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办助学基金会需要什么手续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本条件
建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贰』 民间个人成立公益帮扶基金需要什么手续怎么办
当然需要,只有办理登记手续才合法,权益才能受到保障.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
(1989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叁』 成立一个基金会需要什么手续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办理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
『肆』 成立基金会需要那些条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哪些地方需要注意
1\应当具备《基金会管理条例》所指条件 手续: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章程草案;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等 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注意:证明材料齐全 组织结构、财力、人员齐全
『伍』 办理基金会都需要什么手续
13068849310
(一)登记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其业务必须在公益范围内;
2.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登记程序
申请人取得《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后,应及时成立筹备组,完成征筹备工作后。在成立大会准备召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应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指定电子邮箱将章程草案、理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等送登记管理机关预审。成立大会后15日内通过广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信息平台“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提交成立登记申请。
登记管理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预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需补正材料的,预审时间中断,并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规范的,登记管理机关通知正式提交;自正式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三)申报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亲笔签字、盖章,参照示范文本之二)。
2.理事会会议纪要(参照示范文本之三)。
3.《基金会法人登记表》(基金会成立表B1)。
4.《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基金会成立表B2),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5.《基金会理事报备表》(基金会成立表B3),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6.《基金会监事报备表》(基金会成立表B4),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7.《基金会章程核准表》(基金会成立表B5)。
8.理事会通过的章程(参照示范文本之四)。
9.《广州市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登记表》(基金会成立表B6)。
10.基金会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当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附出租方对住所的权属证明材料;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应当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并附无偿提供者对住所的权属证明材料。住所为住宅的且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16〕8号)规定,还需提供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等部门(单位)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无偿使用证明:参照示范文本之四)。
11.原始资金银行存款证明或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提交银行存款证明的,须与《基金会法人登记表》“原始资金来源”一栏信息保持一致)。
12.《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社会组织党员名册》。
『陆』 助学基金会创办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成立基金会,首先要先找主管机关,如果是助学性质的主管机关一般是当地的教育局,然后经主管机关认可后,到民政部门登记。而且基金会还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如果钱不是很多的话,为什么不直接到当地希望工程,直接挑选要救助的人员呢?
你去希望工程,然后会有工作人员拿出好多需要救助的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个人的出生年月、家庭状况、就读学校、现在的基本情况等,甚至还包括学校出具的成绩单,你可以从中挑选你想救助的,选择救助的时间,比如读完小学或者中学等,然后把钱交给希望工程,之后希望工程会给你一个收据和一份材料,这上面有这个学生的详细通信地址,你可以和这个学生通信联系,如果你想留下你的姓名的话,甚至你都可以收到这个孩子给你邮寄来的信,你可以确认你的捐助款是否全部到位,当然,在你哪天心血来潮的时候你都可以去当地看看这个学生,一般在山区,就当是旅游吧。
『柒』 慈善基金会应怎样成立专项基金,需要什么手续,是什么样的步骤谢谢
首先是捐赠者要设计好基金的服务宗旨,必须在基金会宗旨范围之内。
其次是与意趣一致的基金会商定创始基金的规模及使用办法,设计管委会框架及章程。
如果实在公募基金会下设二级基金,可以设定为公募性质。
向民政部门的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备案。
然后就可以在基金会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至少有两个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
(3)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发起人情况;发起人协议;负责筹建工作的人员名单、简历;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发起人协议主要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筹建期限内,不得开展基金管理和其他业务活动。
(5)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由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筹建情况、验资证明、人员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营业场所及技术设施、基金管理计划与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公司章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制定。
(6)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领取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7)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