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财政部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1〕561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2号)、《关于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通知》(国农改[2009]3号)、《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0〕1号)等文件精神,我部制定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惠民政策,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财政和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妥实施,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群众的关怀落到实处。
附件: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2.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其核心资金管理吗
(一)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二)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它资产。
(三)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通过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管到位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的保值增值,防止农村集体“三资”流失,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工作原则
(一)坚持“五权”不变的原则。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五权”不变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截留和挪用农村集体“三资”,维护村集体和村民涉及“三资”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保障村民以及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反映权和监督权。
(三)坚持公开的原则。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公开原则,及时将村集体“三资”的使用和收益向全体村民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必须实行招投标或公开竞价。
(四)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成员受益原则,通过完善收益分配制度,让农民群众随着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3.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附: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编号:
甲方: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厅、局)
乙方:管护单位(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村集体、集体林场等)
为切实加强重点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就重点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2.及时向乙方支付中央补偿基金,标准为元/亩·年,全年总额元。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或扣减乙方中央补偿基金;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中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1.依法组织人员对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对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监督。
2.建立健全重点公益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重点公益林管护区域内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坏,无滥捕滥猎现象。
3.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4.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对重点公益林管护和中央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5.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权利。 1.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 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4.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91108
【实施日期】 19991108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1月
8日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国家法
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乡(镇,下同)、村、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尚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由
村民委员会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
活动的自主权。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
、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国土、水利、林业、渔业、乡镇企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章名】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不含国家建设中使用的义务工
)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
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
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五)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以及农村集体资产不同所有者之间
应当明晰产权,禁止平调。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
记。集体土地、林地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以及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
使用权,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森林、渔业、水利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集体土地、林地以及水面、滩涂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分
别适用有关土地管理、森林、渔业、水利等法律、法规。
【章名】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
的双层经营体制。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
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
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
同意。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滩,可以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
其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转让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四条 在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权属关系,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采用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租赁或者其
他形式进行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依法自主决定经
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合
作经营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经营。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公
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并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禁止利用职权压
价发包或者出租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承包
款和租金。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独资企业的,应当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保证
投资的安全和合法收益。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组建集体资产经营组织,通过
多种形式使农村集体资产合理流动,搞活资本经营。
【章名】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
定;
(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
(四)维护本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管理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其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一)本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的投资活动;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主要资产处置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以及投资责任、集体资产占用和经营责任、集体
资产收益和产权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应当严
格执行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实行资产重组等涉及
产权变更时,应当充分尊重社区农民和企业职工的意愿,严格按照规定的
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集体货币资产的管理。对
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款和租金、集体股金分红、出售农村集体资产回收的
资金以及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当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发展
生产或者安置被征地的农民,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转为国有或者其他单位所有时,国有或者
其他单位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所投入的资产价款
。集体土地被征用的,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转入其他集体经济组
织时,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投入和创造的资产在全部资产中所占的
份额,将农村集体资产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
私分。
农村村、组等行政建制由于土地被征用等原因按照规定予以撤销后,
该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剩余土地按照规定收归国有,其他资产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占有、使用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责任合同书,不得擅自改变资
产的所有权性质。
【章名】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与审计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通过转让或者由于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
营、联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方式而发生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转移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九条 评估农村集体资产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进行。评估结果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和农村集体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其主要负责人离任,必
须接受审计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和监督。
【章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
封、扣押、冻结、没收农村集体资产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资产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拒
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的;
(三)低价处理农村集体资产的。
对涉及土地管理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处
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
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章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分配机制
一、强化资金安排退出办法。根据各乡镇城乡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生态文明乡村建设,突出区域特色,制定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在县下达指标后,对乡镇主动放弃的,或两个月不上报项目申报立项资料的,三个月内不动工的,将收回指标重新安排。
二、强化项目资金四个优先。优先选择群众需求最迫切、受益面广、见效快的项目,优先支持村民积极性高、主动筹资筹劳并有村集体投入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一事一议项目,优先支持工作基础好、村两委班子得力、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健全的村组,优先最现实的民生性项目,社会效益好、公益性强的项目,同时,对重点和边远村、贫困村进行重点倾斜。
三、强化项目调整申报程序。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实行村级申报、乡镇初审,乡镇财政所会同经管部门对村级申报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县财政、农业部门,凡是原定财政奖补项目已上报县综改办的,如有调整必须重新报县综改办同意并备案。
四、强化奖补资金分配程序。金溪财政对分配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时,主要依据当年财力状况和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情况,并综合考虑各乡镇农业人口数、财政困难程度、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综改办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分管领导、财政局局长审查修订,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县财经领导小组审定,财政局将县政府审定方案数据通知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并批复执行。
五、强化项目监管长效机制。全县所有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县综改办做到三个到场,即施工前到场,勘查项目是否属政策范围,并对项目定位拍照,防止套取奖补资金,施工督查,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到场,检查项目建设和施工合同是否相符,是否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标识牌,是否落实管护措施。
质优价廉太阳能路灯厂家,你可以到潢川利民科技一对一根据你们当地的情况,专门定制生产适合你们当地情况的太阳能路灯。这样不仅大大的提高了利用率,也节省了不少的金钱和人力。当然你如果感兴趣,也可以申请潢川利民科技的代理,技术方面厂家会全程负责,你只需要跑单子就行,赚钱也非常容易。
6. 美丽乡村建设长效管护的管理办法
一样的房路面咋修从哪里流水
7.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及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是什么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及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农业(含农、林、牧、渔业,下同)生产发展、生态农业建设及农业防灾救灾、风险防控的补助资金。按照《办法》,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主要为村级集体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闻配图
据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一般每个项目补助10万—50万元;对以县为单位实施的优势特色产业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入的50%。专项资金可用于修缮、建造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和农业生产设施所需的设计、材料购置、工程设备、施工作业和项目管理等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弥补亏损和偿还债务、修建购买楼堂馆所、交通和通信工具购置,以及其他与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和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无关的支出。
8. 村级公积公益金如何分配和使用
311公积公益金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
二、从收益中提取公积公益金时,借记\“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应计入公积公益金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及拍卖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等使用权价款,或者收到由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捐赠的资产时,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公积公益金转—37—增资本、弥补福利费不足或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应付福利费\”或\“收益分配\”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公益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