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业金融会计 第三章 存款业务的核算 练习题 答案
二、判断题
2.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错
3.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账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对
4.存折挂失补发时,银行应结清旧户,另开新户。 错
5.单位定期存款的利息计算采取定期结息的办法。 错
6.国家决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
三、单选题
1.银行为吸收单位长期闲置资金而开办的存款业务是: ( B )
A.活期储蓄存款 B.定期存款
C.活期存款 D.定期储蓄存款
2.适用于余额变动不多的单位活期存款户的计息方法是: ( D )
A.月积数计息法 B.固定积数计息法
C.余额表计息法 D.账页计息法
3.关于单位定期存款利息计算的不正确叙述有:( D )
A.采取利随本清的办法
B.存期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
C.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跨月的一律按30天计算
D.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原定利率计算利息
4.单位活期存款的计息时间一般是:(B )
A.每月末 B.每季末月二十日
C.每季末月二十一El D.每季末
7.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是:(C )
A.一般存款账户 B.临时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辅助存款账户
四、多选题
1.存款按对象可分为:( A B )
A.单位存款 B.储蓄存款
C.活期存款 D.定期存款
E.定活两便
2.为满足资金管理上的需要,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单位还可以开立:( C D )
A.基础存款户 B.辅助存款户
C.一般存款户 D.专用存款户
E.临时存款户
4.储蓄账务核对工作包括:( DE )
A.核对现金库存 B.核对余额
C.核对受理业务笔数 D.核对开销户情况
E.核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
5.单位活期存款按支取方式的不同可分为:( CD)
A.单位存款 B.储蓄存款
C.支票户 D.存折户
E.活期存款
6.关于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正确叙述有:( CE )
A.地方财政结余存款可在当地银行办理定期存款
B.不用的预算拨款可在当地银行办理定期存款
C.定期存款的存期有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
D.起存金额为1万
E.到期支取本息,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7、.单位活期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有:(AC )
A.公式计息法 B.月积数计息法
C.固定积数计息法 D,余额表计息法
E.账页计息法
8.银行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的原则有:( ABC )
A.存款自愿 B.存款有息
C.为储户保密 D.取款方便
E.保护和鼓励
9.现行的储蓄存款种类有:(BCD )—要求搜集各类储蓄存款的基本要点并进行文字比较
A.投资理财 B.活期储蓄存款
C.定期储蓄存款 D.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E.通知储蓄存款
五、业务题
1.东方纺织厂自销产品收入现金5000元,存入银行,做出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
贷东方纺织厂存款
2.华北商场开出现金支票,从银行支取现金20000元备用,做出会计分录。
借华北商场存款
贷库存现金
3.东方纺织厂2001年4月12日存入定期存款80000元,期限六个月,利率1.8‰,于2001年11月18日支取全部本金,计算应付利息,并做出支取时的会计分录(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为0.825‰)。
六个月:4月12日-10月12日 80000x6x1.8‰=864
超出天数按活期:80000x36天x0.825‰/30=79.2
借单位的取存款80000
贷东方纺织厂存款80000
借定期存款利息支出943.2
贷东方纺织厂存款943.2
4、9月20日,第三季度开户单位沪光理发店活期存款科目余额表内容如下:
月利率1.5‰
日期 存款余额
6/21~9/15 87014987.68 积数86天x87014987.68
9/16 24807.30
9/17 29665.33
9/18 24665.23
9/19 31893.73
9/20 30995.25
调整积数 +1123.00
积数合计(不详细计算了)+1123.00x万分之0.5
请计算该开户单位的活期存款利息并编制会计分录
借单位活期存款利息支出
贷沪光理发店活期存款
⑵ 金融企业会计储蓄存款业务练习题 求解答 要有完整的解答过程,先谢谢各位了
1. 30000*1.28%*(2+65/360)*(1-5%)+30000=30795.47
2. 30000*3.62%*3*(1-5%)+30000=33095.1
3. 33095.1+33095.1*1.28%*196/360*(1-5%)=33314.2
⑶ 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3)储蓄存款管理填空扩展阅读:
《储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实际需要,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储蓄业务。
第二十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务:
(一)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三)其他金融业务。
⑷ 填空题: 1、个人存款储蓄通常有两种基本形式:( )和( )
(活期 )和(定期 )
⑸ 我应该怎样管理手中的存款呢
因为你们刚结婚,其实还可以慢慢长期规划
可以很轻松游平常生活做起
有效的管理自己所拥有的资金收入和支出花费,建立良好的用钱观,念量入为出。理财金三角共三层,第一层是风险、保障,第二层是投资,第三层是税务。如果想多要有这方面的知识,可以看经济日报,保险理财部分。但是重点是你能够了解你存钱的目标是什么!收入-存入=支出,才是基本的理财观念。
首先你要把你家庭开销列表记帐
每日计帐以月结方式统计
食:生活3餐及红白喜丧宴会
衣:仪容与服装
住:电话通讯.水电瓦斯.家用维修.房贷.租金.一些税..大概列表
行:代步工具.保险.维修.车贷.汽油费.交通费等
育:孩子教育基金
乐:度假旅游
其他:奉养及其他投资(如下文接续)
诸如此类列表每日计帐后可以统计开销在哪
可以算出你每月可投资金额
对于日常生活开支要养成记帐习惯
数月下来可以知道到底自己开销在哪一个项目较多
以方便控制理财
比较适合一个人及家庭我归类如下 :
第一:是保险:因为世事难料,对家庭是一份保障
大致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伤害保险(意外险)”、“储蓄险”
如果2位老爸老妈早期有保险那么他们的一些医疗费用现在你就不必担心.相对你也要提早对自己和老婆做规划以免以后成了家庭拖累.
第二:是定期定额基金存款,依一般国际性而言约有25%以上报酬率
第三:选择一家有规模上市公司股票,打算可以存3年以上甚至更久的,因为它的股息是以复利计算
基金投资方面
如果你是打算大额单笔投资
可能你就需考虑目前的净额及未来走势
但是一般而言这一些如非理财专员无法研究的如此透测
是我比较建议的
定期定额投资
因为如此你是靠长期性分摊你目前高净值的风险
而且你说目前你看到的是高点
但如果一年后再来看你可能会后悔
不一定你看到的高点就是起跳点
因此要相信专业长期投资而且定期收取分红
目前世界的热钱正往四大金砖(BRICs)大国巴西(Brazil)、俄罗斯(Russia)、印度(India)和中国(China)投入
以上投资建议
有问题欢迎发问
⑹ 储蓄管理条例的其他问题
1.活期储蓄。一元起存,多存不限,储蓄机构开具存折,储户凭存折存取。活期储蓄存款在《条例》实施后支取的,按统一规定计息,即:储蓄机构以每年6月30日作结息日,结算利息一次,利息并入本金(元以下尾数不计利息);未到结息日清户者,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算到清户前一天止。
2.定活两便储蓄。五十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不限,储蓄机构开具存单,存单不记名、不挂失。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在《条例》实施后存入的,按统一规定计息。即:存期不足三个月,按活期存款计付利息;存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半年,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三个月利率打六折;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期利率打六折;存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利率打六折。条例实施前存入的,按原规定执行。 1.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五十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本金一次存入,储蓄机构开具存单后,储户凭存单到期一次办理支取本息,也可与储蓄机构约定到期自动转存,到期自动转存的具体规定由各经办储蓄业务的主管部门制定。
2.零存整取定期储蓄。每月固定存额,五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存期内如出现漏存月份,应在次月补存,未补存者,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款计付利息。现行的其它零存整取储蓄形式仍可办理,但计息要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原则执行。
3.存本取息定期储蓄。本金一次存入,起存金额五千元,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储蓄机构开具存单,储户凭存单到期一次性支取本金,利息凭存单分期支取,支取利息的次数和日期由储户与储蓄机构协商确定。如到取息日未取息,以后可随时取息,如果储户需要提前支取本金,则要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规定计算存期内利息,并扣回多支付的利息。
4.整存零取定期储蓄。本金一次存入,起存金额一千元,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支取本金期分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次,由储户与储蓄机构协商确定,利息于期满清户时支取。
5.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该存款为定期整存整取性质,起存金额不少于五十元,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提前支取和逾期支取均按人民币定期整存整取储蓄的规定办理,该种储蓄只能支取人民币,不能支取外币,不能汇往港澳地区或国外。存款到期,如储户有转期约定,可办理转期续存手续,利息亦加入本金一并存储。
6.《条例》实施前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条款,在原定存款内,其计息方法依照《条例》实施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存期内利率调高时分段计息;提前支取按实存期相应档次的现行利率分段计息;逾期支取的部分,以《条例》实施日为界,之前的逾期按原规定计息,之后的逾期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7.《条例》实施后,新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论调高调低,均按存款开户日所定利率计息,不分段计息;提前支取和逾期支取的部分,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1.计息每年按360天,每月按30天计算。
2.因储蓄机构节假日造成储户的定期存款不能按时支取,储户可在储蓄机构节假日前一天支取,计息视为到期支取办理。
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务必抓紧时间组织有关人员落实电脑程序调整和手工计息的操作工作。人民银行总行将下发《条例》的实施细则和宣传提纲,召开专业会议具体部署。在未收到上述文件之前,各家银行和储蓄机构应按《条例》的口径向储户做宣传解释工作,并将各界对《条例》的反映和问题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储蓄管理司。
⑺ 储蓄存款条例实施细则
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 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蓄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办理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和参加储蓄的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第五条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储蓄机构和储蓄业务的审批,协调、仲裁有关储蓄机构之间在储蓄业务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储蓄机构的业务工作,纠正和处罚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稳定储蓄,保护储户利益。第八条 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第二章 储蓄机构第九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方便群众,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十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并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第十二条 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设立储蓄代办点。储蓄代办点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第十三条 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第十四条 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第十五条 储蓄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第三章 储蓄业务第十六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一)活期储蓄存款;(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四)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五)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六)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七)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八)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第十七条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一)活期储蓄存款;(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用外币支付。第十八条 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实际需要,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储蓄业务。第二十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务:(一)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三)其他金融业务。第二十一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代发工资和代收房租、水电费等服务性业务。第四章 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第二十二条 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第二十三条 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第二十四条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第二十五条 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第二十六条 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第二十七条 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第二十八条 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第五章 提前支取、挂失、查询和过户第二十九条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第三十条 存单、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第三十一条 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开办储蓄业务的;(二)擅自设置储蓄机构的;(三)储蓄机构擅自开办新的储蓄种类的;(四)储蓄机构擅自办理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五)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的;(六)储蓄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的;(七)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的;(八)泄露储户储蓄情况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划拨储蓄存款的;(九)其他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复议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的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依照本条例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计息事宜。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八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同时废止。
⑻ 存款管理原则
一.维护存款者权益的原则
1.谁的钱入谁的帐、归谁支配。它既是结算管理三原则之一,也是存款管理的一条重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家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存次人自主支配使用存款,他人不得动用”。这是国家以立法形式确认的维护存款人权宜的原则。
为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银行在资金结算中只作为中介人和结算监督人,要求收付双方必须按经济合同办事,履行事先约定划烷条件,并按原定偿还日期、偿还方式,监督付次人按期付款,保证收款人按期收款,不可以通过非法手段,将应收款人入帐的钱款,挪作它用。同时,为落实维护存款人权益的政策,专业银行在票据清算中规定,各行对交换票辑的处理要认真掌握,不得随意退票拒付,并规定退票只限于无此户,依法冻结,控购商品无仳件,以及纳入国家基建计划管理的基建户中,发生无计划或超计划,挂失支票等。并规定严格结算纪律,既维护收付双方正当权益,又维护银行信誉。银行只能代扣收税务部门正式通知要求银行代扣欠缴的税款,县以上司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经济仲裁机关)通知规定的罚没款和冻结款。为保证谁的钱进谁的帐,银行在会计核算中,要及时准确地组织结算凭证传递,汇划佃清算过程中不出现人为的差错。为此,要求付款人或受款人必须填写内容齐全,书写清楚的,收付款凭证。由于银行的经办员失职,在结算过程中发生误寄,串户,积压凭证,影响存款人资金周转时,按规运负担经济赔偿。
2.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国家对城乡居民,个体户、农村专业户、承包户的个人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这是为鼓励人民群众参加储蓄的一贯政策,也是为维护广大城乡居1圮的利益而制定。存款自愿指城乡居民持有的闲置货币存与不存,存多存少,存期长短,参加储蓄的种类;存到哪一个储蓄所都由个人选择,不受任何干预。取款自由指存款人的取款时间,取款金额,取款用途都由存款人自己决定,银行必须按;照《存款章程》规定付款不得留难。存款有息。即凡是存入银行的款项都要按照国家利率政策,付给存款人一定利息。
二、一业为主,适当交叉的原则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各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的业务,允许适度地开展交叉经营。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各地银行制定了地方性的开展业务交叉的暂十规定:各银行应贯彻一业为主,适当交叉的辏本原则:交叉贷款必须执行控制总量,调整结沟等有关政策,资金要自求平衡,不能用拆借资金搞业务交叉,或超出规定擅自提高或啤低利率,乱拉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不准搞先贷后存,变相扩大银行信用,不准在利息之外索取回扣和其它任何费用。为控制企业多头开户,在总行整顿帐与之后规定:允许企业选择银行,但是,—个独立的财务核算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营业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帐户,用于办理各种转帐结算、工资支付和现金收支业务。它是反映银行实行结算服务,现金管理和信贷监督的主体。已在一个银行营业机构开设基本帐户,并经核准登记,又在其他银行重新开设基本帐户的,视为非法帐户,一旦发现开户行应立即撤销。对划小核算单位的“二级核算单位”,除有正常开户手绥外,并由其主管单位财务纵了签署同意建户的意见,准予开立一个“二级基本帐户”。
三、业务经营安全性原则
专业银行在企业化管理中,经营的资金必须具有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企业化管理要求自担风险,加强责任感,防止资金损失。因此,经营的安全性是银行资金运行的重要保证条件,只有加强存款管理才能避免存款风险的发生。银行为了避免存款的风险,稳定经营的安全性,制定了结算办法、帐户竹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制约存款户的资金收付活动。帐户管理具体规定:凡经银行批准开立的帐户,只供开户单位正当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它资金收付使用,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在资金收付中要认真贯彻国家政策法令,遵守信贷、结算、现金管理规定,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严禁利用存款户主搞非法活动。同时,还严格支票管理制度,履行请领、签发、使用、保管、核销手续。要求:支票必须由财会人员按规定填写,存款户必须保留足够的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不准发出、携带、抵押空白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不准委托他人代签支票。这些制约性的规定,都是维护银行存款安全,避免风险的措施。
四、分业、分口管理的原则
1.分业管理。按照国民经济各郎门的经济属性和行业的不同,实行分业管理,即按全畏、集体、个人和农、工、商的归胸分立科目,分别管理。
2.分口管理。主要分两部分,即流动资金存款管瘤和专用基金存款管理。
(1)流动资金存款管理。企业流动资金存款,是企业在生产、流通营运中将暂时间歇待用的货币资金存入银行,以备采购原材料和劳务销售费支付时使用。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和专业银行业务分工的规定,给予开立存款帐户,并进行结算服务。在存款户的资金收付上,除依据国家现金管理、工资基金管理规定监督现金、工资支付外,对于生产、劳务,销售的各项费用支出,必须给予保证。银行在办理流动资金存款的收付中,还必须不断疏通结算渠道,按交易不同特点,采取相适应·的结算方式,搞活资金,缩短结算在途时间,加速资金周转,以增加流动资金存款的资金效益。为了保证企业流动资金存款的支付,中央银行还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和备付金存款制度,制约专业银行对流动资金存款的正确营运。
(2)专用基金存款管理。专用基金存款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存的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福利基金,生产:发展基金,以及科技三项费用存入银行的专户存款。并由银行监督支付,专款专用,坚持“先存后用,以收定支”的原则。基金提存,须经信贷部门审批,按规定转存“专用基金户”。但在不影响专用基金使用的情况下,对一定时期暂时闲置的专用基金,开户银行可以同意转入结算:户参加周转,并纳入信贷计划进行管理。专用基争存款限定支付范围。提存的折旧基金只能用于更新改造项目的租赁费和修理费支出;生产发展基金和科技三项费刖,只能用于科学研究和新产品试制费的支出。198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基本折旧基金应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基本建设I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必须按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和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坚持先提后用,专户存储。
银行对流动资金、专用基金存款的监督,按下列几点要求执行。即不准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不准擅自用流动资金向外单位搞固定资产投资和参加集资,不准用流动资金购买国库券,不准用流动资金上缴未实现的税利,不准违反结算纪律,任意拖欠,以维护分口管理的原则。
⑼ 我国《储蓄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储蓄业务有几种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
(一)活期储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
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用外币支付。
⑽ 储蓄管理条例是什么
储蓄管理条例 国务院 储蓄管理条例 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办理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和参加储蓄的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储蓄机构和储蓄业务的审批,协调、仲裁有关储蓄机构之间在储蓄业务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储蓄机构的业务工作,纠正和处罚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稳定储蓄,保护储户利益。 第八条 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 第二章 储蓄机构 第九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方便群众,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并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 (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 (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第十二条 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设立储蓄代办点。储蓄代办点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十三条 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第十四条 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 储蓄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 第三章 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 (一)活期储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四)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五)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六)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七)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八)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第十七条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 (一)活期储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 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用外币支付。 第十八条 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实际需要,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储蓄业务。 第二十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务: (一)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三)其他金融业务。 第二十一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代发工资和代收房租、水电费等服务性业务。 第四章 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 第二十二条 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第二十四条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六条 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七条 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 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 第五章 提前支取、挂失、查询和过户 第二十九条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 第三十条 存单、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 第三十一条 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储蓄业务的; (二)擅自设置储蓄机构的; (三)储蓄机构擅自开办新的储蓄种类的; (四)储蓄机构擅自办理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 (五)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的; (六)储蓄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的; (七)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的; (八)泄露储户储蓄情况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划拨储蓄存款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复议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的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依照本条例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计息事宜。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八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