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对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三日
② 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取得了哪些成效
一是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逐步完善。
财政部完善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相关管理办法,组织清理规范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建立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动态监控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金融监管部门加强了对地方政府及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贷款规模得到有效控制。
二是债务风险防范措施不断强化。
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办法,综合运用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风险指标,全面反映地方政府整体偿债能力、债务增长速度、当期偿债压力、政府履约能力等,并组织评估各地区政府债务风险。
三是加强了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监管。
预算法“开前门、堵后门”,既赋予省级政府发行政府债券规范举债的权限,又加大对地方政府违法举债或担保的惩处力度。
③ 债的规范意义是什么
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见,我国民事立法是把债作为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予以规范的.进一步说,民法上的债.泛指某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例如,在买卖关系中,买方有请求卖方依约交付出卖物归其所有的权利.而卖方则相应地负有将出卖物交付买方的义务.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债务人.生活中的个中合同关系以及致人岁还而引起的赔偿关系,都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而都是债的关系.
④ 财政部发文要求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
财政部日前印发办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进一步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
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是由财政部组织建设的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官方平台,注册网站名称为“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注册网站域名为www.celma.org.cn。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组织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平台公开地方政府债务相关信息。地方政府债务相关信息包括地方政府债务数据和相关文本信息。
办法明确,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办法等制度规定,在公开平台相应栏目及时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项目、还本付息、重大事项、存续期管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财政状况等相关信息。
办法称,财政部负责公开平台建设和管理,指导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地方政府债务相关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负责。
⑤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发行时都有哪些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您好,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对企业债券进行规范的主要有三部法律,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三部法律法规互相补充,涵盖了企业债券发行中所有的方面。
一.《证券法》种对企业发行债券的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对企业发行债券的规定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有偿债能力;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企业发行债券的具体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⑥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介绍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经2014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发行和交易转让、信息披露、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6章程73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⑦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的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确认:
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其包含的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 确认为应付债券;再按整体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初始确认金额(相对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份面值,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科目,按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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