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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基金管理公司实行

发布时间:2021-03-30 07:30:24

1. 我国对亏损基金经理或公司,有什么惩罚措施吗还是只是没有提成而已美国呢

私募还是公幕,私募的经理要求比较高,一般他们自己会买入大量自己管理的基金,净值下跌不光客户找麻烦,分不到管理费,经理自己也要赔钱,老是赔钱的基金经理自然会被市场淘汰
公幕就是纯大锅饭,很多还自己建老鼠仓拿投资者的钱抬轿,净值下跌会打击投资者的信心导致赎回,他们就收不到管理费
惩罚都是惩罚那些关系不硬又喜欢搞内幕交易老鼠仓的经理

2. 我国对基金监管方式有哪些

来自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的监管,是我国对基金监管的两种主要方式。证监会对基金的监管包括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和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对已经存在的基金和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门监管。基金业正处于向市场经济和国际惯例转轨过程中,基金业又是管理大众钱财的,所以在一段时间内对进人基金业实行审批制度,是有时代需要和国情基础的。随着将来市场、基金业和投资人的成熟,最终基金业将成为一个真正的自由竞争行业。

3. 首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行什么样的公司制度是股份制的公司吗

是,首控基金实行合伙人制,以深圳、北京、上海为中心,在全国重点城市设有分公司或合伙人代表处。

4.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历史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有资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证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的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世界范围的一种重要的投资渠道和理财工具。它是随着股票和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目前美国的证券基金总额已超过美国的银行存款,达到10000多亿美元。亚洲的日本和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如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也都相继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推动了各自经济的迅速发展。
我国的投资基金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中出现的,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具有规模较小、经验缺乏和先天不足的特点。为了发展我国的投资基金市场,国藩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们必须对投资基金市场有一个全面地了解和认识,借鉴国外投资基金发展的成功经验,按国际惯例建设我国的投资基金发展模式,使其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和壮大。
到目前为止,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早在1987年,中国银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熟悉海外业务的金融机构就开始在境外(香港等地)涉足基金业务。从1992年开始,国内的基金纷纷在沈阳、大连、海南、武汉、北京和深圳等地出现。同年10月8日,国内首家被正式批准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到1993年,各地大大小小的基金约有70家左右。这一时期是我国基金发展的初期阶段。1993年8月,淄博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依次为标志,我国基金进入了公开上市交易的阶段。1998年3月23,开元、金泰两只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发行上市,这次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程。到2001,我国已由基金管理公司14家,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34只。2001年9月,经管理层批准,由华安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了我国第一支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创新,我国基金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2002年,开放式基金在我国出现了超常规式的发展,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02年底,开放式基金已猛增到17只。2003年10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与实施,是中国基金业和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基金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必将对中国基金业以及资本市场和金融业健康发展产生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
我国基金发展面临着许多严峻的困难和挑战。例如。我国基金业的发展较为缓慢,投资者对基金的认识不够;基金运作的人才、技术、经验都欠缺;我国传统意识中存在着不愿将自己的钱委托给别人贷款的思想等等。这些都是对基金发展的不利因素。因此,我国对基金实行了各种优惠政策来扶持基金业的发展。
我国对基金的扶持,主要体现在税收和费用上。从国内基金税收情况看,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只对基金管理公司征收所得税和营业税,不对基金和基金投资人征税,不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在印花税上,投资者买卖基金都是免征印花税的。从未来发展情况看,基金的税收政策发展方向是,使基金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公司买卖证券的实际税负不高于投资者直接投资于证券的税负。

5. 对我国目前基金管理费的看法

转载一篇文章,相信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基金管理费率是否过高? 透视管理费之争》
基金半年报披露已收官多日,半年上万亿元的基金净值亏损致使市场对基金管理费的讨论又起:围绕当前我国基金管理费收费模式与费率标准是否合理等问题,关于基金管理费收费制度的争议愈演愈烈。
管理费之争:起于熊市

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A股市场59家基金公司合计收取的基金管理费用为188.06亿元,同期,基金净值损失高达1.08万亿元。这让众多寄希望于基金实现稳定收益的投资者心痛不已。

面对如此巨大的反差,不少投资者疾声高呼:基金管理公司应该与投资人共担风险,把管理费率与业绩挂钩,实行浮动的费率制度。

实际上,关于基金费率的争议并非首次出现,这一话题在基金不长的历史中曾引发多次讨论。晨星(中国)研究中心研究员钟恒就此分析说,往往在牛市时,由于基金的回报率很高,使大多数投资者忽视了费率因素。而到熊市出现亏损,特别是今年上半年的巨额亏损摆在面前时,费率问题便格外突出地凸现出来。

令投资者对管理费不满的另一个原因是,今年以来,在股市1000的下跌当中,基金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的形象备受诟病。人们质疑:在熊市中,很多基金公司不仅没有成为市场的稳定器,反而成为助跌的重要力量,影响了投资者的收益,但管理费却照收不误。

出现这样的诟病并不奇怪。业内人士指出,在当前的制度下,基金经理们往往过于追求排名,在市场预期不好时会出现争相抛盘的赛跑现象,因为股市下跌时,先出逃的基金相对于后出逃的基金损失要小,相对回报仍然较高,这就容易造成基金集体抛售,加速了股市下跌。不过,基金净值损失的主要原因,还是缘于市场环境变化、市场内在机制等问题导致的股市下跌。

同时,一些基金公司没有按照基金契约分红,被投资者认为有保持基金规模以收取更多管理费的嫌疑。如此种种,引发了人们对管理费收费模式与费率水平日益强烈的质疑。
基金管理费率是否应该浮动?

在投资者蒙受巨额净值损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费率是否应该相应地下调,我国目前实行的固定费率制是否应该改为浮动,市场各方说法不一。

德圣基金研究中心分析师江赛春认为,基金公司上半年管理费的增长缘于2007年下半年基金规模的快速膨胀,固定费率制是行业的基石,对公募基金行业有其合理性。

据了解,我国公募基金业管理费是根据规模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征收,基金经理的考核更多建立在排名上。从国际上来看,主要发达国家的公募基金大都采取固定费率制度,私募基金则多采用与收益挂钩的浮动费率制度。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负责人胡立峰认为,基金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基本特征决定了在公募基金不能让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人共担收益与风险。

他分析说,如果管理人承担投资风险,基金就不是受托管理而是共同投资了。此时基金管理公司就有自身利益要求和自身的风险考量,其对收益与风险的权衡与投资人长期利益和根本利益就会发生偏差,在实际操作中就会一切以基金管理公司利益为出发点。从长期来看,公募基金的固定费率制度,恰恰是维护了普通投资者的根本利益。

针对当前投资者要求下调管理费率的呼声,有舆论认为,尽管在当前的固定费率制度下,根据契约,基金公司没有下调管理费率的义务,但是出于基金公司形象和公募基金社会责任的考虑,基金公司此时应有一定的让利行为。

实际上,近期有一些基金管理公司已经停收管理费。由于满足契约中净值低于价值增长线的条件,博时价值增长已经宣布停收管理费。另外,基金金盛由于2007年度分红不符合比例要求而暂停计提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钟恒认为,有条件的大基金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适当降低费率,让利于投资者,而规模较小的基金公司则难有这个承受能力。由于双方有契约在先,只要不违背契约,降不降管理费率都是基金公司自己的事情。

我国基金管理费率是否过高?

晨星(中国)研究中心提供的报告显示,整体来看,美国股票型基金的总费率1.39%,国内股票型基金的总体费率为2.08%。单看股票型基金的管理费率,国内为1.5%,美国则为0.73%。

“虽然从绝对数值上看,中国基金费率高于美国,但是考虑到两国行业的发展程度不同,市场化程度也不同,二者其实很难具有可比性。”钟恒说,二者最为明显的不同是,美国的基金费率一直在下降,而中国则多年保持稳定。

统计显示,美国各类基金的总费率在1991年至2006年期间从0.93%下降为0.83%。这主要是因为基金规模扩大产生的规模效应,加上美国市场基金之间的竞争非常充分,投资者对费率的敏感度也比较高,由此形成了促使费率下降的强劲推力。

一般来讲,随着基金规模的迅速扩大,投资者对基金低费用的要求会越来越明显。由于规模大的基金在成本效用上占优势,规模较小的基金为求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就会以取消部分费用来吸引客户。当然,这种竞争需建立在投资者对管理费用高低的敏感致使基金之间竞争压力加大的基础上。

美国投资者协会的一份报告显示,1997年至2006年期间,90%的投资者倾向于购买低于平均费率水平的股票型基金,这说明美国投资者对费率的高低相当敏感。

反观国内,目前尚未出现上述美国的情况:中国基金业的发展历史较短,产品没有形成充分竞争,投资者对费率的敏感度也很低,这就导致了基金费率多年来没有什么变化,而且股票型基金费率基本固定在1.5%,各家公司之间没有差异。

据介绍,决定基金费率的主要因素包括基金的投资对象、预期收益、资源投入等。根据晨星的统计,总体来看,目前中国基金只有7种,而美国有70多种。具体到股票型基金,国内此类基金趋同性较大,投资对象大同小异,基金之间的竞争主要在排名而不是费率。这些都导致了国内基金管理费率的雷打不动。

钟恒认为,中国基金业管理费率在市场化力量的推动下逐步降低是大势所趋。随着基金产品越来越多样化,基金之间的竞争越来越充分,投资者对费率敏感度的日益提高,管理费率自然会降下来。

长城证券基金研究员阎红对此表示认同。她认为,未来基金管理费率的方向肯定是充分的市场化,但实现市场化需要一个过程,管理层可以考虑从新基金开始探索实行更为灵活的费率水平和征收方式,这不仅能够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也将进一步激励优秀的基金经理,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据悉,目前美国已有公募基金开始采取固定费率与浮动费率相结合的收费模式,由基础管理费加浮动管理费组成,后者以业绩为基准。这种新的费率模式不失为一种更为灵活、更为市场化的探索。

(新华网 )

6. 基金管理公司是

什么是基金管理人?它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如何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英国称投资管理公司,在美国称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称投资信托公司,在我国台湾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但其职责都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者。基金收益的好坏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资产的水平,因此必须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做出严格限定,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的机构才能担任基金管理人。各个国家或地区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有不同的规定,一般而言,申请成为基金管理人的机构要依照本国或本地区的有关证券投资信托法规,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审核内容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及良好的信誉,是否具备经营、运作基金的硬件条件(如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等)、专门的人才及明确的基金管理计划等。

在日本,根据1951年颁布的《证券投资信托法》,信托公司必须是注册资金5 000万日元以上的股价有限公司。发展初期,一般是由证券公司兼营基金管理业务,随着业务的发展,由于出现难以避免的利益冲突等问题,信托公司逐渐与证券公司脱离,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管理机构。

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一般应向证券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文件,由证券管理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由证券管理部门予以批准、注册后,基金管理公司才能开业。例如,在美国,基金管理公司受《投资顾问法》的约束。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查批准机构是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在日本,任何公司想成为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都必须从大藏省获得许可证,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只有获得大藏省颁发的许可证才能签定涉及证券投资基金的契约。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至少有两个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

(3)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发起人情况;发起人协议;负责筹建工作的人员名单、简历;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发起人协议主要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筹建期限内,不得开展基金管理和其他业务活动。

(5)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由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筹建情况、验资证明、人员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营业场所及技术设施、基金管理计划与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公司章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制定。

(6)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领取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7)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

7. 我国对商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实行什么管理

申批制

8. 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我国对证券公司实行什么管理.是分业管理呢,还是分类管理呢

这是两方面问题,我国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管理,也就是分业经营,即保险,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分业经营。分类管理是指对证券业这一行业的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就是你所说的按照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和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类型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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