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C、D类机构可能会被叫停新业务,是因为保险资管吗
银保监会官网正式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意味着,保险资管行业终于诞生了符合自身发展特色的“统一度量衡”,分类监管时代正式来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须“有多大能力干多大事”。
此外,根据《办法》,对于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弱的公司,给予持续的监管关注,在业务上做“减法”,必要时依法采取暂停业务资格、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审慎监管措施。值得注意的是,以风险为导向的分类监管,既是国际上较为成熟的金融机构监管措施,又已在我国金融市场积累了十余年的监管实践经验。从2006年开展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开始,监管部门相继推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制度。
B. 如何对保险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近期,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赴上海保险同业公会调研寿险营销分级分类考试及保险销售人员资格考试情况,酝酿已久的从业人员分级分类资格管理有望获得突破。
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中保协负责牵头建立行业从业人员分级分类考试制度,目前已开始着手开展行业教育培训顶层设计工作,拟配合中国保监会的保险深化改革工作,逐步建立行业统一的资格认证体系,实施分级分类考试制度,强化从业人员特别是销售人员的执业管理,以促进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升,逐步实现保险销售职业化、专业化。
据了解,中保协与上海保险同业公会经协商已达成一致,由中保协承接上海保险营销员分级分类资格考试试点工作,在行业资格顶层设计中统筹兼顾,分段实施,强化教材建设,完善题库和考务制度,稳步推进中国保险从业人员资格体系,并率先推进营销员分级分类考试在全国的落地。
事实上,保险业建立从业人员分级分类资格管理制度的呼声由来已久,监管部门对此非常重视,保险公司也非常欢迎。2007年,上海保监局受中国保监会委托试点推行营销员分级分类考试,推出“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销售资格”和“健康保险销售资格”考试,销售此类产品的保险营销人员除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外,还需通过以上专项考试。制度推行后运行良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上海寿险市场中的销售误导行为。2013年初,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上明确提出,“建立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C. 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产险公司)
目前第一次的结果还没有出来,并且根据规定“保监会定期向各保险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但不向社会公开披露。”,所以现在就别猜了。不过,真正的结果肯定和大家想的不完全一样。
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我会对现行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分类监管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保监会将根据公司2008年末信息进行首次分类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分类
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将保险公司分为四类:
A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
B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但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一定风险的公司。
C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不达标,或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
D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严重不达标,或者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二、分类依据
保监会依据以下信息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
(一)监测指标
1、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监测指标包括五大类:
(1)偿付能力充足率;
(2)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
(3)资金运用风险指标;
(4)业务经营风险指标;
(5)财务风险指标。
每类监测指标由一些具体指标组成(详见附件)。
2、再保险公司的监测指标仅为偿付能力充足率。
(二)保监会日常监管中所获取的监管信息。
三、监管措施
保监会日常监管中在产品、机构、资金运用等方面对四类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并根据公司存在的风险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一)对A类公司,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
(二)对B类公司,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监管谈话;
2、风险提示;
3、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
4、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5、要求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达标的计划。
(三)对C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原因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全面检查;
2、要求提交改善偿付能力的计划;
3、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
4、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
5、限制商业性广告;
6、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7、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8、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9、限制资金运用渠道或范围;
10、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11、向董事会、监事会或主要股东通报公司经营状况。
(四)对D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C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整顿、接管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四、分类评价的频率
(一)保监会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审计后的数据,对保险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分类,决定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每季度评估一次,对年度评价结果和监管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二)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突然发生重大变化,保监会可以随时调整公司的类别和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分类评价的结果披露
保监会定期向各保险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但不向社会公开披露。
六、公司需要报送的信息
根据分类监管的需要,保险公司应定期向我会报送分类监管信息,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产险公司)》(保监产险〔2008〕1567号)、《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寿险公司)》(保监寿险〔2008〕1566号)和《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2008〕113号)等文件。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D. 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内容
一、公司分类
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将保险公司分为四类:
A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
B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但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一定风险的公司。
C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不达标,或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
D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严重不达标,或者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二、分类依据
保监会依据以下信息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
(一)监测指标
1、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监测指标包括五大类:
(1)偿付能力充足率;
(2)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
(3)资金运用风险指标;
(4)业务经营风险指标;
(5)财务风险指标。
每类监测指标由一些具体指标组成(详见附件)。
2、再保险公司的监测指标仅为偿付能力充足率。
(二)保监会日常监管中所获取的监管信息。
三、监管措施
保监会日常监管中在产品、机构、资金运用等方面对四类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并根据公司存在的风险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一)对A类公司,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
(二)对B类公司,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监管谈话;
2、风险提示;
3、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
4、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5、要求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达标的计划。
(三)对C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原因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全面检查;
2、要求提交改善偿付能力的计划;
3、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
4、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
5、限制商业性广告;
6、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7、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8、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9、限制资金运用渠道或范围;
10、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11、向董事会、监事会或主要股东通报公司经营状况。
(四)对D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C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整顿、接管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四、分类评价的频率
(一)保监会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审计后的数据,对保险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分类,决定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每季度评估一次,对年度评价结果和监管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二)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突然发生重大变化,保监会可以随时调整公司的类别和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分类评价的结果披露
保监会定期向各保险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但不向社会公开披露。
六、公司需要报送的信息
根据分类监管的需要,保险公司应定期向我会报送分类监管信息,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产险公司)》(保监产险〔2008〕1567号)、《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寿险公司)》(保监寿险〔2008〕1566号)和《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2008〕113号)等文件。
七、保监局的职责
(一)根据保监会的工作部署,收集、报送分类监管基础信息,包括:
1、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受行政处罚情况和保监局实施监管措施情况;
2、辖区内信访投诉和举报案件情况;
3、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发生的重大事项;
4、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评价和非现场监管信息。
(二)贯彻执行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采取的分类监管措施。
附件:保险公司分类监管监测指标一览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保险公司分类监管监测指标一览表 序号 指标类别 产险公司的具体指标 寿险公司的具体指标 1 偿付能力
充足率 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充足率 2 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 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
合规性风险指标 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
合规性风险指标 3 资金运用
风险指标 (1)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收益充足率
(2)基金和股票市场风险
(3)存款信用风险
(4)债券信用风险
(5)资金运用集中度
(6)违反投资规定情况 (1)资产负债持有期缺口率
(2)投资收益充足率
(3)基金和股票市场风险
(4)存款信用风险
(5)债券信用风险
(6)资金运用集中度
(7)违反投资规定情况 4 业务经营
风险指标 (1)保费增长率
(2)自留保费增长率
(3)应收保费率
(4)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偏差率
(5)再保险人资质
(6)单一危险单位自留责任限额 (1)长期险保费收入增长率
(2)短期险自留保费增长率
(3)标准保费增长率
(4)退保率
(5)保单持续率
(6)准备金充足状况 5 财务风险
指标 (1)产权比率
(2)自留保费资本率
(3)综合成本率
(4)资金运用收益率
(5)速动比率
(6)现金流 (1)产权比率
(2)盈利状况
(3)短期险综合赔付率
(4)现金流测试情况
E. 保险公司分类监管的A,B,C,D类,各有哪几家保险公司
国家没有具体指出哪些保险公司是A,B,C,D,只制定了相应的分类标准,具体如下:
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六条 保监局根据公司风险状况,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为四类:
(一)A类机构,指经营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
(二)B类机构,指经营较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的公司;
(三)C类机构,指经营存在较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
(四)D类机构,指业务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5)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分类监管扩展阅读
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八条 保监局按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三类监测指标的得分确定评价类别,将分支机构按风险由低到高评为A、B、C、D四类。
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评为A类机构,得分为65至80分(含65分)评为B类机构,得分为50至65分(含50分)评为C类机构,得分在50分以下评为D类机构。
第九条 各保监局可以参考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对分类评价进行适当调整,确定最终评级类别。
F. 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我在深圳做平安保险,也在关注此项政策的出台,希望跟大家聊聊:
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我会对现行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分类监管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保监会将根据公司2008年末信息进行首次分类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分类
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将保险公司分为四类:
A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
B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但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一定风险的公司。
C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不达标,或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
D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严重不达标,或者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二、分类依据
保监会依据以下信息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
(一)监测指标
1、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监测指标包括五大类:
(1)偿付能力充足率;
(2)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
(3)资金运用风险指标;
(4)业务经营风险指标;
(5)财务风险指标。
每类监测指标由一些具体指标组成(详见附件)。
2、再保险公司的监测指标仅为偿付能力充足率。
(二)保监会日常监管中所获取的监管信息。
三、监管措施
保监会日常监管中在产品、机构、资金运用等方面对四类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并根据公司存在的风险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一)对A类公司,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
(二)对B类公司,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监管谈话;
2、风险提示;
3、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
4、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5、要求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达标的计划。
(三)对C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原因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全面检查;
2、要求提交改善偿付能力的计划;
3、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
4、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
5、限制商业性广告;
6、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7、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8、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9、限制资金运用渠道或范围;
10、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11、向董事会、监事会或主要股东通报公司经营状况。
(四)对D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C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整顿、接管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四、分类评价的频率
(一)保监会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审计后的数据,对保险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分类,决定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每季度评估一次,对年度评价结果和监管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二)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突然发生重大变化,保监会可以随时调整公司的类别和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分类评价的结果披露
保监会定期向各保险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但不向社会公开披露。
六、公司需要报送的信息
根据分类监管的需要,保险公司应定期向我会报送分类监管信息,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产险公司)》(保监产险〔2008〕1567号)、《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寿险公司)》(保监寿险〔2008〕1566号)和《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2008〕113号)等文件。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G. 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保监发〔2008〕120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我会对现行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分类监管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保监会将根据公司2008年末信息进行首次分类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H.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分类监管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酝酿已久的分类监管制度,2008年起正式在保险业推行。保监会已正式对产、寿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中国保监会接连下发了《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两个文件,分别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制定了分类监管标准。
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2008年末信息进行首次分类评价。此外,还将研究对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分类监管是以风险控制为着眼点的一项综合监管措施,通过对保险机构综合评价指标动态的监测、分析和处理,考核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风险、财务风险、资金运用风险和业务经营风险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价和分类,并采取监管措施。
上述负责人介绍,分类监管将根据区分的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包括信息收集、生成监测指标、评价风险等级和实施监管措施等四个环节,以一年为一个监管周期,每季度进行及时调整,每月监测公司指标,如发现异常,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根据《通知》,将主要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风险指标、财务风险指标、资金运用风险指标和业务经营风险指标等五大类指标,按照风险高低程度,把保险公司分为A、B、C、D四类,保监会在日常监管中,将就产品、机构和资金运用等方面,对四类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此外,还规定再保险公司的监测指标为偿付能力充足率一项。
对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分类,则根据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指标,将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和综合风险,把机构分为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和现场检查类机构三类,其中,对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采取非现场监管方式,对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在非现场检查的同时,加强风险监测、重点关注,可进一步采取相关的监管措施,对现场检查类机构除采取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每年还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上述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分类监管的目标是防范风险,监管部门在对保险机构进行综合评价、了解保险机构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可以集中有限的监管资源,用于对风险较高公司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跟踪分析,从而加大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力度。
在上月召开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通过分类监管,可以对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机构区别对待,真正建立起市场化的优胜劣汰机制。
保监会加大了对保险机构的处罚力度,去年底,保监会接连对中美大都会、民生人寿和华泰人寿三家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处罚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