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基金管理 > 基金会捐赠税

基金会捐赠税

发布时间:2021-04-01 05:46:53

① 接受基金会的捐赠是否有税收优惠

纳税人向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可按比例扣除。捐赠优惠分为企业捐赠和个人捐赠。其中,企业捐赠额在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为1.5%)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全额扣除,超过3%的部分需要作纳税调整。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② 公益基金捐款抵税和正常缴税的区别

这个主要看主体,如果你是个人的话,相关的法规其实比较难以覆盖。因为个人所得税的减免还没有那么完善的执行层面的制度。
如果你是企业的话,是可以的,今年捐款额度可以在税务核算的时候减出来,减少纳税总额。
但是要注意的是,很多机构可以提供免税发票,但并不具备免税资格。免税资格是由省级单位统一评估的,一般每个省国字头的基金会、慈善总会都是有资质的。但其他的草根公益机构比较难以获得免税认定。
也就是说无法完全享受免税政策

③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二)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四)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六、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七、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

(二)最近一个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三)最近一个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

(五)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六)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或者无评估等级的。

八、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二)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九、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十、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十二、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十三、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十四、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同时废止。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前款所称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五、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六、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
(二)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下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四)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
七、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九、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存在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申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停止执行。

④ 请问捐入哪些基金会或者慈善机构的款可以抵个税呢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是中国八大基金会之一,排列靠前,专门做老龄事业,功德无量!!!

⑤ 向红十字会捐赠和向基金会捐赠在税务上有何不同

向红十字会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基金会捐赠不一定就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公益性捐赠,只有当基金会获得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为公益事业的捐赠单位后,向该基金会的捐赠方可获得税前扣除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⑥ 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几种税前扣除标准

问: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法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请问哪些捐赠是可以全额扣除的,哪些捐赠是按比例扣除的?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以下机构的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向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为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进行的捐赠。
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以下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税前扣除:
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
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通过以下机构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扣除: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国防科学交流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和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进行的除可在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扣除的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
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一律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⑦ 哪些基金捐款可以抵税是有6个吗

从2000年开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放宽公益救济性捐增扣除限额,出台了全额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允许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个别的也可直接捐增),
下列机构的捐增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100(全额)扣除:
1、对红十字事业的捐增。
2、对福利性、非营业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增。
3、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捐增。
4、对农村义务教育捐增。
5、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增。
6、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增。
7、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增。
8、支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增。
9、对县级以上总工会捐增。
10、对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捐增。
11、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捐增。

⑧ 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的问题。

⑨ 个人通过基金会捐赠,如何抵扣个人所的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

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9)基金会捐赠税扩展阅读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比例税率。对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⑩ 公益性捐赠可以抵扣个税吗

公益性捐赠支出,只能抵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能抵扣个人所得税。

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在这个比例之内的,可以做为费用支出扣除。

通过向下列社会团体捐赠,可享受税前全额扣除:

1、中国红十字会

2、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3、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4、中华慈善总会

5、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6、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7、宋庆龄基金会

8、中国福利会

9、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0、中国扶贫基金会

11、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12、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13、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14、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15、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6、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17、中国绿化基金会

1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10)基金会捐赠税扩展阅读: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1、受赠单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公益性捐赠条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根据本条的规定,公益性捐赠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受赠单位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如果受赠单位是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则不能税前扣除。

(2)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年度,且受赠单位是在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上。反之,不能税前扣除。

2、票据合法性

不能用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税前扣除,而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法定扣除凭证。

3、是否是直接捐赠

企业发生的直接捐赠支出,要纳税调增。如基于政府帮扶解困的定向性,企业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扶贫计划,直接向贫困村、农户、城市生活困难的居民、农村小学和特困学生等捐赠。虽然这种行为具有公益性,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要件。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阅读全文

与基金会捐赠税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炒股可以赚回本钱吗 浏览:367
出生孩子买什么保险 浏览:258
炒股表图怎么看 浏览:694
股票交易的盲区 浏览:486
12款轩逸保险丝盒位置图片 浏览:481
p2p金融理财图片素材下载 浏览:466
金融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属于什么 浏览:577
那个证券公司理财收益高 浏览:534
投资理财产品怎么缴个人所得税呢 浏览:12
卖理财产品怎么单爆 浏览:467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531
保险基础管理指的是什么样的 浏览:146
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的种类 浏览:719
行驶证丢了保险理赔吗 浏览:497
基金会招募会员说明书 浏览:666
私募股权基金与风险投资 浏览:224
怎么推销理财型保险产品 浏览:261
基金的风险和方差 浏览: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见 浏览:610
银行五万理财一年收益多少 浏览: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