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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税务管理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3-27 13:26:51

A. 如何处理保险与税法的关系,这些方法值得借鉴

美国富兰克林曾经说过:“除了死亡和税收以外,没有可以肯定的事。”只要我们在这个世界上生存一天,就没有办法避免税收。对于富人来说,需要承担的赋税压力更大,他们对税法的关心也应更多于普通人。
根据福布斯发布的《2015中国高净值人群寿险市场白皮书》,2015年底,中国私人可投资资产总额在114.5万亿元左右,而可投资资产1千万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规模超过110万人,这其中95%左右是可投资资产在1000万到1亿的群体。中国人越来越有钱,但根据调查统计,受访人群中已对资产做出妥善安排的仅占7%。
如果事前没有很好的财务安排,没有规划出足额的保险来应对,则公司资产和家庭财富越多所纳税的比例就越高,按照第十一条所附的《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计税率表》,资产达到1000万时税率可达到50%。最重要的是,在没有合理的财务安排、资产配置不均衡的情况下传承失误的可能性极大,在现实社会中因遗产继承而破产的事例大有人在。
台湾首富蔡万霖因突发心肌梗塞辞世,留下了46亿美元的遗产,若按台湾相关的法律需缴纳高达23亿美元的遗产税。但其家族最终只交了5亿新台币(相当于不到2千万美元)的遗产税,还不到应缴税额的1%。这是在台湾以寿险、信托为核心业务的蔡万霖家族爆出的令世人称奇的大手笔。
由此可见,借助保险这一工具科学的妥善处理财产税务问题,完全可以起到合理避税、延税的作用。具备税法与保险法律知识,能妥善处理二者关系,帮助客户科学的管理财富,是新一代合格寿险营销人的基本要求。
目前,中国市场能为客户做这样专业理财规划的保险人才比较稀缺,若你能先一步掌握多领域的相关法律知识,成为一名能通过科学的手段,合理为客户规划财富管理的新时代保险营销员,那么,你离成功还远吗?
专注于帮助保险人学习成长的天雁商学院本期邀请到游森然老师为大家开讲保险与税法之间的关系,为广大保险人注入寿险相关的法律知识。

B. 如何进行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财税处理,是企事业单位几乎每月都要做的分录,但笔者了解到实务中对此处理五花八门。对此,笔者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结合税务处理作一探讨。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

今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以下简称“新准则”)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新准则第七条规定: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这与原准则基本内容一致,养老保险费虽未单独列示,但也应包括在内。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科目,单位承担部分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为便于理解,现只列举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会计处理流程,住房公积金参照其处理。

(1)计提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社保(单位承担部分)时,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医疗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失业保险

(2)计提工资时,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发工资(代扣个人承担部分)时,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4)缴纳社保时,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医疗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失业保险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贷:银行存款

(5)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

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因此会计上的“五险一金”,应作为工资总额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法上规定的社保费和公积金既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属于福利费范围,应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

C. 公司车辆走保险,理赔方式影响财税处理,如何进行

你好,
须要分两种情况分析:
一是车辆维修发票开具给被保险人。
甲企业收到保险赔付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维修车辆后,收到维修企业开具给甲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借记“管理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收到保险公司的赔款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还有余额的,应按《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不必缴纳增值税。
二是车辆维修发票开具给保险公司。
甲企业收到保险赔付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维修车辆后,维修企业将发票开具给保险公司,甲企业借记“ 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如果实际支付的维修费小于保险赔付款,应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须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也不必缴纳增值税。
这里要给保险公司提个醒:保险公司可要求维修企业给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虽未明确规定,但不少省国税局已明确规定:如山东省国税局出台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规定:1、关于保险公司投保车辆维修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被保险人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指定维修厂修理的,保险公司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在《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四》(金融服务部分)规定: 一、关于保险公司投保车辆维修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被保险人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指定维修厂修理的,保险公司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但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直接向被保险人赔付现金的,要严格控管,原则上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希望可以帮到你。

D. 给员工缴纳的商业保险相关税务事项如何处理

给员工缴纳商业保险,不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应看成是给员工的福利待遇。这一待遇,实质上是员工的工薪待遇,因此企业在支付款项时,应记入应付职工薪酬并代扣代缴个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一xxx职工(代缴商业保险、代缴个税)
贷: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一代扣代缴职工个税一×××

E. 企业为职工缴纳保险费怎样进行财税处理

单位为职工购买保险的形式 目前,单位为职工购买的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养老保险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商业养老保险费。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向有关单位(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补充养老保险费,也就是企业年金;以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为商业养老保险费。单位向商业保险机构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等。 单位为职工购买保险的财务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范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的财务处理原则: 一是从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保险费 各类型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二是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保险费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三是从应付工资中列支的保险费 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 四是由职工本人负担的保险费 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新准则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应用指南,职工薪酬的范围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既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受益对象,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全部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会计处理上,按规定的提取额,借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单位为职工购买保险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指出: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还指出: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3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以上文件规定了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纳和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可以扣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可以再扣除。除此之外,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用,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规定,对单位用工效挂钩结余工资等,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金的,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0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从上述三个文件可以看出,除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外,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其他保险费用,一律要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单位代扣代缴。

F. 雇主责任险如何作税务处理

最近,有业内人士撰文认为,雇主责任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理由是,该保险虽然不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但是该险种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雇主责任险属于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现在此提出自己的观点,与各位同行讨论。 实践中,的确有很多财务人员、税务人员或税务中介服务人员不能准确判定雇主责任险的性质,误认为雇主责任险款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正确处理这一问题,首先应明确税法对不同类别的保险规定了不同的税收待遇;其次应对雇主责任险作出准确的定位,正确划分其所属保险类别,明确该险种属于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谁是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如此,雇主责任险能否在税前扣除的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税法对保险费用扣除的有关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企业为自己支付的财产保险费用准予扣除,而与企业经营收入无关的费用支出不得扣除。一般来说,企业如果为他人投保,即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而支付的保险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但是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以及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限额内)、补充养老保险(限额内)是和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可以税前扣除。 一、企业参加的财产险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是以企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或者分散其财产可能存在的损失,近似于增加了企业可能的经济利益,所以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应准予扣除。实践中,保险只是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而实际上,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由并不一定出现,即企业所投保的保险标的没有产生任何损失,但是对企业来说,其保险费支出是不能收回的,属于费用支出,应予以税前扣除。 二、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准予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国家要求劳动者个人在缴纳一定基本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企业也须相应地为其员工缴纳基本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的这部分费用支出的对象是本企业的员工,目的是保证员工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是企业取得收入的正常与必要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予以扣除,以鼓励企业更好地完成所承担的社会义务。 三、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限额内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另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四、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原则上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投保商业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限于以下两种,才准予税前扣除:一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如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二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正确界定雇主责任险的类别及被保险人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应当注意,此处的雇主是指用人单位(如企业),不要误解为企业的投资者。 一、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包括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由此可见,雇主责任险是以用人单位(雇主)对劳动者(雇员)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是责任保险的一种,显然应当属于财产保险范畴,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不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因而不属于人身保险,并且该险种不具有投资功能。实践中,雇主责任险是财产保险公司开办的保险业务,寿险公司一般不开展此业务。 二、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是企业而不是职工或投资者。 企业购买的雇主责任险以本企业作为被保险人,是为自己投保,为本企业支付保险费用。当保单所载明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代用人单位负担了应支付给受害职工的赔偿金,但不能就此认为职工就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即使企业没有办理该项保险,职工也可根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的规定向企业索取赔偿。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才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雇主责任险将负担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出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减少了企业自身的开支,降低了公司的经营风险。经济补偿由保险公司统一理赔,统一向合法权益受损的员工支付。企业支付雇主责任险保险费,是为自己支付保险费,并不是为投资者或企业职工支付保险费,不属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的情形。 企业为自己办理的雇主责任险可以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险范畴,企业为自己办理的雇主责任险,以本企业作为被保险人,其支付的雇主责任险保险费用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符合《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因此,企业为自己购买的雇主责任险,也应该准予税前扣除。

G. 公司税务非正常怎么处理

深圳公司什么原因导致进入非正常户:

1、税务逾期申报导致

2、税务逾期申报联系不上法人,联系不上地址的导致

3、地址进入异常名录,联系不上法人导致

解除非正常户是非常麻烦,简单的话补逾期申报跟管理员说明一下情况,当然你要遇上好说话的管理员。

麻烦的话法人到场说明情况,提供场所证明(租赁合同,场地使用证明,房产证等)近三个月的水电费。购销合同等。提供以上资料了还得看管理员表态。

不明白@me

H. 公司如何做税务处理

1、公司一般账户的进出账,与基本账户的进出款项的处理方式是一样的。一般账户除了不允许提现以外,与基本账户没有区别。
2、公司账户的款项进出,要划分收入性进账和往来性出入账。只有收入才纳税。往来款项不纳税。
3、只要依法核算收入和税金,不偷税漏税,就不怕税务局检查。
4、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有不开票收入,也要依法申报纳税。‍

I. 中国税务报:雇主责任险如何作税务处理

最近,有业内人士撰文认为,雇主责任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理由是,该保险虽然不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但是该险种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雇主责任险属于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现在此提出自己的观点,与各位同行讨论。
实践中,的确有很多财务人员、税务人员或税务中介服务人员不能准确判定雇主责任险的性质,误认为雇主责任险款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正确处理这一问题,首先应明确税法对不同类别的保险规定了不同的税收待遇;其次应对雇主责任险作出准确的定位,正确划分其所属保险类别,明确该险种属于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谁是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如此,雇主责任险能否在税前扣除的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税法对保险费用扣除的有关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企业为自己支付的财产保险费用准予扣除,而与企业经营收入无关的费用支出不得扣除。一般来说,企业如果为他人投保,即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而支付的保险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但是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以及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限额内)、补充养老保险(限额内)是和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可以税前扣除。
一、企业参加的财产险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是以企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或者分散其财产可能存在的损失,近似于增加了企业可能的经济利益,所以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应准予扣除。实践中,保险只是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而实际上,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由并不一定出现,即企业所投保的保险标的没有产生任何损失,但是对企业来说,其保险费支出是不能收回的,属于费用支出,应予以税前扣除。
二、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准予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国家要求劳动者个人在缴纳一定基本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企业也须相应地为其员工缴纳基本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的这部分费用支出的对象是本企业的员工,目的是保证员工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是企业取得收入的正常与必要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予以扣除,以鼓励企业更好地完成所承担的社会义务。
三、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限额内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另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四、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原则上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投保商业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限于以下两种,才准予税前扣除:一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如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二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正确界定雇主责任险的类别及被保险人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应当注意,此处的雇主是指用人单位(如企业),不要误解为企业的投资者。
一、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包括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由此可见,雇主责任险是以用人单位(雇主)对劳动者(雇员)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是责任保险的一种,显然应当属于财产保险范畴,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不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因而不属于人身保险,并且该险种不具有投资功能。实践中,雇主责任险是财产保险公司开办的保险业务,寿险公司一般不开展此业务。
二、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是企业而不是职工或投资者。
企业购买的雇主责任险以本企业作为被保险人,是为自己投保,为本企业支付保险费用。当保单所载明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代用人单位负担了应支付给受害职工的赔偿金,但不能就此认为职工就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即使企业没有办理该项保险,职工也可根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的规定向企业索取赔偿。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才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雇主责任险将负担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出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减少了企业自身的开支,降低了公司的经营风险。经济补偿由保险公司统一理赔,统一向合法权益受损的员工支付。企业支付雇主责任险保险费,是为自己支付保险费,并不是为投资者或企业职工支付保险费,不属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的情形。
企业为自己办理的雇主责任险可以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险范畴,企业为自己办理的雇主责任险,以本企业作为被保险人,其支付的雇主责任险保险费用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符合《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因此,企业为自己购买的雇主责任险,也应该准予税前扣除。

J. 我国税务管理现状及如何加强企业税务管理

谈到税务总难免与企业产生各种各样丝丝缕缕的联系,所以企业的税务管理在税务管理中的地位也显得尤为重要。企业税务管理是企业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缴纳税款,从而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税收成本最小化的经营管理活动。它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避税行为,不是违法的偷税,是国家税收政策所允许的。在国外,纳税人为有效减轻税收负担,都对税务管理加以研究,专门聘请税务顾问研究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各项规定,利用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之间竞争日趋激烈。因此,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显现出其重要意义。相比于欧美的发达国家,我国对于企业税务管理的意识相对有点薄弱,所以在企业税务管理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首当其冲的就是对税务管理整体意识的不足,尤其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起步的我国许多企业,企业管理长期由国家控制,企业税务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处于空白状态。这也导致了企业长期忽视税收问题,不注重税务管理。一方面是大多数企业认为税务事项简单,仅由财务会计人员兼办税务事宜,更无专门的税务组织;另一方面,有的企业认为纳税只是被动消极遵循税法,自己无所作为;而另一部分企业则无视税法尊严,肆意偷逃税。也有少部分企业已初步形成税务管理意识,但总体管理水平较低。这种现象无疑会影响税收的正常征收、加大税务风险同时也使得企业与税务部门的关系越来越紧张。其次,企业对税务管理的认识也不够全面,不能正确认识税收对于国家对于企业都有着重要作用。一味追求税收的减少,甚至出现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而分不清这些违法行为与税务筹划的区别。税收筹划是合法行为,它一般是政府默许甚至鼓励企业的行为,其不损害国家利益的特点是它与偷税漏税的最大区别。 而且许多企业忽视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过近十年的法制建设,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出现了差异,特别是在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以后,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距呈扩大趋势,财务会计不再融财务、税法要求于一身,而是遵循会计准则。税法也在力求独立,如税法第一次单独制定了资产的税务处理。很多企业财务人员,还没有意识到这种差异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他们受传统模式的影响,纯粹根据财务报表数据不作相关调整申报纳税,这就有可能多申报或少申报应纳税额。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企业的税务管理正在不断的加强与完善。我们绝对不应该只看到它消极或者消极的一面,而应该客观冷静的作出评价。既然税务管理如此重要,我们当然也不能忽视它的重要意义与作用。税务管理能够树立正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税法观念,最大限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我国的法律正在逐步走向完善,税法征管的力度也在不断的强化,企业加强企业管理的过程,其实就是税法的学习和运用的过程。随着税法的不断改进,法制观念的强化,民众及企业的纳税意识也会逐步走向提升。与此同时,由于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国家税收政策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税法的征收也有所不同。因此,企业必须要不断强化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制度,要求管理人员不仅要熟悉各类税收法规,还要熟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从而整体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效降低税收成本由于要实现国家管理的更加智能化,政府部门的花销正在逐年增加,税收也必须逐年的增加才能满足国家的支出。企业应当把税收当作经营中的一项不可忽视的一项内容,但是企业也应当最大限度的追求自身利润,因此企业必须加强税务管理,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有效地节税来为自己的企业争取到最大限度的税后利润。税收的实体成本,就是企业依法应该缴纳的各项税金。比如像一些大的实业发展总公司,经营的范围很广,涉及到方方面面,包括建筑施工、产品生产、钢材加工、服务等等许多不同行业的生产活动,不仅仅有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还有营业税的应税范围,无形当中,就增加了税收管理的复杂性。因此,通过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可以降低或者节约企业的税收实体成本,才可以避免税收处罚成本,有效地为企业争取更多的利润。 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企业内部产品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国家通过制定或修改税法及税收政策来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调节产业结构和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所以,税法必然会蕴涵一定的国家宏观调控意图,并通过税法中的有关具体规定体现出来。结果许多因素,如地区、行业、产品、财务核算方法、企业组织形式、投资方案和融资方法等都会影响到企业的税收负担。这就意味着,企业税负虽然是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但税负的轻重却是在企业做出有关经营决策时就已经决定的。因此,为了降低税收成本,企业仅仅注意在经营过程中避免额外税负是远远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在做出经营决策之前就必须综合考虑不同决策可能导致的税负上的不同。这就企业内部产品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经济的发展,税收制度改革的加快,要求企业必须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税法观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随着税法的不断完善和征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偷、逃税现象越来越少。企业应着眼于加强税务管理,减轻税收负担。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过程,实际就是税法的学习和运用过程,有助于提高纳税意识。同时,国家税收政策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有一定的差异,税法所允许的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企业加强税务管理,要求管理人员不仅要熟知各项税收法规,还要熟知《会计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从而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最后,要加强企业的税务管理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随着我国税收法制的健全、税收体系的完善,企业涉税事务越来越复杂,单凭企业会计人员兼任税务管理人员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税务管理的需要。企业内部应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建立起合理的岗位体系,并配备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高的管理人员,规模较大的企业应设置税务总监。企业的税务管理部门不但要做好涉税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还要建立稳定获得税收政策信息的渠道,认真研究国家宏观经济动向,动态掌握各项税收政策及变化,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统一筹划、统一管理,用国家政策更好地指导企业。这既符合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同时也使企业自身的税务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专业化,更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对企业的要求,也有利于加快企业的发展。 加强培训学习,提高人员业务素质我国的税收法规种类多、变化快,企业应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利用各种渠道,帮助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各项税收业务政策的学习,了解、更新和掌握税务新知识,使他们既知晓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又精通企业所在行业的税收政策法规,成为管理和控制税收风险的中坚。企业税务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很多环节都会涉及到税务问题,因此在加强对税务管理人员培训的同时,对高层和员工的培训也不容忽视。对企业专业办税人员的培训主要针对具体的业务和技巧,而对企业高层的培训应该着重灌输正确的纳税理念,使之破除以往把税收事宜看作只是财务部门工作的陈旧观念,树立全员参与、全员控制的新思维,积极理解支持税收成本管理工作。 夯实税务管理基础工作税务日常管理工作看似简单,却是整个税务管理工作的基础,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是企业获取纳税管理基础信息的来源。做好日常税务管理,可以使企业的各项涉税行为规范合法,避免罚款和滞纳金,以及大额补税给企业现金流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和损失。 进行合理有效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企业税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企业降本增效的重要手段。企业应充分发挥纳税筹划作用,力争使公司的各项涉税业务能做到未雨绸缪,确保公司的经营效益不受损失。 强化企业涉税风险管理,积极规避和防范税务风险企业涉税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任何企业都无法完全回避和消除。但是,风险并不可怕,风险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企业应该积极地应对和防范涉税风险,力求把涉税风险降到最低,或是从根本上预防涉税风险的发生。一方面规范企业涉税行为,防范税务风险。规范企业涉税行为是防范税务风险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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