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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政厅基金会年检

发布时间:2021-03-20 17:57:39

❶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要在民政局进行年检,年检报表里有个社团类型,请问浙江商会的社团类型是什么

商会,属于行业性社会团体。

行业性社会团体:是指社会经济发展领域中有行业调控职能的,或起到行业主导作用的社会团体。

目前,社会团体在登记管理的分类上分四大块:

1、学术性社会团体,指各个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各种类型的学术团体,如学会、研究会。

2、专业性社会团体,指各个自然科学领域中的各种类型的学术团体,一般定为学会、协会、促进会。

3、行业性社会团体,指社会经济发展领域中有行业调控职能的,或起到行业主导作用的社会团体,一般称协会。

4、联合性社会团体,区别于以上三种类型的、跨行业的、有联合体性质的社会团体,如校友会、联合会、联谊会、协会等。

(1)云南民政厅基金会年检扩展阅读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❷ 云南省民政厅的机构职能

(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州(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省优抚工作,承担云南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政策和计划,指导军供站、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工作。
(五)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评估并统一发布灾情,申报、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云南省减灾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
(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
(七)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审批。
(八)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众权益保障工作;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有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参与拟订在滇国际难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二)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❸ 请问我要申请基金会是去区民政局还是市民政局

地方性质的话,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
全国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国务院备案。地方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批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❹ 云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云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云南青基会”,英文译名为“Yunnan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YY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云南省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区域。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略。
本基金会的价值观是:“以人为本,以文化人;传递爱心,助人自助;创造进取,追求卓越”。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 426.63 万元,来源于政府资助、利息收入及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云南省委。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昆明市西坝路29号青年大厦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成长的需要,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募捐活动和资助服务项目;
(二)组织开展和资助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三)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青少年问题和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研究工作;
(四)表彰奖励云南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云南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五)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六)呼吁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云南青少年事业,开展全省性公募活动,联络省内外、海内外友好团体和个人,为云南青少年事业争取财物支持,设立各类专项基金,开展符合宗旨的上述各项业务活动;
(七)本章程规定的投资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7至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认同本基金会章程,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三)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四)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五)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有能力推动青少年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及人选方案,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上届理事会提出;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所改选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遵守《云南青基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每年至少两次参加本理事会或专业委员会活动,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有权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四)有义务对本基金会各项事业发展提出专业性意见和政策建议,保障公益基金安全、保值、增值,拓展人脉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五)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反映青少年意愿和要求。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云南青基会章程,决定机构的使命、价值观和战略目标;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决定机构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机构管理制度,确保决策过程中的效率、程序、创造价值和纠错能力;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根据理事长提议任免秘书长,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和评估秘书长的工作;
(九)提高机构公众地位,审定品牌宣传方案,批准信息披露计划,扩大机构公信力和影响力;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机构档案长期保存。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至5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青基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本基金会为理事和监事提供必要的工作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品德高尚,学识深厚,作风民主;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因超越职权、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制订理事会工作规划;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担负并完成理事会的目标任务;
(二)制订和实施机构项目发展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实现资产运行安全保值增值;
(四)培养和领导一支有社会责任和有效能的秘书处管理队伍;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半年和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一)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与调整由理事长提议,理事会决定;
(二)各专业委员会是秘书处领导下的专业工作机构,以研究、咨询为主要职能,负责对某些专门事项进行调研,形成议案,为理事会提供决策依据;
(三)各专业委员会向秘书处负责,没有决策权;
(四)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成员若干名,由有关方面专家和本基金会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
(一)理事会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对机构发展给予长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内外人士为名誉理事;
(二)理事会邀请德高望重人士担任名誉理事长;
(三)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出任。会长、副会长为名誉职务;
(四)理事会设名誉会长一人,顾问若干人,名誉会长、顾问邀请德高望重的省级领导出任。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为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中国青基会等机构的扶持资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
(二)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资助项目;
(三)根据业务需要建立专项基金;
(四)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
(五)资产保值、增值;
(六)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 通过网络面向海内外筹集捐款;
(二)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原则购买债券、基金;
(三) 根据宗旨在全省开展募捐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四)年度财务报告公布事宜。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可转由其他性质一致,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开展符合捐赠方意愿的活动;
(二)用于发展与云南青基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❺ 云南省民政厅的处室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政策法规、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综治、信访和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组织协调机关信息化建设;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承办有关新闻宣传及发布工作。
办公室下设综合科、秘书科、宣传科。
(二)优抚处
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人民警察、退出现役的军人评定残疾等级和伤亡抚恤工作;承办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审核、申报工作;负责革命烈士事迹有关编纂工作。
(三)安置处(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
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政策和计划;拟订军供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军供站、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四)救灾处(云南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云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并监督执行;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上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中央和省级救灾款物、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调拨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云南省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五)社会救助处
拟订社会救助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定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和农村敬老院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做好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项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办1984年前离职半脱产的原大队干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建国前入党农村老党员和城市无工作、无退休待遇老党员定期生活补助、村干部待遇有关工作。
(七)区划地名处(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联检工作;参与省际间的边界勘定及界务管理工作;协调州(市)之间边界争议;指导州(市)辖区内县乡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编制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标准画法图;承担全省地名区划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八)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执行;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负责彩票公益金管理、监督、使用有关工作;拟订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扶持工作;承担康复器具行业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假肢和矫形器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和注册管理,指导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拟定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社会捐赠工作。
(九)社会事务处
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拟订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政策,协调省际间和州(市)间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推进殡葬改革,承担经营性公墓建设的审核、报批、年检和监管工作,指导殡葬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协调处理少数民族和涉外殡葬事务;负责推进婚俗改革,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承办儿童收养政策协调事宜,指导寻根回访工作。
(十)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财务规章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基本建设经费的管理;组织协调民政经费投入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检查监督民政事业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基建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基建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一)对外合作处(省安置难民办公室)
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拟订在滇国际难民管理办法;负责难民的安置管理工作;申报接收国际社会对难民的援助,监督执行外援协定;负责难民管理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接待、联系、办理难民回国和去第三国的事宜;处理难民的来信来访和寻找亲人工作。
(十二)民间组织管理一处(涉外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负责有关民间组织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承担民间组织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按职责分工的涉外国人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等工作。
(十三)民间组织管理二处
拟定民间组织登记的规划和办法;负责权限内登记的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等有关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前置审查事项。
(十四)民间组织管理三处
起草或拟定民间组织扶持、监督管理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权限内登记的民间组织的日常监管、年度检查、分类评估和执法监察有关工作;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取缔非法组织;负责民间组织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管理民政部委托管理的在滇民间组织。
(十五)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处(云南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与军地有关部门的日常联系,协调、指导地方支持部队建设和部队参与地方建设的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和省级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先进)城(县)的评比推荐命名表彰活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有关拥军优属活动;指导军地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宣传和调查研究。
(十六)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有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七)直属单位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八)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十九)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民政厅纪检组、监察室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拨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县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处
协助省老龄办领导处理日常政务;督促检查省老龄办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负责全省老龄事业发展情况相关数据统计工作;负责老龄办各处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涉老部门和老年群众团体开展老龄科研工作;组织完成省老龄委和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联络处
开展老龄工作的对外交流合作;负责与老龄委成员单位及其他部门的联络工作;制定全省老龄工作干部的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和本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协调组织老年人开展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医疗保健等社会性活动。
(二十二)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宣传调研处
负责宣传党和政府老龄工作方针政策;负责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负责贯彻落实老年人法规,配合有关部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搞好老年教育;负责组织表彰活动;负责编辑、印发《云南老龄》杂志和《云南老龄工作简报》。

❻ 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的电话是多少

我没有帮你找到具体的电话,很是抱歉,但是我建议你采用曲线救国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有两种途径,你试一下,我想你一定会找到具体的电话。
1:你可以拨打96100,如果你不是昆明本地的人,你要加上区号0871就行了,你上一个电话是云南人民广播电台的,你只要说你有很重要的事情向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求助就会有人告诉你了。
2:你可以拨打当地的118114查询就好了,应该有,不过应该为座机号。
祝你顺利,愿你成功!

❼ 我的会计证是06年云南省财政厅颁发的到现在都没年检过,请问还有效吗谢谢

很抱歉,已经失效了,四年不年检就不能再用了,得重新考试啊

❽ 云南省民政厅的直属单位

一、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负责民政厅信息化建设,推进机关政务电子化;负责民政业务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培训;负责民政厅网络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实施民政部信息中心的业务工作部署,拟制全省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指导州市民政信息化建设;完成厅里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彩票发行管理的方针政策,负责全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安排落实发行计划,统一归集公益金和发行费,并按规定管理使用好福利彩票资金。
三、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
为全省集中供养的1—4级伤残军人提供医疗、康复、疗养服务,为在乡伤残军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接受省民政厅优抚处的业务指导。
四、省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
贯彻落实军休干部有关法规政策,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负责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省军休服务工作,对军队离退休服务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全省军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负责组织全省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疗养、交流考察及开展文体活动,负责过往中转军休干部的接待工作;组织协调社会力量为军休干部服务;负责省军休服务中心固定资产的管理,依托军休服务中心面向社会进行有偿服务。接受省民政厅安置处的业务指导。
五、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
负责省级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负责我省经常性捐助接收工作,接收国际、国内捐款捐物工作,负责组织向省内受灾地区发放救灾物资;指导州市的日常捐助接收及救灾物资接收发放工作。接受省民政厅救灾救济处的业务指导。
六、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
为伤残军人、社会残疾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为肢体伤残者提供假肢、矫形器及康复器具咨询、评估、鉴定;生产、经营残疾人用品、用具。接受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的业务指导。
七、省殡葬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了解掌握全省殡葬改革工作情况,协助主管部门对全省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为全省殡葬事业单位提供各种殡葬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协助业务主管部门搞好全省殡葬法规的宣传及殡葬社会化管理相关政策调研;负责承办国际运尸业务。接受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的业务指导。
八、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办公室
老龄事业发展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兴办老年福利事业,实施助老工程,扶老帮困;组织指导“爱心护理院”建设、管理;组织实施“助老爱心行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扶持农村老年协会兴办老龄公益事业;指导各州市组建老龄事业发展促进会工作;投资兴办和管理所属老龄公益事业机构,如老年之家敬老院等。接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
九、省民政厅机关服务中心
为机关办公及职工生活提供安全保卫、环卫、交通、通讯、文印、物管等服务;为基层民政干部到昆明出差提供服务;机关委托的其他事项和相关社会服务。接受省民政厅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十、省军供站
省军供站以“为国防建设服务、为部队服务”为工作宗旨,负责协调全省成批过往部队、预备役人员、入伍新兵、退伍老兵、支前民兵、战备训练和抢险救灾等过往部队途中的饮食供应保障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各州市军供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开展全省军用饮食供应业务培训;组织实施军供站改(扩)建、维修计划和设备添置计划;统筹全省军供工作,开展统计分析调研,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改进军供工作等。接受省民政厅安置处的业务指导。
十一、省地名档案馆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全省地名、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收集、鉴定、整理、保管全省性的地名、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积极推进档案资料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及其开发利用,为国家机关和社会各行业提供服务;指导全省的地名、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管理及其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地名工作规划的制订、相关标准地名的审核和地名命名、更名方案的论证工作;开展地名、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档案资料管理的理论研究。接受省民政厅区划地名处的业务指导。
十二、省救助管理站
负责掌握、了解全省救助管理站情况,开展救助管理调研;协调受助人员跨省接送工作;协调处理受助人员上访事宜,开展有关救助管理咨询、指导工作;提出全省救助管理站、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规划和救助管理工作的建议及意见;组织建设、管理全省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对救助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业务上接受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的指导。
十三、省收养中心
承担云南省涉外送养孤儿、弃婴材料的初审并向中国收养中心传输、上报材料的任务;受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的委托,办理涉外收养登记,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艾滋病致孤儿童救助安置及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涉外收养寻根回访服务工作。接受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的业务指导。
十四、省荣军招待所
为来昆伤残军人提供接待服务,为来昆烈士家属祭扫烈士墓提供接待服务,为基层民政干部到昆出差提供接待服务,为全省民政干部培训提供服务。接受省民政厅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十五、省民政服装厂
协助省级救灾、救济服装、衣被的生产;简易劳保用品生产及商业服务,解决部分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接受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的业务指导。
十六、省老年之家敬老院
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接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❾ 民政厅有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么是否发放过保健品补助卡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是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办领导下的为全国老年人服务的民间慈善组织,是独立的社会法人。它的前身是中国老年基金会,成立于1986年5月。第二届理事会于2003年10月选举产生。本届理事会于2009年1月15日选举产生,理事长由民政部原副部长、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李宝库连任。

民政厅跟基金会有密切的联系,业务主管单位为民政部,委托中国老龄协会代管,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所以,这个机构是存在的,具体是否发放物品那要看每个地方是否有这项举措。

❿ 成立基金会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是否违法

您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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