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没有关于医院的责任保险,我想买份这种保险,怎么买比较好
为了更好的解决医疗纠纷问题,投保一份合适的关于医院的责任保险是必要的。医疗责任保险属于医院责任保险的一种,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责任保险怎么买比较好
医疗责任保险主要的保险标的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地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既可由医生、护士个人投保,也可由医院投保。
B. 什么是医疗责任保险,主要的做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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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地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也可由医院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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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关于卫生局强制要求医疗机构责任人买医疗责任保险合法吗
不怕跟监管部门闹僵的话,可以要求提供依据,那个法律,那个地方性法规,或者红头文件规定要求购买的
民法讲究法无明文即自由,公权力讲究法无明文不可为
从理论上来说,医疗责任险无非是风险分担的问题,如果自己完全能抵抗,买不买没有大关系
望采纳
D. 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什么
您好!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责任保险是将什么作为保险标的的?主要的保险标的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具体地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也可由医院投保。 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可以将人民调解的赔付责任落到实处,提高人民调解的效果和成功率,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可以为医疗责任保险依法、公平、合理的赔付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因此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开展,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与人民调解机制相互结合,良性互动的关系十分必要
E. 医疗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两者的区别
医疗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两者的区别
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大家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
医疗责任保险,又称为医疗职业责任保险或医疗职业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一般来说,医疗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有: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凡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和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作的在职医务人员均可参加此险种。
保险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过失行为造成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将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给予经济补偿。
所谓过失是指因疏忽而犯的错误,即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对自己的医疗行为应该预见到会有不良后果,但却未能预见,或因过于自信而使病人造成不良的后果。
F. 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后可以让患者承担部分保险费用
属于适应性预期(Adaptive expectations)。
风险厌恶 是一个人在承受风险情况下其偏好的特征,即“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如果过去的通货膨胀是高的。在估计或判断未来的经济走势时,在经济学中是指人们在对未来会发生的预期是基于过去(历史)的。例如医疗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 或者说是,那么人们就会预期它在将来仍然会高,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利用过去预期与过去实际间的差距来矫正对未来的预期。
G. 考考~~~医师职业责任保险与医疗责任保险区别
保险公司有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里面有医生,护士职业责任保险。
医疗机构责任保险是承保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第三者损失的赔偿。
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是承保医师因过错造成第三者损失的赔偿。
目前在国内应该还没有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就有。
本人对医疗机构责任保险有一点了解的,欢迎来函交流!
H. 医疗责任保险是病人自己购买还是医院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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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地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也可由医院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因此医疗保险是医院直接联系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的,个人无法投保。如果是医疗机构可以直接联系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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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医疗救助基金会按交通责任划分追款吗
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适用及申请程序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肇事者缺乏赔偿能力,而肇事车辆又没有购买保险,或者虽然购买保险,但却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作为受害人一方,该如何处理呢?
需要由救助基金救助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应及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受理网点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提供:
1、道路交通事故抢救垫付申请书;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急诊和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
3、由受害人近亲属申请的,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应提供:
1、道路交通事故丧葬垫付申请书;
2、受害人的死亡证明;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4、火化通知书;
5、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申请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应提供:
1、道路交通事故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书;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的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急诊和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或受害人死亡证明;
5、申请人家庭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关于家庭特殊困难的证明。
J. 关于医疗责任保险的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摘要]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实现医疗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的必然要求,由于理论研究不足,国内对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仍缺乏深入研究。本文从发展模式的选择以及责任范围、保险费率、责任限额的合理确定等方面对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进行分析,以期引起抛砖引玉之效。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损害赔偿
一、发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现实需求与意义
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分散医院或医生的赔偿风险,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维护患者利益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该险种自2000年全面推出以来并没有受到医院的青睐,相反医院普遍对其反应冷淡,投保的积极性不高,从而使医疗责任保险面临发展乏力的困境。究其原因,医疗责任保险所存在的自身不足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当前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中存在医疗机构投保的积极性不高,逆向选择严重等问题。例如北京市拥有各级各类医院(含中央直属和部队医院)共计551家。2003年投保医疗责任险的医院不足20家,其中部分医疗机构具有很高的赔付率。即使在我国保险市场最发达地区之一的深圳,在1999年—2003年的四年间,医疗责任保险累计保费收入仅200多万元,投保医疗机构比例不足5%,这与深圳保险市场接近20%的年保费增长率是极不协调的。
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滞后不仅使社会化的风险分担机制难以在医疗行业内普遍建立,也使得患者的损害得不到充分弥补,从而不利于维护患者的合法利益。而当前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所存在的问题证明:完全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难以适应形式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应建立一种新的医疗损害赔偿给付机制和保险制度,即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一种保险制度,确立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强制投保义务,以分散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并使受害人的损失及时得以补偿。强制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符合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强制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是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维护和保障患者利益的需要
尽管医疗责任保险在维护和实现患者利益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医疗责任保险却面临极为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医疗机构赔偿能力不足已严重影响到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这就需要通过一定的保险制度予以解决。事实表明,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医院的规模偏小,经济效益不高,自我积累不足,有的甚至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在发生医疗事故后这部分医院可能由于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得不到充分的救济。通过责任保险制度来实现医疗损害的赔偿已成为社会的共识。另一方面,尽管医疗责任保险已推行多年,但在自愿投保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普遍存在机会主义选择而拒绝投保,从而导致医疗责任保险无法在医疗行业内普遍建立,患者在发生医疗损害后仍面临索赔艰难、损害难以得到弥补的困境。
基于医疗损害赔偿风险的普遍存在和患者损害赔偿无法兑现的现状,有必要通过立法确立医疗机构投保的法定义务,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保障患者合法权益、防范医疗纠纷方面的作用。
(二)发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分散医院赔偿风险、降低赔偿压力的需要
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现行医疗损害赔偿模式的另外一个突出弊端是:医疗机构的赔偿风险高度集中,从而承受较大的赔偿压力和经营风险。尤其是随着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损害赔偿范围的扩大与赔偿标准的提高,医疗机构的赔偿风险和压力将进一步加剧。为此,应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通过保险实现损害赔偿的转移,即把集中于一个医院的侵权赔偿责任分散于社会,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以降低医院的赔偿压力。
尽管如此,不少医院和医生对医疗责任保险缺乏认识和了解。有的甚至根本就不知道医疗责任保险的存在;有的医院尽管对医疗责任保险比较感兴趣,但仍持观望态度,或者因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而对医疗赔偿风险抱侥幸的态度,或者是基于短期内的成本效益分析而拒绝投保。在自愿投保不积极的情况下,通过强制手段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有利于建立和健全医院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医疗损害赔偿的社会化,从而保障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强制投保是解决当前医疗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足的有效手段
当前医疗机构投保的积极性不高,逆向选择严重,从而导致医疗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足。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固然与医疗责任保险自身不足有关系,但是医疗机构自身的原因也不可忽视。首先,不少医院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认为自身的医疗技术水平过硬,不太可能发生医疗纠纷,因而也就缺乏通过保险机制分散风险的内在动力。其次,在医患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医疗诉讼败诉概率小、赔偿金额低的情况下,医院普遍对于医疗损害赔偿存在侥幸心理,从而缺乏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内在动力。最后,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需求的错位也抑制了对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很多医院不仅希望通过医疗责任保险转嫁医疗活动中产生的一切损害赔偿,而且希望实现医疗纠纷的转移,使自身从医疗纠纷的困扰中解脱出来。很明显,医院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期望存在错位,实际上超出了医疗责任保险所具有的功能。
对于医疗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固然可以通过培育市场、完善市场竞争、更新产品逐步予以解决,但这种模式完全依赖市场的自我演进,故发展缓慢而缺乏效率。在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时代,市场需求的培育、竞争机制的完善都离不开国家的适当干预。因此,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国家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进行适当干预是不可或缺的。通过立法将医疗责任保险规定为法定保险,强制医疗机构投保,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自愿投保模式下所存在的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从而迅速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
(四)强制医疗责任保险适应了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客观化、损害赔偿分担社会化的发展趋势
现代侵权法已由损害分散的思想逐渐成为侵权行为法的思考方式,认为损害可先加以内部化,由创造危险活动的企业负担,再经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功能,或保险(尤其是责任保险)加以分散。可见,现代侵权法在追求损害弥补的同时,更加关注损害赔偿风险的分散,即如何实现将集中在侵害人身上的风险通过一定的途径由多数人承担。对于高度风险的行业和职业而言,具备一定的风险分散机制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仍然将医疗过程中产生的赔偿风险全部由医院和医生承担,无疑会提高医院的经营风险和医生的职业风险,对于医疗机构及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都是不利的。在这种背景下,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体的风险分散机制是实现医疗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必然要求。
(五)发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适应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当前,我国政府已将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全面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医疗损害赔偿给付和医疗赔偿风险的社会化分但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医疗价格体制改革紧密相连。仅仅通过价格机制转移医疗赔偿风险,不仅会直接导致医疗服务价格的上涨,从而损害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更会导致医患关系的恶化和矛盾的尖锐。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一定的风险分担机制,实现医疗机构赔偿风险的社会化分担,关系到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卫生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
二、发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具体构想
(一)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
综合国内外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与推进模式,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可以采取两种发展模式,即行政推动模式和立法主导模式。行政推动模式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权力强制要求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从而以行政力量强行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例如北京市从2005年1月开始实施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则是采取该种模式,即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发布行政命令,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都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立法主导模式是以立法的形式,在法律中明确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投保义务,规定医生在执业过程中必须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从而使医疗责任保险成为法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