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1(China Internet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缩写为CIDF)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2015年9月22日,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在美国西雅图与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基础上结成合作伙伴。
2.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有一个专项基金叫“普惠养老”吗网站上查不到
专项基金里没有叫“普惠养老”。“普惠养老”不存的,可以去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官网下面的“基金会——专项基金”查看。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英文名:CHINA AGEING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CADF”)是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办领导下的为全国老年人服务的民间慈善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它的前身是中国老年基金会,成立于1986年5月。
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争取海内外关心中国老龄事业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帮助,协助政府积极推进中国老年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老年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强同国际老龄组织、友好机构及人士的联系,促进相互间的合作与交流。业务主管单位为民政部,委托中国老龄协会代管,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3. 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可能对世界经济有什么影响
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 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1] (China Internet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缩写为CIDF)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管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2015年8月3日,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在北京正式挂牌,这是中国、同时也是全球范围内第一家互联网领域公募基金会。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募集资金、专项资助,支持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国际交流与合作、专业培训。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向海内外广泛募集资金,用于积极推进网络建设,让互联网发展成果惠及13亿中国人民。让互联网发展成果惠及13亿中国人民’是基金会的宗旨,也是基金会成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于2001年5月25日,由国内从事互联网行业的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设备制造商、系统集成商以及科研、教育机构等70多家互联网从业者共同发起成立,是由中国互联网行业及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中国互联网协会现任理事长为原中国工程院副院长邬贺铨院士,现有会员400多个,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址设在北京市。 团结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与政府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相关政策与法规的实施,提高互联网应用水平,普及互联网知识,积极参与国际互联网领域的合作、交流,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 两个不同的组织,都与互联网有关系
4. 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
2017年1月22日,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在京成立,并与有关企业和金融机构达成多项战略合作协议。[1]
在基金成立仪式上,还进行了多项战略合作签约。其中,与中国工商银行、中信国安、中邮保险、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6家战略出资企业签署合伙协议,基金首期300亿元资金募集认缴到位。[1]
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国家网信办和财政部共同发起,基金规划总规模1000亿元人民币。设立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具体实践,是推动实施网络强国战略的有力举措。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将秉持“专注专业、引导引领、扶优扶强、共享共赢”投资理念,坚持国家战略导向、市场化运营、专业化管理,聚焦互联网重点领域,通过市场化方式支持互联网创新发展,为优秀互联网企业助力,为网络强国战略服务,推动互联网更好造福国家和人民。[1]
此外,基金与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3家金融机构签署投贷联动协议,为基金所投企业提供银行授信、金融服务等一揽子支持举措,授信总额达1500亿元人民币。[1]
5. 中国网络诚信大会
“中国网络诚信大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导,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网联”)、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联合主办,人民网、人民视频承办,旨在进一步凸显网络诚信理念,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大力营造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的网络环境[1]。
6.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中国青基会”,英文译名为“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CY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使命是,通过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
本基金会倡导“社会责任、创造进取、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价值观。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800 万元,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5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资助、服务和救灾援助项目;
(二)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三)支持并组织实施青少年研究和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研究;
(四)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五)开展与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二)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尊重理事会的多元文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及人选方案,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上届理事会提出;
(三)理事会换届改选时所改选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四)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四)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五)理事应当遵守《中国青基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六)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七)理事应当出席每年3至5次、每次3至6小时的理事会或专业小组会议,并为议题准备专业性意见和提出与政策相关的建议议题;
(八)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
(九)理事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应当支持秘书长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不干预秘书处行政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十一)理事有责任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十二)理事应当参与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中国青基会章程,决定本基金会的使命、战略和目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决定本基金会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
(四)确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监督并适度控制财务执行过程,选择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五)制订本基金会政策,包括会计政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项目等的管理政策,确保有效的决策以及体现在决策过程中的效率、程序、创造价值和纠错能力;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的任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给予秘书长工作支持并评估其绩效;
(九)保证本基金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
(十)发展良好的公共关系,建立持续稳定的资源网络,保证本基金会有足够的资源实现战略目标和财务目标;
(十一)提高本基金会的公众地位,批准信息披露计划,宣传成就,扩大本基金会在国内外的影响;
(十二)总结评估理事会工作,提高组织的有效性;
(十三)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对不属于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会议及其他通讯工具举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驻会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和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理事可通过授权委托或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机构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长期。
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或本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本基金会为理事和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理事和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秘书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长提名。驻会副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在社会和经济领域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秘书长应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业界公认的非营利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担任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并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理事会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因超越职权、失职,致使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遭受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承担个人责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制订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
(三)督促理事善尽职守;
(四)检查理事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与理事和秘书处进行双向沟通;
(六)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或授权签署有关文件;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驻会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立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的设立与调整由理事长提议,理事会会议决定。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向理事会负责,没有决策权。
(一)理事会设立执行小组。执行小组设召集人1名,由驻会副理事长兼任。执行小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包括筹备理事会会议,确定会议程序和议题;编制并执行理事会工作预算;落实新理事的聘请工作;组织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工作;执行其他由理事会确定的任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小组经理事长同意,可处理紧急事务,并在理事会会议上做出报告。
(二)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小组。各专业小组分别设召集人1—2名,由副理事长或理事兼任。专业小组作为理事会的内部分工组织,负责对某些专门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议案,作为理事会决策的依据。
(三)理事会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需要时可吸收非理事专家和本基金会高级管理人员参加。
第三十条 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名誉职务。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根据需要,秘书处可设兼职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执行理事会制订的所有政策,担负并完成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制订业务发展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交理事会决定;
(三)遵从以理事会确定的主要客户为服务人群,建立、发展与支持客户互动、持续的合作关系;
(四)促进本基金会财务目标的实现,保证捐款收入和资助支出正常,保证经费支出和经费结构合理;
(五)根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作的原则,具体承担资产管理的责任,实现资产运行安全并保值增值;
(六)推荐和领导一支有社会责任和有效能的秘书处管理团队,对不胜任者提出调整职务或岗位的意见和建议;
(七)挑选有热情和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合理任用,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以使人力资源满足工作需求并得到发展;
(八)凝聚本基金会文化,倡导和培育职业精神;
(九)负责与理事沟通,与理事长、副理事长配合,实现信息共享,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支持;
(十)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为实施战略计划所采取的长期行动的进展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义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业务活动成本;
(二)管理费用;
(三)筹资费用;
(四)资产保值、增值;
(五)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需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
(二) 预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募捐;
(三) 在境外的募捐;
(四) 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它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金额高于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
(三)年度投资计划外的金额高于2000万元的非常规类即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投资。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本人或本基金会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于3月31日前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布事宜。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使命;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使命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使命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28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 千亿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成立 国家队资本要翻谁的牌子
淡马锡投资领域
淡马锡应该是国有资本市场化操作的典范,从股东投资回报率来说,对国有资本起到保值增值的作用。从投资的行业来说也通过产业投资,参股、控股的方式介入到对国民经济中有很高影响力的金融、交通,通信、能源等行业。这应该是“新加坡式的国有经济”。
作为政府型投资,淡马锡无疑是成功的案例,证明国有资本在完善的公司体系之下,能够保障效率和利润。而且时至今日,淡马锡也是非常国际化的投资机构,投资的公司中新加坡本土企业的比例是29%,其余为亚洲其他国家及北美等地的企业。
但是淡马锡的成立也有其背景原因,上世纪70、80年代,新加坡发展大型工业项目需要大量资金,而当时新加坡经济基础薄弱,私人资本积累不足资金能力有限,许多工业项目需要借助国有资本。
然而中国的互联网发展史同资本是联系在一起的,从1996年张朝阳手持罗伯特教授的风险资金回国创建爱特信公司开始,中国互联网公司的发展就得到了资本的大力支持。
BAT中,网络在上市前得到过美国投资基金德丰杰的多轮融资,阿里早期接受过雅虎和软银的投资、腾讯早期接受IDG和盈科数码的风险投资等等。
中国的互联网发展史就是中国资本投资的成长史,现阶段投资人最常说的一句话是找不到风口,不知道投什么,很少听到说找不到资金。
所以国家型投资基金在这个时间点进入互联网领域,很清楚自己要做的了吗?
哪些行业既是互联网、又符合国家战略
上中学的时候政治书有这样一段表述,国有资本要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主要表现在对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
过去这些关键领域包括银行、铁路、电力等,现在应该会包括互联网或者说是互联网的一部分细分领域,比如说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等。
就拿智慧城市来说,这种结合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相关技术,通过城市运行的相关数据结合算法的方式来“管理”城市。
比如说通过交通摄像头对城市道路运行情况进行数据采集,对数据进行分析、交换,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等对数据进行分析,再通过相应的结果进行公共资源的调配。
当互联网相关技术成为城市大脑的支撑,而国家队并没有参与到其中,这是不是很心塞,说好的中国特色呢,说好的国家安全呢。
如果互联网离水电煤这样的基础设施更进一步,就表示它离进入国家队爸爸的管理半径就越近一步。
再者说,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还需要一些基础学科的发展作为技术支撑。比如说类脑研究等基础理论和技术研究,这些耗时费钱的研究,更需要国家队资金的参与。
中网投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中网投投资的公司要符合国家战略,要代表本行业领先科技成果和发展趋势。
哪些行业符合国家战略?看看被《“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点到名字的新趋势,现代农业、智慧能源、普惠金融、益民服务、高效物流、电子商务、便捷交通、人工智能等。
比如构建促进基于云计算的业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推进公有云和行业云平台建设;构建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数据开放平台,构建以遥感、通信、导航卫星为核心的国家空间基础设施,推进三网融合,构建工业机器人产业体系……
看看中网投发布会上来的各部委: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等国家有关部委。有这么多国家部委的保驾护航,中网投比淡马锡控股能够调动更多国家资源的支持。
很多分析认为,淡马锡的成功,在于成功构建了完善的公司体系,保障了国有资本的效率和利润。那中网投会有哪些创新,很显然作为“上面有人”的投资基金,一些机构性投资基金不好意思不带中网投一块玩,所以资本充裕、能撬动资源的中网投能够给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带来的变化,不论积极消极,都值得持续观察。
8. 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会是干什么的,会对什么人有影响。
1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北京召开发布会,宣布总规模达1000亿元人民币的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在北京成立。该投资基金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国家网信办和财政部共同发起,聚焦互联网重点领域,旨在通过市场化方式支援互联网创新发展,为优秀互联网企业助力,为网络强国战略服务。
对此,有市场人士表示,伴随着大盘自2016年11月30日以来的回调,中小创板块出现超跌,创业板指、中小板指期间累计跌幅分别达12.94%、9.49%,而昆仑万维、东方财富、恺英网络等多只中小创互联网龙头股同期累计跌幅均在20%以上。在行业整体景气度向上,高成长性的背景下,互联网板块存在技术性反弹诉求。而国家队领投的千亿元规模互联网投资基金的成立,短期将成为互联网板块的重大利好。
9. 中国基金会网和基金会中心网(cfc)那个是官方网站那个的信息更可靠
基金会中心网靠谱点
10. 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怎么样
自去年与互联网擦出火花,货币基金的价值似乎一夜之间被挖掘出来,各类产品类型纷繁复杂。而面对这各式各样的宝产品,大家该如何区分及购买?目前市场上的互联网基金具体可以分为五类。
首先是类似余额宝这类的多功能账户,集支付、收益、资金周转于一身。它挂钩的产品是属于天弘基金的货基,除了投资理财获得收益,也能随时转出用于消费支付。类似的还有苏宁的零钱宝。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其快速赎回是到个人支付账户--支付宝,而不是直接赎回到银行卡,所以相对来说,安全性有所降低。
第二类就是类似微信理财通,账户本身没有没消费等功能,但是属于知名互联网公司搭配知名基金公司,进行推广销售。以腾讯理财通为例,直接接入以华夏基金为代表的一线品牌基金公司,首发宣传7日年化收益率为7.394%。
但是优顾理财提醒大家,一般互联网公司宣传会比较用力,往往忽视很多。比如经常宣传看到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根据最近7天的收益情况,折算成年化收益率的。如果货基在某一天集中兑现,当天的万份收益就会畸高,指标虚高现象不容忽视。所以大家在区分这类产品时除了看七日年化收益率的同时,就重点关注日每万份收益及长期的业绩稳定性。
第三类就是属于基金公司直销,比如汇添富的现金宝,华夏的活期通等。这种基金公司直销和互联网公司代销的产品本质无区别,其原始收益率上并无差异。不过有些直销的货币基金,虽也承诺T+0赎回,但必须等到当天收市清算后资金方能到账。
第四类是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的产品,如天天基金网的活期宝,同花顺的收益宝等,一般这种是属于一个资金账户,对应的基金有多个,投资者可以选择不同的货币基金,比较灵活。但缺点是赎回到账速度可能比不上知名的互联网公司以及基金直销的产品。
第五类属于银行的产品,功能上更像一个网络的虚拟基本账户。比如平安银行的平安盈、广发银行的智能金等。平安盈除支持南方现金增利A之外,还支持购买其他理财产品。另外这种银行的T+0产品的年化收益提升至4.5%左右,除了在银行网点销售外,还能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方式购买。缺点是银行推荐的基金收益率不如其他渠道挂钩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