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私募基金资金的募集时间一般是多久
一、私募基金募集期是多久
从私募基金募集资金到进行投资的过程来看,经历了三个期间:募集期、封闭期和正常申购赎回期,在这三个期间内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的情况各不相同。
(一)是私募基金募集期,私募基金的募集期一般是1-3个月,在此期间内私募投顾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者在这个阶段只能买入,而不能卖出基金份额,买入的价格是份额净值(1元)。
(二)募集期结束,就进入封闭期了,私募基金的封闭期一般是6个月到一年,这时,基金合同已经生效。但在封闭期中,基金不接受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的请求,这段时间内投资者既不能买入也不能卖出基金份额。
(三)封闭期结束,基金可以同时接受申购与赎回,这就进入了正常申购赎回期,投资者可以根据基金的份额净值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而私募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时间则是完全由私募公司决定的,具体的还需要咨询对应的私募公司。
另外,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后,是可以继续申购的,投资者可以根据该基金的开放日期进行申购。
二、基金募集期、封闭期和存续期的区别
所谓基金募集期就是从基金的招募说明公告开始到基金成立为止,这其实也可以说是基金的发行期。在此期间基金公司会通过直销、代销机构或银行进行基金的销售。在基金募集期投资者只能买入基金,也就称为基金认购,投资者认购基金的价格是按基金份额净值算(即1元)。基金的认购份额数量会有一定的限制,如果提前达到份额数,基金的募集期可以提前结束,募集超过了份额限制数量就不能被确认;如果募集的规模没有达到预先公告说明的规模,则该基金不能成立。基金的募集期一般是1到3个月不等。
基金募集期结束够就进入基金的封闭期,在基金封闭期,投资者不能对基金进行申购和赎回。在基金封闭期的后期一般也是先开放基金申购,投资无法立刻将基金变现。基金封闭期一般也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投资者就可以对基金进行正常的买入和卖出,也就是基金的存续期。此时的基金买入就称为基金申购,其基金价格与基金认购时不同,是按照当天的收盘价计算的。封闭式基金存续期国家规定是至少5年,一般比较常见的是10-15年,基金存续期满后可以延长。开放式基金存续期只要基金持有人认可基金的运作就可以长期持续下去。
以上就是私募基金募集期是多久,基金募集三个期间的区别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B.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期问题
可以调整,是合法的。
私募股权基金是美国开创的一种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和金融中介服务。其第一个属性是私募。私募有三个内涵: 第一,私募基金募集对象或投资者的范围和资格有一定要求。美国最早设定一个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能超过100个人。投资者的资格是资金实力较为雄厚。最初投资者资格要求年收入在20万美元以上,家庭资产也须达到一定的水平;机构投资者净资产必须在100万美元以上。1996年以后标准作出调整:投资者人数扩大到500人,个人投资者资产特别是金融资产规模在500万以上。第二,私募是指基金的发行不能借助传媒。主要通过私人关系、券商、投资银行或投资咨询公司介绍筹集资金。第三,由于投资者具有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政府不需要对其进行监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征:
1、特定的募集对象:特定的机构和个人,银行、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大型企业、信托基金
2、特定的募集方式:非公开方式
3、特定的投资方式:权益性投资的方式
4、特定的投资对象:高成长性的未上市企业,放弃资本的流动性为代价追求长期的、更高的资本收益
5、有限的经营期限:中长期,一般5-10年,多为封闭式投资即营期内不能退出
6、特定的退出方式:为了在适当的时候能够卖出其所持有的权益并企业同时,协助改善经营管理以及筹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C. 基金在募集期,利率执行开始日到结束日内对于多次注入资金的利率是否是一定的
基金在募集期,不管分多少次注入资金,利息是按活期利率按天数计算的。每一笔资金都是分开算的
D. 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有哪些规则及注意事项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因此私募基金资金募集:
首先,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私募基金则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宣传,其参加者主要通过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
其次,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募集人数不得超过50人。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国内私募基金一份最少是一百万起。
再次,私募基金的操作时期长,投资种类广泛,风险相对多样化,风险更高。
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投资门槛高,投资周期长,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私募基金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而且投资人数不得高于50人,高于50人即认为非法集资,不得利用媒体等广告宣传。
E. 私募基金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产品设置阶段
⑴选择基金管理人。选择有成熟交易模式并有稳定交易记录的操盘团队作为基金管理人。具体评估过程由公司相关部门制定严格的制度严格执行(拟采用与合伙制企业合作模式)
⑵ 产品设计方案制定,包括具体操作模式,募集周期风险控制,募集规模,封闭期,承销方式,资金投向,退出机制等。同时,进行路演等一系列的推介活动。
2.基金分销渠道以及募集期规定
⑴基金开始发行期间,通过证券营业所网点和第三方机构等代销渠道,向投资人发售基金单位。私募基金多采取自行发行的方式,即指基金发起人不通过承销商而由自己直接向投资者销售基金。
⑵ 发行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不得动用已募集的资金进行投资,应将发行期间募集的资金划入验资帐户,由有资格的机构和个人进行验资。封闭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到募集期限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
⑶封闭式基金募集期满时,其所募集的资金少于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不得成立。基金发起人必须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基金运作实施
基金成立后,按照产品设置方案,进入封闭运行期。期货公司尽风险监控义务,实施跟踪该基金运作情况。
4.基金退出机制
封闭期满后,按照产品设置方案进行分红,退出。期货公司协助办理退出工作。
F. 请问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期募集资金没有到募集期结束,资金募集以达到募
需要看管理人的意愿和投资策略来决定,监管上规定的上限是200个投资者或者50亿元的规模
G. 私募基金募集资金过程中有哪些禁止行为
(一)募集主体适格
在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基协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此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否则,即构成非法集资。
即,经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已成为中基协会员,并取得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的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募集。
(二)责任区分
1、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应当签订书面基金销售协议,并且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应当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2、若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3、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三)从业资格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基协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四)基本诚信原则
1、无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受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2、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五)推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基协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禁止推介的方式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基协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合格投资者标准
根据证监会于2014年8月21日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机构;
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 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对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或收入标准,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并非投资者个人叙述或承诺即可。
(八)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
1、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可以宣传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2、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3、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并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
4、各方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此时所签署的私募基金合同,仅仅是合同成立,待经过冷静期并完成确认制度后,该合同方才生效;
5、设置投资冷静期(不少于二十四个小时),投资冷静期内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6、在冷静期后,募集机构应当安排非募集人员,完成回访确认制度,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
7、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8、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九)基金账户管理
1、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2、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须承担保障投资者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豁免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3、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十)特殊投资者规定
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私募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基协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