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如下原因吧:
1、风险隔离:由于GP在有限合伙基金中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如果是基金管理公司直接去当GP,若所管理的某一只基金发生法律/债务纠纷,就会影响到整个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而通过设立控股子公司的方式就可以将出现问题的基金的风险隔离在子公司层面,而不至于影响整个基金公司的运营。
2、独立核算:每一只基金都要向GP缴纳管理费和分成,而基金缴纳的管理费是用于本只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而当一只基金完全退出清算后,就需要核算GP公司获得的收益。如果一家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过多,全部用基金管理公司作GP,各只基金的费用和收益都混杂在一起,很难就单只基金明确核算自己的收益情况。
3、地方套利,某些地方有很多的优惠措施,比方说税收优惠、投资返还等,为了这些优惠政策,当然要另设GP了。
㈡ 股权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兑付,投资者怎样维权
向基金业协会举报 像证监部门投诉。 如果违约还可以提起诉讼
㈢ 私募基金怎样通过IPO方式退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一般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经营达到理想状态时进行。当被投资的企业公开上市后,私募基金再逐渐减持该公司股份,并将股权资本转化为现金形态。
IPO 可以使投资者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转变为可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实现资本的盈利性和流动性。根据Bygraveand和Timmons的研究发现,IPO 退出方式可以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得最大幅度的收益。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对基金的成立和管理、项目选择、投资合作和项目退出的整体运作过程。每个投资机构都有其独特的运作模式和特点,其运作通常低调而且神秘。
从某种程度上看,私募股权投资的不同运作模式直接影响了投资的回报水平,是属于不能外泄的独占机密。虽然我们可能无法知道各个投资机构在具体的投资运作中的许多细节,但通常私募股权投资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流程和基本方法。
㈣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IPO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一般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经营达到理想状态时进行。当被投资的企业公开上市后,私募基金再逐渐减持该公司股份,并将股权资本转化为现金形态。IPO 可以使投资者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转变为可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实现资本的盈利性和流动性。根据Bygraveand和Timmons的研究发现,IPO 退出方式可以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得最大幅度的收益。
IPO退出方式主要的有利之处在于:
1、能够让投资者获得较高的收益回报。
对于PE的投资方来说,通过IPO退出能使其获得较其他方式更为可观的收益,一般可达投资金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尤其是在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较高的情况下,目标企业公开上市的股票价格相应较高,基金公司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所持股份,可以获得超过预期水平的高收益。例如2007 年11 月6 日,阿里巴巴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融资额高达15 亿美元,其投资者软银、高盛约获得超过34倍的收益率。IPO是金融投资市场对被投资企业价值评估的回归和投资的价值凸显,资本市场的放大效应,使得PE退出获得高额的回报。
2、是实现投资者、企业管理层、企业自身三方利益最大化的理想途径。
在投资者获得丰厚回报的同时,企业家和企业管理者所持股份也会因股市较高的市盈率而获得大幅增值,若在二级市场套现可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被投资企业也由私人企业变为公众企业,除了提升企业的知名度以外,更增强了企业资金的流动性,IPO所募集的资金有力地保障了企业规模经济和战略发展的需要,满足了企业进一步发展和扩张的需求。企业为成功上市经历的股改、完善治理结构、清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也为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内部发展环境,从而对企业长期发展有着积极而长远的影响。
3、有利于提高PE的知名度。
目标企业IPO的成功,实际是对私募股权基金资本运作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的肯定,不仅提高了目标企业的知名度,同时也提高了私募股权基金的知名度。一方面,私募股权基金通过IPO退出所获得的丰厚收益将吸引更多有着强烈投资愿望和一定资金实力的投资者前来投资,以便更好地开展下一轮私募股权投资。另一方面,在市场优质项目源较为匮乏的时期,IPO退出的成功也会扩大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在市场中的影响力,为其获得优质企业项目资源创造了条件。
IPO作为最理想的退出方式,具有实现PE和目标企业双赢的效果。但就现实情况来看,IPO退出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
1、上市门槛高。
各国股票主板市场的上市标准都比较高,因为涉及到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所以对其监管十分严格。拟上市企业需要满足诸如主体资格、经营年限、公司治理方面的较高规范和要求,使得大批企业望而却步,而PE的投资收益也可能因为退出渠道不顺畅而有所减少甚至发生亏损。鉴于此,创业板上市成为了新兴中小企业的第一选择。
2、IPO所需时间长、机会成本高。
即使被投资企业满足上市条件,繁琐的上市程序使得企业从申请上市到实现上市交易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再加上对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原始股东持股锁定期的规定,PE从投资到真正退出之间的周期相当长。从机会成本考虑,在等待IPO退出过程中,市场上一定存在很多投资机遇,可能会错失更好的投资项目。
㈤ 私募基金备案后国有股减持是否豁免
这个不是懂
㈥ #风险管理#券商私募基金子公司,风控是干嘛的,有发展前途吗
风险管理是防止工作的漏洞提前做好的各项管理与应急措施,比如资金、融资、资产负债、资产变更等。专职工作是根据体系要求进行进行资金或金融的专项管理,对发现的异常要及时调整控制,并及时上报。基础扎实并有重要业绩的,有前途的。
但私募金融公司特别是小型还是要慎重,法律法规及金融漏洞比较多。 来自职Q用户:吴先生
风控,就是风险控制,包括业务风险,法规风险,财务风险等 来自职Q用户:王先生
㈦ 减持新规对私募基金有何影响
国家会对VC和PE的退出进行制度安排,如果VC和PE没有相应的退出机制,将会阻碍行业发展,甚至会阻碍创新,所以,VC和PE的退出时间不会和一般股东一样,退出时间肯定会更短,更加倾向价值和长期投资,未来的VC行业会有很大的竞争,更多的资金会在VC阶段介入。
㈧ 上市公司大股东与私募勾结减持犯罪吗
“上市公司大股东与私募勾结减持”,若通过这种行为对股价造成了操纵,则是犯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私募机构是通过大宗交易来接大股东的减持股票,并且在后续操作中不对股价形成操纵行为,是不构成上述违法行为的。
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则需要根据操纵股价的判定条件来看:
a.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b.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涉嫌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操纵证券是违法犯罪行为。《刑法》第182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㈨ 信托,券商和基金子公司有什么区别
1、信托归银监会管,券商和基金都是证监会的。
2、金融行业是严格监管的,除了做私募的,凡是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的,都需要向监管部门申请牌照。
3、信托需要银监备案,券商资管和基金产品需要证监审批。
4、有准备金计提要求,具体请查询《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及相关监管细则。
信托目前只有集合资金信托需要报银监会备案,单一不需要;另外券商资管计划和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都是事后备案制而非审批制。
㈩ 科技股走势和大基金减持,两者之间有关系吗
1.十年期国债主力合约收涨0.22%,5年期主力合约涨0.07%。
2.北上资金净流出20.20亿,南向资金净流入93.7亿港元(港交所最终数据)。
3.核发4家企业IPO批文,未披露筹资金额。
综合来说,本周的消息面中性偏利空,需要注意的是,大基金在周末的时候宣布对两家头部科技类上市公司进行减持。其对市场有两个影响,第一是对其他高位科技股形成压力,主力做多意愿会减弱。其次对于场内的情绪面影响较大,在2020年大基金也同样出过减持,而其减持之后科技股迎来了较长时间的调整,其中有3月份和7月份之后行情就非常明显。
周五晚间外盘走势相对偏弱,全球主要商品和股指多数都是下跌,这对A股同样有一定的影响。
从资金面和时间周期来看,下周是1月的最后一周,资金面压力较大,公开市场到期的资金有六千多亿,所以如果这部分不能续作,市场的资金面压力又会增强。
从技术面来看,目前指数虽然失真,但是通过平均法指数可以看出,场内大部分个股已经走出空头排列。后市结构性行情可能依然是主旋律,研究发现,近三个月上证指数上涨10%以上,而场内所有个股在这三个月只有1290只是上涨的,可见行情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好。
技术指标研究周五三大指数依然分化明显,上证指数低开之后维持震荡回落,到了下午有所反弹。创业板和深证成指走势相对较强,不过场内大部分个股都是下跌的,两市合计成交额1万亿,基本符合预期。
从日线级别MACD指标来看,短期多头的力量又开始转弱,这个位置要防止二次回踩,形成实际跌破10日线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