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怎么做私募基金公司备案
1、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性质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授权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由基金业协会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能。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性事前审查。投资者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①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③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④ 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⑤ 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⑥ 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3、私募基金备案的范围
①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② 私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应当履行基金备案手续。
③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4、人员管理
①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④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确认本机构报送的从业人员注册信息符合《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并承担核实责任。协会将予以进一步核对。如发现注册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协会将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采取相应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5、备案时间及要求
①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③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④ 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⑤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6、私募基金会员资格和会费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系特别会员,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经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普通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联席会员、特别会员有表决权。 同时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特别会员入会费和会员年费均为两万元。 特别会员是否能转为普通会员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
7、不登记、备案的法律后果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规定,如果私募基金拟上市企业,就必须去备案,否则无法通过上市途径退出。 至于不登记、备案是否属于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协会是否会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移交证监会处理,证监会是否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作出相关处罚,目前没有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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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私募基金 外包机构必须要备案吗
2014年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建议私募基金将销售、份额登记、核算等非核心业务外包,业内人士指出,这有助于私募基金专注于做好投研工作。,《指引》要求外包机构应在业务开展前到协会备案,对外包机构通过协会网站电子备案平台填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材料齐备的给予备案,不是行政许可。
『叁』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需要提交外包协议吗
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了最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定,强化私募基金行业管理,信息报告义务,并要求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必须提交法律意见书。包括大成律师事务所在内的18家律师事务所被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服务机构。
一、哪些属于需要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私募基金包括面向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对象进行投资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014年2月7日,基金业协会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详细规定了登记备案操作。截至到2016年3月10日,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的基金类别有:
私募证券基金(自主发行);
私募证券基金(顾问管理);
私募股权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
其他私募基金
二、不办理登记、备案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办理登记、备案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基金,将不能开具证券投资账户。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最新内容
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在上述《管理办法》、《登记备案办法》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简称《规范登记公告》”公告加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内部管理以及规范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要求,有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要求:
一)、取消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及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及时履行了备案登记及登记备案的最新情况,以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和“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公示情况为准。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基金募集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由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另外,自《规范登记公告》发布之日(即2016年2月5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以及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
二)、加强信息报送有关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基金产品备案,管理人应当即使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1、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4、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义务,明确了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1.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2.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后,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3、本次《规范登记公告》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还与工商部门的信息公示形成联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不予登记。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年度财务报告需经审计。在《规范登记公告》颁布之前,登记系统对于是否需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审计报告并未作强制要求及并未明确未提交的后果,本次《规范登记公告》明确规定:
1、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对外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2、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将不予登记。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规范登记公告》首次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及产品备案的必备资料。根据《规范登记公告》,在下列情况下,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
1.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2.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要求补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6. 法律意见书应当就以下内容发表明确意见(具体参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1)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2)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注: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如果名称和经营范围未包含上述列举的字眼,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3)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 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
(4)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5)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6)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7)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8)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内控制度的具体要求请参见《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此前已经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相关管理制度也应根据该指引修订完善。)
(9)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10)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11)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12)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13)申请机构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4)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四、私募基金高管必须取得基金业从业资格
《规范登记公告》首次明确了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1.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由此可见,创业投资基金等类基金可适当放宽要求。
3.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4.基金从业资格可通过考试方式取得,也可以通过认定方式取得。3类情况可以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1)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2)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3)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通过上述第1、2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5.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6.已登记的私募管理人,需于2016年12月31日前,整改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情况。逾期,暂停产品备案及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肆』 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有哪些
目前的外包机构主要是由券商组成的,可以去基金业协会网站上查询
『伍』 私募基金在哪备案
你好,可以帮你推荐鑫盛达熊明清
『陆』 如何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备案条件及流程
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管理的要求:
首先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基金备案,
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本信息。基金业协会对备案的私募基金信息予以公示。
另外在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登记:
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2.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所需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法人身份证电子版、股东身份信息
5.所有高管人员一寸照片
『柒』 私募基金需要外包备案吗
私募基金外包需要备案。
简单介绍一下:
1、什么是私募基金外包
所谓的“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在行业内又被俗称私募外包业务。主要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的业务。
2、私募基金外包存在的问题
自监管层对私募基金实行备案制,私募基金呈现爆发式增长后,包括券商、银行等在内拥有提供外包业务能力的机构,便看中了这块肥肉。去年年底,私募基金规模首次超过公募基金。今年年初,私募基金规模再现增长,总规模接近11万亿。
此前行业内大部分券商都会对外称自己可以做私募外包业务,但实际上真正拥有资格,又有专业团队的很少。“很多中小券商,其实只是中介,接到业务后转包给大券商或者银行。这中间常常发生一些矛盾,既影响了券商正常外包业务的开展,也不利于维护私募的权益。”
3月1日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未来,近11万亿私募基金规模的外包业务市场将在该办法指导下合规进行。
在新规中看到,针对申请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基金估值核算服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明确要求应当具备十项条件。包括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所有从业人员应当自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之日起6个月内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私募基金登记之后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基金服务业的,将注销登记等。其中,对于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三类服务业务还做了重点说明。
私募外包新规这样做的好处是原先没有硬性要求,开展业务时比较随便,重新自查是为了在目前监管情况下,杜绝一些行业灰色做法。同样建议我们在投资时,要详细了解投资机构的长期业绩表现、管理规模、基金经理投资经历等条件,选择善于把握债市趋势机会的、在业内口碑良好的私募机构。
3、私募基金外包需要备案
外包服务是指外包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指引》要求外包机构应在业务开展前到协会备案,对外包机构通过协会网站电子备案平台填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材料齐备的给予备案,不是行政许可。
目前大部分私募基金都已将销售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理财公司或者银行,自己只收管理费。不过,在产品核算、结算方面,以往在没有自主发行产品前都是信托公司帮助他们去做,但现在自主发行产品,依靠自己的平台恐怕人力、物力都不能达标,如果利用自己的平台做产品核算,就会出现监管缺失,因此让私募基金业务外包,也可确保销售结算资金安全、独立,达到侧面监管的作用。
随着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私募基金外包服务行业也在不断发展中。但是,外包服务行业也存在许多的问题,很多的私募基金外包机构不仅是不具有外包资格的,而且私募基金外包服务人员缺乏专业素质,这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是有害的。所以,我国规定了私募基金外包备案,在开展业务时是需要要有关协会进行备案的,这促进私募基金外包的发展以及专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