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社会保障费和社会保险税
一、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的区别:
首先必须明确,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都是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是手段而非目的,它们均为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目标服务,并取决于特定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尽管都是筹资手段,但在理论与政策实践中,费与税之间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对此,可以通过列表来展示两者之间的基本区别。
二、社会保险费改税的目的与预期效果分析:
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项目的资金来源客观上不可能来自现阶段讨论的所谓社会保障税,它只能来源于一般税收收入或遗产税、个人所得税、捐赠税及相关收费项目等。
若从理论及政策实践角度加以概括,则不外乎有三:
一是变革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即改变新型社会保险制度(统帐结合模式)的初衷,恢复现收现付的制度模式;
二是试图增强强制性,提高征缴率;
三是实现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标准的统一,促使社会保险走向高度社会化和全民化。
费改税的预期效果,最主要的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刚性发展加上税收制度的刚性发展,使现收现付制得以恢复并且被强化、巩固,其好处是能够缓和现阶段养老保险等的支付压力,风险是使未来潜在的支付危机进一步扩大,并完全可能重走发达国家或福利国家的老路;
二是政府财政由后台走向前台,国家从社会保险制度的间接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主体在现有制度模式中应当是企业与劳动者个人)变为直接责任主体,其好处主要是计划方便、管理简单,风险则是政府财政必然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而背上日益沉重的包袱,这种风险且会因社会保险部门无需承担筹资与资金管理的责任(即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财政之间的中间隔离层缺位)而被放大;
三是有利于促使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化,即社会保险供款率、待遇标准将因征税而迅速统一,统筹层次亦会因统一征税而自然提升,其风险则是必然出现所筹资金逆向流动、保险待遇与地区经济水平不相适应等现象,进而激化地区之间的矛盾。可见,在现实条件下,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效果具有两面性和不确定性。
㈡ 社会保险费与税的区别
社会保险费与税的一般区别
首先必须明确,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都是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是手段而非目的,它们均为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目标服务,并取决于特定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尽管都是筹资手段,但在理论与政策实践中,费与税之间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对此,可以通过列表来展示两者之间的基本区别。
社会保险费改税的目的与预期效果分析
通过初步了解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的基本区别。目前讨论的问题虽然在名称上被称为社会保障税,但事实上只是社会保险税,因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项目的资金来源客观上不可能来自现阶段讨论的所谓社会保障税,它只能来源于一般税收收入或遗产税、个人所得税、捐赠税及相关收费项目等。因此,社会保障税的讨论,实质上是对现行社会保险筹资方式作出重大变革。
那么,费改税的目的是什么呢?若从理论及政策实践角度加以概括,则不外乎有三:一是变革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即改变新型社会保险制度(统帐结合模式)的初衷,恢复现收现付的制度模式;二是试图增强强制性,提高征缴率;三是实现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标准的统一,促使社会保险走向高度社会化和全民化。......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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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我国社会保障金筹集为什么是征费而不是征税征税模式选择的原因何在
征税就面临着税基和起征点的问题,而征费则可以直接对个人收入或者社会进行资金收缴。这样更加方便以及便于统一。同时,作为社会养老基金的筹集,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公共养老,这样的话不同的人或者说不同收入阶层的人实际上所分担的社会养老金是一样的,即不存在养老金分配的差异性,当然在资金获取的过程中也不可以有差异化的收缴。如此只有选择收费而不是收税,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㈣ 社会保险与税收制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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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的区别:
首先必须明确,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都是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是手段而非目的,它们均为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目标服务,并取决于特定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尽管都是筹资手段,但在理论与政策实践中,费与税之间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对此,可以通过列表来展示两者之间的基本区别。
二、社会保险费改税的目的与预期效果分析:
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项目的资金来源客观上不可能来自现阶段讨论的所谓社会保障税,它只能来源于一般税收收入或遗产税、个人所得税、捐赠税及相关收费项目等。
若从理论及政策实践角度加以概括,则不外乎有三:
一是变革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即改变新型社会保险制度(统帐结合模式)的初衷,恢复现收现付的制度模式;
二是试图增强强制性,提高征缴率;
三是实现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标准的统一,促使社会保险走向高度社会化和全民化。
费改税的预期效果,最主要的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刚性发展加上税收制度的刚性发展,使现收现付制得以恢复并且被强化、巩固,其好处是能够缓和现阶段养老保险等的支付压力,风险是使未来潜在的支付危机进一步扩大,并完全可能重走发达国家或福利国家的老路;
二是政府财政由后台走向前台,国家从社会保险制度的间接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主体在现有制度模式中应当是企业与劳动者个人)变为直接责任主体,其好处主要是计划方便、管理简单,风险则是政府财政必然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而背上日益沉重的包袱,这种风险且会因社会保险部门无需承担筹资与资金管理的责任(即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财政之间的中间隔离层缺位)而被放大;
三是有利于促使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化,即社会保险供款率、待遇标准将因征税而迅速统一,统筹层次亦会因统一征税而自然提升,其风险则是必然出现所筹资金逆向流动、保险待遇与地区经济水平不相适应等现象,进而激化地区之间的矛盾。可见,在现实条件下,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效果具有两面性和不确定性。
㈤ 什么是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税
一、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的区别:
首先必须明确,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都是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是手段而非目的,它们均为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目标服务,并取决于特定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尽管都是筹资手段,但在理论与政策实践中,费与税之间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对此,可以通过列表来展示两者之间的基本区别。
㈥ 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1、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障税亦称“社会保证税”、“工资税”。是以工资、薪金作为课税对象,其税款用于特定社会保险项目的一种性质比较特殊的税收。纳税人一般为雇主和雇员,税款由双方共同分担,但在某些情况下也有雇主单方交纳的。
2、社会保险税
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
二、个人权利义务不同
1、社会保险费
清晰对应。
2、社会保险税
模糊或者根本不对应。
三、资金性质
1、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公共后备基金。
2、社会保险税
政府财政基金。
四、保险对象范围
1、社会保险费
可选择性和阶级性。
2、社会保险税
普通性和全民性。
㈦ 在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上,通常有“缴费”和“征税'两种形式,你认为哪种形式比较好为什么
在实行“费”还是“税”的问题上,我国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初期就作出了决定,这是由当时的经济体制和市场主体形式所决定的。在1984年到1986年,我国开始在部分地区试行了国有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建立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并实行企业支付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在“现收现付制”的模式下选择了通过“缴费”来筹集资金,作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关键时刻,市场上大多数经济主体还是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情况下,这种“缴费”模式为建立现代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起到了“从点到面”扩展的“突破口”的作用;1995年3月,鉴于实行现收现付制随着人口年龄的变化出现越来越多“隐性债务”的压力,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基本确立了我国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但实际上具体“缴费”形式没有发生改变。
“缴费”模式显现越来越多的局限性
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险筹集模式与具体形式在理论上是匹配的,但从我国现代化社会保障体系的最终目标的高度来审视,却发现“社会保险统筹缴费”制度显现出越来越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对扩大保障覆盖面的限制。体现在“缴费”这样一种行政手段和“规定”往往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而对大量的民营、“三资”企业的约束性较弱,从而使他们游离于社保缴费之外,更无从谈及将农民纳入到保障体系这样的长期目标的实现。
——无法形成稳定的保险基金。由于缴费所依据的立法层次低,在征收社会保险费时往往会出现拖欠、逃漏等现象,而执行机构也很难进行强制性的处罚,甚至有的地方政府出于对引进外资的“热情”和对地方企业的保护,滥用“免征”权力,导致全国社保费每年的收缴率不高,实际上无法进行有效的保障。
——高昂的管理成本。由于“费”的收和支都处于财政体系之外,由各地行政部门具体制定标准和实施办法,导致各地区多部门、多主体对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的收支都具有某种权力,不仅容易导致行政管理无效率,更使得监管在一定程度上“缺位”。日前为人们所热议的“社保基金审计问题”就充分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
“征税”在当前情况下是较佳的选择
针对“统筹缴费”的这些弊端,开征社会保险税自然而然成为改革筹集资金具体形式的目标。可以说,从理论上来讲,“征税”在当前情况下是较佳的选择,而其优势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税”的立法层次明显高于“费”,在执行过程中具有绝对的刚性,而且经过多年的税法教育,国民具有了很高的纳税意识,从而可以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稳定收缴。
其次,“征税”相对于“缴费”管理成本更低,这是由于“税”是纳入国家财政统一预算并由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征收的。
再次,社会保险税的开征明显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的扩大,将市场经济主体中占大多数的民营、“三资”、乡镇企业真正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从而对大量该类企业下岗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庞大的流动劳动力具备了保障的能力。更进一步,为将广大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奠定了基础。
最后,社会保险税的征收还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当前社会财富再分配功能薄弱的现状。
㈧ 思考题什么是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税
社会保险费与税的一般区别
首先必须明确,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都是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是手段而非目的,它们均为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目标服务,并取决于特定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尽管都是筹资手段,但在理论与政策实践中,费与税之间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对此,可以通过列表来展示两者之间的基本区别。
社会保险费改税的目的与预期效果分析
通过初步了解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的基本区别。目前讨论的问题虽然在名称上被称为社会保障税,但事实上只是社会保险税,因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项目的资金来源客观上不可能来自现阶段讨论的所谓社会保障税,它只能来源于一般税收收入或遗产税、个人所得税、捐赠税及相关收费项目等。因此,社会保障税的讨论,实质上是对现行社会保险筹资方式作出重大变革。
那么,费改税的目的是什么呢?若从理论及政策实践角度加以概括,则不外乎有三:一是变革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即改变新型社会保险制度(统帐结合模式)的初衷,恢复现收现付的制度模式;二是试图增强强制性,提高征缴率;三是实现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标准的统一,促使社会保险走向高度社会化和全民化。......
供参考。
㈨ 社会保障税的模式
中国目前(2010年)实行的是部分省份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和部分省份由劳动人事部门征收的有中国特色的“二元模式”,省政府在征收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有决定权。从国际发展趋势看,社会保障税费的改革并不是简单的税改费或费改税的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机构应该与一般的税务管理机构一体化。
全球各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有两个:一是征收专门的税费。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险税费在大多数国家被称为社会保障税费,一般是对雇主和雇员及自雇者征收的,实际上就是一种税收。在OECD(经合组织)的收入统计中就采用了这个名称。有些国家明确将其命名为税收。二是大部分社会福利的开支主要来自于一般税收收入,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基金一般都是持续的赤字,需要得到来自一般税收的补贴。从各国的实践看,并不是所有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都单独设立了相关的税费。
OECD的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中心在2009年1月发布了《2008年OECD与非OECD国家的税务管理:可比信息系列》的报告。该报告的调查涉及到43个OECD成员国和非成员国。除了30个成员国外,另外13个国家是阿根廷、智利、中国、南非、保加利亚、塞浦路斯、爱沙尼亚、拉脱维亚、马耳他、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马来西亚和新加坡。
在OECD本次调查的大多数国家中,大多数国家都有社会保障税费制度,这种税费是作为专门的政府服务,特别是医疗、失业福利和养老金筹资的政府收入的补充来源。目前(2010年)在这些国家中的绝大多数还是直接源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俾斯麦模式,这种模式也是目前大多数欧洲联盟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俾斯麦模式将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保险,享受的福利和缴纳税费的多少是与工人的薪水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保障税费已经成为许多OECD国家,特别是那些欧洲成员国的最大的政府税收收入来源,很多国家的社会保障税费占GDP的百分比在10%以上,最高的法国达到了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