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基金管理 > 教育基金会合同管理

教育基金会合同管理

发布时间:2021-04-01 05:47:32

A.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为: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为清华基金会。英文译名为Tsinghua University Ecation Foundation, 缩写为TU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来源于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清华大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二)设立基金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1. 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 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
3. 吸引国际知名学者来华讲学及任教;
4. 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5. 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6. 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7. 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三)接受国际组织、国内外团体的委托,组织专家对专项课题进行研究、调查及培训。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为本会捐款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或在本基金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如有1/3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 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领域进行的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项投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基金会的剩余财产,通过公开拍卖取得货币资金后,无偿赠与社会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7月1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B. 基金会的管理模式有哪些

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1、基金会可以向国内外热心于其活动宗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募捐以筹集资金但必须出于捐赠者的自愿严禁摊派。
2、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不得由现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兼任。
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3、基金会的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
4、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
5、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资助的资金。
6、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7、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外汇归基金会所有允许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物资免征关税归基金会所有基金会有权将其作为资助无偿转让给与其宗旨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不得出售。
8、建立基金会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
全国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国务院备案。地方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批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基金会改变名称、合并或者撤销按照申请成立的程序办理。
9、基金会应当每年向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接受人民银行、民政部门的监督。
基金会的活动违反以上规定时人民银行有权给予停止支付、冻结资金责令整顿的处置民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10、以上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负责实施并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C.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怎么样

简介: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1994年1月)成立的,根据国家现行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基金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可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进行合理的资金运作。

D. 教育基金会与教育基金理事会的区别

基金会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虽然同样是基金管理机构,但有着本质的差别:

1、组织形式不同。基金会是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2、所有权关系不同。基金会的基金的建立基于捐赠关系,所有权发生转移;而证券投资基金的形成则是投资行为,所有权归投资人。

(基金会的财产所有权不再属于捐赠人,不能收回,捐赠人不再享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权,财产的转移不可逆。而证券投资基金类似于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者可以投入一定的货币资金来购买对应份额的基金,也可以随时出售或赎回。在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投资者可以随时变现收回资金,并享有投资期间的增值收益。)

3、基金设立目的不同。基金会设立基金,目的是通过合理使用,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谋求社会公共福利的增加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证券投资基金则属于一种金融产品,目的是为投资者的资金提供保值增值服务,归根结底是营利性的,唯一的目标是获取利润。

4、基金的管理方式不同。由于所有权关系和追求目标的区别,两种基金的管理方式上有很大区别。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将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在管理中受投资者意愿的影响,在收益性、风险性、安全性三者之间,更强调收益性。而基金会基金由于具有社会公共财产的属性,管理上主要强调安全性,收益是次要的此外,证券投资基管理公司可以获取管理费用,形成利润,这部分利润可用于管理者分配、而基金会虽然运营支出全部来源于基金及其增值,但基金会作为管理者,并没有自己的利益,基金会的任何收入都不能用于分配。

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区别

2009-07-16 12:42

我国于2004年 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进行了分类规制。其中最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便是:公募基金会和私募基金会的分类。条例第三条规定:“基金会分为面向公 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可见两者的在定义上的区别在于是否得以向公众开展募捐活 动。涉及到非公募基金会特点时,就得将其与公募基金会作一比较。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规定,两者在具体法律规则还存在以下差异:

一者,起始资金的下限不同。

全 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 元人民币

E. 如何创办教育基金会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对兴办、维持或发展某项事业而储备的资金或专门拨款进行管理的机构。一般为民间非盈利性组织。宗旨是通过无偿资助,促进社会的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和社会福利救助等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基金会的资金具有明确的目的和用途。基金会在20世纪蓬勃发展。1900年的卡内基基金会和洛克菲勒基金会最有名。1936年成立的福特基金会,由福特家族资助,拥有数十亿美元。已成为世界最大的基金会。其他世界性的大型基金会还有:约翰·古根海姆纪念基金会、丹福思基金会、凯洛格基金会等。80年代以后,中国基金会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在1988年9月通过了基金会管理办法,对基金会的性质、建立条件、筹款方式、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一系列事项作出了规定。中国已建立的基金会有中国老年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福利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

F. 校园基金会 管理办法

引入多方管理的制度,互相制衡,才能运营得当。

大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是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特别设立、旨在支持在校大学生或应届毕业生进行创业活动的专项基金。武汉众和创业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负责创业基金的管理工作。

一、创业基金支持的对象

1、创业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的科技项目

(2)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以研发阶段项目为主。

项目处于研发阶段:指项目以生产为目的,研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新装置或对现有工艺、产品、生产过程进行技术上的实质性改进而进行的一系列技术工作;其成果应为一种具有新产品或新技术基本特点的原型(样品、样机)。

项目处于中试阶段:指项目以生产为目的,利用研发阶段得到的原型(样品、样机)、工艺、技术等成果进行产品的定型设计、获取生产所需的技术参数等一系列技术开发工作;这一阶段包括产品试制与设计、工业性试验以及小批量试生产。

项目处于批量(规模化)阶段:指项目利用中试阶段的技术开发成果进行较大规模的生产活动。

2、申请创业基金的个人或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在校大学生(含硕士、博士)。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申请人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在校期间品学兼优,无不良在校记录。

二、创业基金支持的方式

根据大学生创业的实际情况,申请创业基金的大学生基本为首次创业,为了便于管理及增强大学生的创业责任感,投资公司拟采取资本金(股本金)投入并对其财务进行监管的方式支持在校大学生的创业行动。

资本金投入:资本金投入以投资公司自有资金投入为主,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或申请人准备投入的50%且投入一般不超过3万元。

同时投资公司还会从公司注册手续的办理、企业税务的代理、经营中的管理培训及相关政策的把握等各个方面给予申请人新设的企业以支持。

三、创业基金的申请

创业基金对同一个大学生只支持一个项目。

申请人应根据申请支持的项目所处的阶段和个人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1.申请时间

创业基金不设开始及截止时间,有创业梦想的在校大学生随时可以提出申报

2.申请程序

符合创业基金申请条件的项目,申请人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1)到投资公司网站下载《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材料汇总》,并认真阅读有关文件。

(2)按统一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以及附件等)。

(3)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邮寄或E-MAIL到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的通讯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SBI7号楼一楼 高先生收(信封正面注明:申请大学生创业基金)

E-mail:[email protected] (邮件主题请注明:申请大学生创业基金)

网址:http://www.whibi.com/ www.cnasdaq.com

3.申请材料

申请创业基金支持的大学生,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

《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在《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材料汇总》中提供。申请人按填写说明规定录入相关内容,并打印出完整的《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

(2)《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按通用项目报告的要求及格式进行编制。该报告可以由申请人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有关中介机构编制,报告中所涉及的有关数据须与《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一致。

(3)申请材料附件

申请材料主要附件包括:

①申请人身份证及学生证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已经经营一定时间的企业,需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加盖审计单位印章。

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

拟新设立企业的个人需提交在校期间学费已缴清的相关证明文件。

③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的复印件)。

④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产权使用认可书、技术合同等的复印件)。

⑤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奖励证明、用户定单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

⑥个人的品行证明及所在院系的推荐意见书

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投资公司将不再受理该大学生的申请。

四、申请受理

1.受理单位

投资公司负责受理创业基金项目的申请。

2.受理处理

投资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投资公司一般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申请人电话告之。

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投资公司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审查。立项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投资公司一般自对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之日起四个月内,电话通知。

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还。申请人可根据需要备份申请材料。

五、立项及监理

通过立项审查并报创业基金支持的项目,投资公司将于立项之日起20日内以申请人可以获知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并与其签订〈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合同》。

投资公司对创业基金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理的内容和要求:

1、 创业基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入驻SBI创业街孵化,否则将不于考虑对其给予支持。

2、 创业基金支持的额度不超过申请人自有投入的50%

3、 申请人入驻后自主经营,投资公司对其公司财务状况定期核查。如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及转移公司资产的情况则投资公司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处理。

G. 村委会成立教育基金会如何办理手续(即成立的步骤)

行吗??重点在后面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面临的难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农业、农村、农民这一问题是政府关心的重点,是学者研究的焦点。中国的改革第一步源起于“三农”,中国未来的成败,也必将取决于“三农”,这是显而易见的。泱泱大国,农为根本,只有“根本”的问题解决好,才是最彻底的,最有价值的,最革命的。
2006年4月,国家发改委下达了关于开展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的指令,按照国家发改委下达的调研课题,笔者有针对性的深入湘潭县农村开展调研,并运用湘潭县县委基层办、县委政研室和湘潭县政府经研室的相关调研成果,形成了综合性调研报告。
调查结果表明:村级集体经济薄弱、农民增收乏力,村庄建设规划滞后和尚未建立长期投入机制,成为我国当前新农村建设面临的四大难题。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原因是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相悖的政策失衡、体制障碍、城乡隔阂。要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目标,笔者以为要做好做活五个方面的文章: 一、生产发展 用工业化的理念 实现经济重建--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二、生活富裕 用产业化的布局 实现社会重建 --关于增加农民收入研究;三、乡风文明 用市场化的思维 实现制度重建 --关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四、村容整洁用城镇化战略 实现生态重建 --关于农村环境污染研究;五、管理民主 用科技化的手段 实现文化重建 --关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研究
关键词:农村经济,经济发展,和谐发展
近三年,中共中央制定出台了关于“三农”问题的三个一号文件,有力促进了农民增产增收,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开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局面。2004年2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下发,即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第六个一号文件。文件要求,要调整农业结构,扩大农民就业,加快科技进步,深化农村改革,增加农业投入,强化对农业支持保护,力争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尽快扭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
2005年1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下发,即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第七个一号文件。文件要求,要稳定、完善和强化各项支农政策,切实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继续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努力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2006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下发,即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第八个一号文件。文件要求,要完善强化支农政策,建设现代农业,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调整农业结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良好开局。
难题之一: 乡村债务问题
据调查,一般规模较大的行政村年刚性支出需15万元左右,规模相对较小的行政村也不少于10万元。但目前大多数村的经济现状都不乐观。原因有几个方面:一是受政策性制约,企业改制断了收入,税费改革少了收入,招商引资没了收入;二是经济发展空间小,受制于有限土地资源、资金和自然资源;三是财政转移支付入不敷出,不可预见性支出不断攀升,正常运转难以为继。村级集体往往经济薄弱、无钱办事,这成为建设新农村的突出难题。
一、乡村债务结构分析
~~县乡村两级负债总额为55161.99万元,其中乡一级负债42586.33万元,村一级负债12575.66万元,其债务结构如下:
按成因划分:A、地方上项目、办企业,造成决策失误或因管理、市场原因亏损形成的债务14992.45万元(其中乡级13814.10万元、村级1178.35万元)占27.18%。B、办福利事业、“普九”、乡镇医院和村办福利事业建设形成的债务5853.77万元(其中乡级4819.21万元。村级1034.56万元),占10.61%。C、民间高息借贷、完成各种上交任务,因本金、利息形成的村级债务3599.48万元(其中乡级2484.72万元、村级1114.76万元),占6.53%。D、如通乡镇油路、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债务4922.01万元(其中乡级3070.66万元、村级1851.35万元),占8.92%。E、因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干部因素形成的历史性债务1335.54万元(其中乡级968.14万元、村级367.4万元),占2.42%。F、农户欠交税费, 逐年欠款而增加形成的集体债务10640.2万元(其中乡级4659.72万元、村级5980.48万元),占19.29%。H、其它原因形成的债务13818.54万元(其中乡级12769.78万元、村级1048.76万元),占25.05%。
按债权人划分:A、欠银行、农村信用社、基金会及其他金融机构20131.79万元(其中乡级17614.46万元、村级2517.33万元),占36.49%。B、欠乡村工程业主3418.82万元(其中乡级2755.70万元、村级663.12万元),占6.2%。C、欠乡村干部7682.6万元(其中乡干部5769.09万元、村干部1913.51万元),占13.93%。D、欠乡村教师2518.4万元(其中乡级2452.30万元、村级66.1万元),占4.57%。E、欠民间个人2568.06万元(其中乡级l537.07万元、村级1030.99万元),占4.66%。F、欠其他经济组织10881.74万元(其中乡级6049.24万元、村级4832.50万元),占19.7%。H、欠其他债权人7960.58万元(其中乡级6408.47万元、村级1552.11万元),占14.42%。
二、乡村债务成因分析
1、财源有限。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撤区并乡、农村税费改革、免征农业税等农村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行,村集体不再有剩余产品的分配权和经济收入的支配权,“五统三提”、农业税附加等乡村集体收入也随之消失,乡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大多数被取消,预算外收入锐减,乡村集体收入来源被逐渐抽空;由于人才、技术、资金、市场缺乏、企业组织化程度低等方面的先天不足,曾经红火一时的乡镇企业,在90年代纷纷破产倒闭或改制重组,每个乡镇每年几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的企业管理费收入顿时化为乌有;1988-1993年,国家实行:划分税种、核实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财政的留成比例较高,理财自主权较大,财政状况相对宽裕,而94年以后实行的分税制,地方的独享税种只有营业税、地方企业上缴利润、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小额税种,而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只分享25%、40%,地方财源严重“缩水”。
2、刚性支出居高不下。由于机构雍肿,队伍膨胀,乡村二级的工资、误工补贴,办公费、交通费等基本支出使乡村不堪重负,政策性增资只能“挂空档”。旱涝灾害、山林火灾、矿山事故等突发事件而导致的不可预算费用,使原本拮据的乡村财力更加捉襟见肘。,
3、财源流失严重。分田到户后,村级集体财产被一分而尽;撤区并乡、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人情税、关系税、税收征管力度不够,导致税收不能按国家政策足额征收;农民增收缓慢,,农业税费收缴缺口大,尾欠收缴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实行分税制以来,一定四年的乡镇税收任务必须无条件完成,不能完成的乡镇只能高价买税(20~30%的手续费)或高息借贷垫交;成立于1994年的农村基金会、互储会,一开始就以高息和分红疯狂吸收存款,违规大额放贷,直接威胁金融秩序,99年国家下令强行关闭时,乡镇财政向国家举债1.181亿元兑付农民存款,农村“两会”清收不仅使县、乡、村支付了巨额的清收成本,还承担了1368万元的利息债务,至今还有9000多万元的不良贷款没有收回,
4、盲目性建设投资强力扩张。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政企不分,政府办企业、政府为企业担保贷款,使乡镇不得不花巨资为企业亏损买单,为企业偿还不良贷款本息;各种达标工程、政绩工程劳民伤财,使乡村债务陡增;为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政府运用行政手段组织农民发展新的生产经营项目,并和农民签订保产保利合同,项目失败后,政府不得不替农民交纳巨额学费。
5、预算约束力不强,挥霍浪费严重。乡镇人大会议上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往往是一个形式,乡镇的财政支出一是拆东墙,补西墙,毫无预算可言。二是乡镇财政支出往往是书记、乡镇长说了算,管他预算不预算,支出决策不仅脱离预算而且基本上没有民主可言、更不要说财务制度了。三是村级财务管理混乱,乡级财务账性违规违纪支出现象较为普遍,有限的乡村财力“跑、冒、滴、漏”严重,乡村债务雪球越滚越大。四是乡镇主要领导异动频繁(平均任期2年左右),在领导的潜意识中,根本就没有长远打算,大多是过日子、守摊子、找路子,希望早日脱离“苦海”,支出的随意性也就被无限放大。五是村一级的支出就更没有计划了,“到手就是财、今朝有钱今朝用,管他明天怎么过”,是大多数村干部的理财之道。
在现行的乡村绩效考核机制中,数字化强制性硬指标不少,唯独没有行政成本的考核指标,乡村干部在行政过程中,没有成本意识,从客观上助长了铺张浪费的不良风气。个别乡村干部为了自己的仕途和声誉,不惜花公款制造虚假政绩为自己脸上贴金。在乡村财力日益拮据的状况下,办公费、交通费、通信费、公务接待费却节节攀升,大吃大喝俨然成风,公费请客送礼愈演愈烈。在公款消费上讲排场、讲档次、互相攀比,债务包袱越背越重,群众怨声载道。
三、乡村债务影响分析
巨额的乡村债务对基层组织运转、农村社会稳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1,是违法行政的重要诱因。乡村出现收支失衡后,乡村干部首先想到的是利用行政资源,巧立名目向行政相对人收取各种费用,因而,农村“三乱”久治不止;为了弥补工作经费的不足,乡村两级均热衷于违规征用土地搞建设,通过炒地皮,从中获取20-30%的收益;由于经费紧张,驱使政府机关和干部采取各种隐蔽手段经商办企业;为确保正常运转,乡村干部千方百计找门路,以项目建设为幌子,通过非正常途径,采取非正常手段,争取上级支持,以弥补工作经费不足。
2、直接影响党的执政能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沉重的债务包袱,使乡村主要领导整天处于“借新债、还旧债、躲追债”的状态下,影响了他们谋划经济发展的精力;湘潭县的干部工资只有~~市的1/2、长沙市的1/3,并且还不能按时发放。乡村干部为垫交税费、垫付工作经费,每人手里攥着几千元、上万元乃至10多万元的“白条”,兑付遥遥无期,乡村千部人心涣散、意志消沉;面对存量和增量均严重不足且强制带病超负荷运行的农村基础设施、亟待完善的社会事业公益设施,乡村二级无力改造和建设,农村公共产品供需脱节的现象更加严峻;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保障,有限的农业技术推广经费和教育经费被乡村挪用已习以为常,直接影响农业科技推广和农村基础教育。沉重的债务包袱,致使乡村二级运转困难,公共服务职能难以正常发挥,势必影响党的执政能力,同时,由于公共投入不足,也直接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农民增收致富。
3,有损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巨额的乡村债务使乡镇政府、村委会成为农村最大的债务人。对内,欠乡村干部的工资和公款私垫费用,对外,大到欠金融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工程款,小到欠水电费、运费、餐费、办公用品费,而且在目前状况下,乡村根本不具备偿还能力,只能采取能拖就拖、能躲就躲的应对之策,社会公信度大打折扣。债主为了早日拿回欠款,无奈之下,只能无休止地纠缠乡村干部,围堵干部家门和乡村驻地、封堵学校大门、强行搬走农具和办公用品,搞得乡村干部声名狼藉,无法开展工作。
难题之二: 农民增收问题
近年来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惠农政策促进农民增收,但受多种因素制约,农民增收依然十分困难。农民富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目的,增收困难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挑战。
首先是种养业增收难。农业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很弱,增收的不稳定性较大。虽然国家对农民实行了种粮补贴,但生产资料和机械作业费等持续涨价,无形中增加了生产成本,农民从事种养业增收困难。二是产业化带动难。近几年农业产业化有了一定发展,但农业竞争力总体还不强,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还不高,带动农民增收不明显。公司加农户和协会加农户等模式并未给农民增收带来多少实惠。公司、协会和农民之间还未真正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农民几乎没有在企业或协会的二次分配中获益增收。有的地方将合作经济组织或协会作为普通企业对待,有的作为社会团体对待,还有的地方根本没有适当的名分。这种混乱局面使得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贷款、纳税、保险等诸多方面困难重重,严重妨碍其发展。三是转移性增收难。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的比例逐年增加,外出打工和就地转移的劳动力队伍庞大,但由于综合素质低,大多数劳动力仍从事着低收入的工作,技术型、技能型劳动力转移输出很少,无法获得较高收入,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受到抑制。四是政策性增收难。自2005年起,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及其附加,“一免三补”政策提高了农民的种田积极性,但农民依靠政策增收的空间也在缩小,没有更多途径。
一、农业政策执行情况
税费改革前的2001年,~~县农民的税费负担情况为:农业税28404509元、农业特产税5160000元、生猪屠宰税1352700元、乡统筹47604645元、村提留18886556元,共101408410元。人平负担98元,亩平(按计税面积计算)负担108元。一些临时性摊派和搭车收费(约30元以上/人)尚未计算在内。
2002年税费改革时,湘潭县核减一批不合理计税面积,合理确定计税产量,取消农业特产税、生猪屠宰税和“五统三提”,将农业税费门类规范为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2002年和2003年因税费改革使农民减负约30元/亩。
2004年农业税税率由7%下调至4%,全县农业税及附加总额3304万元,人平负担31.98元,亩平负担35.30元,较2001年下降67.42%。 2005年,农业税全免,全县预计免征农业税6046.4万元,从此,农民完全从税费负担的梏桎中解放出来。
2003-2004年,~~县共减免农业税10116.4万元,得到了上级财政等额专项转移支付。
2002-2004年,~~县共下援农业税灾社减免2163.7万元,重点照顾贫困村组的农户、五保户、烈军属、残疾人、受灾群众和水库库区内的困难群众。
2004年,~~县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发放直补资金970万元,粮补资金1544.4万元,使农民直接增收2514.4万元,人均增收24.51元。
二,2000~2004年~~县农民收入情况
〈一〉、农民人均纯收入总量及构成的变化情况。
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00年的2644元增加到2004年的3681元,5年内增加1037元,增长39.2%,年均递增8.62%。
2000—200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度增长具有极大的不均衡性(2000年较1999年增长3.97%,2001年较20001年增长5.3%,2002年较2001年增长5.7%,2003年较2002年增长7.5%,2004年较2003年增长16.3%)。5年中,农民收入虽稳步上升,但有四年的年间增速低于8.62%的年均增速;其增长规律具有较强的阶段性和明显的跳跃性,前四年为低速期,年均增速仅6.17,2004年为快速增长期,较2003年增加516元。增长16.3,首次超过城镇居民纯收入增返5.3个百分点。若没有2004年的高速增长支撑,就不可能实现8.62%的年均增速。
5年间,农民纯收入的构成基本稳定。家庭经营收入占60.78%,5年间的增减幅度稳定在58—2.5%之间;工资性收入占36.19%,5年间的增减幅度稳定在34.3~38.9%之间;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仅占0.87%、2.16%。湘潭县2004年农业总产值44.3亿元,农业增加值25.21亿元,粮食种植面积187.4万亩,粮食总产量85.72万吨,出栏牲猪234.49万头,农民人均纯收入3681元,分别比上年增长8.6%、8.5%、17.3%、14.7%、8.4%、16.3%。以上数据显示,随着一系列以“多予、少取、放活”为核心的支农扶农政策的颁布实施,农业和农村取得了多年以来难得一见的好形势,粮食生产在短期内实现了恢复性增长,农产品全面丰收,农业效益明显提高,特别是农民收入增幅首次超过城镇居民,成为国家宏观调控下,县域经济特别是农业大县县域经济的最大亮点之一。
〈二〉、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特点
1、农民收入的增长仍然依赖于家庭经营收入和工资性收入,收入来源渠道依然狭窄。
2、农民收入增长与国家政策紧密相连,2004年农民收入的快速增长主要是政策效应。免征农业税不仅使农民减轻了负担,更重要的是从源头根治了农村乱收费的痼疾,使各种巧立名目的搭车收费失去其依附的载休,广大农民群众可谓欢呼雀跃,拍手称快。直补、良补给了农民一条稳定的政策性增收渠道,减负和增收使农民在长期的“高负低收”的恶性循环下解脱出来。
3、较长时期内农民收入增速一直低位徘徊。以2000~2004年为例,年均增速仅8.62%,其中,2000年较1999年仅增长3.97%,2001年增长5.3%,2002年增长5.7%。扣除物价上涨因素,2000~2003年的农民收入增长处于停滞和负增长状态。
4、农民收入的内部分化日趋加剧。2003年,我们调查了8个乡镇20个村50户农户的收入情况,户均收入8400元,其中年收入10000元以上的17户,占34%;年收入在5000~10000元的26户,占52%;年收入1000~5000元的5户,占10%;年收入1000元以下的2户,占4%。
三、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因素
1、农民增收的空间非常有限。1998年以来,农民收入持续低迷的原因除政策等因素外,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经历了10多年的家庭经营后,农村生产力、单位土地面积的生产效率已经发挥到了极至,在新的经济体制、产业格局、生产经营模式没有出现以前,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必然进入“休眠期”。2004年的增产、增收、增效缘于政策好、市场旺、人努力、天帮忙,政策的引扶效应和市场的刺激效应又一次发挥到了极至,要保持2004年的良好发展态势已属不易,要谋求新的发展和突破,难度可想而知。
2004年,农作物产量和价格也接近峰值,依靠提高单产和市场涨价增收显然“内存”严重不足。在世界农产品生产与贸易不断集中、全球农产品贸易的垄断性经营、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进行巨额补内贴并对其他国家的农产品进口设置绿色壁垒的国际背景下,中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强。
2004年,我国农产品的平均关税从45%下降到17%,许多农产品的关税普遍下调20—30%,国际农产品在中国的市场价格也将下降20—30%,农产品价格回落的压力越来越大。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已经无法经受国际国内大市场的冲击,国内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面临新的考验和挑战。
进入鸡年,农产品价格就遭遇“寒潮”,首先是稻谷价格比2004年下跌5~8元/50kg,接着是4月下旬~5月下旬的牲猪价格直线下跌,良杂猪由去年的10.2元/kg跌至8.4元/kg ,良良猪由去年的11元/kg跌至8.4元/kg,在经历了一个月的低价运行后,牲猪价格才触底反弹,小幅上扬,但仍然没有恢复到2004年的价格水平。工资收入己成为农民收入的“创业板”。受国民经济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和就业机会相对较多的影响,尤其是城镇建筑业、制造业等对农民工需求大的产业增长强劲,民工外出务工寻找工作的机会相对较多。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将为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估计在近几年,工资性收入会成为农民收入增长最主要的贡献因子。但,从发展的角度看,劳务经济也面临诸多制约,一是竞争越来越激烈。全国共有农村劳动力42亿,农业自身的劳动力需求只有1.7亿,尚有3.1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加上城镇下岗失业工人和新增就业人员,城市的承载能力相对有限。二是随着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对劳动力的需求越来越少。三是劳动力的供大于求,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体力型务工人员的薪金待遇会越来越低。四是湘潭县的劳务经济至今是一种自发经济,管理松散,组织化程度低,若不引起高度重视,就有可能失去部分劳务输出市场。
2、农民增收的风险性系数大。农村是一个庞大的“露天工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农民是“靠天讨吃”。目前,我国尚末建立农业风险救助机制,一遇自然灾害,农民就只能望天兴叹。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实现了超常规的快速发展,资源、环境压力也与日俱增。众所周知,过度开发和盲目扩张所带来的环境污染、水士流失、生态失衡、资源紧缺必然导致气候的反常,自然灾害发生频繁,农民增收的风险系数也就不断放大。
3、农民增收的自主性非常有限。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受思想观念、认知水平的限制,农民死抱自己的一亩三分自留地不放,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土地浪转机制难以形成,产业结构调整步履艰难。作田、养猪、打工不可能使农民收入出现量的飞跃和质的变化,增收动力明显不足。
农产品价格是农业的“晴雨表”,农资价格又是农业的“风向标”,农民对“二价”只能无条件的被动接受,农民增收的不确定因素增加。今天以来,农产品价格有较大幅度的下跌,农资价格却一路飚升,尿素零售价(下同)1950元/吨,同比(下同)上涨14.9%;钾肥2200元/吨,上涨29.4%;碳胺540元/吨,上涨17.4%;复合肥1050元/吨,上涨32.9%;种子9元/kg,上涨28.6%;农地膜14元/kg,上涨4%;抛秧盘0.65元/块,上涨160%;农药的平均涨幅也在20%以上。因农资涨价,农民种田成本增加50元以上/亩。按2004年湘潭县“二补一免”55.72元/人计算,政策给农民带来的收益被农资涨价全额抵消。
受煤、电、油、运紧张和原材料涨价等因素的影响,农资价格上涨有其客观原因。但透过涨价现象还是可以发现一些不可忽视的深层次的问题。一是近年来,舆论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宣传有失偏颇。农业和农村经济刚有转机和起色,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把农村形势说得天花乱坠,片面宣传和夸大成就,对仍在存在的各种问题或是忽略不计,或是轻描淡定,给人以“三农”问题已经解决,农民已经富裕的舆论误导,各行各业,特别是农资生产商和经销商也就争先恐后来分“蛋糕”,为农资涨价埋下伏笔。二是农民对农资生产成本、进零差率等生产经营信息全然不和,涨不涨价、为什么涨价、涨多少,全是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一面之词。三是国家在农业生产资料的“产前”补贴方面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投入大量资金,但真正的“好处”往往落到了生产企业和经销商手中,他们一方面享受国家的行业政策优惠,一方面叫苦不迭,大呼亏本经营,一次又一次提高农资市场价格,最终受“挤榨”的还是农民。
难题之三:村镇规划问题
一、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情况
二、98年以来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当前存在的问题
难题之四:投入机制问题
1,金融资源流失严重,经济发展受资金“瓶颈”制约
2、上学难、看病难、贷款难,打官司难。
主要原因:政策失衡、体制障碍、城乡隔阂
原因之一:生产经营模式落后,产业科技含量不高。
原因之二:基础设施薄弱,综合生产能力脆弱。
原因之三:乡镇机构雍肿,干部队伍庞大。
表现之四:乡村两级经费紧张,基层组织运转困难。
原因之五:党群关系疏离、干群关系紧张。
原因之六:社会保障体系严重缺失 劳务输出引发社会问题
生产发展 用工业化的理念 实现经济重建
----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
行吗??重点在后面

H.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财产管理

收入来源
本基金会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中国发展教育基金会获得“2007慈善排行榜特别支持奖”
(一)组织募捐的资金和财产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利息收益;
(四)政府的资助、拨款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使用计划。重大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和财产;对在捐赠协议中已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则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当接受捐赠的财产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基金用途
(一)资助中国内地贫困家庭学生或具有特殊才能的学生,支持一些贫困地区解决在改革发展教育事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
(二)资助到中国内地学习、进修的家庭困难的香港、澳门、台湾学生;
(三)奖励对教育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四)资助其他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有关项目和业务活动;
(五)基金会的日常运转、管理及筹资费用;
(六)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会的重大活动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举行的大型募捐活动或接受100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活动;对外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努力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日常运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和使用效益。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所捐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如果捐赠人认定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了捐赠的资金和财产,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解除捐赠协议。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或单位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或单位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中止资助、解除资助协议。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I. 大学教育基金会(社团法人,有投资业务范围)出资到股权投资基金或拟上市企业,有什么障碍有哪些例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规定,社会团体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但社会团体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从规定上看,如果没有特别限制,投资企业法人是没有障碍的,尤其是业务范围里有投资一项。
从实践中看,也有投资拟上市公司的案例。比如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农行,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通鼎光电等等。
还不太掌握出资到股权投资基金的案例,有的地方工商局不允许作为基金会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注册,从规定上说也有道理,因为规定只允许投资法人,所以合伙制的投资基金按道理是不能投的。如果股权投资企业是按公司注册的,那理论上是可以出资的。

阅读全文

与教育基金会合同管理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炒股可以赚回本钱吗 浏览:367
出生孩子买什么保险 浏览:258
炒股表图怎么看 浏览:694
股票交易的盲区 浏览:486
12款轩逸保险丝盒位置图片 浏览:481
p2p金融理财图片素材下载 浏览:466
金融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属于什么 浏览:577
那个证券公司理财收益高 浏览:534
投资理财产品怎么缴个人所得税呢 浏览:12
卖理财产品怎么单爆 浏览:467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531
保险基础管理指的是什么样的 浏览:146
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的种类 浏览:719
行驶证丢了保险理赔吗 浏览:497
基金会招募会员说明书 浏览:666
私募股权基金与风险投资 浏览:224
怎么推销理财型保险产品 浏览:261
基金的风险和方差 浏览: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见 浏览:610
银行五万理财一年收益多少 浏览: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