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劳社部函〔2000〕4号 颁布日期:5/1/2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按照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开展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我部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事务,特别是要做好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各管理环节的岗位职责与工作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各操作环节的监控。省一级的实施办法要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并按部的统一规划开发相关的数据库。
三、要注意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我部将有计划地组织各地及统筹地区经办医疗保险业务的骨干进行业务培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四、各地在落实《管理规定》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完善管理。涉及全局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二〇〇〇年一月五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全国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与缴费核定
(一)受理缴费单位(或个人)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其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并在自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者予以登记,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变更、注销事宜。
(二)建立和调整统筹地区内缴费单位和个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档案资料(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的基础档案资料主要项目见附件2与附件3)。
(三)根据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情况,以及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出情况,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本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集计划。
(四)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认真核定参保人数和缴费单位与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金额等项目。向用人单位发放缴费核定通知单。
(五)对于按规定应参加而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发放《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通知单》,督促其尽快补办参保手续。
(六)按规定为在统筹地区内流动的参保人员核转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对跨统筹地区流动的,除按规定核转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外,还应通知费用记录处理和待遇支付环节,对个人帐户进行结算,为其转移个人帐户余额,并出具转移情况表。
(七)定期稽核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以确认其是否依法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八)由税务机关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逐月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或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情况及缴费核定情况。
二、费用征集
(一)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基础档案资料,确认缴费单位(或个人)的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基本医疗保险主管负责人及专管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情况。并与缴费单位建立固定业务联系。
(二)依据核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开具委托收款及其他结算凭证,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征集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征集。
(三)以支票或现金形式征集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社会保险费收款收据”。
(四)及时整理汇总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情况,对已办理申报手续但未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者,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其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不缴纳者,除责其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五)保费征集情况要及时通知待遇审核和费用记录处理环节。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从次月起暂停其享受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欠缴期内暂停记载个人帐户资金,不计算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待补齐欠费和滞纳金后,方可恢复其待遇享受资格,补记个人帐户。
(六)定期汇总、分析、上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情况,提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费征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费用记录处理
(一)根据缴费单位或个人的基础档案资料,及时建立基础档案库及个人帐户。
(二)根据费用征集环节提供的数据,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建立并记录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主要记录项目见附件4)。个人缴纳的保险费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保险费按规定分别计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根据待遇支付环节提供的数据,对个人帐户及统筹基金的支出情况进行记录,以反映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动态变更情况。
(三)由税务机关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单位(或个人)的缴费情况对个人帐户进行记录,同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四)按有关规定计算并登记缴费个人的个人帐户本息和缴费年限。
(五)负责向缴费单位和个人提供缴费情况及个人帐户记录情况的查询服务。对缴费记录中出现的差错,要及时向相关业务管理环节核实后予以纠正。
(六)根据登记与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变动情况,随时向登记与缴费核定环节及待遇支付环节提供变动单位和个人的基础资料及个人帐户的相关情况。
(七)对缴费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报送的基本医疗保险统计报表,定期进行统计汇总与分析。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
(八)缴费年度初应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每年至少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发送一次个人帐户通知单,内容包括个人帐户的划入、支出及结存等情况;每半年应向社会公布一次保险费征收情况和统筹基金支出情况,以接受社会监督。
四、待遇审核
(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发放定点标牌。
(二)向缴费单位和个人发放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登记表,并组织、指导其填报。根据参保人员的选择意向、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及区域分布,进行统筹规划,为参保人员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三)指导缴费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管员(或缴费个人)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批表,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向参保人员发放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同时将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四)及时掌握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及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相关信息。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从次月起暂停由社会统筹基金向参保人员支付待遇。
(五)接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费用申报以及参保人员因急诊、经批准的转诊转院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费用申报,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核准后向待遇支付环节传送核准通知,对未被核准者发送拒付通知。
(六)负责建立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主要包括就医记录、个人帐户及统筹基金的使用情况等。
(七)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定期审核、调整参保人员所应享受的保险待遇。
(八)按照有关法规和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五、待遇支付
(一)确认缴费单位或个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料,编制人员名册与台帐或数据库。
(二)根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方式以及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
(三)根据待遇审核环节提供的核准通知及申报资料,按协议规定的时间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及时拨付结算款。
根据有关规定,核退个人垫付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款项;为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转移个人帐户余额;向参保人员继承人支付个人帐户结余款。
(四)对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支出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并将有关支出数据提供给费用记录处理环节。
(五)与银行、缴费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等建立经常性的业务联系,以便于相互协调配合。
六、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只能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支出户只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二)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支出记帐凭证,同时按规定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际收支进行审核。
(三)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凭证或记帐凭证,登记基本 医疗保险明细分类帐或现金日记帐、收入户存款日记帐、支 出户存款日记帐、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定期汇总记帐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科目汇总表,试算平衡后登记总帐,并将明细帐金额分别与总帐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结帐。
(四)每月与开户银行对帐,确保帐帐、帐款相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调整未达帐项;对因银行退票等原因造成的保险费欠收,要及时通知费用征集环节,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保险费收缴到位。按照有关规定,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定期对帐。
(五)按期计算、提取保险费用,并编制凭证。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六)根据保险基金的实际结存情况,在满足周转需要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或购买国债的手续;建立银行定期存款和各种有价证券备查帐,掌握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存储时间与金额,按时办理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的转存、兑付及保管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费用征集、费用记录处理和待遇支付等工作,建立应缴未缴、应付未付保险基金备查簿,以及各种业务台帐,定期进行核对、清理,加强对各种暂付款、借入款、暂收款等的管理。
(八)按要求定期编报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基金的收支结存情况,并提供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等情况的分析报告。
(九)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次年的基金预算草案。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预算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时,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上述报批程序执行。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十)年度终了后,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形成基金决算,并逐级上报。
(十一)制定、完善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会计的反映、监督职能。
(十二)建立和完善保险基金预警制度,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计算机管理系统要具备较为完善的基金监控、分析、评价、预测功能。
附件:
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图(略)
2. 缴费单位基础档案资料主要项目
3. 缴费个人基础档案资料主要项目
4. 个人帐户主要记录项目
附件2
缴费单位基础档案资料主要项目
一、单位名称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三、单位注册地址
四、单位现所在地地址
五、单位邮政编码
六、单位类型
七、单位隶属关系
八、单位所有制性质
九、单位主管部门或总机构
十、单位所属行业
十一、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
十二、单位法人代表
十三、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主管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十四、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专管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十五、单位的开户银行、户名及帐号
十六、单位实行医疗保险的基本情况(含投保人数、人员分类、工资及退休金总额等项目)
十七、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
十八、其他情况
附件3
缴费个人基础档案资料主要项目
一、姓名
二、性别
三、出生年月日
四、社会保障号
五、所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参加工作时间
七、劳动用工形式
八、人员分类(在职/退休)
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十、婚姻状况
十一、女职工生育情况
十二、投保日期
十三、个人缴费基数
十四、跨统筹地区流动情况
十五、其他情况
附件4
个人帐户主要记录项目
一、姓名
二、社会保障号
三、基本医疗保险证(卡)状态(有效/无效)
四、人员分类(在职/退休)
五、上年工资总额
六、个人应缴费金额
七、单位应缴费金额
八、年划拨额度及划拨日期
九、实际划拨额度及托收日期
十、历年结转额
十一、医疗费用支出情况
十二、个人帐户支付额
十三、个人帐户余额
Ⅱ 山西太原社保缴费标准2019
2018年山西一级建造师考试不需要审核社保,2019年是否审核社保暂未公布,请以人事考试网发布的考务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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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山西省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可以参照公务员管理吗
可以。
<公务员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什么叫法律法规授权:就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该项公共管理职能由某类事业单位履行。比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再比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由此可见,铁路、交通部门成立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和劳动部门成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是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Ⅳ 请问太原市个体缴纳养老、医疗保险怎么个交法在哪里缴纳,具体要求是什么
太原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点击数:1164 发布时间:2005-11-09)
一、灵活就业人员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范围:本市六城区、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包括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年龄要求: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16周岁至18周岁人员中,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在范围。身份要求:非退休、退职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太原市上一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核定,缴费比例为8.5%,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业主和从业人员按照6.5%、2%比例分担。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月标准为5元,由个人承担。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本月16日至次月15日,可依据中介代理机构填写的缴费通知单,将本年次月至明年本月医疗保险费交入指定银行。如2004年10月1日登记参加医疗保险,10月16日实际缴费,缴费年度为2004年11月——2005年10月,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均为634元,缴费比例8.5%,年缴费金额为646.8元,大病医疗保险月标准5元,年缴费金额为60元,上述两项合计为706.8元 .
三、灵活就业人员享受退休医疗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须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年限(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对于1998年以来,国有企业“4050”人员下岗失业后灵活就业的,实际缴费年限可适当缩短,一般不低于10年),可享受太原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达规定的,以太原市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足额补缴后,可享受太原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若不能补齐,其个人帐户余额退还本人,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四、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核定依据《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退休时核定基本医疗保
险缴费年限的通知》(并劳社医发[2003]26号)规定。其中第二条:
1、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并计算为基本医疗保险已缴费年限;
2、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视同并计算为基本医疗保险已缴费年限。
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管理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办理各项手续。
(一)参加医疗保险交验的资料
1、身份证或户口簿
2、近期红底免冠一寸相片2张
3、已参加太原市医疗保险的,携带《医疗保险手册》、IC卡
4、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天内续保的,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携带职工档案、养老保险手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其中1998年以来国有企业“4050”人员下岗失业后灵活就业的,提供相应证明
(二)参保、缴费程序
1、填写《太原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
2、中介代理机构初审,代办登记、申领IC卡、医疗保险手册;
3、在医疗保险中心复核、登记后,中介代理机构填写《太原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
4、灵活就业人员凭缴费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到太原市商业银行网点缴费,银行将《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第二联交缴费人留存。
(三)中介机构服务、代理项目
1、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代理档案,跟踪服务;
2、代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领IC卡、医疗保险手册;
3、计算灵活就业人员应缴医疗保险费,填写缴费通知单,通知其在规定期限缴入指定银行;
4、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汇总、申报缴费情况;
5、代理申请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6、代理申请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
7、代理申请异地备案;
8、代理申请个人帐户余额退付;
9、协助办理特殊就医管理手续、费用结算手续;
10、协助办理大病医疗赔付手续。
六、个人帐户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之后,医疗保险中心为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实行IC卡管理。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费,按灵活就业人员年龄段确定:45周岁以下的,按照缴费基数的2.8%、按年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46周岁以上的,按照缴费基数的3.9%、按年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规定享受退休医疗待遇人员,按照本市企业退休职工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5%、按月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七、医疗保险待遇过渡期制度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只享受个人帐户支付待遇,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的,享受相应的统筹金支付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已在原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包括出中心人员、企业破产一次性领取安置费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天内,续接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不实行医疗保险过渡期制度。
八、医疗费欠费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凡欠费的,从次月起暂停其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欠费3个月以内的,按规定补缴并加收滞纳金后,其欠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有关部门规定予以支付,但最多不超过本人补缴的金额;欠费超过3个月的,应视为自动脱保,但个人帐户基金可以继续使用。自动脱
保后重新参保的,按首次参保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九、灵活就业人员就医管理及其医疗费用报销和结算执行《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Ⅳ 山西省2019年社保缴费
只要是在职职工,社保缴费不以当地当年社保缴费基数缴费,都以个人实际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如果是个人缴费,就得等待当地公布2018.7-2019.6的社平工资数额(也是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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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山西公司社保怎么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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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参保登记
(一)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年第259号令);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第1号令);
3、《山西省劳动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456攻坚战”的紧急通知》(晋劳办字[1999]65号);
4、《太原市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并政发[1998]104号);
5、《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7]28号)。
(二)经办程序、时限:
单位申报---综合科参保登记岗位承办人初审---综合科长复审---综合科分管主任核准---参保登记岗位承办人录入系统---征缴岗位科长复核---综合科参保登记岗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太原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证明——参保立户登记完成。
此项业务由参保登记岗位负责内转,三个工作日完成。
(三)办事流程:
1、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太原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到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1)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岗位受理用人单位参保登记申请时,要对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太原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等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是否符合登记要求,用人单位所出示的有关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3、审核通过的,登记岗位为其制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和基本信息,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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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山西省养老保险补交新政策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1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2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镇居民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起实现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基金筹集城镇居民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现设定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政府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两部分。1.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2.缴费补贴(入口补):市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10元补贴;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分别给予缴100元补20元、缴200元补25元、缴300元补30元、缴400元补35元、缴500元及其以上补40元补贴。城镇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县(市、区)政府可制定长缴多得的鼓励政策,积极引导中青年城镇居民参保。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县(市、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分项目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及调整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支付55元,市级财政每人每月支付10元。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其他参保人养老金支付。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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