保险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8-31
京人社就发〔2015〕18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依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记载的数据确定)的4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其参保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稳岗补贴申请表;
(二)上年度企业减少人员情况表;
(三)首次提交申请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承诺书;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五、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审核后将拟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批复。市财政局负责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市级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企业。
稳岗补贴同一年度内申请一次。2014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15年9月6日-16日提出申请,以后年度的具体申请时间将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布。
六、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享受稳岗补贴的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以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进行重点跟踪,及时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职工队伍稳定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对享受补贴企业的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以确保政策的规范执行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使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适时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
七、享受补贴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依法依规核算、管理和使用补贴资金,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与监督,明确责任,专账管理,不得挪作它用。对于违反本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退回下拨的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至2020年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开展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4〕69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拓展失业保险功能支持企业开展培训提升职工素质的意见》(京人社能发〔2013〕104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4〕156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京人社能发〔2015〕106号)同时废止。
九、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稳岗补贴申请表
2.上年度企业减少人员情况表
3.企业承诺书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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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北京市失业保险怎么领
一,如果领失业金,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上必须注明是非个人意愿(如辞退、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等原因)才能够领取失业金。如果是自己辞职,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
二、失业金领取,必须是在已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且非个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才能领取,累计缴费达到一年,你如果自己辞职或者合同到期个人不续签,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具体如下:
1,能不能领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领多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怎么领
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向参保地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金,失业人员经过失业登记和培训之后方能领取到失业金。一般在办理失业后次月领取,是打卡发放,按月在当地领取。具体程序由于各地办理流程不一样,建议你咨询一下当地社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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