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买理财产品风险是肯定有的。
首先,弄清楚银行理财产品大致分类:可以分为保证收益型产品、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其次,弄清楚银行理财产品的期限分类:可以分为超短期产品(委托投资期限一个月以内)、短期产品(委托投资期限1~3个月)、中期产品(委托投资期限3个月~1年)、长期产品(委托投资期限1年以上)以及开放式产品(产品可以每天或者在约定的日期申购、赎回;
再次,弄清楚银行理财产品按投资方向的分类:可以分为货币市场类产品(投资于同业拆借、短期证券市场、债券衍生市场)、资本市场类产品(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产业投资类产品(投资于信贷资产类、股权投资类);
最后,弄清楚银行理财产品按照设计结构的分类:银行理财产品分为单一性产品和结构性产品。
㈡ 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时,需要穿透至底层资产,对吗
这个不用的,你可以用你的账户就可以直接搞到了就对了哈
㈢ 银保监会针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资产管理新规
银保监会针对银行里还产品肯定要有一个新的规定,或如果你要是说的超过50万,他肯定要是一个挡线体的,还要看保监会对这个银行产品的这个规范要求
㈣ 金融机构投资理财产品需要穿透吗
需要的,现在投资理财的机构都是公开透明的,像铜板街就是。
㈤ 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监管的意义
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监控的意义:关键是将银行理财产品纳入适当监管体制之下,从而保障健康有序发展。只有通过适度监管才能促进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发展,更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使银行直接面临潜在的风险降低,利于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控。
㈥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人如何对理财产品进行监管
监管这事就别指望了。钱打到了对方账户上,就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个人能做的的就是购买前详细阅读产品说明和购买协议,看明白其中的风险。其次就是找个靠谱的,对方单位越大,知名度公信力越高,相对来说越安全。名不见经传或者刚成立那么三几天,或者同类同行中劣迹斑斑的,这种都要自求多福了。
㈦ 如何理解穿透规则
如何理解穿透规则
2015年10月18日最新一期保代培训会议上,管理层传达再融资审核政策做出相关调整,核心围绕三方面:
1、从今天起,长期停牌的(超过20个交易日),要求复牌后交易至少20个交易日后,再确定非公开基准日和底价。鼓励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准日,这类交易如审核无重大问题,直接上初审会。
2、董事会阶段确定定增投资者的,若投资者涉及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所有出资人合计不能超200人(不适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的情形),即不能变为变相公开发行;而且不能分级(结构化)安排。
3、募集资金规模最好不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不强制要求,但会关注)。募集资金可以补流,但要测算合理性,测算过程可以用过去几年最高的收入增长率。
会议精神是为了保证股东公平性、防止利益输送以及控制变相公开发行,针对的主要是三年期锁价发行的情形。
培训会后时间过去近一个月,期间已经有几家公司按照新的监管要求进行了相关的核查与披露。通过揣摩会议精神、接收证监会窗口指导和公告内容,结合笔者在券商长期积累的定增业务承销工作经验,我们就“穿透”规则的变化这一重大影响进行了跟踪和研究:
从证监会预审员处了解情况,对穿透原则等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1、所有的有限合伙及资管计划或有限公司必须展开,层层穿透计算最终投资者的家数或人数,上述主体设立时间及是否为本次定增而设不影响穿透计算;
2、上述主体层层穿透至投资人为股份公司、自然人及国资委为止;
3、认购人的权益架构一旦在预案阶段披露,则在整个审核阶段不得更改,否则视为方案重大调整。
从监管机构传达的理念,我们认为应该是只针对有限合伙或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进行穿透,最多再加上有限公司进行穿透。但实际操作中,从已公告情况来看,规则施行初期执行过程中预审员的标准有松紧差异,对穿透原则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下:
1、执行标准有点乱:以南通电源为例,对资管计划穿透时,对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的,将有限公司进行层层穿透至自然人;对有限合伙穿透时,普通合伙人为有限公司,并且出资的,并未穿透。以瑞普生物为例,对认购人是有限合伙的,对其普通合伙人,也是出资人,亦进行了穿透。云海金属操作相同。
以云维股份为例,对认购人是有限公司的,穿透所有股东,且层层穿透到实际控制人,股东中有股份公司的,有穿透其实际控制人的(例如穿透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到财政部),也有不穿透的(例如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对认购人是产品的,其出资人不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均穿透,其中有限公司所有股东被穿透,股份公司穿透控股股东。
2、穿透不可怕,可怕的是“认购人的权益架构不能变化”:根据这一要求理解,从预案披露到审核阶段,现在还包括了整个锁定期,产品的出资人不能退伙、转让其份额、减少或增加出资额,有限公司股东结构不能有变化。如果有变化,视为方案重大调整,可能会被要求重新召开董事会。
目前从了解的情况来看,一年期定增还在执行原标准,即在“穿透”问题上,还是只针对产品(包括有限合伙、资管计划)进行穿透,穿到自然人或者法人停止。但新增要求也需要承诺锁定期内不转让份额。
政策执行初期肯定是严格的,但以笔者多年经验和专业视角来看,未来可能只针对产品进行穿透,且穿透到自然人或者法人停止。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直接作为认购主体的,因具有独立人格不应该穿透。而刺穿公司法人面纱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形下才会被使用,这是另一个法律问题,不在本文赘述。
㈧ 什么是理财产品穿透登记的最新相关信息
理财产品穿透登记新规:银行在登记时要遵循分层登记原则,先登记理财产品首次投资的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和协议委外信息,再登记持有所有底层基础资产和负债信息,不得省略资产管理计划和协议委外直接登记底层信息。
㈨ “穿透”能让资产更透明吗
2月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注销异常经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北京天尔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8家私募机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被立案侦查。
无论是向上穿透还是向下穿透,都反映了“穿透式监管”让资产更加透明的巨大威力。在金融行业综合经营趋势加剧的背景下,金融产品的交叉性、跨界性、风险传染性更加明显,金融乱象时有发生,监管部门实施穿透式监管,能够看穿条款、投资目的、资产和资金流向,治理金融乱象,起到真正防控金融风险的作用。随着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工作的推进,中国资本市场的穿透式监管将更加完善。
㈩ 理财新规来了,对投资者会有什么影响
【银行理财新规】
1、5万元起售点降至1万元;
2、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
3、首次购买需进行面签;
4、私募理财设置24小时投资“冷静期”;
5、实行专区销售和双录;
6、公募理财产品可通过公募基金投资股票。
附:银保监会答记者问(节选)
五、《办法》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主要有哪些规定?
《办法》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登记和信息披露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1.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2.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延续现行理财监管要求。3.设定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4.个人首次购买需进行面签。延续现行监管要求。
二是加强产品销售的合规管理。1.规范销售渠道,实行专区销售和双录。延续现行监管规定。2.加强销售管理。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还应执行《办法》附件关于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管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过程管理、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3.引入投资冷静期。对于私募理财产品,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募理财产品应按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募理财产品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银行每半年向社会公众披露本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
四是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延续现行做法,要求银行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理财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核对所购买产品是否为银行发行的正规理财产品,有助于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加强投资者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