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监发 (2009)71号文
关于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意见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
保监发〔2009〕71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医改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提出了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就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医改新形势下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医改意见》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商业健康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充分发挥保险业运行高效、保障灵活、服务全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有助于创新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机制,丰富保障层次,提高保障水平。
(二)有助于满足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提高健康保障水平有了更高要求。积极发展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护理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可以减轻个人在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费用、疾病损失费用和护理保健费用等负担,满足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三)有助于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健康保险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领域之一。《医改意见》提出“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拓宽了商业健康保险的业务领域,为商业健康保险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保险业应抓住这个关键的发展机遇期,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探索,把商业健康保险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四)进一步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体系。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在保险责任、保险费率、支付方式和服务内容等方面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选择。大力发展各类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加大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研发力度,设计适应人口老龄化需要的护理保险产品,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障服务。
(五)大力发展基本医疗保障补充保险。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的变化,开发与之相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障形成良性互补,满足人民群众更高层次的健康保障需求。积极为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提供经办管理服务。探索开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
三、积极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完善管办分离的运行模式
(六)争取政府支持。适应基本医疗保障统筹层次提高、城乡一体化和经办资源整合的发展趋势,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要主动向政府宣传商业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介绍商业保险经办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机制优势、技术优势、服务优势和成本效率优势,争取政府支持,积极稳妥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
(七)完善经办管理模式。经办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以委托管理模式为主,主要提供方案设计、咨询建议、委托基金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支付、健康管理等服务,不承担保障基金盈亏风险。保险公司应和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根据服务内容,合理确定管理费用,并逐步探索建立市场化的管理费率形成和调整机制。委托管理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障政策。
在条件具备、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探索以保险合同方式经办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以保险合同模式经办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障责任,切实维护参保人利益。
(八)提高经办管理水平。保险公司要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制度和流程,建立标准化的经办管理服务规范。逐步搭建布局合理、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医疗服务网络,提升服务便捷性,确保经办管理服务质量。
(九)符合经办条件。保险公司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建立单独核算制度;二是建立专门的核保、理赔制度;三是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制度;四是总公司书面同意,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五是在拟参与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内控较为严密,服务能力较强;六是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及专职经办管理服务人员;七是具有功能完整、相对独立、安全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八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积极探索参与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十)探索健康管理服务模式。鼓励探索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结合的综合保障服务模式,逐步实现健康维护、诊疗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管理。积极推行健康教育、健康咨询、慢性病管理等服务,提高民众健康意识,改善生活方式,预防疾病发生发展。创造条件建立客户健康档案,通过多种途径与医疗机构实现客户健康档案和诊疗信息的共享。积极探索与医疗机构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经营模式。
(十一)发展医疗执业保险。积极发展医疗意外伤害保险、执业医师责任保险、医疗机构责任保险等多种医疗执业保险,利用保险机制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
(十二)探索投资医疗机构。根据《医改意见》有关精神,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探索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投资医疗机构,促进保险业与医疗服务产业优势互补。支持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等相关保险机构先行探索。
五、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保险业健康保障服务能力
(十三)加强专业建设。创新经营管理,完善健康保险单独核算制度、精算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核保制度、理赔制度和数据管理制度,加大投入,推进健康保险专业化发展。
(十四)强化风险管控。保险公司应积极参加各地医疗服务监督组织。探索建立保险行业定点医院管理制度、医疗机构谈判机制和多种有效的付费机制,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制约作用。通过采用提高报销比例、增加服务内容等方式,引导客户在定点医院就医,强化医疗费用控制,防范不合理赔付风险。
(十五)推进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特点,建立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建立健全疾病发生率、医疗费用等基础数据库。大力推进信息系统的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功能,提高健康保险业务数据分析能力,实现对健康保险业务信息深度利用。
(十六)培养专业人才。加强健康保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精算、核保、理赔、健康管理人才的培养。完善培训体系,提升健康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六、加强指导和监管,促进健康保障规范发展
(十七)加强监管,促进规范发展。加强市场行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保险法》及《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强化健康保险产品监管和销售过程监管,防范销售误导风险,全面落实人身保险业务服务规范,努力解决健康保险销售、承保、理赔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理赔流程,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时效,鼓励保险公司逐步为客户提供实时结算服务,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扎实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持续开展内控评价,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规范经营的长效机制。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加强健康保险经营规律研究,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和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八)加强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的指导和管理。保险公司参与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应自觉接受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机关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的事前备案、退出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参与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应提前向当地保监局备案;退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应征得委托方同意,做好移交等善后工作,并提前向保监局报告,说明退出原因、退出程序、遗留问题处理以及相关情况;每年1月和7月20日之前,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分别向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局报送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运行情况报告。
加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过程监管,确保受托管理基金安全,服务规范,制度落实到位。鼓励公平竞争,防范不计成本和后果的短期行为。加强与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合作,建立定期沟通、责任明确、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的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Ⅱ 如何做好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
明确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费用主要由财政负担;诊疗费用经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自付且超过起付线的大额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比例给予补助。
明确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医保范围,还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被征地农民、高校学生等均可参保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助。同时,努力实现城乡统筹“无障碍”。根据城乡统筹发展需要,积极探索实施城乡一体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三是努力实现制度衔接“无缝隙”。重点是推进居民医保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机衔接,明确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费用主要由财政负担;诊疗费用经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自付且超过起付线的大额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比例给予补助。
发挥社区平台作用
整合民政低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进社区的机制,探索试行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明确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逐级转诊,鼓励参保居民到社区看病就医,促进了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
为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增配人员,增拨工作经费,为制度顺利启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为加快完善社区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社区作用,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民政低保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职能进行整合。市积极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进社区的机制,探索试行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明确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逐级转诊,鼓励参保居民到社区看病就医。
解决困难群体看病就医问题
设立了济困病床,城市低收入人群和农村特困人群住院时,免挂号费和床位费,住院费用实行35%-45%分档减免,最高可减免4万元,在此基础上,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还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对个人负担仍过重的贫困人员,民政部门还给予医疗救助。明确规定,在校农民工子女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增加基金抗风险能力,该省要求所有市(州)实行地级统筹,暂不能实行的必须建立地级调剂金制度。同时,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求各地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并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探索实行首诊试点,引导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
统一政策标准保障公平一致
在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时,坚持统一政策、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和补助标准、统一医保待遇。在待遇享受方面,参保居民不论区域差异,住院治疗实行统一的起付线标准和报销比例。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行药品集中配送,统一免收参保居民的门诊挂号费、诊疗费和注射服务费,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
Ⅲ 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由哪几部分构成如何加强各制度之间衔接
由四部分组成,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 如何加强各制度之间衔接? (一)加大政府对医疗服务领域的资金投入,为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奠定基础 政府的资金投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医疗服务供方(医院)的投入,二是对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如灵活就业群体的医疗保险、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和农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投入。对医院,政府应考虑适当增加财政资助的比例,从补偿机制上彻底改变“以药养医”的经营模式。需要强调的是,在医疗保障的投入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将承担相应责任,两级政府应该进行合理的分工,而不仅仅是靠中央财政拨款。当然,对于政府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应该有必要的监督,确保资金真正用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服务上面。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外的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各级政府有责任投入资金。同时,医疗救助制度提倡慈善捐助和多种筹资方式。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方向,就是建立由政府和其他多种社会力量,如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共同编制的社会保障安全网;对于农民合作医疗制度,各级政府也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明确了政府出资的标准,即地方财政为每个农民每年补助10元,问题的关键是政府应切实覆行职责。同时对贫困地区,中央政府还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以保证农民得到医疗保障。 (二)医保、医疗、医药“三改联动”。创造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的良好环境 医疗、医保和医药是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三个组成部分,只有三个方面协调运作,才能保障整个医疗系统正常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医疗、医保和医药在医疗系统中的定位和相互之间的密切关系,决定了三项改革必须联动,齐头并进。首先,政府对公立医院或其他非盈利医疗机构正确定位,通过适当的补偿机制转变医院“以药养医”的经营模式。其次,政府要下决心彻底解决医药生产和流通环节中的问题,扭转药品虚高定价的局面。最后,调整好医疗保险供、需、保各方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的医疗制度改革目标。 (三)发展社区卫生事业。理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社区卫生医疗服务具有“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六位一体的功能。在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中,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至关重要。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应该是双层或三层机制,即小病、常见病在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社区医院就诊,大病、重病在较大的医院就医。社区医院的医疗成本比较低,患者能够得到比较及时和实惠的服务。为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首先应当大力培养全科医生队伍,使其成为社区医疗服务的主力军;第二,鼓励医生或医生团体在社区开办诊所,诊所或医院既可以是新设立的,也可以是由区级(一、二级)医院改造的;第三,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社区医疗服务领域,并鼓励社会对社区医疗服务的捐助;第四,将社区医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社区医院或诊所视同定点医院。 (四)加快社会医疗保障的立法步伐。为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保证 医疗保险实行三方付费制度,所以,规范需方、供方、保方三者的责任和行为,特别是加强医疗行为监管,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发生十分重要。因此,要尽快对医疗保障进行立法。对于医疗服务的供方,严格医保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资格,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与定点医院、药店签订合同来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对于需方,也要用法律来约束其就医行为。通过分类给付,增加个人费用意识。对出借、冒用医疗保险卡者要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或停用的处罚。对企业和单位,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基金的征缴力度。基金上缴要按时和足额到位,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有长期、稳定的来源。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也要有相应的行为规范,并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同时有义务向社会公示其管理的业绩,并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社会监督。 (五)扶持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真正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为了进一步推动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至少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划分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范围,补充医疗保险应该交由商业医疗保险经营。为此,应用法律的形式界定社会保险的经营范围,对于社会保险管辖范围的,商业保险不应插手;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领域,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也不应干预。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扶持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政策。目前的优惠政策力度还不够大,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一定额度内(工资总额的4%)予以税前列支;对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的公司,保费收入减免营业税;对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
Ⅳ 健康管理师资格证书有那些用处今后和从后有用,会不会取消
看完这个,你还担心考健康管理师没用吗?
1、在健康保险行业中
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19次提到保险)提出:“要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到2030年,现代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进一步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重显著提高。健康管理师将在健康保险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2、在企业健康管理中
企业人群是健康管理的又一重要目标人群。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认识到员工健康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不少企业已将员工定期体检作为保障员工健康的一项重要举措。
部分企业引入了员工健康风险评估项目,随着健康管理服务的不断深入和规范,针对企业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开展体检后的健康干预与促进,实施工作场所的健康管理项目将是健康管理在企业中应用的主要方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真正的大型企业都会增加健康管理师的工作岗位。
3、在社区卫生服务中
社区卫生服务在我国的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人民群众接受医疗卫生服务的“守门人”,是二级医疗卫生体系的网底,也是社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4、在专业健康管理体检机构中
目前国内已有多种大型连锁体检机构,在你完成体检的基础上对针对不同人群提出健康生活咨询、指导,有一定的健康管理性质。健康管理师作为专业的健康管理人员,可以在这些机构中发挥重大作用,施展自己的一技之长,而这些机构也会因为健康管理师的加盟而更加专业、全面。
5、在医院中
目前,国内很多医院已经建立或者开始建立健康管理门诊中心。
6、在养生养老机构中
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也是慢性病的多发人群,很多养老机构相继出现,并且开展针对老年人的全程健康管理,健康管理师是养老机构的必备人才。
最后还可以选择自己创业:私人健康顾问、私人保健医生、私人健康管理师、社区健康管理工作室。国家大力支持健康产业发展,政府有补贴,税收有优惠,创业好机会。
Ⅳ 进一步加快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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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在第十一章“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中明确:
第一节完善全民医保体系
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机制,加强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救助等的有效衔接。到2030年,全民医保体系成熟定型。
第三节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丰富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开发与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健康保险产品。促进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合作,发展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形式。到2030年,现代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进一步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重显著提高。
毋庸置疑,对于中国保险业来讲,这是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后的又一以顶层设计形式下发的纲领性文件,国家为何会对一个行业如此关注?
1全民医保体系离不开“商业健康保险”
从世界范围看,解决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应该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来共同承担。除了政府要继续增加对医疗保障支持以外,还要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这就包括商业健康保险在内。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在医疗卫生总费用中占比为1.3%,而德国、加拿大、法国等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在10%以上,美国高达37%。
2商业健康险可有效衔接现有医疗保障体系
目前,农民参加新农合后,如果他生病住院了,发生了医疗费用,基本医保这块可以报销50%,大病保险大概能够报销10到15个百分点,基本上是12个百分点,50%加上12%,也就是说62%,那一个农民住院以后个人要支付38%,就是100块钱自己还要支付38块钱。
这38块钱对于农民来讲,特别是以种植业为主的农民来讲,他的负担比例还是比较高的。那怎么来解决?如果我们能够通过一定政策让农民购买一定的商业保险,这部分费用就可以通过商业保险又报销一部分,这样个人支付的比例就降低了,这就是衔接问题。
3商业健康险不仅是补充,更是“生力军”
社会医疗保险强调“全覆盖、保基本”,其保障水平和保障范围都比较有限。商业健康保险具有专业性强、机制灵活等特点,从保障范围上来说,商业健康保险可以根据市场和客户需求,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从保障程度上看,商业健康保险可以对社保“三个目录”之外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减轻个人医疗费用支出负担。
这是什么意思呢?个人参加了基本医保,在住院看病的时候,基本医保报销的是合规医疗费用,就是我们公布的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耗材目录、病种目录,但有些病要扩大到三个目录之外,比如药品来讲,有些病是需要用一些进口药,有些病是需要用一些目录以外的药,超过三个目录以外所形成的医疗费用必须由个人全部负担。特别是一些大病的患者在住院治疗过程中,他产生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是比较大的,而这部分,目前基本医保政策来讲是不能报销的。
如果治疗疾病需要在目录以外用药,要买一些耗材等等,将形成比较大的医疗费用,这对于一个家庭来讲,负担是非常重的。这时候,如果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保一些三个目录以外的药品所形成的费用,就可以提高补偿比例,大大降低个人负担比例。
4商业健康险不是奢侈品,是必需品
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表示:我们的保险产品用来满足你保障的要求。很简单,你要保障高,保费就贵,保障低一点保费就相对便宜一点。商业健康险是不是一个奢侈品?我认为它是一个必需品,为什么说它是一个必需品?就是人都会面临着生老病死的问题,解决疾病费用问题就是一个必需问题。还有就是我们的财务安排多高是合适的?我认为这由每一个投保人的收入水平来决定的,你收入高,除了满足基本生活之外,剩余的钱越多,保障水平可以高一点,收入相对低一点,保障水平就可以低一点。对于每一个人来讲,没有统一的模式,而是依据个人收入状况而定。
5商业健康险可加强医疗风险管控降低医疗费用
商业健康保险具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和精算技术优势,具有丰富的医疗风险管控经验。商业健康保险介入医疗行为,可以平衡“医、患”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发挥“第三方制约”作用,加强医疗行为管控,缓解医疗费用快速上涨问题。
Ⅵ 如何促进健康管理在健康保险中的应用
在国外,在谈到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之间的关系时,通常是针对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用支出的控制方面。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保险公司对医疗网络或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管理(如诊疗服务和用药审核、特定诊疗服务的预授权制度、医疗机构绩效考评等),审核不合理的费用支出,通过利益共享机制来管理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其次,保险公司通过健康管理来改善被保险人群的健康状况,从而降低医疗费用支出。因此,本文提到所谓的健康保险和健康管理相结合,指的是后者。
而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是:国内保险公司主要通过与独立的第三方健康管理机构进行合作,以购买外包服务项目为主、自建服务项目为辅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健康咨询、健康体检、健康评估、预约挂号、专家健康讲座、生活方式指导,甚至是养生调理食品等。
Ⅶ 关于加快商业健康保险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在第十一章“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中明确:
第一节完善全民医保体系
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机制,加强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救助等的有效衔接。到2030年,全民医保体系成熟定型。
第三节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丰富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开发与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健康保险产品。促进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合作,发展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形式。到2030年,现代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进一步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重显著提高。
毋庸置疑,对于中国保险业来讲,这是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后的又一以顶层设计形式下发的纲领性文件,国家为何会对一个行业如此关注?
1全民医保体系离不开“商业健康保险”
从世界范围看,解决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应该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来共同承担。除了政府要继续增加对医疗保障支持以外,还要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这就包括商业健康保险在内。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在医疗卫生总费用中占比为1.3%,而德国、加拿大、法国等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在10%以上,美国高达37%。
2商业健康险可有效衔接现有医疗保障体系
目前,农民参加新农合后,如果他生病住院了,发生了医疗费用,基本医保这块可以报销50%,大病保险大概能够报销10到15个百分点,基本上是12个百分点,50%加上12%,也就是说62%,那一个农民住院以后个人要支付38%,就是100块钱自己还要支付38块钱。
这38块钱对于农民来讲,特别是以种植业为主的农民来讲,他的负担比例还是比较高的。那怎么来解决?如果我们能够通过一定政策让农民购买一定的商业保险,这部分费用就可以通过商业保险又报销一部分,这样个人支付的比例就降低了,这就是衔接问题。
3商业健康险不仅是补充,更是“生力军”
社会医疗保险强调“全覆盖、保基本”,其保障水平和保障范围都比较有限。商业健康保险具有专业性强、机制灵活等特点,从保障范围上来说,商业健康保险可以根据市场和客户需求,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从保障程度上看,商业健康保险可以对社保“三个目录”之外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减轻个人医疗费用支出负担。
这是什么意思呢?个人参加了基本医保,在住院看病的时候,基本医保报销的是合规医疗费用,就是我们公布的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耗材目录、病种目录,但有些病要扩大到三个目录之外,比如药品来讲,有些病是需要用一些进口药,有些病是需要用一些目录以外的药,超过三个目录以外所形成的医疗费用必须由个人全部负担。特别是一些大病的患者在住院治疗过程中,他产生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是比较大的,而这部分,目前基本医保政策来讲是不能报销的。
如果治疗疾病需要在目录以外用药,要买一些耗材等等,将形成比较大的医疗费用,这对于一个家庭来讲,负担是非常重的。这时候,如果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保一些三个目录以外的药品所形成的费用,就可以提高补偿比例,大大降低个人负担比例。
4商业健康险不是奢侈品,是必需品
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表示:我们的保险产品用来满足你保障的要求。很简单,你要保障高,保费就贵,保障低一点保费就相对便宜一点。商业健康险是不是一个奢侈品?我认为它是一个必需品,为什么说它是一个必需品?就是人都会面临着生老病死的问题,解决疾病费用问题就是一个必需问题。还有就是我们的财务安排多高是合适的?我认为这由每一个投保人的收入水平来决定的,你收入高,除了满足基本生活之外,剩余的钱越多,保障水平可以高一点,收入相对低一点,保障水平就可以低一点。对于每一个人来讲,没有统一的模式,而是依据个人收入状况而定。
5商业健康险可加强医疗风险管控降低医疗费用
商业健康保险具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和精算技术优势,具有丰富的医疗风险管控经验。商业健康保险介入医疗行为,可以平衡“医、患”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发挥“第三方制约”作用,加强医疗行为管控,缓解医疗费用快速上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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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健康保险行业引入健康管理服务与技术的最终目的是什么
健康保险行业引入健康,管理服务与技术主要是为了使得参加保险的人群能够得到健康管理,防治未病,防治小病。减少保险赔付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