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产品不论任何类型都是要收取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这个两个费用在基金的每日净资产中是自动提取的。
㈡ 壹基金年报,再给捐款的都要想想清楚都是什么货色了
这是一个责难壹基金的网友帖子的题目
其中几个要点:
第一,账面还有4.5亿积金,这是2014年年初的数据,因为2013年芦山地震发生,壹基金获得了3.8亿的捐款,到2014年年初有这点钱不算多,很正常。芦山地震发生后,大量紧急阶段的物资涌入灾区,矿泉水、方便面都是剩余状态,并不需要更多这些物资,而房屋等重建需要一个规划设计的时间,国外一般1-3年,国内至少也要1年,所以壹基金获得的捐款没有支付出去是正常的,负责任的。何况,到了2016年年初的时候,壹基金已经支付了59%多一点的芦山地震捐赠支出。
第二,壹基金一年的管理费248万,筹资费用354万,工资福利616万(55人),其他费4.6万,这就花掉了一千多万费用。国家法律规定基金会每年的管理成本不能超过当年项目支出的10%,壹基金每一年的这个数据都在8%左右,这是合法的。至于壹基金每年这么多的管理成本是否合理,那就看大家怎么看了,办公室的房租等费用不会低的,筹资费用相比筹款额也是很低的了,做过广告传媒的朋友都很清楚,打个广告、做个推广活动得多少钱。工资+福利,人均十多万,管理层都是海龟教授级别的高管,核心业务经理都是本科以上5年工作经验以上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在深圳,拿这么点工资承担超负荷的工作量,没有奖金没有绩效,只有理想和坚持,是非常可敬的。
第三,给壹基金救援总指挥老婆的贵阳众益又拨了400多万,给深圳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又拨了267万。壹基金救援总指挥是壹基金救灾团队的负责人,他老婆跟贵阳众益半毛钱的关系也没有。贵阳众益法人的老公倒是壹基金救援联盟网络的核心协调人,但此人本身也是贵阳众益的人,两口子在一家单位,这有什么好奇怪的。壹基金给他们拨付400多万,通过他们资助到联合救灾网络的众多社会组织,负责各自区域的灾害救助,这是很正常的事情。深圳登山户外运动协会负责承办壹基金在深圳的为爱同行公益活动,壹基金给它拨付活动资金,这是很正常的事情,这些钱都用在为爱同行活动里面了,深圳很多人都参与过这个活动,这有什么好奇怪的。
㈢ 中国红十字会管理费
一般的要求是项目的支持费要控制在6.5%以内。整体来讲,可能比较难计算,有的是地震的项目,有的是大病救助的项目,有一些项目的情况也不太一样,所以有时候很难合并在一起进行计算。但是就这几个大的灾难来讲,大概在2%以内。
列支范围包括:救灾过程中直接发生的考察评估、监督检查、宣传表彰、通讯、交通、办公耗材、必要的设备购置及临时聘用人员等相关费用。不得用于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与救灾工作无关的办公经费。
不认真的对待善款随意乱花确实是不应该。如果善款确实用在了救灾工作当中,而且是实实在在的为灾民解决了他们最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个是值得的,而且也是必须要花的。
㈣ 嘉实基金会不会收管理费投资过几块钱提了出来,之后账号一直没钱
账号里没钱是不会收管理费的。基金管理费是从基金资产中扣除的。
㈤ 壹基金收多少管理费
现在壹基金的黑幕被爆出来了,不是收收管理费同时刷慈善值那么简单,被一群为富不仁的玩的风生水起随心所欲左手倒右手,那么当初攻击红会不干事的嘴脸上哪去了?不要碧莲!
㈥ 请问中国慈善总会接收了那么多的善款,还有1基金,他们需要扣管理费还有其他的之类的费用吗
都是慈善基金会,不存在扣除管理费的问题:
1 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救助工作的社会团体,各级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其工资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不在募捐款中列支人员经费。
2 中华慈善总会成立于1994年,是经中国政府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隶属于中国民政部,工作人员工资同样由财政部门拨付,不在募捐款中列支人员经费。
3 壹基金则是通过招募义工来完成日常工作的。也不存在扣除管理费的问题。
㈦ 李连杰称壹基金或中断,壹基金现在到底出现了什么样的严重危机原因何在
李连杰最初设想是在红十字会下设立基金会,但是中国的慈善法不是很完善,根据中国的法律,只能在红十字会下设立一个专项”。
壹基金人员不直接接触到募集资金。也就是,按规定,壹基金只能负责筹钱,并不负责管钱。以2008年汶川地震救灾捐款过程为例,壹基金管委会对捐款的用途有决策权,但仍要通过红十字会的渠道使用资金。
由于没有独立法人身份,红十字会下设的合作专项基金计划不能有自己的机构和员工。
壹基金的尴尬身份是中国的制度造成的,壹基金就像一个没有身份证的孩子,希望中国公益慈善事业更加专业化、透明化发展的人已经开始质疑壹基金的身份、法律结构。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副主任刘佑平即指出,没有公募资格的非公募基金会,却在行使公募之实。壹基金是利用红十字会的公募权力寻租,这说明中国慈善基金会的混乱。
㈧ 申请慈善救助基金会如何办理需要多少费用
申报条件
1、经政府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并有较高社会公信度的本市社会组织。
2、申报的项目要符合我会“安老、扶幼、助学、济困”宗旨以及慈善公益项目的有关要求。
3、资助的公益项目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利于增强慈善意识和动员慈善捐赠。
二、项目类型与资助形式
1、短期项目: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实施小,资金量少,短期内完成的。
2、长期项目: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已连续开展多年或项目必须连续开展三年以上的。
3、特殊项目:具有突发性,时效性或受有关政府部门委托实施。
对批准资助的社会慈善公益项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劳务救助、智力救助等多种形式实施资助。
三、申报评审程序
1、需要本会资助的慈善公益项目,由负责实施的社会组织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申请表》,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在接到申请表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会年度的预决算立项,并报项目评审小组提出评审意见。
2、项目评审小组根据上报的材料召开评审小组工作会议,对项目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小组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
3、申报的社会慈善公益项目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评审小组审批,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评审小组委托或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
4、本会定期向社会公示资助的社会慈善公益项目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评审小组
由慈善基金会理事、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五、项目管理
1、本会资助的公益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获资助的项目凭本会的资助通知书,由项目负责人与本会签订《资助项目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按程序实施项目。
2、获资助的公益项目须单独立帐,指定专人负责款项的管理,严格按照《资助项目协议书》中的约定使用资助经费,超出的部份不予追加。
3、获资助的公益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提交《项目实施情况反馈表》并归档,5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项目报告书》,并向本会提供项目的图片、录像等业务资料归档。
4、获资助的公益项目在实施过程以及对外宣传时,须说明该项目由本会资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维护慈善基金会的公信度。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情况要追究项目责任人责任,并撤消资助,追回资助款。
5、本会工作人员不得代为申请项目资助。
6、对所有资助的公益项目,由项目评审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及受益对象进行察看、访谈,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理事长办公会议反馈。
7、本会委托或组织专家进行的项目评估,应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项目调整建议。
3、对本会资助的公益项目须进行专项审计。
六、本管理办法自2008年5月起生效并向社会公告,开始接受本市有关社会组织的申请。
㈨ <<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九条规定详解
你好,基金会工作人员行政办公支出不仅包括“办公费”,还有其他的一些费用,具体参考下面。
建议设置相关明细科目,按“管理费用”科目的明细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希望有所帮助。
㈩ 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应记入哪个会计科目
我查了一下,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科目中,没有“一般基金”科目。该组织净资产类会计科目只有“非限定性净资产”和“限定性净资产”,其具体用法列示如下,供参考:
3101非限定性净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净资产中除限定性净资产之外的其他净资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将当期非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当期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和当期由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非限定性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所属“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会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提供服务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商品销售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投资收益——非限定性收入”、“其他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各费用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如果因调整以前期间收入、费用项目而涉及调整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应当就需要调整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历年积存的非限定性净资产。
3102限定性净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限定性净资产。如果资产或者资产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和处置受到资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资产后的某一时期或某一特定日期之后才能使用该项资产;本制度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它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将当期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转为限定性净资产。
三、限定性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所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如果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将限定性净资产或者相关资产用于特定用途,该限定性净资产应当在相应期间之内或相应日期之后按照实际使用的相关资产金额或者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金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如果因调整以前期间收入、费用项目而涉及调整限定性净资产的,应当就需要调整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历年积存的限定性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