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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基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27 21:47:23

❶ 完善激励机制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经营管理方式和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也发生了根本变化。这些变化使基层企业单位面临着许多挑战。企业除了要千方百计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拓展发展空间以外,还要努力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着重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
如何调动企业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成为企业发展的生命。
企业是一个有机整体,只有把所有员工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依靠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其生产目标,增加企业总体效益。但一般企业往往以物质激励为主,激励手段单一,标准单一,没有多大差异性,效果也不是很明显。一个企业中的员工按照他们从事职业的不同性质,基本可划分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一线人员。根据不同类型员工的不同需求,采取不同的激励措施,以期更好地达到调动他们积极性的效果。
(一)对管理人员的激励措施。管理人员是使企业各方面协调一致健康发展的主导者,他们十分重视自身发展及自己的管理能否实现,对他们的激励措施包括:1.通过职务的晋升满足其对自我发展的需求。职务的提升,意味着对个人工作业绩的肯定评价和社会声望的提高,这对管理人员的激励作用很明显。2.开展职位交流,满足其对开拓创新的需求。管理人员在一定职位上工作一段时间后,总想换新岗位以接受新的挑战,这对于管理人员拓宽知识面,增强能力和激发组织的活力是很重要的,当然,要把握好使员工向着更有利于自身锻炼和发展的部门交流。3.通过基层锻炼满足其对荣耀感的需求。同时,先去环境条件差的生产一线磨练一段时间,也有利于培养他们吃苦耐劳的精神,通过岗位比较,增强他们拥有一个好岗位的荣耀感。
(二)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激励措施。专业技术人员是企业技术革新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主力军,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他们有继续深造的愿望,很在乎企业对他们的付出是否认可。对这类人员可采取下列激励措施:1.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优厚的待遇对于企业留住和引进人才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建立健全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科技攻关、科技创新的各项制度,如科技经费保障制度、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制度、重大科技成果表彰制度等。2.用感情留住优秀人才。对那些具有特殊才能、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从政治和生活待遇上给予关心和照顾,了解他们的疾苦,为他们排忧解难,做他们的知心朋友;让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企业决策,倾听他们的意见,尊重他们的建议;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深造机会。3.提升专业技术职务。将科研成果、发明创造、学术报告、取得的效益等指标,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提升前的考核内容,进行量化评价,符合条件的提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对一线职工的激励措施。从长远利益来看,企业要想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不仅需要良将,而且需要“精兵”,需要更多更好的“敬业”、“精业”一线员工队伍。对一线员工可采取如下激励措施:1.民主参与权,这种参与的主要方式是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立“职工合理化建议奖励基金”,鼓励职工提合理化建议等。2.民主监督权,要在一线职工中发展党员、评选劳动模范,以及在一线职工中选举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线职工要有一定的比例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3.要培养一批“名牌员工”、“首席工人”,鼓励一线员工岗位成才,提高一线员工的地位和社会影响力。4.在生活福利上多关心一线员工,党委、行政和工会组织要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对生活有困难的一线员工要及时慰问、及时帮扶等。

❷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效果,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奖励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五条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
(三)节能量在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
(五)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六条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中西部地区按
奖励标准
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等。
第四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包括中央直属企业)提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1),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内)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审核,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格式见附2)。
第九条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格式见附3)。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地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进行复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复审结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财政部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按时完工。
第十三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清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格式见附2),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清算奖励资金(格式见附3)。
第十四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效果进行抽查,根据各地资金清算申请和第三方机构抽查结果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或扣回企业奖励资金。
第五章审核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审查备案、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机构名单。
第十六条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名单的第三方机构接受各地方委托,独立开展现场审查工作,并对现场审查过程和出具的核查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十七条委托核查费用由地方参考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地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第三方机构及其审核人员近三年内不得为项目单位提供过咨询服务。
(二)项目实施前、后的节能量审核工作原则上委托不同的第三方机构。
(三)优先选用实力强、审核项目经验丰富的第三方机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项目申报的初审核查力度,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对存在项目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等骗取、套取国家资金的地区,取消项目所在地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项目整体实施进度较慢或未实现预期节能效果的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材料,并按计划建成达产。对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国家将扣回奖励资金,取消“十二五”期间中央预算内和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财政奖励资金的;
(二)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实施项目的;
(三)项目实施完成后,长期不能实现节能效果的;
(四)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核查报告失真的第三方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机构的审核工作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废止。
附:1.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2.××××单位××项目现场审核报告(略)
3.____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略)

❸ 激励机制的设计原则

经理人和股东实际上是一个委托代理的关系,股东委托经理人经营管理资产。但事实上,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契约并不完全,需要依赖经理人的“道德自律”。股东和经理人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股东希望其持有的股权价值最大化,经理人则希望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限制经理人行为。
在不同的激励方式中,工资主要根据经理人的资历条件和公司情况、目标业绩预先确定,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与公司的目标业绩的关系非常密切。奖金一般以超目标业绩的考核来确定经理人该部分的收入,因此与公司的短期业绩表现关系密切,但与公司的长期价值关系不明显,经理人有可能为了短期的财务指标而牺牲公司的长期利益。但是从股东投资角度来说,他更多关心的是公司长期价值的增加。
为了使经理人关心股东利益,需要使经理人和股东的利益追求尽可能趋于一致。对此,股权激励是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通过使经理人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股权,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以一定方式承担风险,可以使经理人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关心公司的长期价值。股权激励对防止经理的短期行为,引导其长期行为具有较好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一般来讲,对公司核心员工实行股权激励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薪酬结构,从而吸引、保留、激励优秀人才,实现多方共赢。同时,对非上市公司,尤其是创新型企业来讲,股权激励往往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
首先,对非上市公司来讲,股权激励有利于缓解公司面临的薪酬压力。由于绝大大多数非上市公司都属于中小型企业,他们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因此,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公司能够适当地降低经营成本,减少现金流出。与此同时,也可以提高公司经营业绩,留住绩效高、能力强的核心人才。
其次,对原有股东来讲,实行股权激励有利于降低职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从而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非上市公司往往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导致公司的“三会”制度等在很多情况下形同虚设。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公司的经营权将逐渐向职业经理人转移。由于股东和经理人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限制经理人行为。
再者,对公司员工来讲,实行股权激励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实现自身价值。中小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人才的流动问题。由于待遇差距,很多中小企业很难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管理和科研人才。实践证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由于员工的长期价值能够通过股权激励得到体现,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会大幅提高,同时,由于股权激励的约束作用,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也会有所增强。 1、股票期权模式
股票期权模式是国际上一种最为经典、使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模式。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将预留的已发行未公开上市的普通股股票认股权作为“一揽子”报酬中的一部分,以事先确定的某一期权价格有条件地无偿授予或奖励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股票期权的享有者可在规定的时期内做出行权、兑现等选择。
2、股份期权模式
股份期权模式实际上就是一种股票期权改造模式。这种模式规定:经公司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群体形式获得公司5%-20%股权,其中董事长和经理的持股比例应占群体持股数的10%以上。经营者欲持股就必须先出资,一般不得少于10万元,而经营者所持股份额是以其出资金额的1-4倍确定。三年任期届满,完成协议指标,再过两年,可按届满时的每股净资产变现。
股份期权模式的一大特点是推出了“3+2”收益方式,所谓“3+2”,即企业经营者在三年任期届满后,若不再续聘,须对其经营方式对企业的长期影响再做两年的考察,如评估合格才可兑现其收入。
3、期股奖励模式
期股奖励模式是目前国内上市公司中比较流行的一种股权激励办法。其特点是,从当年净利润中或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奖金,折股奖励给高层管理人员。
例如湖南的电广传媒,企业从年度净利润中提取2%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高层管理人员及有重大贡献的业务骨干的激励基金。基金只能用于为激励对象购买公司的流通股票,并做相应冻结,离职半年后可以抛出。
4、虚拟股票期权模式
虚拟股票期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认购权,它是将奖金的给予延期支付,并把奖金转换成普通股票,这部分股票享有分红、转增股等权利,但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流通,只能按规定分期兑现。这种模式是针对股票来源障碍而进行的一种创新设计,暂时采用内部结算的办法操作。虚拟股票期权的资金来源与期股奖励模式不同,它来源于企业积存的奖励基金。
5、年薪奖励转股权模式
年薪奖励转股权模式是由武汉市国有资产控股公司设计并推出的,因此也被称之为“武汉期权模式”。
6、股票增值权模式
主要内容是通过模拟认股权方式,获得由公司支付的公司股票在本年度末与本年度初的净资产的增值价差。值得注意的是,股票增值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没有所有权、表决权、配股权。这种模式直接拿每股净资产的增加值来激励其高管人员、技术骨干和董事,只要经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实施,因此具体操作起来方便、快捷。 1、股权激励是一种长期激励计划,主要影响员工将来的行为
2、使员工与企业业绩挂钩,提高员工忠诚度,限制员工跳槽
3、既可以采用现金支付,又可以采用股票相关方式支付
4、使员工与企业形成以产权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共负盈亏 使人力资本的回报形式从“管理权”向“剩余价值索取权”的转变实现经营者与股东利益的高度一致。 进行持股计划的目的与可行性研究;对企业
进行全面评估;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参与计划制定;确定股份
的配额和分配比例;明确持股的管理机构;解决实施计划的
资金的筹集问题;制定详细的计划实施程序;
准备审批资料,履行审批程序

❹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朱训青年教师教育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74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朱训青年教师教育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朱训青年教师教育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2年10月8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朱训青年教师教育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朱训青年教师教育奖励基金由中国地质大学原校长朱训先生捐资设立,用于奖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为发展地质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教师,激励广大青年教师教书育人、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努力建设地球科学领域世界一流大学。

第二条 朱训先生1930年5月出生,江苏阜宁人,新中国地矿事业的领导人,找矿哲学学科的创始人,为中国地质工作和地质教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他曾任地质矿产部部长、党组书记兼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主任,全国政协秘书长兼政协机关党组书记,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主任;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至十四届中央委员,第八届全国政协委员,第九届全国政协常委;曾先后兼任中国矿业联合会会长,中国地质学会理事长,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理事长,全国地学哲学委员会理事长,中国地质灾害研究会理事长,中国地质大学校长,欧美同学会副会长兼留苏分会会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际欧亚科学院院士,俄罗斯自然科学院荣誉院士,乌克兰国立矿业大学名誉教授,俄罗斯南俄理工大学名誉博士,俄罗斯总统勋章和乌克兰国家勋章获得者。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三条 本基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第四条 本基金为动本基金,每年评选一次,进行独立核算。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朱训青年教师教育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教育基金会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四章 奖励范围与评选条件

第六条 本基金奖励范围为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40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每年评选出5至10名,每人奖励6000元。

第七条 本基金评选条件为:

1.学校在编在岗青年教师并在教师岗工作满三年,爱国爱校,热爱地质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

2.主讲本科生课程,本年度教学质量评价为良好或优秀。

3.重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和教材建设,或指导学生开展课外学术活动、科技创新,并取得突出成绩。

4.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勇于创新、学术成果显著。

第八条 学校授予本基金获奖教师“朱训青年教师奖”荣誉称号。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本基金评选程序为:

1.个人申报,学院推荐。每年上半年发布评奖通知,符合条件的教师提出申请,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推荐并提交相应推荐材料。

2.组织评审。人事处汇总各学院推荐材料,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进行初审,基金管理委员会就初审材料组织评审。

3.结果公示。基金管理委员会就评审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以文件形式正式公布,并呈送朱训先生备案。

4.颁发奖励。每年校庆前,学校为获奖教师颁发“朱训青年教师奖”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其他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❺ 公司安全生产季度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下面提供一份关于矿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一份,希望能对你有些帮助。

一、奖励目的
1、确保完成兴业矿业及各所属企业2012年度总体经营目标。
2、强化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3、激励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提高全体员工主人翁意识,增强管理和技术团队的核心凝聚力。
二、奖励原则
1、公司利益与企业员工利益相结合,价值增值,利益分配。
2、注重工作质量,合理拉开差距,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三、奖励办法的制定
1、各企业成立以执行董事或总经理为组长的奖励方案考核小组,自行制定奖金分配方案和考核办法,报公司生产技术部、企管部、人力资源部及审计部等部门审核。
2、奖金分配方案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各工种的技术含量、难易程度、风险大小及工作条件优劣等因素,向贡献倾斜,向效益倾斜,向智力倾斜。
3、各企业奖金分配方案要分解到月份,并明确奖励方案考核小组责任,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渎职行为,总公司将不定期进行审计。
四、奖励方案说明
1、各企业提取的季度奖励指标须经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核通过。
2、各企业提取的季度奖励指标含在季度绩效工资考核指标之内。
3、一季度奖励指标提取要充分考虑春节放假、复工证件办理等影响生产的因素,一季度完不成的奖励指标可调节到二季度完成,但不能调节至三、四季度。
4、该奖励方案自2012年开始试行,季度验收考核后即计算奖励结果,一季度奖励结果在二季度兑现,其它季度奖励结果当季兑现。
5、该奖励方案适用于各企业领导班子、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行政后勤工作人员及选厂员工。
五、奖励标准
1、出矿任务
锡林、融冠、储源三企业季度出矿任务超1吨奖励2元,巨源、富生二企业:超1吨奖励3元。
2、掘进任务
完成季度掘进计划,超1米奖励50元,重点工程超1米奖励100元。
3、选矿任务
锡林、融冠、储源三企业季度选矿任务超1吨奖励3元,富生二企业季度选矿任务超1吨奖励5元。
4、成本费用
锡林、融冠、储源三企业采、选直接成本在下浮1%的基础上,节余奖励20%,巨源、富生二企业采、选直接成本在下浮2%的基础上,节余奖励20%。
5、季度回收率提高部分多创造的价值按以下比例进行奖励
锡林、融冠、储源6%;巨源、富生10%。
6、入选品位
锡林、融冠:锌品位每提高0.1%,奖励2万元;铁品位每提高1%,奖励2万元。
储源:钼品位每提高0.001%,奖励3万元。
巨源、富生:锌品位每提高0.1%,奖励2万元;铅品位每提高0.1%,奖励2万元。
五、其它
1、季度末对所属企业进行奖励核算时,经过公司许可调整的任务指标以调整后的数据为准。
2、除储源矿业公司外其它企业考核两种金属。

❻ 村民集资奖大学生奖励资金的管理制度谢谢!

我太破费.可是,每次她来看望我们,总会带一大堆好吃的,那都是她亲手种的新鲜蔬菜、水果.就是在她病重得不能走路时,还吩咐父亲早早种下我们爱吃的玉米、香瓜.还记得家门前满树鲜艳的西红柿,那是她为孙女准备的,她自己从来不吃.同学们,相信每个人都有一位深爱着你们的母亲,都有像老师一样的感受,那么,大声地说出来吧,说说母亲无微不至关爱你们的点点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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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为世界是个没有爱心的世界,当看到街上的乞丐在要饭时,许多人路过,却从不掏钱给乞丐,我真令乞丐感到伤心!回家之后我问父母,父母回答:“那些乞丐明明可以自己工作,却不去工作,专靠别人施舍过日子.大家都是因为让他养成自食其力的习惯,就不给他钱

❼ 请问谁有关于技术转移中心的管理制度、员工激励制度和用户管理制度文档么想参考参考,谢谢

给您提供一些(转载)参考资料: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上海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技术转移中心”或“中心”)的指导思想是:遵照新时期办院方针,面向国家需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利用全院研究机构的科研、技术和人才等资源,并通过加强与其它分院和转移中心的合作,推动研究所的科技、人才、信息等资源与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结合,促进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提升,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通过与社会各种资源的结合,借助产业孵化、院地合作等平台,组织、指导、促进中科院研究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积极推进科技成果与市场经济的对接,形成技术成果持续再生、开放流动和有效转化的技术转移新机制。
第二条 技术转移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
(二) 为研究所和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三) 促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
(四) 加强国际技术创新合作;
(五) 组织与协调集成项目。
第三条 技术转移中心的主要工作要求:
(一) 以市场需求、企业需求为工作目标;
(二) 按中介机构方式运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技术转移中心的有效运行机制和发展模式;
(三) 面向全院相关领域研究所,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优势和科技资源,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积累成功的经验;
(四) 加快培养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

第二章 中心组织架构

第四条 中科院上海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应借鉴国外科研机构和大学的技术转移办公室、国立技术转移中心、专业性管理咨询公司以及国内其它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有效可行的方式,探索适合国情与院所实际的新模式。中心按照不以赢利为根本目标、半官方办市场(中心与公司并存)、单元动态联合的中介机构方式运行。发挥群体优势,体现综合功能;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优势,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发挥示范和导向作用,注重突出技术、领域和区域特色。
由分院牵头成立技术转移中心理事会,下设上海中科国嘉技术转移有限公司,发掘现有机构的人力资源,经过调配、整合,组建中心综合办公室,并辅以知识产权部和数个专业部。
第五条 中心理事会:是中心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
第六条 技术转移中心设在中科院上海分院。
第七条 综合办公室:组织协调院地合作与共建分支机构,环境分析调研、政策研究,成果和技术鉴定、合同认定等。
第八条 知识产权部: 专利及新科技成果跟踪与分析、代理专利权申请;协助或受托代理专利权转让、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并协调相关事务。
第九条 专 业 部: 由中心或相关研究所的指定部门组成。开展技术营销,技术咨询、评估,商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项目推介等。
第十条 人员配置: 转移中心的工作由专职人员组成,并聘用若干名科技管理人员,以及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等。

第三章 中心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浙、闽、苏等上海周边地区的科技合作,以联盟化、制度化地组织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心将有选择地在这些地区建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中心分支机构的建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能得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并提供相应优惠政策;
(二) 同意中心章程和实施细则所明确的工作目标与任务,与中心保持一致;
(三)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
(四) 有专职的工作人员(中心派人员兼职并参加领导班子);
(五) 有运行经费(一般不低于20万元/每年);
(六) 有项目转移的配套资金和适量的风险投资能力。

分支机构实行企业会员制,由中心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建立独立法人的中心分支机构必须由中心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章 中心运作模式

第十二条 中心主要从两个方面来推进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实施工作,一方面是按照科学院对上海分院院地合作的重点地区浙江、上海、江苏、福建为切入点,与现有的共建科技园区、骨干企业结成技术转移的战略同盟,形成规模化的技术转移和应用;另一方面是运用市场行为的新机制,不受地域限制,根据立足上海,面向华东,辐射全国,瞄准国际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从规模总量和质的提升方面来发展与企业的技术转移。力图把握技术转移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要素,探索建立“组织、技术、资金”三个平台的技术转移运行模式。
第十三条 组织平台 为了推动技术转移的多样化、规模化发展,将探索建立产学研协作联盟的会员制。会员制是建立起一种研究所与企业及企业间的协同创新机制,与会员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深层次合作关系,其主要作用,一是利用研究所已有科技资源为企业解决共性技术难题,实现企业间的协同与若干技术的资源共享,相应提升整个相关企业群的技术水准;二是形成技术创新和转移的规模效应,避免企业低水平重复技术开发,降低企业使用先进技术的门槛和成本;三是帮助企业提高技术转移的吸收能力和应用水平,包括技术培训,使企业切实掌握高技术应用的能力。目前拟建立三种模式的会员制。
(一) 行业会员:主要围绕是行业的若干共性技术需求,建立行业技术转移联盟,例如,上海光电子科技产业发展基地。
(二) 区域会员:重点开展与重点区域的科研合作,以联盟化、制 度化地组织技术交流与合作,例如建立上海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分中心(现初步考虑建立:杭州、宁波、苏州、温州、宜兴分中心),以及在这些地区与科学院联合成立的科技园(杭州、金华)等。中心将重点以这些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进行合作,为地区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三) 企业会员:以研究所与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今后的重点仍是要加强与企业共建研究中心的工作,形成更多的与企业紧密合作的研发基地。
第十四条 技术平台 技术转移来源于研究所源源不断的技术支持,需要搭建以科学院技术、人才和社会资源为依托的技术平台,形成技术成果的持续再生、开放流动和有效转化。
(一) 技术项目资源:
A:储备全院众多具有创新意义和产业化前景的技术和项目。
B:联合上海科学院所属各研究所的科技成果。
C:联合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的信息资源(每年有几千项技术开发与转让的项目)。
(二) 科技人才资源:技术转移需要多学科协作人力资源的有力支持,科学院汇集了一批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学科和大批优秀科技人才,具有强大的科技创新能力,已形成了对企业技术转移的有效支撑。
(三) 国际合作资源:科学院与国外有关科研机构学术和技术交流频繁,中心将逐步与国外著名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合作,有助于掌握最新的高技术动态,也有助于国内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转化为国内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能力。
第十五条 资金平台 技术转移是一个技术与资本结合的过程。为此,必须按市场化的运作吸收社会资金,构建促进技术成长和创业的资金平台。该平台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
(一)投资公司:畅通社会资金和院所技术嫁接的渠道,形成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特殊模式,由院所提供创新成果,投资公司投入资金进行中试孵化,孵化成功后,将技术成果整体转让给企业。
(二)争取政府提供的各类资金,例如国家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上海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等,以帮助研究所和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加快产业化过程。
(三)地方政府提供的“种子资金”,现已有宁波、杭州、金华等地每年向科学院提供“种子资金”,中心将协助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将这批基金落实到当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过程中去。

第五章 项目管理及分配机制

第十六条 项目的来源 中心的项目来源主要分为三类,根据项目的不同来源渠道,实施不同的管理办法。
(一)由中心组织实施,经费直接来自于国家、地方政府、科学院、企业的项目称为一类项目;
(二)由理事单位提供信息、以中心出面协调组织并落实经费的项目称为二类项目;
(三)由中介方(社会团体及个人)提供信息,由中心出面组织协调的项目称为三类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方的责、权、利
中心在各理事会员单位设立专业部。各专业部接受中心的统筹管理,负责相关领域的业务工作并具体承接实施各项目或分项目任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一)由中心牵头组织实施的项目,中心有权据实提出并确立项目总体单位和其它参加单位。项目实施由总体单位和参加单位共同完成。中心应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组织、检查。其落实、计划、组织、协调责任由中心承担,具体的责、权、利应在与总体单位及各方所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中明确;
(二)总体单位是指完成项目任务指标50%以上或主要任务承担者的会员单位。总体单位的职责是:
1. 协助中心对项目实施管理、检查、验收;
2. 负责制定项目实施计划、节点安排,任务分工;
3. 按照《项目协议书》的要求,按时高质量地完成项目;
4. 协助、配合中心对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总体单位应对项目的进展承担责任,并拥有其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总体单位与各方的责、权、利应在分签的《项目协议书》中具体明确。
(三)参加单位是指参与项目研发和实施的所有单位,参加单位的职责是:
1. 接受中心和总体单位的指导和检查;
2. 按照计划要求,完成本单位所承担的项目任务;
3. 支持配合中心的其他工作。参加单位具体的责、权、利应在与总体单位所签的《项目协议书》中明确。

第十八条 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一) 项目的洽谈阶段:
1. 一类项目:中心为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技术专家针对需求单位的要求,与甲方(技术需求方)进行谈判,与此同时,中心据实确立技术攻关总体单位,并提出相关参加单位;
2. 二类项目:由理事单位提供信息并参加项目实施,且需要中心出面协调、组织的项目,中心要根据甲方的技术要求与提供信息的理事单位共同联合相关技术持有方进入洽谈阶段,同时确定总体单位,并由总体单位负责具体参加单位的项目运作。
3. 三类项目:由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并由中心组织协调的项目。中介方按办法规定比例提取中介费。

(二) 项目签约阶段:
因中心为整体组织牵头单位,具有一定的责任,但技术成果拥有者为完成项目的总体单位,故项目签约方为总体单位签字盖章生效。

(三) 项目的实施阶段:
1. 中心为整体组织的牵头单位,有责任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必要的抽查,按时向中心理事会通报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沟通上、下渠道,交流信息和经验。项目主要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向中心理事会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接受中心理事会和全体会员的检查、质询。
2. 中心出面协调、组织、汇集各会员单位的科技优势,进行攻关,具体管理方面由总体单位执行,并保证任务的完成。中心将不定期地询问、抽查项目实施情况,向理事会通报。
凡纳入中心的项目,各单位应对项目加强管理,确保该项目按计划完成。完成项目各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新颁布的《合同法》执行和管理,及时对技术合同进行认证和登记。中心将针对重点项目采取有效形式加以宣传,扩大影响,并视情况组织跨地区或全国范围的交流推广,使其产生更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六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经费管理原则:
项目经费按“谁签约,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由中心牵头并以中心名义组织实施的项目,其经费原则上由中心分配调拨。中心将秉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项目的内容和技术要求合理分配,面向全体理事单位和社会公开竞标,确立项目的实施单位,各实施单位要按“专款专用”原则进行支配管理。在财务制度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项目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项目主要负责人必须根据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条 中心对经费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有效合理。所有参与项目实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接受中心的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费的提取规定:
(一)由中心接题并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中心按不高于合同额的5%提取管理费(具体比例可根据项目的特殊性另行商定,下同)。
(二)由理事单位提供的项目信息,以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完成的项目, 中心按不高于合同额的3%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对中介人提取中介费的规定:
经中介实现的以中心出面组织签订的横向技术合同项目,合同款到达帐号后,可提取不高于到款额的5%或其他事前与中心商定数额的中介费发给中介人。中心鼓励院内外人士、团体及各方中介,积极与中心联络,推动我院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十三条 中心每年从管理费中提取不高于30%的费用作为奖励基金,以奖励对中心作出贡献的人员(包括全体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规定:
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贪污挪用等而被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追回并偿还全部不合理开支。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完成、中止等内容的规定:
对按预期目标完成了的项目,结余经费留归各参加项目实施单位,各参加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和支配权;对未按项目合同执行的项目,中心有权冻结项目经费支出,对确需调整计划的项目,在调整计划得到正式批准后解除经费冻结;项目因故中止,项目负责人须配合中心财务部门及时清理经费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的清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中心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中心要求各承担项目的会员单位,严格按照与技术需求方所签署的技术合同条款履约。中心及会员单位均以技术需求方的项目验收、认证为标准。
第二十七条 中心财务接受中科院上海分院、中心监事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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