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国一共有多少个部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
外交部 国防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安全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
国资委
国务院直属机构(18个)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环保总局 民航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体育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统计局 林业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宗教局 参事室 国管局
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
侨办 港澳办 法制办 国研室 * 台办 * 新闻办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
新华社 中科院 社科院 工程院 发展研究中心 行政学院 地震局 气象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电监会 社保基金会 自然科学基金会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0个)
信访局 粮食局 烟草局 外专局 海洋局 测绘局 邮政局 文物局 中医药局 外汇局 * 档案局 * 保密局 (* 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B. 农村信用社改革存在的问题,问题的成因,解决对策
近几年来,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管理体制初步建立、产权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服务“三农”方向进一步明确、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得到好转。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农村信用社在产权关系、法人治理、经营机制、管理体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因此,正视这些问题,认真分析成因,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产权关系仍需进一步明晰
多年以来,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责任不落实,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以法人为单位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关键就是要农村信用社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实现“谁出资、谁管理、出了问题谁负责”这一目标。这就要求股东在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出资额来清偿债务,股东享有所出资产的收益权,企业由出资人或其雇用的经理人员来经营。按照市场经济理论,产生这种效应的前提是生产要素的市场化流动、组合,而非政府行政主导。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原因,使其自建社以来的所有改革均是政府行政主导的结果,社员投入资本的增多并不意味真正获得更多的表决权和管理权,使社员没有增加股本金份额的动力。目前,股本金补充仍处于被动引导而非主动增资的局面,导致农村信用社股本金经过多次的清产核资和改革规范都难以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意义,这种非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关键问题。
(二)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农村信用社在由合作社转向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过程中,现有的法人治理结构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还没有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激励和约束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匹配。具体表现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各自的职责分工尚未明确,现有的许多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得到有效分离,股东会和理事会很难对信用社法人代表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一长独大”的现象仍然严重。
(三)经营机制僵化和内控乏力
由于长期受“官办”思想和国有商业银行管理模式的影响,农村信用社在管理上形成了“铁工资”、“铁饭碗”、“铁交椅”的痼疾,难以实行有效的正向激励制度,相当一部分农村信用社处于粗放经营状态,员工素质普遍偏低,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同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在内控管理上存在着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力差、风险控制力弱等问题。
(四)历史包袱沉重,资产质量差,经营困难,潜在金融风险仍然很大
为了明晰产权关系,真正转换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机制,国家对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不仅发行了专项央行票据,置换了部分不良资产,弥补或部分弥补了历年亏损挂账,减免了税收,希望达到“花钱买机制”的目的。应该说,这些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于化解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改善资产质量,提高盈利能力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农村信用社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风险状况也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今后改革发展的问题仍然不少。这主要表现在:农村信用社票据兑付条件“门槛”较高,“出门”困难,即使票据兑付后历史包袱仍然较重,不良贷款总量仍然很大,而且还有许多潜在不良资产没有反映出来;人均利润、资产利润率等指标较小而亏损面、亏损额仍然较大;拨备严重不足,抗风险能力尚未得到明显增强;农村信用社股金虽然增加很多,但是不少股金在本质上仍然是存款化股金,基础很不稳固;农村信用社在提足各项风险拨备后实际资本充足率仍然很低;内控制度很不健全,案件时常发生,潜在风险不容乐观。
(五)管理体制不顺,管理职权和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
经过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的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承担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形成了“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体制。但是这一新的监督管理框架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省级政府依法管理的职责范围没有具体划分,造成职责定位模糊、职责边界不清,政企难以分开;省级联社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基层联社双重授权管理(即省级政府授权省级联社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行业管理,社员单位授权省级联社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自律管理)缺乏法律依据,且多重授权管理对基层联社违规违制行为缺乏约束力,多级法人体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分散决策、低层次决策。同时,金融监管与行业管理、行业管理与自主经营、依法管理与自律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内涵还不清晰,各自的职权和责任还有待明确,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二、成因分析
解决农村信用社在产权关系、法人治理、经营机制、历史包袱、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问题是农村信用社今后改革和发展仍需努力的方向。总的来说,这些问题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是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产生的。
(一)股权分散和经营亏损是农村信用社产权关系难以真正清晰的重要原因
按照2003年和2004年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构建新的产权关系,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因地制宜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进一步完善合作制的产权改革,构建法人机构新的产权形式和组织模式。一是提高入股起点金额。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的实际状况,因地制宜确定入股金额。二是拓宽入股范围。以农村信用社原有社员为基础,广泛吸收辖区内农民、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三是积极探索建立新的股权结构。但在实际运作中,尚存在着以下问题:首先,重新认定股东和吸收新的股东后,信用社的股东人数有所下降,人均股本有所提高;企业股东数量少,但所持股份很多。但总的来说,股权结构仍较为分散,股东对信用社的监督成本过于昂贵,分散的小股东往往缺乏关心和监督农村信用社的激励。其次,政策制定者在引进大股东后,希望大股东能够对农村信用社切实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但在信用社经营机制未转换,又存在大量亏损的情况下,农户和个体工商户是不愿意投资入股的。如果入了股,其目的也只可能有两个:获得贷款服务和获得比存款更高的利率回报。在大量亏损情况下,股东又要获得更高的利润回报,这只能说他们关注的是信用社短期利益,而不是信用社的长远利益,更不会对管理层有什么监督了。第三,由于农户和个体工商户不愿意加入亏损的信用社,而亏损信用社为达到专项央行票据发行及兑付条件,采取分配任务、存款股金化等办法募集股金,造成亏损信用社存款化股金较多。因此,其股权结构的变化未必会引起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质变化。
(二)股东会的先天缺陷是法人治理结构仍然不完善的根本原因
由于股权分散等原因,造成了股东会的先天缺陷。表现在小额股东“搭便车”倾向严重,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缺乏责任,从而造成出资人在信用社治理结构中处于虚置状态,不能发挥作用。由于股东会的先天缺陷,农村信用社出现了“外部人”控制问题和“内部人”控制问题以及“外部人”内部化问题。这三个问题的存在和发展,使得农村信用社难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的机制,造成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以完善。这里的“外部人”控制是指“外部人”(如基层政府)利用直接或间接的权利影响农村信用社领导人作出不一定符合经营原则的决策。“内部人”控制是指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人员在信用社的资产使用、处理和收益的分配等方面作出违背股东利益行为的现象。“外部人”内部化就是与农村信用社相关但不在农村信用社经营者行列的“外部人”通过实施一定权利而能直接或间接地从企业中获得收益,从而与经营者串谋的现象。这三种现象都会使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无法完善。
(三)治理结构不完善是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难以转换的主要原因
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使得农村信用社不能按照“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原则来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用工、干部任用、绩效考核和薪酬确定等制度僵化,不能与现代企业的经营机制相适应,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进一步发展。
(四)传统体制惯性是农村信用社内控制度不健全的直接原因
首先,表现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衡、有效分离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真正建立,有其“形”而无其“神”。其次,表现在制度建设步伐落后。自1996年行社脱钩以后,信用社内控制度没有象商业银行一样自成体系,在人事政工、劳动工资、审计监察等方面的内控建设上还存有盲点,有些甚至仍在沿用原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导致一些制度与信用社的管理实际脱节;一些新业务的管理制度跟不上,无法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第三,内控制度执行不力。对已出台的制度真正落实的少。这些问题的成因主要是传统的、不适应发展形势的习惯方式在农村信用社从业人员的思想上、行动上还未根除,新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还未真正建立和完善。
(五)担负政策性金融任务是造成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等问题的关键原因
农村信用社作为企业,只有走市场化、商业化道路才能使自己生存和发展,但同时农村信用社又要执行国家的金融支农政策,这种政策性金融任务使农村信用社违背市场操作规律去发放贷款,造成信用社资产质量低下、亏损严重、历史包袱沉重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由于行政干预、指令性贷款造成贷款损失。如八十年代支持乡镇企业贷款等。二是体制转换过程中产生的新呆账。主要是:行社脱钩时农业银行向农村信用社划转的呆帐、合作基金会撤销带进来的呆账和保值储蓄贴息支出三个包袱。三是由于担负的政策性金融任务而使借款人认为农村信用社贷款是“不用白不用”的财政资金,造成信用社不良贷款的增加。在本次改革中,国家对亏损信用社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的保值贴息给予补贴,解除了这一历史包袱;对于农村信用社的历年挂帐亏损和实际资产损失方面,人民银行按照2002年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以安排专项再贷款和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来给予农村信用社资金支持,减轻农村信用社的历史负担;还通过税收减免、允许信用社贷款利率灵活浮动的政策,增加农村信用社的盈利能力,进一步减轻农村信用社的历史负担。但是,中央对农村信用社实际资不抵债额的计算基数是按照信用社2002年的财务报表数确定的,由于较多的信用社受短期利益冲动等方面的因素,造成报表反映失真,因而尚有很大一部分资不抵债额未能获得专项再贷款或专项央行票据,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尚未真正化解。
(六)省级信用联社职能定位不清是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不顺的重要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承担对当地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在省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职责中,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当地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目标规划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并通过省级联社实现对当地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省级联社对指导、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和经营机制负主要责任。同时,省级联社既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委托对其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的联合体,又是可以经营部分资金业务、清算业务的独立的金融企业法人。因此,省级联社是集政府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和金融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三种职能于一身的机构组织,其体制设计使省级联社难以“政企分开”、“职责明确”。
三、对策措施
(一)进一步明晰产权结构
由于股份制在促进产权明晰、强化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本聚集能力等方面具有其他产权形式所不具备的优越性,因此,银监会在2006年2月底召开的“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上把农村信用社改革方向定位为:坚持市场化、商业化取向,争取用5-10年时间分期分批逐步过渡到符合现代金融企业要求、有特色的社区性农村银行机构。按照这一改革定位,农村信用社应围绕股份制社区银行来进一步明晰产权结构,以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当前,一是要培养市场机制。由于目前我国经济金融处于转轨时期,还不具备完善的农村经济金融市场体系,因此,要使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成功,就要求各级政府大力培育和发展与市场有关的机制,如制定经济金融法规、促进生产要素的市场化组合等。对农村信用社而言,就是要不断深化市场机制的利用,减少政府干预,在生产要素市场化组合的基础上,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二是建立农村信用社补充资本金机制。制定符合农村信用社实际的资本充足率管理规章制度和资本金管理机制,完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报告程序,定期或不定期评估资本金结构的合理性和资本充足率水平。三是创新资本金补充渠道。鉴于目前农村信用社盈利水平有限,不能吸收外资和上市筹资,国家又不能对农村信用社直接注资的客观实际,国家应允许农村信用社发行次级债券。这样,既能减轻农村信用社股金分红的财务压力,又能优化资本金结构,扩大投资农村信用社的范围。四是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在经济较发达、信用社实力较强的地区,可将当地的优质民营企业、合格的国内投资机构、合格的境外金融机构引进为农村信用社的战略投资者,这样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增资扩股的难题、规范增资扩股行为,而且可以改善农村信用社资本结构,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加速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在实施中,应适当提高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上限。建议监管部门比照《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国内战略投资者向信用社入股的比例定为“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股本的20%”。五是增大经营者持股份额。经营者所持股份的增加,有利于对经营者的激励,使经营者的收入与资本所得挂钩,从而使经营者与股东利益趋于一致。六是根据入股金额实施差别优惠政策。按照不同的入股金额,在贷款方式、贷款金额、贷款利率、办理程序和时限等方面对股东体现差别优惠服务。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三会”制度。严格实行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分离,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真正发挥作用的新型法人治理结构。二是规范操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理事会经营决策机制,充分发挥高级管理层和内设专业委员会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要把经营班子深化为经营执行机构;要把监事会深化为经营监督机构,积极探索在联社高级管理层下设置专职合规部门,对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章、行业管理准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三是引入独立理事参与农村信用社管理。独立理事既不是农村信用社的股东理事,也不是农村信用社的经理理事,是从农村信用社外部产生,不是农村信用社的直接利益相关者。独立理事依照法定程序由农村信用社股东大会聘任,独立依法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独立理事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参与理事会决策,有助于农村信用社决策的科学有效,有效制衡经理理事或执行理事的决策立场,保证决策的专家性。
(三)转换内部经营机制
一是按照“授权经营、分级考核”的原则,合理设定各项管理和业务工作权责。二是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推行全员考核、竞争上岗、岗位轮换等用工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态的用人机制;要精简机构、压缩人员,有效治理农村信用社职工总量过大、结构不合理,分布不均衡问题。三是改革分配制度,全面推行绩效挂钩的工资分配制度。加大考核力度,根据岗位责任的大小、工作质量的高低、经营业绩的好坏和所作贡献的多少拉开收入差距,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四是要改进管理人员的选拔办法和选拔方式,推行竞聘上岗、择优选用的方式,加大交流力度,防范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五是遵循“精简、高效”原则,分类实施“定岗、定员、定编”制度。通过明确职责和任务,解决有人无事干和有事无人干的问题,解决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中长期存在的无人承担失职、渎职责任,无人弥补经营损失等问题。
(四)全面加强内控建设
一是树立正确的内控观念。要加强“合规文化”建设,使全体员工在思想上、行动上摒弃传统体制惯性,树立理性、稳健、审慎的管理理念;要坚持“制度先行”的原则,在全体员工中推行诚信与正直的职业操守和价值观念,统一思想,形成合力。二是健全内控制度。要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农村信用社的机构控制、岗位控制、程序控制和业务操作程序与授权授信的规章制度,制定风险防范责任制和防范措施。三是创新内控方法。通过管理体制和岗位职责的调整,实现内控的组织控制要求,使不相容职务彻底分离。四是明确业务流程,实现内控中的同步控制要求,如双重控制、账款分开、换人复核、双线核对、日清月结、贷款“三查”等。五是明确职责和权限,实现内控的授权控制要求。理清授权事项,明确授权的责任和审批程序,建立检查制度等。六是严格规范操作,实现内控的实物保护控制要求。如对现金及其他有价证券严格执行双人守库、双人押运、双人管库、交接登记、相互监督约束、定期盘点等。七是建立员工管理的制约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实现内控中对人的控制要求。严格执行辞退制度、竞聘制度、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干部交流、轮岗、回避、休假稽核制度等。严格稽核监督和合规管理,实现内控的监控职能,并引入客观评价体系。
(五)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一是创新经营理念。克服传统思维、定势思维和顺向思维的障碍,树立效益意识、市场意识、服务意识。二是创新金融技术。建立起以省为单位的大集中网络电子平台,在此基础上实现全国范围的大联网。三是创新金融产品。按照“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个人金融业务的创新,大力推进中间产品创新。四是创新服务方式。建立“个人贷款服务中心”和“个人投资理财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推进信用共同体建设,构建以利益共同体为支撑的联保服务体系;按照“社区银行”、“零售银行”品牌战略,合理布局网点,完善业务功能,健全个人业务优质服务体系,打造标准化和精品化网点,提升形象。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比照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财政注资和不良贷款剥离的方式,降低专项央行票据兑付“门槛”。同时,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额应以权威中介机构在清产核资后的确认数为准,而不以农村信用社报表数为准,以体现政策公允性原则。二是对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业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专项补贴。三是对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扶持政策再延长10-15年。四是取消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限制政策,帮助拓展优良客户市场。五是妥善解决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向农村信用社承贷、担保及私贷公用形成的不良贷款等问题,化解历史包袱。六是切实解决接受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遗留问题和对已关闭城市信用社的债权问题,保全农村信用社资产。七是地方政府要切实改善信用环境,出台保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降低农村信用社维权成本的相关办法,以增强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七)完善省级管理体制
为解决现行省级联社职责定位不准、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增强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提高决策层次和决策水平,实施有效管理,应在现行体制下,先将县级联社建成统一法人、合作银行和商业银行,再用3-5年的时间建成全省统一合作银行或商业银行。这样,既有利于加强行业管理,形成较为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又有利于完善业务功能,加快金融创新步伐,增强信用社市场竞争能力,使农村信用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C. 国务院都有哪些部 像林业部 水利部 教育部
中国现有政府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
外交部 国防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安全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国资委
国务院直属机构(18个)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环保总局 民航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体育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统计局 林业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宗教局 参事室 国管局
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
侨办 港澳办 法制办 国研室 * 台办 * 新闻办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
新华社 中科院 社科院 工程院 发展研究中心 行政学院 地震局 气象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电监会 社保基金会 自然科学基金会 [详细]
D. 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的理事成员
名誉理事长:
任建新 原中央书记处书记兼中央政法委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理 事 长:
蔡 诚 原司法部部长
常务副理事长:
肖建章 原司法部副部长、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唐树备 原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
顾 问:
唐德华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梁国庆 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蒋先进 原公安部副部长
卞耀武 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副理事长(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晨光 原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王广发 法政集团公司董事长
云大棉 香港英美洋行主席
乐美真 原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朱苏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
陈 群 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秘书长、原法律出版社副社长
李伟兴 原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
沈四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
吴志攀 北京大学副校长
林绍国 环太湖(图影)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 艳 原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副会长
徐显明 山东大学校长
黄 进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黄 闽 法律出版社社长 、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副会长
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曾宪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
董良翮 中国农机总局司长
常务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文佳 司法部港澳台法律培训交流中心主任
王 翔 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联络部部长
王耀梁 江苏省司法厅原副厅长
王维信 西安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处长
王锦彪 福建三明机场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方光林 贵州省司法厅原厅长
叶兴平 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
丘升明 广州市司法局局长
刘 文 原公安部局长
孙镇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二处处长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
刘颖冰 人民政协报社主编
任兴磊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企业家年会秘书长
吕国兴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助理主任
安霖贤 《青海司法》编委会副主任、依法治省办公室原专职副主任
张万明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法制局副局长
陈 杰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副会长
张冠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副所长
巫昌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李 玫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佟丽华 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沈小英 法律出版社财税分社社长、《中国司法》杂志社长助理
李正堂 新疆兵团监狱管理局副局长
杜兆清 吉林省司法厅厅长
张平发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杨骥川 北京市西城区原副区长、区政协副主席
李锡海 石家庄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吴远之 博闻投资集团董事长
郑静仁 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副司长
郑建邦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联络部部长
金德安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联络部副部长
郑世凯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联络部副部长
罗炳忠 湖南省司法厅巡视员
周建华 北京千禧兴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赵秉志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
施朝兴 云南省司法厅厅长、党委书记
项先权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徐国权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常委、秘书长
高友东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研究室副主任
夏 卫 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郭山辉 东莞台升家具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景钧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主任
梁 红 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参政议政部副巡视员
梁淑云 山西省司法厅巡视员
崔 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黄 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主任
路 宁 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魏 群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常务副总编
秘 书 长:
陈 群
常务副秘书长:
沈小英
副 秘 书 长:
周建华
刘颖冰
魏 群
任兴磊
和新明
秘书处办公室主任:
苏 燕
法律服务部负责人:
王 健
E. 司法部是什么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于1949年10月30日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历史发展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该法第十条规定政务院设司法部,规定司法部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主持全国的司法行政事宜。
1949年10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1949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了《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试行组织条例》。
至1950年,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改革旧的司法制度,建立健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律师公证制度,创办政法大学,培养法学、法律专门人才,培训司法干部,开展法制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1952年7月16日,在中央司法部成立了由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的中央司法改革办公室。
1953年4月,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后,中央司法部的机构作了调整,内设办公厅、普通法院管理司、专门法院管理司、干部管理教育司、法律宣传司和专门委员室。
1954年8月13日,随着各大行政区及大区司法部的撤消,司法部发出《关于各省与中央直辖市审判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分立问题的意见》,要求河北、山西等18省和京、津、沪三市立即建立司法厅(局),其它各省逐步建立司法厅,主持司法行政工作。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同时在全国各大行政区成立了行政区司法部,大行政区撤销后,又陆续建立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地区、市一级设有专管司法行政工作的机构。
1955年11月2日,司法部第261次部务会议决定改进工作方法和调整机构,机构设置改为办公厅、普通法院管理司、运输法院管理司、人事司、教育司、公证律师司、法令编纂司及财务处、人民接待室。
1957年8月9日,国务院第56次全体会议决定撤销全国的铁路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法院,据此,司法部也相应地撤销了运输法院管理司。
1958年6月13日至8月20日,在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司法部领导成员遭到错误批判。
1959年,全国司法行政机关被撤销,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这种状况延续了20年。
1979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决定,加强全国司法行政工作,重建司法部。
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构的通知》。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揭开了健康发展的新篇章。
1980年4月14日,国务院批准司法部设立法制局,负责法规整理和汇编工作。
1981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司法部设立外事局,统一担负全国司法外事工作。
1982年,司法部职能进行调整,法院司法行政工作划归法院自行管理;法律法规汇编划归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承担。
1983年,监狱、劳教工作由公安部划归司法部管理。
1984年6月11日,国务院批准司法部设立审计室。
1984年8月,成立直属于司法部的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前身为原中央政法干部学校,1983年5月并入中国政法大学,1984年8月又独立建校。
1984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司法部恢复计划财务司。
1987年6月,国务院批准司法部成立司法协助局,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与其它国家的司法协助工作。
1988年10月25日,国家编委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确定,机构设置改为办公厅、教育司、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宣传司、律师司、公证司、基层工作司、外事司、司法协助司、法规司、人事司、计划财务司、行政司等14个司局及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老干部局。
1994年4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确定:司法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
1998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确定:“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2001年11月21日,司法部增设司法考试司。
主要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司法部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有关职责;
(十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组织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活动,承办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务;
(十二)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机构
职能机构
司法部有职能机构16个:办公厅、政治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法制宣传司、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法律援助工作司、基层工作指导司、国家司法考试司、司法鉴定管理局、法制司、司法协助外事司、计财装备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直属单位
司法部有直属单位22个:司法部信息中心、司法研究所(研究室)、机关服务中心、燕城监狱、法律援助中心、直属煤矿管理局、预防犯罪研究所、法制日报社、法律出版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中国监狱工作协会、中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协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司法行政学院、国家司法考试中心、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司法协助交流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司法部港澳台法律培训交流中心。
派驻机构
司法部有派驻机构1个: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地方厅局
司法部有下属地方厅局30个:北京市司法局、天津市司法局、上海市司法局、重庆市司法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吉林省司法厅、辽宁省司法厅、河北省司法厅、山西省司法厅、陕西省司法厅、甘肃省司法厅、青海省司法厅、山东省司法厅、河南省司法厅、湖北省司法厅、湖南省司法厅、江苏省司法厅、江西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厅、福建省司法厅、安徽省司法厅、广东省司法厅、贵州省司法厅、云南省司法厅、海南省司法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F. 新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新刑法司法解释
(一)第一条
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本条是关于制定刑法的目的和根据的规定。
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刑法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有着本质的不同。在制定刑法的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中明确地体现了我国刑法的本质特征。
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两方面内容:
1、制定刑法的目的
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我国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因此,它决定了我国的刑法与其他一切剥削阶级的刑法是根本不同的,它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有力工具,是掌握在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手中的法律武器,因而也就决定了制定我国刑法的目的只能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其中“惩罚犯罪”,就是通过刑法,规定什么是犯罪,哪些行为是犯罪,犯什么罪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的方式,对任何触犯刑法规定的犯罪分子,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惩罚犯罪提供法律武器,这是制定刑法的目的之一。“保护人民”是制定刑法的根本目的,这里所说的“保护人民”,不仅是指保护人民个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也包括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国家安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不遭到破坏。
2、制定刑法的依据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我国刑法的依据有两个:一是宪法;二是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宪法关于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的规定,关于国家的政治、经济的基本制度的规定,关于保护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规定,关于保护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规定等等,都是制定刑法的依据。宪法序言中所确定的指引中国革命走向胜利并取得社会主义事业成就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仍是制定我国刑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据。建国以来,我国在同各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曾制定了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单行刑事法规,特别是1979年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刑法典以及随着实际情况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系列的“决定”和“补充规定”,对刑法加以修改和补充。这些法律的实施,对加强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并积累了同犯罪作斗争的大量经验。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进行。国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国的渗透、颠覆活动也从未停止,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因此,不断总结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犯罪,调整我国的刑事政策,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效地打击各种犯罪活动,都是我国制定刑法的依据
(二)第二条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本条是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其具体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刑法的首要任务。我国的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人民经过长期革命斗争取得的,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经济制度,是我国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因此,用刑罚方法同一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勾结外国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犯罪作斗争,是刑法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刑法的打击锋芒,就是指向这类危害最严重的犯罪,这是符合国家和人民最根本利益的。
2、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是进行现代化建设的物质保证。根据宪法关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刑法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公民生产、工作、生活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同样受国家法律保护。因此,刑法对于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其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利;民主权利是指公民依照法律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各项权利;其他权利是指劳动、婚姻自由、老人、儿童不受虐待、遗弃等权利。刑法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作斗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刑法的重要任务。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我国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尤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需要一个良好的经济秩序,否则,什么事情也办不成。因此,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成为刑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犯罪,依照刑法予以打击。
(三)第三条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
1、79年的刑法基本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制定的,如对于什么是犯罪,以及对各种犯罪和处刑都作了具体规定,但是考虑到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第一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比较少,只有103条,而且犯罪情况很复杂,可能出现一些犯罪行为需要追究,而法律又没有规定,因此,为了有利于同犯罪作斗争,不得已原刑法保留了有严格控制的类推制度,因为保留了类推制度,所以1979年刑法未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实施17年来,各种新的犯罪已充分暴露出来,在认真总结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基础上,这次修订刑法,分则由143条增至350条,对各种犯罪作了大量的补充,并对罪状和处刑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
(四)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又一项基本原则。
2、《刑法》规定,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具体体现了《宪法》规定的人人平等原则。这一《刑法》原则有两层含义:
1、要做到刑事司法公正,即定罪公正、量刑公正、行刑公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的任何人,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出身、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情况、职位高低和功劳大小,都应予以刑事追究,公正、平等地适用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只有遵守这个原则,严格依法办案,才能维护和实现《刑法》的权威性。
2、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由于封建残余思想、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特权思想在一些人中仍有一定市场,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本条这一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在刑法全文司法解释内容的介绍中,需要明确的是,刑法是为了保护人民且根据宪法来制定的,而且,制定刑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以及安全,在出现事故时及时的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而且,刑法与其他的法律一样,对待任何犯罪行为,绝不姑息。
G. 司法考试
基本解释:①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也就是中央人民政府,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等人员组成。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②民国初年的内阁,以国务总理为首。③美国政府中主管外交兼管部分内政的部门,主管者称国务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1982年宪法规定,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
外交部 国防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安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
国资委
国务院直属机构(18个)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环保总局 民航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体育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统计局 林业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宗教局 参事室 国管局
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
侨办 港澳办 法制办 国研室 * 台办 * 新闻办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
新华社 中科院 社科院 工程院 发展研究中心 行政学院 地震局 气象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电监会 社保基金会 自然科学基金会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1个)
信访局 粮食局 烟草局 外专局 海洋局 测绘局 邮政局 文物局 中医药局 外汇局 煤矿安监局
* 档案局* 保密局(* 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省:河北省 山西省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海南省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台湾省
3、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直辖市: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重庆市
5、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国务院的职权 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其职权包括:
①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并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②有权规定各部、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③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等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下设各部、各委员会分别管理各项国家行政事务。1982年宪法规定:“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国务院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专门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
H. 司法部有哪些部门
司法部有职能机构16个:办公厅、政治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法制宣传司、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法律援助工作司、基层工作指导司、国家司法考试司、司法鉴定管理局、法制司、司法协助外事司、计财装备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司法部有直属单位22个:司法部信息中心、司法研究所(研究室)、机关服务中心、燕城监狱、法律援助中心、直属煤矿管理局、预防犯罪研究所、法制日报社、法律出版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国公证协会、中国监狱工作协会、中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协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司法行政学院、国家司法考试中心、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司法协助交流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司法部港澳台法律培训交流中心。
司法部有派驻机构1个: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8)司法改革基金会扩展阅读:
国家司法部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启用统一的司法行政徽章,司法行政徽章包括司法行政徽和司法行政工作者证章。司法行政徽图案由司法行政徽章基本图案加“中国司法”字样组成。
标准规格为直径70cm;司法行政工作者证章图案由司法行政徽章基本图案加“中国司法”中英文字样和法绳图案组成,标准规格为直径25mm。
I. 有人有今年的人大关于机构改革大部委的提案吗
国务院大机构改革方案
一、国务院组成部门
1、办公厅(法制办公室+新闻办公室+外事办+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密局+档案局+值班室+信访局+综合司+行政司+秘书司+电子政务司+国务院应急中心)国务秘书长主持国 务院日常事务工作,领导国务院办公厅
2、民政部(原民政部、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能部门:民族事务司、宗教事务司、行政改革司、基层政权建设与选举事务司、民间组织管理司、退伍军人与优抚安置司、救灾救济司、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司
3、外交部(原外交部、外国专家局、侨务办)
4、国防部(原国防部+国防科工委部分职能
5、司法部(原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中侦察监督、审判监督、公诉职能)主要职能部门:普法与司法考试司、律师与公证工作指导司、狱政管理司、司法警察司、青少年犯罪预防 司、侦察监督司、公诉司、审判监督司
6、国家人事与监察委员会(原人事部、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实行集体领导制:7名委员,1名主任、3名人事委员、3名监察委员。重要人事任免、监察问题处理由委员会集 体决定。
7、国家经济与贸易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原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旅游局、国家物质储备局、烟草局)主要职能部门:政策研究与法规司、发展改革与规划司、经济运行司、国民经济综合司、产业政策司、价格司、国外资金利用管理司、中小企业司、工业司、区域发展与农村经济司、物质储备局、亚洲司、西亚与非洲司、欧洲司、美洲大洋洲司、港澳台司、对外贸易司、国际经贸与世贸组织司、市场体系与商业改革司、市场运行调节司、对外经济合作与援助司、公平贸易局、产业损害调查局、旅游事业管理局
8、财政部(原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直属海关总署、税务总署
9、农业部(原农业部、林业局、水利部部分职能)
10、能源部(原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改委能源局、国防科工委核电部分、水利部水电部分、国家石油储备中心、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11、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
三大主要业务部门:货币政策委员会+金融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汇管理委员会
12、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13、交通部(原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水运职能、邮政局)
14、卫生部(原卫生部、国家人口计划与发展委员会)
15、文化部(原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版权局、文物局、体育总局)
16、教育科技部(原教育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知识产权局、国防科工委部分职能)
17、环境与建设部(原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环保总局、海洋局、发改委规划职能、测绘局、水利部部分职能)
18、国家审计署
19、国家警察总署(原公安部)
二、国务院直属机构
1、国家安全局(内设中央情报局)
2、国家统计局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4、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总局
5、国家工商质量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6、国家地震气象局
7、国务院港澳台事务管理局
8、国务院发展改革研究中心(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学术性机构、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国务院参事室)
9、国家中央研究院(原科学院、工程院、社科院)下属科学部、社科部、工程技术部
10、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新华社——转制为国有企业
三、国务院特设直属机构(垂直领导、不受地方领导国家特别调查署(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反贪污贿赂总局)国家特别调查署受国务院总理直接领导;并定期对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重大问题与国务院总理发生原则分歧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J. 福特基金会的社会改良
社会改良的核心问题是帮助弱势群体,缓解贫困当然是题中之义。不过把治理城乡贫困问题作为其常年的优先项目之一的基金会并不太多,福特是少数之一。福特基金会最早于50年代提出“社区发展”和“灰色区域”项目, 大力开发关于青少年犯罪、老年和城市贫民窟问题的研究工作,并协助市政府研究和实施城市改造计划,于1961—1965年在美国5座城市——奥克兰、纽黑文、费城、波士顿、华盛顿——和北卡罗来纳州实施。所谓“灰色区域”,是指介于郊区和闹市区之间,通常是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市聚居的地区。这是一项综合 治理计划,该计划试图示范一种治理城市贫民窟的新方法。它试图推动地方政府和私人联合组成某种机构,进行实验性的社区行动。每项计划包括从学龄前开始的教 育、职业教育、少年犯罪教养班、法律服务、包含健康、家庭、青年就业等项咨询服务的居民中心,还特别争取被服务对象参加工作。福特基金会为此共出资 2000万美元。这一计划中的许多创意后来为60年代约翰逊的“向贫困开战”计划所吸收,同时也推动了大学和学术界对城市贫困人群和少数族裔问题的研究。 1964年底约翰逊政府成立经济机会办公室负责“向贫困开战”计划,福特就撤出了。
基金会的“挑战贫困”计划不断研究、跟踪变化中的贫困性质,并随着需要的变化而转移重点。80年代初开始从城市发展到农村,因为南方农村由 于传统制造业式微,农业生产下降而贫困化,有可能出现向城市的移民潮,基金会及时注意到这一问题,并研究对策。在农村的工作分两大部分,一部分归纳为“生活、就业和创收”, 另一部分是更为治本的农业改进和水土治理。1986年,基金会任命了一个专家组,对前5年的工作作出全面评估,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建议,结果形成了7大册 报告书,统称《80年代中期报告》(以下简称《中期报告》),其中关于扶贫工作占据了最大的篇幅。
《中期报告》首先肯定把扶贫作为持续的优先目标的必要性,因为这是美国的顽症,据统计,美国在任何10年期间总有1/4人口曾处于贫困之中;同时福特基金会由于实力雄厚,是少数能够多少对改变现状作出成绩的基金会之一。1986—1987年的两年间,用于城市扶贫项目的预算是6590万美元,农村为1370万美元。与1982—1983年的两年相比,城市增长了57%,农村增长了4.5倍。从1982—1986年的四年中,用于城乡扶贫的预算占基金会总预算的40%,这还不包括列入其他项目下。但实际与扶贫有关的预算,例如教育、人权和单项资助。此外,基金会还促进了对一些社会问题政策的辩论,并影响了政策的明朗化,例如少女怀孕和福利制度改革等问题。在政府对 某些与扶贫有关的项目大幅度减少预算时,福特基金会的做法吸引了其他基金向这些项目投资,例如社区经济发展、法律服务等。因此,在这方面,福特起了带头作 用,表现在三个方面:长期承诺;把这一主题放在公开日程的显著地位;影响他人(榜样作用)。
在具体做法上,福特基金会有一些创新,主要是鼓励和支持其 他投资者参与社区扶贫工作。一种形式是资助成立或支持已有的各种“社区开发公司”,吸引投资,激活经济。这些公司的业务内容有:改造城市贫困社区;对开发性和服务性项目进行投资,例如对城区低收入住宅的开发 投资;建立社会福利研究机构。基金会还对这些公司提供金融和管理方面的咨询。另一种形式是在企业和有关项目中充当中介者。总的思想是,使有关投资者在扶贫 的同时也能得利,同时促使经济繁荣,社会进步。
体现带头作用的另一工作就是研究问题,称为“创知”工作。就是不断根据形式变化提出问题,组织专题讨论或资助专家学者进行研究,以便选择恰当的重点,使扶贫工作事半功倍而有长远效应。
在80年代的具体项目中有两大重点值得一提,都与从尼克松到里根削减福利经费有关。
① 青年就业问题。从在校生做起,举办与就业相联系的训练班,在校外则支持社区与政府机构举办这类训练项目。5年中每年为此花费10亿美元,受益青年达75万人。
② 贫苦妇女儿童健康问题。这是社会中最弱的群体,而又与 社会的长远发展关系重大。实际上这一领域从50年代起就是福特的关注点之一,不过在70—80年代政府大幅度削减福利中,这一群体受害最大,其严重性更加 突显出来,所以成为福特80年代特别关注的重点。此项计划统称为“儿童生存/贫困妇女与儿童公平起点”计划,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工作:计划生育、妇女在家庭 中的权利与健康的关系、幼童(3岁以下)生存与公平起点。具体做法是先建立少数社区的示范工作站,与志愿人员或团体合作,派工作人员帮助贫困妇女提高家庭 地位,懂得运用医疗服务提高防病意识,保护儿童健康,然后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加以推广。5年中用于该项计划国内部分共计2100万美元。
此外还有特殊帮助对象如怀孕少女、南方农村的贫苦妇女、贫困地区的婴儿、失学儿童等。 社会改良与种族问题,特别与黑人问题分不开。这是福特基金会长期关注的核心之一。五六十年代正是种族问题尖锐化和民权运动高涨之时,因此基金会在推进种族平等方面态度比较鲜明,工作也做得较多。在1950年的工作 方针中就强调美国种族歧视问题的严重性,明确以此为工作重点。在各大基金会中它直接用于反对种族歧视和黑人福利的拨款遥居榜首,从50年代到60年代末不 到20年间总数达25亿美元。其中突出的是支持“有色人种协进会法律辩护和教育基金”的活动,主要是保证黑人在登记选举、就业、居住和司法管理方面有平 等的机会。这一资助延伸到墨西哥裔美国人和美国本土人(即印第安人)及妇女等。此外还关注国外的种族歧视,长期支持南非反种族隔离运动、支持巴西非洲裔人 的平等权利以及亚洲争取宪法更加公开地对待少数族裔问题的运动。
教育方面,1956年一次性拨巨款资助全国各本科大学、医学院和医院,尽管不是专为黑人,但全国60家黑人院校都受到资助。
福特基金会对民权运动间接和直接的资助,比较突出的有:
1953年正当麦卡锡主义猖獗之时,资助“共和国基金”(一个民权组织)1500万美元,用以维护公民自由权,特别是黑人的权利。 50年代资助南方教育报告服务社,每年对教育方面取消种族隔离的进展情况作出调查报告,这项工作对推动南方有关机构解决种族隔离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 1962年基金会董事会在一项决议中进一步明确要扩大 有关支持黑人履行选举权,实行一切种族在教育、就业、住房、娱乐、社交和政治方面机会均等的工作。60年代后期更加直接支持黑人争取政治权利的活动,通过 一些组织支持黑人捍卫选举权、培养青年黑人政治活动家等。 1968年,出资数百万美元在华盛顿建立了一个“社 区改革中心”,宗旨是推动全国各城市成立强有力的社区组织以“提高穷人决定自己命运的呼声”;与此相联系,成立了一个游说组织——“社区事务委员会”。由 于华盛顿的贫穷地区实际上黑人占绝大多数,这一项目实际的帮助对象也是黑人。 由于这一系列被认为“激进”的活动介入了政治,引起了白人 保守派的反对。50年代和60年代都有国会调查基金会的事件,福特首当其冲。1968年遭到第二次国会调查(罪名之一是资助黑人竞选)之后,基金会又于 1971年大张旗鼓地宣布出资1000万美元以6年为期用于资助一批黑人高等院校。各方对此举的评论不一,有的认为是基金会的反击,表示继续支持黑人;有 的认为是妥协,说明回到教育,退出政治。1968年董事会第一次吸收一名黑人,改变了大基金会清一色为白人的历史(现在不少基金会的领导机构都已有黑人, 不足为奇)。
90年代美国经济持续繁荣,基金会的资金也相应增加。福特 基金会除继续原来的领域外,还开拓了一些新的领域,其中有宗教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传媒在公民和教育文化生活中的作用。还有一些组织得到长期捐款,与扶贫和少 数民族有关的有:“关心非洲裔组织”),“人力示范研究公司”,美国公民权利联盟等。此外,有几笔一次性的大额捐款也是这一时期的特殊项目,它们是:
5200万美元给北卡社区自助中心。该中心与全美联邦国家抵押协会合作致力于增加低收入和少数民族家庭的住房拥有率。这笔款项中的200万美元用于对这项计划实施10年的成绩评估。 2600万美元用于资助“毕业梦想成真” 计划。这是一项成功的公立学校改革项目,先在休斯顿开始,后来推广到美国其他地区。在考试成绩提高、学校气氛改善、高中毕业率增加、十几岁学生 怀孕率减少和升学率提高等方面成绩显著。基金会准备资助将这一计划扩大到6个城市10万名学生。参与合作的机构有其他公益组织,也有联邦政府。 900万美元用于支持对“肯定性行动”的结果的研究和对话,并研究帮助发言权较少的群体的其他途径。这个问题对美国仍然很重要,因为在各方面 的生活中,肤色、性别的区别还很明显。 另外还有一个与扶贫无直接关系,却与社区文化有关的4000 万美元“匹配”赠款项目,捐给全美国28个艺术文化团体,包括戏剧、舞蹈、诗歌、博物馆及其他领域。这些团体都表现出特殊的创新精神,其中大部分接受者是 第一次接受福特捐款,并愿同时为新的工作积极筹款。这一项目为期5年,接受团体在这期间进行合作,交流经验和技术。驱使福特基金会做这件事的原因是意识到 文化机构对美国的思想生活、表达自由和社区活力极为重要。
仅2000年一年,福特基金会对“和平与社会正义”项目的 拨款就达8000万美元,支持全世界的人权活动,其中2600万美元用于少数族类的权利和种族正义,700万美元用于难民和移民的权利,800万美元用于 妇女权利。另外还有1400万美元用于支持原来的有色人种协进会和墨西哥裔人的法律教育基金,进行有关“肯定性行动”的诉讼和争取受高等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