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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21 12:24:43

① 粮食企业改革的具体方案

一、要把深化粮食企业改革工作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来抓

粮食是重要的战略物资,粮食产业又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我市粮食资源丰富,深化粮食企业改革,不仅直接关系到全市粮食系统的稳定和发展,而且关系到能否将我市的粮食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做大做强粮食产业,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地要充分认识深化粮食企业改革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 强工作的责任感,坚决克服松懈、畏难的思想情绪,真正把粮食企业改革工作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二、要把握改革的实质,以改到底、退到位为目标,切实加大粮食企业改革的力度

深化粮食企业改革的实质是要创新粮食企业经营机制,促进粮食产业的发展。各地要在抓好粮食企业"三置换一保障"改革的基础上,按照改到底、退到位的要求,全面完成职工身份置换,加快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置换盘活,妥善消化各类特殊群体负担。进一步变革体制、创新机制、整合布局,切实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通过改革,使粮食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经济主体。
在购销企业改革上,整合布局结构,除有选择地保留极少数骨干企业(粮库、粮站)为国有性质,以保证地方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外,其余企业都要加快转制,退出国有粮食企业的范畴。保留 国有性质的骨干企业(粮库、粮站),也要力求按照民营企业的机制运行,划断分开新老帐务,自负盈亏。今年年底前,每个市(区)都要完成1-2家购销企业的民营化改造试点,明年一季度扩大试点,并逐步推开。

在非购销企业改革上,要按照彻底民营化的要求,加大"三置换一保障"改革力度,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对已经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要切实改变人人持股的"均股制"做法,将国有股本全部退出。对亏损严重无法改制的企业坚决实施破产,或者资产变现后人员一次性分流。今年年底前,非 购销企业的国有资产要退出80%以上,明年上半年国有资产基本退出。

在局办公司的改革上,要严格实行政企分开,与粮食局彻底脱钩。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企业性质的要按照"三置换一保障"的改革要求,人员身份全部置换,并实行民营化改造。

三、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企业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当前,我市粮食企业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各市(区)一定要切实加强对粮食企业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改革的总体目标,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深化粮食企业改革的具体方案,并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实施。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粮食企业改革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当前特别是要认真研究解决粮食企业改革成本兑付和特殊群体负担消化问题,制定好兑付、消化的方案。可从地方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帮助粮食系统建立特殊群体生活保障资金。要通过招商引资,加快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的退出变现,筹集改革成本。对粮食系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国有资产的置换,可参照特困企业资产处置的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和照顾。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既要下大决心,又要稳妥推进。要妥善分流粮食企业富余人员,认真落实粮食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努力维护好职工的切身利益,保证粮食企业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② 求《河北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04]101号)

河北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确保各项粮改政策的落实,根据财政部《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4]7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冀政[2004]3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
(一)继续执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在包干的基础上,按照政策要求,省可以从各市集中部分粮食风险基金,统筹安排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
(二)各市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权利和责任。各市可在中央和省的政策指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粮食风险基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确保配套资金的足额筹集;按照规定拨付粮食风险基金,确保专款专用。
(三)对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补贴等开支,必须通过专户拨付;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的补助资金,在确认的补贴和补助数额内,可采取提取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农民和职工兑付。
二、关于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
(一)为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对各市应筹措的配套资金,继续采取财政划转的方式从市全额上划到省,省按包干数额及有关规定及时拨付。
(二)省级配套和各市筹措的粮食风险基金要按季均衡到位,每季的第二个月底前拨到省财政厅在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三)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抵顶下年度应到位的配套资金。
(四)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并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不得抵顶地方财政应到位的配套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五)各市当年的粮食风险基金超支时,应由市政府负责筹措解决。对确实无法筹措到位的缺口部分,可经省政府批准后向国务院申请商业银行借款。
三、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
(一)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及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调整为:
1、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2、省、市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3、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销售价差亏损挂账利息开支;政策性高价位库存小麦销售价差亏损挂账利息开支;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亏损,经省认定为政策性亏损挂账的,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的适当补助。具体补助金额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在中央各有关部门审批的额度内,根据各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的情况审定。
5、与粮食直补有关的工作经费。与粮食直补有关的宣传费、资料费、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等所必需的经费开支,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审批的额度核定。
(二)粮食风险基金要按照中央和省规定的用途统筹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本金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四、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和清算
(一)对省、市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分别由省、市财政部门按季拨付,补贴资金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拨付到承担储备任务的粮食购销企业。
(二)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由农业发展银行按月向财政部门提供计息单,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利息补贴款直接拨给农业发展银行。消化政策性挂账本金款,也由财政部门直接拨给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收到消化挂账款后,要及时通知负责政策性挂账集中管理的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销相应账务。
(三)各市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拨付的粮食风险基金后,根据应补贴数额要在10日内拨付同级粮食购销企业、农业发展银行或下级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如无正当理由滞拨资金的,省农业发展银行可根据财建[2001]691号文件规定向应补贴单位的开户行划拨一定比例的应补贴资金,并通知相关财政部门及时清算。
(四)各级农业发展银行收到同级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后,要在2日内(节假日顺延)划拨到下一级财政部门或应补贴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上,并将回执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如农业发展银行因故不能拨款的,必须及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并解释原因。
(五)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到企业后,按政策规定应由企业享受的补贴资金,由企业用于经营和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回。
(六)有关业务完成后或年度终了,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有关补贴项目或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内各项补贴的清算工作。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完成后,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理,将不能兑付的资金余额缴回省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年度终了,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粮食主管部门或粮食购销企业提供的库存统计报表,与企业清算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根据同级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计息清单,清算政策性挂账利息补贴。在全面清算的基础上,按照要求编报单项补贴的决算报表或粮食风险基金决算报表。
五、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的月报和年报制度
(一) 各市财政部门负责编报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工作。每月的月报经同级农业发展银行签章后,按规定的格式于次月的3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并抄报省农业发展银行。
省财政厅将根据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变动情况,重新制定下发粮食风险基金月报表,具体格式另行下发。
(二)粮食风险基金的决算报表,由各市财政部门负责编报,经同级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会签盖章后,于次年第一季度末之前上报省财政厅,并抄报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
六、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
(一)粮食风险基金要纳入各级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各市财政局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审计工作。
(二)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有违反规定挪作他用或将已拨补企业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抽回用于其他项目开支的,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没收违纪款,上交省金库,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如因农业发展银行汇拨不及时造成补贴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由省农业发展银行追究滞拨行的责任。
(四)对不按时报送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和年报的市,省财政厅将给予通报批评。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③ 财政厅厅长是什么级别

财政厅厅长厅长属于厅局级正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厅局级正职为行政五级,厅局级正职及其以上级别为高级领导干部。

正厅级干部(地市级正职干部):为高级干部,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厅长级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深圳市副市长)。

(3)浙江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省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国家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和执行福建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它有关政策;参与制定我省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调节经济和综合使用预算内外财力的建议;拟定省与市(地)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2、贯彻执行中央有关财税政策、法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定和执行本省有关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方百规章制度。

3、负责组织指导全省财政工作;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和省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本级决算;管理省本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彩票市场。

④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

(一)从1999年开始,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在此基础上,为了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适当增加了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没有增加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风险基金维持1999年包干基数不变。
(二)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后,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制定指导性政策;按时拨付中央补助;监管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定期向国务院报告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国家计委、国家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在中央政策指导下,制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以及具体监督管理办法;应确保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按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负责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粮食风险基金继续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必须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粮食风险基金必须通过专户拨付。

⑤ 浙江省粮食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承担有关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和组织实施;负责省粮食安全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粮食工作市县政府分级负责责任制;研究提出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和粮食购销政策,组织实施粮食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二)承担全省粮食流通市场调控的具体工作,负责编制全省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及粮食购销、储备等计划,做好粮食供需平衡统计调查工作;指导协调政府“订单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负责粮食市场行情的分析、购销预警信息的发布和相关应急措施的落实;指导库区、灾区和大中专院校学生、城市低收入居民、农村缺粮人口等特殊群体的政策性粮食供应;保障军队粮食供给。
(三)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的行业指导;负责指导省内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负责指导粮食行业的教育培训,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开展粮食流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制定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粮食风险基金;督促检查国家和省粮食购销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粮食收购资格管理;监督管理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协同做好粮食质量标准管理工作。
(五)承担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省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省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调配,监督检查并落实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督促指导各地按省政府下达的储备计划落实储备任务,指导和协调下级粮食部门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管理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六)拟订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指导全省粮食仓储和现代物流建设,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国家和省政府投资项目。
(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⑥ 粮食风险基金资金性质

粮食风险基金资金性质?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主要有:

用于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支出和在特殊情况下需动用中央储备粮调节粮食市场价格时所需的开支,用于地方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出,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农民由于粮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的补助。当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结转到下年度滚动使用。

粮食风险基金的建立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尤其是对于粮食主产区。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我国面临到连续几年的粮食大丰收,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造成了收购上的难度,粮食收购难度加大,为此,国家专门调整了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在国办发[1998]1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专项用于:

第一,支付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第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的利息、费用补贴。

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用途,按照丰年向产区倾斜、歉年向销区倾斜的原则分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当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得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国务院国发[1999]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确,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在合理确定补助基金技术的前提下,从1999年起,实行地方政府包干办法。实行包干后各地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只能用于粮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粮调[2000]8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处理工作的意见》中,对处理陈化粮价差亏损明确规定,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粮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对粮食企业周转库存中陈化粮价差亏吨补贴,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负担。

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文件中明确,适当增加中央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据建立省级人民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要求,为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中央适当增加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在国发[2001]28号文件下发后,由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四部门制定了《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粮食风险基金在国家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财政部财建[2004]75号文件《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实行对农民直接补贴及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调整为:

1.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2.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3.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挂账利息开支;改革前按保护价购进的库存粮食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允许挂账,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后,新发生的亏损挂账,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为政策性挂帐的,挂账利息从风险基金中列支。

4.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在销售之前,补贴的利息费用仍从风险基金中列支,费用补贴标准要适当降低,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情况自行确定。

5.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助,超过有关部门审批额度的补助,不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

6.为做好对农民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纸张费、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核定。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⑦ 粮食风险基金的简介

在国发[1994]31号《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补贴部分吃返销粮农民因粮食销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是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这是我国针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而建立的第一个专项宏观调控基金。

⑧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

(一)在中央政策指导下,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抄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粮食风险基金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既要与中央政策相一致,又要与本地实际情况相结合。粮食购销企业执行保护价政策应得到合理的补贴,不得缩小补贴范围,压低补贴标准;制定保护价要能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农民得到适当收益,不得压低保护价,损害农民利益。
(三)粮食主产区要继续执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必须确保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具体补贴方式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粮食主销区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必须重点确保地方储备粮油所需的利息费用补贴。
(五)粮食购销平衡地区,可视本地区特点,比照粮食主产区或主销区,确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必须确保的重点。
(六)粮食风险基金在确保重点后,如有节余,可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⑨ 粮食风险基金的介绍

所谓粮食风险基金,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支出和在特殊情况下需动用中央储备粮调节粮食市场价格时所需的开支,用于地方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出,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农民由于粮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的补助。当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结转到下年度滚动使用。

⑩ 粮食风险基金可不可以上缴地方国库

粮食风险基金,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支出和在特殊情况下需动用中央储备粮调节粮食市场价格时所需的开支,用于地方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出,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农民由于粮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的补助。

粮食风险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作专用基金管理,

一般存放于中国农业开发银行。

如已拨付到各乡镇或农户、企业,

属于多拨部分,

或由于种种原因不需再支付的,

应上缴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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