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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28 16:55:38

① 新华保险新版基本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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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中级别是一级一级来规定的,试用业务员、正式业务员、客户经理、主任、部经理、总监等。这个不能用相同或者是不同来衡量。业务员有业务员的考核指标,主任有主任的考核指标。说到不同,那就是营销员是销售系列,即三个月内只要达到基本法中佣金900元,件数3件即可;对于主任,属于管理系列。在达到基本法要求的自身达到佣金1500,件数3件的前提下,还有对团队的要求。这里指你的直接增员和间接增员。对于他们有人数的要求,必须是至少5人,他们的佣金合计至少是6000元。我这里指的都是维持的条件。关于晋升性质一样,指标不同。因为主任属于管理系列,所以他赚的钱会比销售系列多的多。例如:长期服务津贴、主任责任底薪、主任管理津贴、主任年度管理分红、育成奖、营业组继续率奖等等等等。新华保险营销员责任底薪一直有吗正式业务员是否有考核期问题补充:责任底薪是否几年,一直都有。考核期几个月不出单是否解除代理合同维持或升级,否则就降级处理,甚至销号处理。其次,这个责任底薪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为6个月,当然有方案的时候,可以延长为一年,当然这个底薪是必须有业绩的情况下才会拥有,否则是一句空话,没有实际意义。第三,保险公司的底薪,销售行业毕竟与自己的业绩挂沟的,没有业绩,不用说2000,5000的底薪,甚至更高,都是不存在的。

② 新华保险伤残标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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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标准:7个等级34项
新标准:10个等级281项
新标准新增原标准未包括的8至10级的轻度伤残保障100余项
新标准新增理赔项目:
手骨骨折、小孩股骨骨折等
新标准删除了原标准中无明确医学界定的模糊描述,明确增加了智力功能障碍、植物状态等残疾状态
2014年1月1日起,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的新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伤残标准》)正式开始实施,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大幅扩展了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新标准实施后,意外伤害险的赔偿范围由34项增至281项。而伴随新标准带来的保障范围的增加,意外伤害保险的价格也随之变化,有险企精算人士透露,部分保险公司的意外险新产品费率上涨了30%~50%。
标准扩大赔偿范围增至281项
2013年6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制定的新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发布,已沿用14年之久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自2014年1月1日起被正式废止。
公开信息显示,新标准对人身保险残疾覆盖门类、条目和等级进行了“扩容”。在条目描述方面,新标准删除了原标准中无明确医学界定的模糊描述,明确增加了智力功能障碍、植物状态等残疾状态;在残疾等级设置方面,新标准由原来的7个等级34项增至10个等级281项,特别是新增加了原标准未包括的8至10级的轻度伤残保障100余项。
某大型险企核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之前小孩股骨骨折就不在理赔范围内,新标准实施后,再有这样的情况是需要赔付的;还有如果按照之前的标准,手部只有手指缺失等情况下才能得到理赔,但新标准实施后,如果是手骨骨折后导致功能性障碍也在理赔范围内。”简言之,此前购买意外险的消费者发生意外后,不在理赔范围的情况将大大降低。
理赔采用新标部分保费没变化
据了解,中国人寿开发了新的意外险产品,适用新的伤残标准,同时保费费率也作了调整。但有的产品虽然适用了新的《伤残标准》,其保费却并没有上调。如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此前推出的北京老年人意外险,保费为15元/年的产品,该公司就表示,2014年1月1日后签发的保单按新的意外险《伤残标准》进行理赔,但是保费并没有变化。
记者从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了解到的情况是,该公司所有意外险都启用了新标准,但其意外险的保费并没有调整。中国太保旗下的太保寿险的大部分意外险也使用新条款,意外险也启用了新的伤残标准,费率也有调整,涉及其个险和团险渠道,甚至有的产品还更换了名称。新华保险也推出了新的意外险产品,适用新的意外险伤残标准,同时费率有所调整。此外,新华保险有6款附加的意外险产品针对续保的老客户,在续保主险和这几款附加的意外险产品时,适用新的意外险伤残标准,但保费价格不上涨。泰康人寿的应对策略和新华保险的也差不多,即推出新的意外险产品,而对一些续保的老客户采取优惠政策。
大部分意外险新产品都涨价了
某险企的张先生在与记者交流时透露,由于此次意外险采取了新的伤残标准,意味着保险责任也发生变化,保险责任比以前更大了,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推出了新的意外险产品,即对费率重新进行了修订。据他了解的情况,由于再保险公司方面对意外险的报价出现了上涨,直保公司这边的意外险价格也会上涨,只是不同的产品涨价情况不一样,部分意外险产品的涨价幅度在30%到50%的水平。
某保险公司北京公司负责人坦言,新标准扩大伤残范围,必将造成保险公司理赔成本上升。各公司经营管理和市场策略方面有差异,产品所分摊的管理成本不同,新版意外险价格将由市场决定。若新款意外险完全沿用以往的策略、渠道、定位等,提价是必然的。
张先生认为,2014年应该算是意外险的观察之年。意外险基本上都是短期产品或者是一年期产品,保险公司经过一两年的观察,积累了数据之后,再来重新看意外险的情况,看其定价是不是合理,如果定价过高,则会调降费率,所以他预计意外险的费率可能在2015年或2016年就会回到一个合理的水平。

③ 新华保险公司以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为核心的九大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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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全寿命周期就是涵盖资产的规划、调研、采购、验收、使用、维修、报废、处理等的全寿命周期。扩展阅读:一、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含义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一般来讲是一项较资产管理更为全面、系统性的在资产方面创新性的企业现代化管理工作。是在企业全周期成本管理中发展产生的,本质上是系统工程理论在资产管理上的应用。它的研究的主要对象是企业的整体资产,以企业的经济发展情况为基础,探究市场的发展走向。从而对资产运用进行整体的规划设计、其中包括一些必要设备的采购、工资的发放、项目的投资等,和后期的资产价值降低,报废和退役中资产在企业经营流通过程中,使资产全的使用周期最长、使用的成本最低、但是却能满足整个企业的经济发展需要的一种现代科学的管理办法。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的建立是从长远利益出发的,而且是一种动态的现代化企业管理工作,目的是实现资产的最优化利用,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二、如何构建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1、利用科学的设计原则首先,坚持系统性原则,各部门要联合起来系统的协作,破除原有的部门之间各干个的工作作风,统筹考虑资产全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要注重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出发点,企业上下各级部门共同商讨最适合企业发展的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其次,坚持全面性原则,从最初对资产的规划,到运用,退役的整个资产全周期进行全面的考虑,详细的探讨。降低企业进行的经济决策只是适用于企业的某个时间阶段。最后,坚持全成本性原则,要对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可能产生的所有成本进行全盘考虑,不仅包括采购和建设成本,更是要把后期的一些后期服务、技术整改,设备故障维修等成本考虑在其中,做到对企业的资产成本了解完整。2、运用合理的管理办法一般来讲构建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采用的管理办法是系统工程理论管理方法。把企业整个管理系统中的工作要求转化成一组科学的要素参数,构建系统要素平衡体系,对这些要素参数指定一定的标准,运用标准对企业的整个工作管理系统进行监督,实时优化,促进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有序进行。3、在企业内部树立良好的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观念,并且加强对其的组织建设首先在企业内部加大对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宣传,使企业上下员工理解什么是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和以及建立管理体系的重要性。企业领导也要加强自身修养,深入对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这以现代化管理手段的认识,领导企业走现代化管理发展道路。另一方面,加强对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组织的建设,建立资产全周期管理的分层管理制度,坚持由统一的部门进行综合领导,分层下达管理任务,责任到各个部门甚至是个人。对资产的价值和实物的管理要统一进行,定期盘点资产的存量。把对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划分到企业的每个部门,在划分时,还要注意部门与部门之间工作范围的衔接,不能随意对管理责任进行划分。具体的可以分为三层,即资产战略层、管理层、执行层。4、健全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的研究完整的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一般是由五个要素组成的,分别是:对资产的管理策略、管理体系的业务流程、整个体系的组织构架、规范的评估考核、资产信息系统五部分。整个资产全的生命周期包括最初的设计规划到退役报废中的多个小的环节。所以要完善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建设要注意一下几点:(1)把握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中的关键要素,对国家政策和市场进行调查后,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建立适合企业自身的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的目标、原则和一些实施的策略。对本企业的工作业务流程制定要符合管理体系,形成一个循环闭合式的管理模式,保证企业资产全生命周期每个阶段都是有机紧密结合起来的。对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的组织架构的建立可以以流程和职能相结合的管理模式。(2)制定一定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考核标准,加强体系建设所有企业经营活动都是为了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实现平稳快速发展。所以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考核标准必须以此为目标。加强企业资产运营的效率,强化对盘存闲置资产的管理。对资产要实现资产的优化合理配置,减少闲置资产,提升资产的利用效率。考核的标准以最少的资产占用,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用和资产不仅总量大而且质量优。对资产全生命周期中,资产的运用投资也要进行考核控制,在投资之前要进行投资的可行性的研究,或者请一些专业的投资公司进行分析取得一定的技术论证分析,避免投资失败不良资产的产生,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益。(3)建立科学的资产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系统,强化体系建立首先要从企业的财务资产管理入手,建立适合企业自身的资产全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形成信息的纵向贯通和横向的集成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对企业自身的业务流程进行正确的规划,扶持对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考核标准的建立。通过建立的信息系统,对资产全的整个生命周期的价值进行全程的信息化的管理。对资产的属性进行划分,可以分为费用和收益两大类。把成本的预算融入到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之中,详细对资产进行核算。严格反映整个资产生命周期的成本费用,认真核算评估资产退役后所带来的收益。具体,真实的反映资产全生命周期中的内在的价值。5、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是资产全生命周期体系的基础因为固定资产在企业整个资产中占有很大的部分,所以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是建立资产全生命周期体系的基础。首先,树立合理的固定资产管理观念,要求财务人员要对企业固定资产的知识全面了解,准确核算。包括固定资产的折旧的年限、方式、残存价值等,而且要注重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之间要结合、渗透、促进。其次,加强对固定资产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每个环节的管理,主要是以资产的优化为管理的主线。疏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各个环节的管理。可以指定企业自己的固定资产目录表,其中要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种类、构建、使用、处理和后期的报废处置,每一步的使用流程均要有据可寻。最后,建立单独的固定资产全生命周期指标分析的体系,事先对固定资产的投资购买、使用、利用率和退役进行分析后,再进行购置,本着长期发展的战略目标对固定资产进行配置,注重固定资产的利用率要与回报率成正向比例,如有发现反值现象就要进行及时调整,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固定资产的生命周期。综上所述:在现代化竞争的大潮中,企业要想获得快速平稳的发展,就要使用现代化得管理手段。总的来说,在企业建立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是实现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的有效的结合。是对企业资产从设计、构建、使用、报废系统优化,是实现企业资产在生命周期内发挥最大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最优的结合,对企业未来发展十分重要。

④ 新华保险尊享人生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尊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年10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购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55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均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终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2.3.1 基本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关爱年金 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每年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首次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的1%给付关爱年金。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两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的105%;
2.基本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基本责任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3.2 可选责任 在投保时或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选择“祝寿金”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并与本公司约定该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

祝寿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领取祝寿金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与可选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可选责任的保险费;
2.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您选择可选责任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前申请;
2.约定的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符合本公司规定;
3.应交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均已交纳。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还可以申请增加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但须符合上述规定。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可选责任(或新增加的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
被保险人可申请变更祝寿金的生存领取日,但须符合本公司相关规定。变更后的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相应调整,具体金额您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以及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5 保单分红 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2.5.1年度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2.5.2终了分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期时的关爱年金和生存保险金一并给付。
如您与本公司约定有可选责任且生存至祝寿金约定领取日,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祝寿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身体全残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一并给付。
3.其他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其他终了红利的形式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单经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基本责任的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您选择可选责任,则可选责任的保险费在您选择可选责任时一次性交纳;如您申请增加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的,需在申请时一次性交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保单分红。

3.4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5 转换条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的,在宽限期满前可申请将本保险转换为本公司认可的保险。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之和,在扣除各项欠款后转换本保险。

3.6 减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将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减保后,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减保后基本责任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基本责任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基本责任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承担基本责任。

3.7 保单贷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7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
贷款利息根据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按年复利计算。逾期还款者,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办法再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上述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的余额。

3.8 累积生息账户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本公司为被保险人设立累积生息账户,本公司将关爱年金、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转入累积生息账户进行累积生息。该账户按本公司公布的累积利率以月复利方式进行累积,如本公司变更累积利率,则账户的累积利率自公布日的下个自然月起生效。
在每一自然年度(详见释义)内,被保险人可以申请部分领取累积生息账户金额一次,在本公司给付部分领取金额后,累积生息账户金额相应减少,但领取后的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00元。如被保险人申请全部领取,则在本公司给付全部账户金额后,累积生息账户注销。累积生息账户注销后,本公司将直接向被保险人给付关爱年金、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
被保险人在申请领取账户金额时,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如被保险人身故,累积生息账户金额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累积生息账户注销。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关爱年金、生存保险金、身体全残保险金和祝寿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1.申请关爱年金、生存保险金和祝寿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全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申请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或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全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6.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欠交保险费、未还款项及多给付保险金的扣除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等事项时,如您欠交保险费、有其他款项未还清或本公司实际给付保险金多于应付保险金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前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并给付少领的关爱年金;如已经发生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但将扣除多给付的关爱年金。

5.4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5.5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失踪期间至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日,您或受益人应继续交纳保险费,以维持合同的有效性。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5.6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6.1 周岁 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6.2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6.3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保单年度末基本责任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6.4 保单生效对应日 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

6.5 身体全残 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且病程持续超过180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
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6.6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

6.7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8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10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11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6.12 自然年度 从每年1月1日零时起至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为一个自然年度。

6.13 指定鉴定机构 指本公司指定的残疾鉴定机构,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www.newchinalife.com)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67。

⑤ 新华保险公司尊享人生退保条例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尊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年10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购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55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均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终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2.3.1 基本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关爱年金 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每年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首次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的1%给付关爱年金。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两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的105%; 2.基本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基本责任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3.2 可选责任 在投保时或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选择“祝寿金”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并与本公司约定该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 祝寿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领取祝寿金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与可选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可选责任的保险费; 2.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您选择可选责任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前申请; 2.约定的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符合本公司规定; 3.应交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均已交纳。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还可以申请增加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但须符合上述规定。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可选责任(或新增加的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 被保险人可申请变更祝寿金的生存领取日,但须符合本公司相关规定。变更后的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相应调整,具体金额您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以及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5 保单分红 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2.5.1年度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2.5.2终了分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期时的关爱年金和生存保险金一并给付。 如您与本公司约定有可选责任且生存至祝寿金约定领取日,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祝寿金一并给付。

⑥ 新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举措有哪些

新华保险一直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于2013年成立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事务工作委员会,从完善机制建设、规范销售行为、保障信息安全、加强客户服务、强化宣传教育、建设信用体系等方面全面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近年来,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新华保险又扩充了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机构,进一步充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量,各项工作机制持续健全,销售品质不断改善,服务水平稳步提升,风险管理严守底线,宣传信息疏堵并举,切实做到爱护好、维护好、实现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⑦ 新华保险客户身份证过期怎么去办理

办理临时身份证。
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办理临时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的有效期是三个月,三日内取证,一般当天可以拿到,临时身份证在有效期内与正式身份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临时身份证管理办法》中第十四条规定: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但是临时身份证有效期为三个月,建议尽快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⑧ 新华保险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财务部主要职能如下:
1、及时了解、审核公司原材料、设备、产品的进出情况,并建立明细帐和明细核算,了解经济合同履约情况,催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结算和出入库手续,进行应收应付款项的清算。
公司财务部门在此职能下主要有3个工作任务:
A,仔细并且准确的记录每天的流水帐,每个月将此流水帐以月度报表的形式汇报给总经理进行审核.
B,审核每天的流水帐,出现问题一定要及时的向总经理进行汇报,出现不明确的资金进入和资金流出问题,必须向总经理确认后,方可执行.
C,督促并监督生产部门,销售部门以及任何产生资金流的部门.确保他们的资金往来属于公司许可的规章制度范围.如有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2、负责制定公司利润计划、资本投资、财务规划、销售前景、开支预算或成本标准。制定和管理税收政策方案及程序。
财务部门在此智能下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将每张定单的成本核算表建立起来,并且将其完善.完善的同时要将此表格交给总经理进行浏览.并且能对非正常的利润情况加以说明反馈给总经理.同时能够给出解决此问题的方案.
3、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核算的组织、指导和数据管理体系,以及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在此职能下,公司的财务部门主要工作是规范公司财务制度,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来执行每项工作.
4、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组织编制公司财务计划、成本计划、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高效益。
任何公司都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基本原则,吴江百烁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此职能下的主要任务就是严格监督生产和销售部门的开支作业问题,目的就是尽量做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对每个经济活动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计量.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坚决给予拒绝和警告.
5、监督公司遵守国家财经法令、纪律,以及董事会决议。
遵守法律是每个财务部门的基本职业道德,也是如此.财务人员必须及时的学习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并及时与总经理进行沟通,使得公司健康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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