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捐赠或公益支出是否可以抵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综上所述,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其他的捐赠不能税前扣除。
Ⅱ 接受基金会的捐赠是否有税收优惠
纳税人向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可按比例扣除。捐赠优惠分为企业捐赠和个人捐赠。其中,企业捐赠额在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为1.5%)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全额扣除,超过3%的部分需要作纳税调整。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Ⅲ 非公募基金会可以接受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捐赠吗
募集和捐赠是两回事情,募集是收了钱要还的,捐赠可没有还的义务的
Ⅳ 关于企业捐款问题
捐款在一定额度内,通过国家规定的相关机构进行捐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7条规定,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不得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上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规定,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90号)规定,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2000年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等几个通知中,规定企业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农村寄宿学校建设工程等捐赠,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筹划方案
1.捐赠现金与捐赠实物的纳税比较
例甲企业决定向乙企业捐赠价值为50000元的捐赠物,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捐赠方式,一是捐赠50000元人民币;另一方式是捐赠公允价值相当于50000元人民币的商品。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率33%,增值税率17%。捐赠现金方式的现金流出为50000+50000×33%=66500元;捐实物的现金流出为50000+50000×17%+(50000+8500)×33%=77805元。可见企业捐赠现金可减少现金流出。
2.先售商品后赠现金方式与直接捐商品的纳税比较
例甲企业决定向乙企业捐赠成本为9000元的商品,市场的公允价值为10000元,企业若采用直接捐赠商品的方式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10700
贷:库存商品 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700
此业务应交所得税为10700×33%=3531元,其现金流出量为10700+3531=14231元。
若先售商品后赠现金则会计分录为:
卖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0
贷:库存商品 9000 捐赠现金时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此项业务应交所得税(10000+1000)×33%=3630元。该企业的现金流出量为9000+10000+3630-11700=10930元。可见,捐赠企业在按等同于市场价值进行捐赠现金的条件下,仍然是捐赠实物现金流出量高。
3.捐赠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同捐赠方式的纳税比较
按增值税的规定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未超过其原值的可免收增值税。若有拆卸清理费,应先售后赠为好;若无拆卸清理费,虽对捐赠企业缴纳所得税无影响,但从受赠单位考虑,也应采用该方法。
例如:某甲企业将自己已使用过的机床一台捐赠给乙企业,原值60000元,已折旧10000元,按50000元捐赠,拆卸费2000元。采用先售后赠方式其会计分录为
(1)将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累计折旧 10000
贷:固定资产 60000
(2)支付清理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3)出售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50000
营业外支出 2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2000
(4)将现金捐赠给乙企业
借:营业外支出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此项活动应纳所得税为50000×33%=16500元,清理中发生的费用作为出售过程中的损失,可不记入纳税所得额;若直接捐赠机床,清理费用属捐赠中的营业外支出应记入纳税所得额,则应纳所得税为52000×33%=17160元。可见,采用先售后赠对企业有利。
4.捐赠无形资产不同捐赠方式的纳税比较
无形资产捐赠视同销售,需交营业税,其应交的营业税额记入营业外支出,在计算所得额前不能扣除,加大了应税所得额:而先出售无形资产再捐赠其相应的现金则不得抵扣的营业外支出中则不包含应交的营业税额,可减少应税所得额。因此对捐赠方是有利的。
从上述分析可见,捐赠企业将各种实物捐赠转化为先售实物后赠现金是有利的。
Ⅳ 基金会可以向关联单位捐款吗
不可以,这个视同销售需要交增值税
Ⅵ 基金会可以向民办非企业捐赠资金么
可以
有本关于基金会的书
基金会管理办法
地方基金会注册起码400万人民币左右吧。
企业捐赠的是企业的利润,所以捐赠的钱企业要补交营业税!!!
一般企业都不愿意捐赠的!
Ⅶ 公司捐款给基金会,慈善协会。但不是国家民政部门,这样能抵税吗
捐赠支出的扣除 1、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可全额扣除。 2、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红十字事业、福利性老年人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建筑工程、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损赠可全额扣除。 3、通过其他特定社会团体的公益救济捐赠。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列支捐赠支出前)的3%(金融保险业1。5%)扣除。 4、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社会文化宣传事业捐赠。按全年应纳所得额的10%扣除。 5、直接向受赠人捐赠,不可扣除。 公司捐款给基金会,慈善协会应该是属于第一种情况。可以全额扣除。
Ⅷ 企业捐赠可以享受减税政策吗
2011年7月1日起,全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我国的捐赠开始逐渐步入规范的操作流程。随着我国高收入人群的增多,也有越来越多的公民和企业参与到慈善捐赠的事业中来,但是在实际捐赠的过程中,有相当多的个人或企业对捐赠涉及的法律模糊不清,导致自身应得利益的受损或无意中触犯了法律。
因此,本文将就个人或企业参与慈善捐赠事业中经常遇到或忽略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使读者能够在投入捐赠事业中也切实维护自身的权益。
一、捐赠者
(一)捐赠之后应索取相应票据
2011年7月1日新实施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四)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通过对上述条文的解读,不难得出以下两点结论:
1、个人或企业进行慈善捐赠,应当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其他公益性组织捐赠。如果向这些部门以外的慈善机构捐款,则不能得到相对应的捐赠票据。
2、个人或企业向上述所列的这些部门或机构捐款的,有权利获得对应的发票,上述组织或机构不得推脱。
捐赠凭据作为证明个人或企业有捐赠行为和确定捐赠数额的最重要依据,凭此依据,无论是捐赠的个人或是企业,都能在法定的范围内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因此捐赠者应当予以充分重视。通过向指定的慈善机构捐款后及时索取捐赠票据,来保障自身的权益。
(二)捐赠部分可退、减、免所得税
在生活中,由于公众对法律不甚了解,人们往往捐了款,还为这部分捐款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了无谓的支出。其实,法律有明文规定,个人在进行捐款后,可以申请对于捐款金额部分免除或者退回个人所得税,这一点往往被广大群众所忽略。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款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综上来看,个人在捐款并索取相应的捐款票据凭证之后,可以申请要求办理退税或免税手续。
另一方面,企业与个人相同,在捐款后,也可以得到相应的退税、减税、免税。但是由于企业一般有专人负责账目的管理,因此相对于个人来说,企业较少存在捐赠后遗漏申请退税、减税的情形。
(三)捐赠款退、减、免所得税限额
1、个人捐赠免所得税部分限额——30%
在前面提到的捐款可退税,并不是指捐款的全部数额都能够退税,而是有一定的限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个人捐赠的数额小于应纳税所得额的30%,则这部分捐款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如果捐赠的钱款数额超过了应纳税所得额的30%,超过的部分仍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来说,若张先生个人月收入为6000元,新的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3500=2500元,据此可以得出免税部分的捐款数额为2500×30%=750元。如果张先生该月捐款少于750元,则他可以申请对捐款部分免税;如果张先生的捐款超过750元,则超过的部分仍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张先生只能够申请减免750元所对应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一般情况下的个人捐赠,适用前面所说到的30%的免税限额。但是对于个人向特殊的机构捐赠的,可以不受30%的限制,而是对于全部的捐赠实行全额免税。这些捐赠包括:
向老年活动机构、教育事业的捐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
对于向上述机构进行捐赠的,无论捐赠的数额是否超过了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0%,都可以全额免收个人所得税。就拿前面提到的例子来说,如果张先生的捐款是向上述特殊机构捐赠的,那么即使张先生捐赠超过750元,超过部分的捐赠仍然可以享受免税的待遇。
2、企业捐赠免所得税部分限额——12%
企业捐赠钱款,同样也受到捐赠数额部分免税的限制,只是在税率与计算方式上与个人捐赠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年度利润,即企业在一年度中总的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及其他各项税费、折旧后的资产余额。若企业捐赠的数额小于年度利润总额的12%,则捐赠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可免交这部分捐赠额25%的企业所得税。若企业捐赠数额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则超过部分仍然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照20%缴纳。
举例来说,一企业年利润为1000万,则该企业若捐款少于120万,则可以免交这120万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若该企业捐款超过120万,则超过的部分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则超过的部分按照20%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相较于个人向特殊机构捐赠可享受全额免征所得税的情况,企业在这方面并不享有如此待遇。即便企业向特殊的机构捐赠,仍然会受到年度总利润12%的限制。对于企业来说,并不存在捐赠全额免所得税的情形。
(四)捐物只可免所得税,不免增值税、营业税等经营类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本文之前提到的退、减、免税,只是针对个人或者企业在捐赠之后可以免除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若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捐赠物品的,所捐赠的物品视作为一般销售的物品,在计算增值税或营业税时,这部分物品仍然需要按照对应税率计算增值税或营业税,并不能因为捐赠而像所得税那般进行减免。
(五)申请退、减、免所得税手续
1、个人捐赠申请退、减、免个人所得税手续
个人在捐赠后申请退、减、免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方法:
第一,个人在取得捐款票据后,直接将捐款票据交给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有义务在计算捐款人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法律规定扣除相应的捐款金额,并且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在下一次工资、奖金中扣除,或者直接将捐款对应的免税金额退给捐赠人。
第二,若个人不向单位申请退、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也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减免税申请表》,并递交证明捐赠的捐赠凭据,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后,会在个人下一次工资、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中扣除,或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应退税额退还给捐赠人。
2、企业捐赠申请退、减、免企业所得税手续
由于企业需要进行审计,因此并不需要像个人对所在单位或税务机关进行退、减、免税的申请。
企业在捐赠并取得相应的捐赠凭据后,在每期账目制作中,在当期的“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全额列明相关的捐赠明细,做相关的账务处理。税务机关会在对企业的审核过程中将捐赠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扣除计算。
二、受捐赠者
(一)受捐赠者的主体资格
1、个人接受捐赠
个人作为接受捐赠的主体,或者以个人的名义成立慈善组织,需要经过当地的慈善管理部门或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审批,一般来说,上述管理部门隶属于民政部门的下属机构。经过审批后,个人接受捐赠,是最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不存在法律风险。
若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法律并没有禁止个人接受捐赠,也没有相应法律、法规对这一情况进行规制,因此个人未经审批接受捐赠的行为处于法律的空白地带。在这样的情形下,一般可以认为这是接受捐赠者接受不特定群体的赠与,从赠与合同的角度来看,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样未经过审批的公开募集资金,若资金量较小,则存在的法律风险非常轻微;但若以虚构事实、许诺回报等方式吸纳他人捐赠的,且涉及金额过大的话,则很有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导致经济犯罪。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得出,一般来说,个人接受捐款可以通过赠与合同的方式进行。但接受捐赠的个人不得虚构接受捐款的理由,此外,也不得以许诺回报等方式引诱他人进行捐赠,否则,极有可能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企业接受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有资格接受捐赠的单位或者团体为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除上述两者之外,其他企业或者单位虽也有权接受捐赠,但是在接受捐赠之后,应当将接受到的钱款或者物品全额计入企业或者单位的收入。因此,从实质意义上来说,这并不能够作为企业或单位接受到的捐赠,而是视作为企业或单位的收入部分。
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有明确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八)接受捐赠收入。
(二)接受捐赠后再交易也需交税
无论是个人或企业,在接受捐赠后,如果将接受的捐赠物进一步出售或转让的,个人或企业需要对出售或转让所得的收入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如果涉及到经营行为的,还需要缴纳对应的增值税或营业税。
另外,如果个人或企业需要将接受到的捐赠物再另行出售或转让,则需要缴纳较高的所得税以及增值税或营业税。这是因为,个人或企业在接受捐赠时,所收到的物品是不存在成本的,所以,在计算相应税额的时候,没有成本进行抵充。若个人或企业需要将收到的捐赠物再行出售或转让的,需要考量在后手转让时的高额税收。
随着公民慈善意识的提升和经济收入的增加,参与到慈善事业中的群众数量每年呈上升趋势,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困难群体获得了经济帮助。这对于整个社会是具有积极促进作用的。
无论是捐赠者还是接受捐赠者,都需要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将有利于我国捐赠事业健康发展,使得该项有意义的社会事业长久发展。
Ⅸ 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的认定条件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所得款将捐给贫困人民。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 第五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 则明确规定了该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Ⅹ 成立基金会可以用捐赠资金作为注册资金吗
可以 有本关于基金会的书 基金会管理办法
地方基金会注册起码400万人民币左右吧。
企业捐赠的是企业的利润,所以捐赠的钱企业要补交营业税!!!
一般企业都不愿意捐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