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包括哪些事项
小刘是单位里的劳动模范,勤快嘴甜又肯干活,深得单位里领导和同事喜爱。一天小刘被主任叫到办公室,主任吩咐说:“小刘呀,小王请假不在,可他的工作不能落下,你就暂时代一下他的工作,去社保所把咱们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了,你的工资涨1000元,行不行?”“行,没问题。”刚出主任的办公室,小刘就后悔了,怎么申报呀,报什么?我从来没干过这事,谁快帮帮我!
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五项:(1)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2)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3)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4)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所以小刘就需要准备好上述五项内容去进行申报。但是如果是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上述五项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没有变动的,就可以不申报。所以小刘应该先查询确认一下单位在上述五项内容中有没有变动,没变动就可以不去申报了,有变动再申报一下变动的内容就好。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法律是法理与人情,硬规定与软变通的结晶。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办理缴费申报,但是也兼顾到一个缴费年度,初次申报之后的其他月就可以灵活地有变动申报变动、无变动不申报。
⑵ 用人单位和个人怎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于用人单位缴费。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等。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也可以通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缴纳。关于职工缴费。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代扣代缴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拒绝,不得转由职工自行缴纳。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⑶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张左已1999年3月19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第十一条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三)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规定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证从缴费单位基本帐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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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作业!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内容摘要: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近日在网上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草案,企业缴纳险种从养老、医疗、失业险三项扩至五项,新增工伤和生育险。笔者认为:“强缴五险”是新政良策,但要顺利推行,并被广大人民群众认可,还需再行三步,即“强缴五险”也该“上保险”。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近日在网上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草案,企业缴纳险种从养老、医疗、失业险三项扩至五项,新增工伤和生育险。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面临多项强制措施。该消息一经公布,立即引起公众热议。按说,完善社会保险,最终是为了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从价值旨归来讲,全民皆可受益,个人和企业都不例外。为何,这一加强社保的举措,并未得到一致认同呢?社保改革怎样让百姓更满意呢?
笔者认为:“强缴五险”是新政良策,但要顺利推行,并被广大人民群众认可,还需再行三步,即“强缴五险”也该“上保险”。
加强教育宣传,解决认识不清的问题。国家强制企业缴全五险,是对员工利益的保护,也是对企业品牌的提升,但是很少有企业认识到这一点,往往在员工保险上打折扣、钻空子,赖着不交钱,实际上是对企业建设的忽视,也是对企业长足发展的阻碍。有的企业把压力转移到员工个人身上,让个人多交多承担,保险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员工的一种负担,员工也不理解。这些都是因为对社保政策宣传不到位,造成企业和员工对保险认识不清,只看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后效。国家相关部门应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介将这一新政良策广泛宣传出去,让企业理解、员工认同,如此才能使其顺利推行。
合理划分职责权限,解决操作欠规范的问题。社保部门、企业相关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都可能与“强缴五险”产生一定的业务关系,如何让这些部门各司其职,搞好协调配合,直接关系到该政策推行的结果。笔者认为,应该深入调查摸底,合理设置划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部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让“强缴五险”在规范透明的环境下展开,提高操作的规范性,从而提高企业的支持率和群众的满意度。
健全法律制度保障,解决强制执行的问题。“强缴五险”的“强”字说明了国家保护员工权利的决心,也为企业不缴五险设置了高压线,但是实际上推行起来难度真的不小。大中小企业作为纳税人,是地方财政的“财神爷”,谁会为了社保问题去得罪财神爷呢?试问,什么能为基层执行的胆怯撑腰?唯有法律!笔者认为,应该健全立法,严格执法,将“强缴五险”提高到捍卫法律尊严的高度,以高压震慑、强制执行、典型示范带动整个社会提高对社保的认识,从而解决必要时强制执行的问题。
好政策不见得好推行,新生事物被接受都需要一个过程。笔者拙见:如果做好以上三步,就算是给“强缴五险”新政良策上了份保险,将有助于其顺利推行和取得良效。
⑸ 如何在网上申报和缴纳员工社保
1.打开网上税务局,输入公司的纳税识别号和密码以及验证码,点击登录,
2.登陆后,我们就可以看到申报界面了,点击纳税申报,
3.点开纳税申报后,我们就可以看到有一个“其他申报”,在右侧的列表中往下拉就可以看到社会保费申报表,点击填写申报表。
4.进去后就可以看到社会保险费申报,社会保险费申报是需要明细申报的。
5.点击社会保险费社保表下面的“明细申报”,这时候你可以选择选择“数据录入“,或者移植上期数,这个就可以导入你所要申报的人员的信息。
6.然后点击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下面的“校验“,校验成功后点击保存,这样就会返回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7.接下来点击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下面的“校验“,校验成功后点击保存,就会跳出提示框,点击是即可,完成社会保险费的录入。
8.在我们点击是之后,就会自动跳转到社会保险费申报界面,我们只需要点击申报,就可以完成社会保险费的申报了,当然了申报完成后记得要点击缴款,交完款后整个申报过程才算完成。
⑹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解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规定明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规定中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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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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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张左已1999年3月19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第十一条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三)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规定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证从缴费单位基本帐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⑻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废止
第20号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3年9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⑼ 社保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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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号
(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二章征缴管理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⑽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解读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它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管理规定》的内容
《管理规定》全文共六章三十四条,从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就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工作进行了明确。
二、《管理规定》明确了各方职责
(一)关于用人单位的职责
一是《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对单位的申报义务进一步明确细化,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金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是新增了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强化了单位责任,并对申报的内容作了细化要求。
三是明确了单位新招人员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关于社保经办机构职责
一是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申报的缴费进行核定;
二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基数后出具缴费通知单;
三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
三、《管理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
一是在管理环节上,在原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环节;
二是在征收险种上,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
三是在参保主体上,不仅包括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还根据制度发展,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纳入办法。
四、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险申报程序
一是修改申报时限。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每月5日前申报的时限,修改为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有利于各地在按月申报的原则下,灵活掌握具体申报时间;
二是完善申报方式及审核要求等。增加了网上申报方式;细化了用人单位申报材料;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即时审核,删去原办法有关不能即时审核的内容;增加了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义务;
三是增加个人申报内容。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办理缴费申报,并可以通过网上申报。
五、完善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方式
一是完善缴费方式,《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二是完善基金管理,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分别修改为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六、明确了不按时足额缴费的强制措施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采取的强制措施:
一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催告用人单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和认识相关法律后果;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查询其存款账户,根据查询情况报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通知开户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并将划拨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签订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延期缴费协议;
四是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期满仍未能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七、明确了各方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增加了法律责任的内容,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的法律责任,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法律责任,以及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