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住房公基金的具体使用规则是什么
谁缴存,谁享受!
一般贷款额度是缴存的10-20倍之间!
㈡ 企业是否必须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有什么规定
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必须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㈢ 单位给职工办理住房公基金是不是国家法定的吗
一般机关事业单位都有公积金,但企业就很难说了,因为企业不同,效益也不同,给职工办理公积金,不但职工个人要交费,最主要的是企业也要交纳一部分费用,这其中有打入职工个人账户的,也有企业交纳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所以,企业职工多,交费也多,所以,企业就有可能不想给职工办理公积金。国家也没有强制性要求。公积金只对单位不对个人。
㈣ 国家如何规定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的定义: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补贴额:
职工的住房补贴额: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料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双职工家庭所在的双方单位合理负担。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职工工龄住房补贴额原则上要低于《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的工龄折扣额。
三、住房公积金补贴的主要来源:
住房补贴的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拔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其中还须留足20%至30%的房屋维修基金等);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两部分缴存比例现均为职工个人工资的8%。
五、住房公积金发放的原则:
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职工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六、住房公积金发放的对象:
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七、住房公积金发放的基本形式: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对申请禽一次性补贴的职工应当有工作所限的规定,原则上为25年。未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内抵扣。工作未满25年调离本单位的职工,其借支的住房补贴余额由调入单位或本人在调离时一次归还。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月发放基本补贴。
㈤ 住房基金的相关法规
《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
京政发[1992]35号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依照本办法建立单位住房基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建立政府住房基金。
第三条 住房基金是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以及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建立住房基金,应在理顺国家、单位用于住房的各种资金渠道的基础上,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逐步使住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
第四条 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提取的自管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房)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二、出租自管公房的收入。三、原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和发给职工房租补贴的资金。四、出售自管公房的收入。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从企业留利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住房资金。六、职工出售以准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其房价中应由单位收回的高于届时准成本价的部分。七、从政府住房基金取得的补助资金和借款,以及向个人筹集的建房款。八、单位资助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中按财政部门规定列入成本或预算的部分。九、从其它渠道筹集的用于住房建设、维修资金或国家和上级部门拨给的住房资金。
第五条 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
一、出租自管公房的维修和管理费用。二、对职工购买住宅楼房后公共维修基金的资助及电梯、高压水泵的更新、维护、运营费用。三、单位资助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四、购、建住房资金。五、资助职工参加住宅合作社或危旧房改造的资金。六、按规定发给职工的房租补贴。七、其它住房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政府住房基金的来源:
一、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
二、地方财政用于本地区政府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补贴资金(含高层住宅的电梯、高压水泵的维护、运营、更新费用)。
三、从住房建设项目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提取的住房房产税。
四、政府房管部门出租直管公房的收入。
五、政府房管部门出售直管公房的收入。
六、公房租金标准提高到一定水平后,财政部门对单位自管公房租金收入中按一定比例集中统筹的部分。
七、政府筹集的危旧房改造周转资金。
八、职工出售以准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其房价中应由政府房管部门收回的高于届时准成本价的部分。
九、从其它渠道筹集的危旧房改造周转资金。
十、住房基金增值的资金。
第七条 政府住房基金的使用:
一、市或区、县政府安排的住房基本建设投资。
二、政府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维修和管理费用。
三、危旧房改造的启动周转资金。
四、对职工购买住宅楼房后公共维修基金的资助。
五、政府房管部门管理的高层住宅电梯、高压水泵的维护、运营、更新费用。
六、其它住房方面支出。
第八条 住房基金由建立基金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划转。政府住房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单位住房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专户存储,所有要不变,专项使用。
第九条 住房基金在存储期间,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条 单位用住房基金购、建住房,仍应按照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审批程序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单位使用住房基金要以收定支。不得用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应上缴的税利、经费拨款等作为住房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 单位划转作为住房基金的各项资金,应在划转前本着不重复计征的原则按原资金渠道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第十三条 单位应按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住房基金收支情况报表,经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单位出租自管公房向承租人收取的租赁保证金,列入本单位住房基金,本金归承租人所有,解除租赁合同时退还承租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㈥ 住房公积金国家有什么规定吗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强制性的措施,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对于住房公积金,国家要求企业,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确定缴费比例。想要更详细的解答,就到今日英才理财网校。
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条例,也是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保障职工个人权利的一项条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7)国家职工房基金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㈧ 国家商品房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办法有哪些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将会遵循五个原则,即“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 住房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http://ke..com/view/310397.htm
㈨ 关于住房公积金国家规定是否强制缴纳的问题
公积金并不是可缴可不缴的,而是法律规定必须为员工缴纳的。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20条,这些条文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公积金账户、每月汇缴公积金等事项上,都是“应当办理”;因此,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
(9)国家职工房基金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1丶记者从海南省政协六届一次会议获悉,民进海南省委提交《关于海南省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政策强制实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2丶截至2012年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为65.2万人,全省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为82%,与全国81.62%的平均水平基本持平,未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主要是中小企业及部分劳动工、合同工及派遣工。
3丶《建议》指出,部分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到位,企业效益最大化性质影响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纳的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进一步实施住房公积金列入工资,必定会增加企业产品中的工资成本,从而影响企业竞争力和利润所得。并且部分中小型企业规模小,人员流动性,职工工资标准不稳定,这就从客观上造成了公积金制度在中小企业职工中建立与推行难。法律支撑体系薄弱,强制力不足。
4丶《建议》认为,在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况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只要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开户缴存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需要以单位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前提。
5丶即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提出申请,如果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的,由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将强制执行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专户。待职工以个人名义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之后,方可向管理局提出申请,将强制执行而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6丶建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有助于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一是与社保、工商、税务、工会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构建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共享企业基本信息,多方位监控企业最新动态,提高公积金信息化管理水平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