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的产品既有信托公司发的,也有资管公司发的。而且保险公司和银行也都有做。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说白了也就是理财。不过它收益返还方式更加灵活多变。
㈡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2013年5月6日,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发〔2013〕43号印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其意在为促进保险业积极参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健康发展。该《办法》分总则、业务规范、风险控制、监督管理、附则5章45条,自下发之日起日起施行,《关于试行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予以废止。
㈢ 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基金托管
办理养老保险基金托管的流程是:
一、开立账户
凭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复印件在托管行开设相关账户
(1)银行开户:包括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
(3)开放式基金账户
(4)其他投资账户
二、资金清算与划拨
托管人依据托管业务流程,负责为年金基金各类交易办理资金的清算与划拨。
三、会计核算与估值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为年金基金建立账册,并定期与投资管理人进行对账,做到账实相符。托管人还需每日与投资管理人对年金基金以投资组合为主体进行估值核对。
四、绩效评估与监督
托管人根据投资监督指引,对年金基金资产的投资情况和各项指标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督、评价,发现异常问题,需及时向受托人或监管部门反馈报告。
五、年金待遇支付
托管人依据受托人的待遇支付指令和支付明细,向年金受益人个人账户支付年金待遇。
六、信息披露与报告
托管人根据与受托人和委托人的约定,定期提供基金资产净值报告、资产托管报告等。
㈣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受托机构是谁
第一,基本养老金受托机构花落谁家仍未确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基本养老金投资的受托机构确定有两种思路,一是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
全国社保2000年成立至今,积累了丰富实战经验,成立以来平均年化回报率为8.38%,投资业绩有目共睹,由全国社保基金受托管理基本养老金顺利成章。
第二,基本养老金投资运营采取信托管理模式。在此模式下,省或直辖市政府为委托人,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准公共机构为受托人。
从实践来看,出于资产安全考虑,国际上大部分养老金资产管理采取信托型模式,其核心特征是谨慎管理、资产独立,采取专业托管、严格监管,信息披露。
(4)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托管扩展阅读: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㈤ 养老保障基金到底是什么包括什么(不是社会保障基金)
相当于养老金的体制内保障,以前只对体制内的特权者开放,甚至在它未定型前,中国的养老金制度已经在财政上破产,这种保障只向体制内成员按等级差别提供,保障水平在当年(执政者快退休前)定的标准过高,超出了我国当时的国力,根本做不到“人人平等广覆盖”,从而不得不以特权法律化的方式,向少数特权者提供保障,从而造成特权在寻租中,进一步拉大了人均收入和保障的水平差距,整个向体制内成员提供的超水平社会保障,其成本差额,则通过《行政垄断》向社会转嫁成本。
目前为了填补财政上的亏损,名义上向全民覆盖,以用全民投入来化解目前无法运转的难题,包括以下几方面(看清楚了,只有倒数第二项是财政补贴,也就是最后一项,在其内占比多少你应该懂的):
1、用人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
3、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4、社会捐赠;
5、财政补贴;
6、依法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㈥ 养老保障产品是基金吗
养老保障产品,是保险公司的产品,属于年金类保险产品,不是基金!!!我发现有些人真的是什么都不知道就瞎回答,如果想了解关于保险或基金的问题可以私信咨询
㈦ 微信理财通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属于什么性质的产品。是基金、债券还是其他
各种产品都有,主要还是看你有没有经历过这方面的东西。如果没有的话,我建议你还是走基金吧,那个把握点。
㈧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信息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3〕43号
各保监局、各养老保险公司:为促进保险业积极参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3年5月6日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以及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第八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展业,但应当具备与展业活动相适应的客户服务能力。第九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受托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一)客户资金的初始金额及其后续增减事宜;(二)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三)投资策略和管理期限;(四)客户资金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五)各类风险揭示;(六)客户账户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八)管理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九)其他服务内容及其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十)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十一)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建立独立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专户管理、账户隔离和单独核算的原则,确保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独立于任何为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专户管理是指对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建立对应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并开设专门的银行资金账户和资产类账户进行管理。账户隔离是指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银行资金账户和资产类账户应当与养老保险公司自身的及其管理的任何银行资金账户和资产类账户实现完全的独立分离。单独核算是指对每个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并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报表。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账户信息,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账户查询服务;(二)制定基金投资策略并进行投资管理;(三)定期估值并与资产托管人核对;(四)监督基金管理情况;
(五)计算并办理待遇支付;(六)定期编制并向委托人提供养老保障管理报告;(七)妥善保存养老保障管理有关记录;(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各项工作,也可以委托其他合格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管理人职责,但应当对其承接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承担最终责任。养老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合格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管理人职责的,应当与选聘的金融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养老保险公司采取方式(一)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受托管理的客户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开发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并在销售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产品报告材料包括以下文件:(一)《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报告报送材料清单表》,加盖公司公章;(二)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合同文本; (三)投资账户说明书;(四)总精算师声明书;(五)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六)产品可行性报告;(七)财务管理办法;(八)业务管理办法;(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在销售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变更报告。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产品主要内容变更:(一)产品名称变更;(二)管理人变更;(三)管理费费率上调;(四)主要投资政策变更;(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产品变更报告材料包括以下文件:(一)变更报告;(二)变更报告报送材料清单表;(三)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的对比说明;(四)产品变更涉及的文本(包括合同文本、投资账户说明书等);(五)总精算师声明书;(六)法律责任人声明书;(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名称应符合以下格式:养老保险公司名称+说明性文字+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其中养老保险公司名称可以用全称或简称,说明性文字由各养老保险公司自定,字数不得超过10个。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产品报告后,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开设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账户。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账户的开设比照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开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应当实行第三方托管制度。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委托独立的资产托管人并签订资产托管合同,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由其保管资产、开立账户、负责清算交割、资产估值、投资监督、数据核对、信息披露、支付等事务。资产托管人的资格、职责、选择等有关事项比照中国保监会资产托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采用完全积累账户制管理。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运营所得收益,全额计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各类账户。第二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根据管理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可以包括以下项目:(一)初始费
初始费是养老保险公司受托管理资金进入基金管理专户时一次性扣除的管理成本。初始费按照当期缴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二)管理费
管理费是养老保险公司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的运营成本。
管理费每年按照当年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根据管理形式及服务类型采取定额收费的形式收取。(三)托管费
托管费是资产托管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基金托管服务的运营成本。
托管费每年按照当年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四)解约费
委托人提前解除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合同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解除合同时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收取解约费。
养老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存续期限设置递减的解约费比例。养老保险公司为个人受益人设立个人账户的,个人受益人退出的,应当通过委托人提出退出申请,养老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受益人个人账户净值的比例一次性收取解约费。
养老保险公司应根据个人账户的存续期设置递减的解约费比例。第二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为团体委托人设置公共账户,用以记录委托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等账户信息。如存在个人受益人的,可以分别为受益人设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下可以分设团体缴费账户和个人缴费账户,分别记录团体缴费和个人缴费的缴费明细及其投资收益等账务信息。第二十二条 养老保险公司为个人受益人设立个人账户的,应当与委托人明确约定权益归属原则和领取支付条件,其中对于个人受益人本人缴费部分,应当全额计入个人缴费账户。委托人为团体客户的,个人受益人离职后,其个人账户可以在原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人设置的保留账户继续管理。第二十三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要求团体委托人提供下列材料:(一)经董事会决议或民主程序通过的养老保障管理方案,或有关政府部门对养老保障方案的批复、核准文件;(二)所有受益人名单和身份信息。如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无须进行个人账户分配的,上述材料(二)可免于提供;如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只有个人缴费,无团体缴费的,上述材料(一)可免于提供。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要求个人委托人提供下列材料:(一)个人身份信息;(二)个人资金账户信息。第二十四条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团体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时,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其提供已通知受益人解约事宜的有效证明,并按照委托人要求与权益归属原则处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个人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时,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在扣除解约费后,以银行转账方式将个人委托人资金余额划拨至个人委托人本人的银行资金账户。第二十五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委托管理合同向相关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授权书以及托管合同开立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管理人。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范围比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和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账册,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第二十八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委托人提供上一年度的委托人权益报告,并向受益人提供年度对账单以及个人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第二十九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基金数目、基金收益率等,但需要保密的客户信息除外。 第三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向委托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要求委托人对投资风险提示函进行书面确认或在养老保障管理合同中单独列示。第三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投资管理能力和历史业绩等情况。
养老保险公司向客户做出投资收益预测,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
并以书面方式特别声明,所述预测结果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养老保险公司对客户的承诺。第三十二条 在签订受托管理合同之前,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了解委托人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并根据所了解的委托人情况推荐适当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和服务。第三十三条 养老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虚假、片面、误导、夸大的方式宣传推介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金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 (三)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四)挪用、侵占客户资金;(五)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六)以转移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不同的投资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七)利用所管理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谋取不正当利益;(八)不公平地对待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损害客户的利益;(九)从事内幕交易及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四条 养老保险公司自身不得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投资收益承担任何形式的保证责任,不得在管理合同和产品设计中列入投资收益保证条款。第三十五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不需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不纳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范围。第三十六条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保值增值向第三方合格担保机构购买风险买断担保,相应的担保费可以列入基金的运营成本。
养老保险公司不得对担保机构提供任何形式的反担保。第三方合格担保机构是指非保险类金融机构,且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三)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承担风险买断担保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四)最近三年未受过重大处罚;(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养老保险公司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购买风险买断担保的,应当在受托管理合同或风险揭示书中向委托人充分揭示购买风险买断担保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仍然存在投资损失的风险。第三十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全面履行反洗钱义务。第三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养老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进行外部审计,相应的审计费用可以列入基金的运营成本。(一)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经历三个会计年度时;(二)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之日起的3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审计报告。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三次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文件,均应采取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其中,纸质文件一式两份;
电子文件采取PDF文件格式并刻录成光盘。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日起施行。《关于试行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29号)同时废止。
㈨ 社保托管是怎么回事
托管银行是社保基金入市的基础,它们负责保管社会保障基金资产、确保和监督社会保障基金或者资产管理机构不会对社会保障基金账户上的资产进行非法运作,在基金资产安全运作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由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安全运作中的特殊作用,各国 ( 地区 ) 的基金监管法规都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有严格要求,基金托管人通常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专业性金融机构担任。
(9)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托管扩展阅读:
对托管行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并对其托管业务进行年度评估,以促进托管行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适应托管行职责的要求,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稳步发展。
设保基金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
社保基金账户把企事业职工交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一部分资金交给专业的机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