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员工为事业编制,不算公务员。
Ⅱ 维修基金在哪里交是房产局还是地税局
维修基金应开立专户,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Ⅲ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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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Ⅳ 房屋维修基金,归那个部门管理,怎么样去查
维修资金又称“公共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使用的资金。
Ⅳ 怀化市房产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房产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调研工作,协助局领导处理和协调房产管理事务;做好上传下达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工作,做好业务科室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全局性工作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重要文件、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的起草、材料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新闻宣传工作,接待处理来信来访;负责文书档案、目标管理、行政事务、后勤、车辆、安全保卫、爱国卫生和绿化美化等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各科室领导和局属单位领导的日常管理工作,为局领导提供准确的人事资料;负责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人员调配、考核、奖惩戒、工资、津补贴和人事档案信息、统计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考察、审定、任免,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呈报干部任免相关材料;负责全局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考评、聘用管理、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人事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局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文明创建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负责编制全局财务收支综合计划,筹集并合理安排、调度各项资金;制订局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积极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联系,协调财政、审计、物价、税务等相关工作;负责处理局机关各项会计事项,负责编制全局年度财务预算,组织会计核算、汇编预决算和财务综合统计工作,负责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工作;及时准确报送有关统计报表,为领导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对局属单位实施会计监督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财务核算,监督其财务收支,执行财经纪律;负责指导局属单位财务工作和财务人员业务培训。
(四)房政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咨询;负责全市房产中介职业资格审核与考试;负责城区房屋重置价格、房地产市场价格和租金指导价格等房地产价格的测定;负责商品房销售、预售管理;负责规范和审核商品房预售行为,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商品房买卖监督管理,统一管理和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负责房屋权属证书的统一管理;指导开展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验证、换证,指导房产测绘工作的实施;指导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房产测量和白蚁防治技术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自建房屋和私有房屋管理,处理落实私房政策的遗留问题;负责房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参与制订城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指导组织房产广告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房地产产权产籍、市场及其他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房地产产权产籍、市场管理等业务统计工作;搜集传递房地产信息,定期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市场预测、最新房地产法规、投资趋向等综合信息。
(五)住宅发展科
负责组织拟订房地产业规划和住宅发展规划,负责推动城市住房建设,组织实施市本级住宅建设规划、计划和住宅产业化;负责住宅供应政策的实施;指导全市住宅建设和住宅供应政策的实施;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申报管理工作,审批各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协调经济适用住房专项贷款和地方资金配套,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检查督促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项目的开工、竣工;负责房地产业项目的策划经营和招商引资工作;负责推动市本级居民住房解危解困工作;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及工矿企业、林区、垦区的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政府公共租赁房的建设管理与组织实施工作。
(六)物业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和行业管理,组织制订物业管理政策、规章及服务内容,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管理纠纷的调处;组织制订全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负责指导城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审核、审批、业务指导工作;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级水平评定和个人从业资格认定及上岗取证培训工作;负责住宅公用部分、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监督和拨付使用;负责物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职业资格的考试管理工作;负责查处物业管理违规违章行为。
(七)法制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开展房产法律法规咨询服务;组织起草房产管理相关政策、规章;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清理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三统一”工作,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房地产行政执法、行政诉讼工作,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受理违反房产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控告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本局的行政复议工作;受理房地产纠纷信访、投诉,负责房产诉讼案件处理协调工作,调解处理房地产纠纷;负责落实城市私房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和处理;负责全市房产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房产市场、房屋权属、物业管理等各类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案件审查、报批和执行;负责相关合同、协议的审核把关;负责房产法制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八)拆迁管理科(加挂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牌子)
依法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负责拆迁法规政策的宣传、咨询、解释工作;负责市本级和鹤城区城乡房屋拆迁工程审核登记、颁发《拆迁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拆迁双方当事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方面的纠纷进行调解或裁决;依法对拆迁单位进行资质审查,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负责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负责拆迁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负责城区各类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危房普查,并对全市房屋拆迁安全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受理因房屋鉴定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的调解、协调工作,并组织技术仲裁;负责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来信来访等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
市房产管理局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32名(含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在局机关编制总额内单列。
Ⅵ 房屋维修基金归哪个部门管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Ⅶ 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信访、宣传报道、督查督办、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青妇、计划生育和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后勤接待、科技开发、设备购置和资产管理等工作;承办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资金归集科
编制和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负责市本级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归集工作;管理和编制市本级住房基金及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审核征收房改房上市时房改房原未计价部分的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房款;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各县(市、区)管理部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建立市本级缴存人个人账户,并定期与银行对账。
三、资金营运科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负责公积金运行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工作;制定有关信贷计划和资产保全措施,负责市本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收贷工作,并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跟踪管理;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调度计划;负责审核县(市、区)管理部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负责审核市本级并指导各县(市、区)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工作。
四、财务科
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市本级单位住房基金的年度预决算;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市本级单位住房基金的会计核算;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市本级单位住房基金财务收支计划;负责管理市中心的财务收支工作;审核各县(市、区)管理部的财务报账;承办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转业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和单位住房基金拨付、划转业务;核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负责统计工作;负责电算化会计管理、财会人员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
五、稽核科
负责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及单位经费开支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稽核工作;负责督促对不良委托贷款的管理工作;负责对申报的资产损失和账贷款的核销及对逾期委托贷款停、减、缓息的审查工作。
六、信息科
负责中心计算机网络系统、应用程序的管理和维护,保障网络系统、应用程序的运行畅通和指导;负责中心计算机设备的采购、维护及有关对外的联络工作。
七、会计结算科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财务核算;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财务预、结算及财务报表;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计划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财务统计和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设立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沅陵县管理部、辰溪县管理部、溆浦县管理部、芷江侗族自治县管理部、新晃侗族自治县管理部、会同县管理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管理部、通道侗族自治县管理部、洪江市管理部、洪江区管理部、麻阳苗族自治县管理部、中方县管理部、鹤城区管理部,均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副科级,经授权,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等业务。
Ⅷ 维修基金是是交给哪个部门
政府部门。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8)怀化市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扩展阅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Ⅸ 状告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是行政诉讼吗
是,因为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是房产局内设机构,对于该机构所作的行政行为,您可以选择复议,或者选择诉讼不过复议要向房产局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诉讼的话要以房产局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