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险的四大原则是什么
保险的四大原则:
1 、保险利益原则
2 、近因原则
3 、损失补偿原则
4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有四个成立条件:合法的利益、经济有价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实际运用过程中,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保险合同就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保险法第16条,17条作了详细规定。
保险原则是在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被人们公认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作为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准则,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发挥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定、社会进步
② 设计保险产品时,应遵循哪些保险原则
作者:牛颢钧
链接:https://www.hu.com/question/25097319/answer/30092803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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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险人设计新产品有如下的一些理解:
1. 最大需求满足原则。按照顾客是上帝的市场营销观点,保险人应当调查了解保险客户的需求,将尽可能地满足保险客户对风险保障的需求作为开发保险险种的基础。在开发保险险种时候,必须开展市场调查,把社会各界对各种人身、财产以及利益风险保障的需求放在首位,既要考虑保险客户的现实需求,又要考虑保险客户潜在的需求,并通过险种开发尽可能地将潜在需求转变为现实需求,再将其转变为真正的业务来源。在满足需求的同时,研究、开发特殊的保险险种。
2. 科学计算原则。险种是保险市场上的特殊商品,它能够满足保险客户的需求,为保险人带来业务来源,但若险种的价格不当即保险费率不合理,就可能损害保险相关利益。因此在险种开发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科学计算原则,即保险人承保的只是那些可以价值化、数量化的风险保障需求,构成险种价格主体部分的纯费率应该力求与损失费率相一致,附加费率则要与险种经营费用率相一致,在维护保险双方合理利益的条件下,力求有适当利润。同时在厘定费率的过程中,要根据大数法则计算保险标的发生风险的概率,并依此概率来尽量设计相应的保费。
3. 讲求实际原则。由于保险风险差异大,有的标的风险相当集中,有的则风险性质较为特殊,因此要讲求该保险风险的相应实际情况,依照实际情况来厘定保险费率。任何保险人都要受到各方面的制约从而不可能承保一切风险保险业务,所以在开发新产品时候,应当满足保险客户需求与权衡自己承保实力相结合。
以上这几点是理论上保险公司在开发新保险产品时所要注意和遵循的原则,如果违反其中任意原则,那么这类产品或没有任何市场竞争力,或算不上是一种保险险种。
说到实际情况方面,我参加的国内某大型保险公司召开的产品开发研讨会上所记录的一些内容可能会进一步阐释这个问题。
关于新产品开发所需注意的事项:
1. 着眼于重点领域。站在政策的源头,以保监会主推的险种作为创新的方向;选择与其他公司在同一起跑线上的产品开发;根据政府或保监会重点发展对象,再去建渠道,寻找客户。
2. 盯住渠道需求。关注渠道的需求,要在渠道上去开发新产品,并且新产品要上量;从长远看,要形成特色的产品开发属性,在短期内要上规模,支持公司发展。
3. 注重信息收集。这是在保险公司设计新产品步骤中最不可或缺的一环,其中包括:市场背景信息,广泛收集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调整,监管部门公告和通知,在这基础上围绕产品行业动态(例如微信保险),寻找时下热门的保险产品;市场竞争信息,掌握市场主体基本情况、竞争对手保险产品方案、产品相应的目标客户以及客户服务营销手段等;产品销售信息,这包括与新产品相关的价格、市场需求、开办时间、销售数量、保费收入、名称等;客户信息,由于中国区域广阔,区域以及城乡差异巨大,消费者对于产品的理性认知差异明显,而受广告、口碑等方面的影响显著就需要企业对各区域用户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
③ 保险遵循的原理和原则是什么
保险作为一种商品,由保险公司“生产”出来卖给消费者,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其“生产”和“使用”中就要遵循特殊的原理与原则。一般来说,保险的“生产”和“使用”会遵循如下原理或原则。(1)大数法则大数法则又称“大数定律”或“平均法则”,是指大量的、在一定条件下重复出现的随机事件将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和稳定性。大数法则在保险领域中的应用是:保险公司会尽量多地获得统计数据,从而更准确地估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设计出更科学的保险产品。同时,保险公司要向尽量多的人卖出赔偿或给付相接近的保险,使所承担风险的发生更接近保险公司的预计。(2)可保原则保险可保的风险不是所有的风险,是有某些特定特征的风险,只有风险具有了这些特定的特征,风险才可以被保险所保。可保风险的特征一般有以下几项:①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有规律并可测量,否则保险公司没有制定保险价格的基本依据,例如存在大理同质的保险标的,不然风险的发生会出现很大的波动的等;②风险的发生必须是意外而偶然的,否则会出现道德风险;③风险发生后损失是可确定的和可测量的,否则保险公司无赔付或给付的依据,事先也无法收取相应的保险费用以支付保险金;④风险不是能同时发生的,否则保险公司无法分摊损失。(3)意义原则可保的风险,不是都有保险的意义,在可保风险中,只有部分风险有保险的意义。有保险意义的风险,一般会有如下两个特征:①风险发生后损失可能较大,否则保险没有意义;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否则与风险发生可能性的保险费会很高,结果保险贵得使保险也没有意义。(4)收支平衡原则收支平衡又叫等价原理或等价原则,是指保险公司赔付或给付消费者的所有的钱加上所有保险公司运营费用等项目后的钱“等于”所有消费者交的钱。由于消费者交钱在先,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和各种费用在后,而且支付保险金的数量受不同时间、不同领取人数的影响,因此所谓的平衡,是将不同时间的钱折算到同一时间点后构成的平衡。(5)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交钱的人)保能为同他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人投保(买保险),否则可能会发生道德风险。同投保人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人通常为投保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赡养或抚养者等人。(6)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买卖买卖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守最大程度地诚实、守信的原则。之所以保险非常强调诚实、守信,是因为被保险人远离保险公司控制范围,而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又使得投保人不易理解。(7)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当风险发生时,保险公司只能以引起风险发生的最直接的、最有效的、最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为依据、赔偿或给付保险金。(8)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风险发生后,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能使被保险人赚钱,但要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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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进行保险规划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一、客观分析自身保险需求
人生的不同阶段,需要应对的风险不同,保险需求也有所不同。通常来说,年轻时候偏重家庭经济责任,如身故和伤残的保障,被保险人一旦发生风险,相关保险可以为父母、配偶等提供部分经济支持;中年时候偏重子女教育储备和养老储备,同时对于健康保障的需求也逐步增加;老年时候偏重养老、健康护理和财产传承等。
保险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家庭情况和所处的人生阶段,选购合适的产品。建议在分析自身保险需求时,首先考虑保障,再根据经济条件安排储蓄和投资理财规划。
二、根据需求匹配对应产品
通常来说,家庭经济责任紧急预备金可以通过购买保障型产品来转移突发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典型的保障型产品包括意外险、健康险和定期寿险等;子女教育和养老规划可以通过购买人寿保险或年金保险进行储蓄准备,比如分红两全保险、万能保险和年金等产品有确定的利益保证,且长期来看回报稳定,都是较为合适的选择。投资连结保险适合风险偏好较高的保险消费者进行长期储蓄所用,但不宜作为短期交易的投资品进行购买。
三、与自己的经济实力匹配
保障型产品可以用相对较低的保费获得较高的保额,通常建议投保人将意外伤害险金额设定为自身年收入的10至20倍;重大疾病险金额设定为5至10倍。长期储蓄型寿险的金额则根据到期需要使用金额与已有储备和其他投资金额之间的缺口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保费缴纳方式分一次性缴费和分期缴费两种,选择一次性缴费的,通常缴费较高,投保前需明确这是闲置资金;如选择分期缴费,投保前需充分考虑是否有持续稳定的财力支付保费。否则,投保人可能会丧失保险保障并承担退保损失或者丧失部分保险合同利益。总的来说保险费的支出应与自身的经济条件适应,一般在年收入的5%至15%之间为宜。
⑤ 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应遵循哪些原则
(1)保险水平与生产力相适应的原则。社会保险水平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开展的社会保险,只能满足职工的基本保障。这就要求制定各项社会保险的筹资比例、待遇标准、保险的范围等,要综合考虑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和社会保险的管理能力。
(2)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社会保险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其待遇既要同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挂钩,以激励公民的劳动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又要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公平。
(3)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社会保险不同于完全由政府提供资金的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等制度。要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只有按时足额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才能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4)广泛覆盖互助共济的原则。社会保险制度要逐步覆盖所有社会成员,这既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保障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有利于建立起一个在更大范围内互助共济、分散风险的社会保险“安全网”。
(5)政事分开的原则。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和事业经办要由不同机构负责。行政部门主要是制定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其实施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基金的收支、营运和管理,并接受行政和社会监督。
(6)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原则。社会保险实现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是社会保险的内在要求,也是减轻用人单位的社会事务负担,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条件。
⑥ 在规划保险时,可以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先为家庭经济支柱完善保障。很多家庭开始关注到保险一般都是因为孩子,想给孩子的成长更多保护。但其实,在规划保险时,并不能以孩子优先,而是以家庭风险的大小顺序来进行规划。在家庭中,经济支柱承担了家庭主要的收入来源,一旦发生风险,家庭受到的打击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在配置保险时,应以家庭经济支柱优先。如果夫妻两人都是经济主力,则先以夫妻两人的保险规划为主。
2、先配置保障人身健康类的保险。保险产品的种类多样,但最先考虑的还是意外险、健康险等人身健康类的保险产品,特别是重疾险。因为对于一般的家庭来说,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重大疾病的高额医疗费用。
3、给孩子配置保险,也要先健康后教育。很多家长希望孩子赢在起跑线上,非常重视孩子的教育问题,在给孩子配置保险的时候,也会先考虑教育险。但这是不对的,仍然应该先优先配置意外险和健康险。根据预算:再灵活搭配保险产品在弄清楚投保的顺序之后,接着就是要知道自己的保费预算——一般建议按照家庭年收入的10%进行保险规划,并根据预算灵活搭配保险产品。以最普通的一家三口为例:若预算充足,一家三口都可优先配置高保额的重疾险,并搭配消费型重疾险和高保额的医疗险完善医疗保障,再配上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家庭的主要风险就基本覆盖到了;若预算较少,一家三口可以选择和上面的家庭一样的保险产品,不过需要适当降低保额或者增加缴费的期间,也可以选择用保障20~30年的消费型重疾险+意外险作为暂时的过渡,等预算增加后再进行完善。在人身健康保障完善后,如果还有预算,则可以考虑教育险、养老险等理财型的保险,为孩子日后的教育和自己退休后的生活早做准备。综上所述,不同的家庭具体条件肯定都会不同,具体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些调整。
⑦ 保险的实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多选
E对于不变成本的商品需求价格弹性大的市场实行低价,在需求价格弹性小的市场实行高价 ...bcde ...
⑧ 从事保险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这是对保险活动应当具有合法性的要求。保险活动涉及的范围很广,不但要遵守保险法,还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比如涉及民事代理关系方面的,要遵守民法有关代理的基本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则应遵守公司法的基本规定等。
2.保险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从事商事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商业保险应当遵循这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应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是否投保承保,由保险合同当事人自行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强迫对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单位凭借行政权力强迫所属人员投保,也有些当事人凭借其优势地位强迫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投保,这都是违背自愿原则的。
3.保险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都是保险活动所应遵循的重要原则,它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诚实相待,恪守信用,公平合理地订立保险合同。比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如实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欺骗,不得隐瞒。严格遵守这一基本原则,有利于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使有关当事人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
⑨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
1、优先购买足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所有的汽车保险险种第三者最为重要。毕竟,汽车毁了可以不开车,但是,他人的赔偿是免除不了的,购买汽车保险时应该将保持赔偿他人损失的能力放在第一位。
2、三者险的保险金额要参考所在地的赔偿标准,全国各个地方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据汽车保险赔偿的最高标准计算,如果死亡1人,深圳地区最高赔偿可达到150万元,北京地区最高可能也要80万元。比如,如果2008年交通事故付全部责任,死亡一人,死者30岁,北京城市户口,赔偿计算如下,估计需要60万元。
上述三项加起来可能超过60万。如果是北京车主,建议看看自己的老保险单,如果是保险金额不足的,建议至少投保20万以上,有条件的投保50万,不要去节省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钱。有的保险公司在投保超过50万,还拒绝保险呢。从这个角度看,就应该知道第三者责任险的要害了。
3、买足车上人员险后,再购买车损险,如果没有其他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车主,给自己上个10万的司机险,作为医疗费用,算是对家人负责吧。乘客险如果乘客乘坐几率多,可以投保金额多些,5-10万/座,算是对家人和乘客负责。如果乘客乘坐几率少,每座保1万就比较经济。
4、购买车损险后再买其它险种,交通事故往往伴随汽车损坏,这里不用多说了。
5、购买三者险、司机乘客座位责任险、车损险的免赔险:多花一点钱,就让保险公司赔偿的时候不用扣除多余的费用。
6、其它险种(盗抢险、玻璃、自燃、划痕险)结合自己的需求购买。比如盗抢险、玻璃、自燃、划痕险等等其它险种,在汽车风险中,相对于上述1-5的风险,不会对家庭幸福和财务导致严重的影响。因此,车主可以根据需求来购买。
(9)实行保险计划管理应遵循哪些原则扩展阅读:
汽车保险的特点:
1、保险标的出险率高。机动车辆属于交通工具,常态即是不停运动,所以很容易出现碰撞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而且由于早期行政许可程序不够完善,许多驾驶人员不具备基本的操作技术。交通设施及管理也在逐步完善中,机动车辆出险率高。
2、业务多,投保率高。 正由于机动车辆出险率高,所以机动车辆持有者及交通管理部门都通过保险转嫁风险,所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增多,投保率高。
3、险种复杂,专业性强,消费者易产生误解。机动车辆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基本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 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4、不确定性:由于机动车辆在陆上行驶、流动性大、行程不固定,对保险人而言,无疑增加了危险事故与保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
5、扩大可保利益:比如,只要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使用已保险的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并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
6、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是机动车辆保险特有的制度,其核心是为了解决在风险不均匀分布的情况下,使保险费直接与实际损失相联系。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各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均采用“无赔款优待”制度。
7、维护公众利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与机动车辆密不可分的责任保险业务,在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原则实施,从而是一种法定保险业务,各国之所以对这种业务特殊对待,其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