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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维修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1-03-26 14:14:06

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折叠编辑本段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⑵ 房屋维修基金归哪个部门管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⑶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员工为事业编制,不算公务员。

⑷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交交到那里

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4)贵阳市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扩展阅读: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设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金账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账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⑸ 急!!贵阳市公共维修基金缴交。

规定:第七十九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
西安市维修资金的缴纳标准如下: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
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
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
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
2、房改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
(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收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3、拆迁安置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
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
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
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90元/平方米。

⑹ 能问一下住建局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属于哪个部门管理啊

住建局下属的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在建设大厦,和物业管理处在一起。

⑺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内设机构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内设10个职能处(室),其名称和主要职责如下:
1、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1)、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及日常事务,保证局机关工作正常运行。承办局党委的日常工作;
(2)、组织安排局相关会议,组织编制全年工作计划,起草工作总结,检查工作目标进度和完成情况,督办局领导的批示和指示;
(3)、负责局日常文书处理,组织局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以局党委、局名义发出的文件;
(4)、负责机密文电、信件的处理及传递工作,负责局文书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及使用工作,负责保密工作;
(5)、组织办理各级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6)、组织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重大信访的督办工作;
(7)、负责局机关总务(后勤)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8)、承办各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人事处
(1)、负责人事管理、干部培训、劳动工资的社会保障工作;
(2)、负责承办科级干部任用和科级后备干部的考察及全系统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工作;
(3)、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4)、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考试、资格证书年审工作;
(5)、负责协助搞好职业技能鉴定、岗位培训工作;
(6)、负责承办伤残人员等级评定的有关事宜;
(7)、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
(8)、负责干部职工编制、人事劳资报表工作;
(9)、完成上级部门及局领导交办的工作。
3、财务审计处
(1)、负责局机关财务核算工作;
(2)、负责局系统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监督、指导、检查工作;
(3)、负责局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4)、负责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依法对局属各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审计;
(5)、负责局系统房屋维修基金的财务管理,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财务进行指导;
(6)、负责局系统发票票据的管理。
4、政策法规处
(1)、宣传和贯彻执行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2)、开展制定法规调研工作,组织起草房地产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核查拆迁裁决书;
(4)、核查房屋权属证书注销决定书;
(5)、负责法规培训和考核;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5、房地产管理处
(1)、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服务和指导;
(2)、负责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延期、变更手续;
(3)、负责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查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变更手续;
(4)、负责房屋拆迁代办单位资质审查及信誉等级评定工作;
(5)、负责协调房屋拆迁中各年房屋成本价、补助标准的测算工作;
(6)、负责对贵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初审、房地产经纪人的注册审查,协助省建设厅开展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年审工作,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
(7)、负责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审查、公示工作。
6、物业管理处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贵阳市物业管理工作;
(2)、负责审核颁发贵阳市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负责贵阳市物业管理企业的业绩考评,负责贵阳市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的考评验收工作;
(3)、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4)、负责商品房预(销)售时物业管理方案落实的核准,监督管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5)、负责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
(6)、负责协调物业管理纠纷,办理涉及物业管理来信来访;
(7)、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7、房屋租赁管理处
(1)、负责指导、监督我市直管公房的资产管理和经营管理工作;
(2)、指导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工作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3)、指导、监督我市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4)、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管理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5)、负责直管公房安全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房屋维护修缮管理工作和技术指导工作;
(7)、负责房屋维修安全管理和白蚁防治及房地产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8、技术信息处
(1)、负责贵阳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负责局综合大楼局域网及房地产信息网站的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3)、负责局系统办公自动化及电子政务的建设和推进工作;
(4)、负责房地产专业数据统计和数据的收集、整理与发布工作;
(5负责局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6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9、监察室
(1)、监督检查机关及直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命令情况;
(2)、协助局党委、纪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3)、监督检查机关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4)、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和检举,并对其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5)、受理机关检查、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部门受理的申诉;
(6)、参与对重大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监督;
(7)、帮助指导直属单位认真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8)、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局党委、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0、离退休干部处
(1)、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2)、负责落实离退休人员“两项”待遇;
(3)、接待协调处理离退休人员反映的问题;
(4)、督促指导局属单位做好老龄工作;
(5)、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离退休人员医疗保健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⑻ 贵阳市物业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程序及审核办法

【解读】 申请使用应具5条件 《规定》指出,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具备5条件,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已满;维修项目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业主或开发建设单位已将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经专项维修列支范围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可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也可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提出。 申请要过8程序 《规定》指出,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决策,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受益业主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受福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按程序办理,保证公平、公开、公正和充分的透明度。以一已交了物业维修资金的小区(暂名福州花园)作说明。 程序1———提出方案:福州花园的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小区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内容包括: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维修组织方式、工程预算、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余额、受益业主户数及按户分摊费用等。 程序2———业主投票:在申请人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后,小区应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或以其他方式征得大多数业主的同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应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程序3———报备:申请人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填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清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向市房管局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程序4———公示: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对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申请,根据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业主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情况核定应拨付的金额,并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15日。如因受自然灾害影响,急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以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的,公示期可以缩短为3~5日。 程序5———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核定应拨资金的70%拨付给福州花园的申请人。 程序6———验收:小区维修资金申请人组织进行项目维修或者更新、改造,工程完工后,工程验收审核意见需由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署意见同意。 程序7———再备案:工程完工后,申请人凭工程结算单、费用结算票据、工程验收审核意见等,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程序8———核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核算后,对已拨付资金不足使用的,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剩余资金;已拨付资金有结余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将结余资金存入专户管理银行。 申请数额 不得超过首次缴存的70% 《规定》还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余额可由申请人到福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查询,市专项维修管理办公室应当出具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余额明细证明。 那么,一次可以申请多少维修资金呢?《规定》指出,每次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数额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额的70%,专项维修资金不够使用的,相关业主应当按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后余额不足首次维修资金缴存额30%的,业主应当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用在共用设施 《规定》明确,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应由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承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包括日常绿化养护、水箱清洗、共用照明和共用设施设备养护等,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规定》同时明确了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具体内容,其中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和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传达室、内天井、与房屋主体相连的地下结构、楼底架空层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而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水箱、水泵、避雷装置、电梯、供配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雨污水管道、化粪池、垃圾箱、窨井、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专访】 记者昨日还从省建设厅了解到,作为《物业管理条例》的配套法规,由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有望年底出台,那么,这部法规的出台有哪些新内容,可解决什么问题?昨日记者专访了福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下称“专管办”)。 焦点一:按造价5%还是房价的2%收取合理? 记者:本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业主首次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这与以往按房价2%收取的规定不一样,这两个标准有什么不同? 专管办:以往按房价的2%收取,这只是当初的一个暂定标准,依据的是建设部、财政部原先的规定。客观地讲,按房价收有不合理的地方,因为房价包括建安成本、利润等,受市场的左右大,而且同一小区内楼房的坐落、层数不同,房价也不一样,维修资金缴存也就不一样。可维修资金针对的是房屋的建安造价,修理和维护都与造价有关,维修的分摊是按建筑比例进行的,因此,从这意义上讲按造价比例进行收取是最公平的。 不过,采用造价的参照标准同样也面临着一个问题,就是造价不好定,特别是对老百姓而言,很难很透明地知道房产的建安造价是多少,这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客观及时地向社会定期公布该区域的房屋建安造价,这个在《办法》中的第二条已有明确的规定,即: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发布。 焦点二:专项维修资金该由谁管? 记者: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如何管好这笔钱,这回《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在这方面有哪些进步? 专管办:此次《办法》对维修资金的管理是有突破的。如《办法》十一条规定:住房购买人业主应当在住房产权登记前,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至代收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住房购买人业主缴纳购房款30日内,将提取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至代管单位。这首次明确了业主应在住房产权登记前,交维修资金;《办法》第三十条则非常明确地规定,住房购买人未按本规定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这也是首次规定,与福州目前的做法一样,这说明我们的做法得到建设部的认可。 具体到这笔钱由什么单位来管,《办法》规定:业主首次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代收代管;成立业主大会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应该说,这一规定的后半部分内容有不够明确的地方,如果业主大会决定把这笔钱取出来分掉,或者挪为他用,那怎么办?因此,我个人认为,这一点《办法》还是要有更明确的规定的。 焦点三:专项维修资金会否被变相挪用? 记者:用好维修资金,群众知情权非常重要,对此,《办法》有什么规定? 专管办:对维修资金的使用问题,《办法》征求意见稿用了2/5的篇幅作了详细规定,一方面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做了原则规定,即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另一方面,从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出发,明确了不同情况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特别程序和禁止使用维修资金的各种情形。 同时,《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保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代管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业主大会成立后,代管单位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储或者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应当转入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应该说,《办法》非常明确地规定了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的问题,即除了一级市场的国债,其他都不能用,这基本杜绝了变相挪用的可能性,当然这其中的监管工作就要求做得很到位。 焦点四:专项维修资金的钱增值了,属于谁? 记者:现在福州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放在市房管局的专管账户,可这钱增值了,属于谁?老百姓怎么知道自己的住房维修资金有多少钱,用了没有? 专管办:前面已说了,《办法》明确规定了增值收益应当转入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利息也是一样,这是很明确的。我们这回出台了《福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规定》是一个过渡性的规定,目的就是尽快启动福州的维修资金使用,今后等国家的《办法》正式施行以及省里相关实施方案出来后,福州市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下一步我们将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一些做法,让专项维修资金全面透明化,做到一户一账号,并把存折发放到业主手中,你的维修资金有多少,用了多少,用在什么地方,不仅可以上网查询,而且也可通过专户存折进行查询,预计这一方案在年底前就可以实现了,到时老百姓就可以非常方便地参与维修资金的监管,做到每一分钱都花得心中有数,明明白白。

⑼ 房屋维修基金,归那个部门管理,怎么样去查

维修资金又称“公共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使用的资金。

⑽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查

可以去当地住房公积金处查询。

  1. 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应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照单幢房屋设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公共维修基金的归属和使用做了明确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3. 售房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条件具备的小区,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涉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4. 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维修基金不足时,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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