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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收益范围

发布时间:2021-03-18 17:29:44

『壹』 定投资基金收入回报率大约在什么样的范围

开放式基金一只接一只的登台亮相,诸如华安创新、南方稳健成长等开放式基金,再加上原有的众多的封闭式基金,一时间让人眼花缭乱,不知该如何选择,该如何去投资基金投资.
其实投资于基金,主要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投资方式的选择问题,也就是说以什么样的方式在投资基金的投资中获取收益的问题.第二个是投资方向的选择问题,即投资于哪一个基金,根据什么进行选择的问题.本文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投资方式的选择
投资基金的投资与其它投资一样,首先必须投入资本,投资基金的资本投入就是要买到投资基金.投资人可以从一级市场的发行中心认购,也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购入。在一级市场上购入的基金是按基金单位的净资产值定价的,这样就与二级市场上现在的基金趋于净资产的价格有一定空间,所以,人们很积极地认购一级市场的基金。1998年新发行的基金上市之后的价格平均比发行价涨80%。在这种情况下,买一级市场的基金就像做股票的一级市场一样,不用选择基金品种,也不必等待基金的投资回报,买了基金就挣到了钱。由于基金将大规模发行上市,今后的一、二级的差价会越来越小,特别是当开放式基金上市时没有发行和流通市场的差别,随时可以购入,就更不存在一、二级市场差价问题了。封闭式基金的申购方式也完全与申购新股相同。程序也是要开立基金上市证券交易所的股东账户,然后选择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委托申购。
在一级市场上没有申购到基金,不等于就不能进行投资基金的投资了。投资人还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到别人抛出的黄金。不过投资人一定要清楚,高出发行价的那部分差价是被基金的卖出者拿走了,基金经理人只对一级市场上购入基金的资金投入负责。投资人可按自己的购入价格,结合基金每年的可能收益率去推算自己在将来的收益。
买到了基金以后,投资者还面临着两大类投资方式的选择。一类是长期持有基金,一直到封闭终了,每年参与基金的分红,形式上类似储蓄的存本取息。这类方式风险在于基金动作可能出现失误,基金的投资领域出现长期的低迷等,都会使投资人的收益预期不能实现。以这类方式进行投资也不能过于呆板和教条。比如,就买入环节来说吧,总得选择基金价格相对较低的时机;基金价格涨得太离谱了,也不妨卖掉基金,等到它向净资产价值回归之后再次买进。这样既可以作为基金投资人获取基金投资收益,又可以从市场差价中获取额外的收入。
由于基金的价格波动也与股票一样并不是人人都可以把握规律的,所以,在比较成熟的基金投资中还可以采取定期定额的买进方式。具体的做法是,每隔一段时间由银行根据投资人的委托从投资人账户中自动扣除固定数额的资金购入投资人事先选定的投资基金。当基金价位较高时购入量较少,而基金价格较低时购入量较大,最后会使投资人购入的基金平均成本低于市场的平均成本。我国现阶段没有这种专门机构从事这种活动,但投资人可以运用这个原理,自己运行操作。

另一类投资方式就是以炒作股票的方式来炒作基金。在这种方式中,更重要的是买卖时机的把握,过分追求基金投资价值的分析和比较反而不会获得成功。笔者认为投资基金是一种相对稳定的投资品种,随着数量的不断增加、规模的不断扩大,炒作的难度也会越来越大,一旦套住很难保证解套获利。所以,最好不要参与投资基金的炒作。
二、投资选择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各种类型的投资基金是投资的主体,选择一个理想的投资基金是关系到投资人能否收益、收益大小的大问题。就是在我国规范的投资基金建设刚刚起步的条件下,对为数不多的投资基金也有一个选择的问题。以炒作的方式买入投资基金,选择的着眼点是题材、是通过技术分析对上升空间进行判断,至于投资基金的效绩、经理人的水平等全都要服从于市场的价格波动给出的买卖点。这各选择我们在股票投资中讲得不少了。在这里主要介绍以长期投资的方式,投资于投资基金时,如何对不同的基金进行选择。首先,可以从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动情况来判断投资基金的收益能力。同样是在上升的股市投资中,某基金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出其它基金,说明这是一只积极进取型的基金。同样是在跌市中,某基金的基金净值跌幅明显少于其它基金,或者根本不跌,说明该基金是一只稳健的安全的基金。如果一只基金兼有上述两个特点,那无疑是首选的投资基金了。
其次,还可以从基金管理的透明度来判断基金动作的自信心和规范程度。一只承诺定期进行信息披露的基金比一只黑匣子中操作的基金当然要强得多。投资于能够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基金,投资人会感到自已的权益在自己的监督之下,而且也可以根据情况及时做出决策。当然,把什么都抖出来了也有不利之处。比如,基金持有某股票的比重过大,就会引起市场的警觉。再向上做己经没有额度了。因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投资基金持有一种股票的资金不能超过基金总券的10%,同时,也不能超过该股票总股本的10%。两个10%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基金操纵市场价格。可是,这样一来,投资基金就只好长期持股了。试想还有什么机构在明知基金抬轿子呢?尽管如此,投资人还是喜欢诚实面对投资人的投资基金。
再次,投资人还可以通过投资基金公布的投资组合来分析基金经理人的投资理念和对大势的判断水平。如果一轮上升行情中,基金持有的股票都是本轮行情中的死亡板块,可以断定基金收益水平肯定不高,基金经理人不善于把握市场热点。如果在市场明显走弱的调整市道中,基金的持股仓位几乎接近基金净值的80%(这是《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持股上限),也就说处于满仓状态。那么,就可以认定该基金的经理人和顾问委员会对行情的判断出现了错误。或者说把握市场节奏的能力不强。可能有人会辩解说,投资基金嘛,就是要长期投资。可是我们并没有在任何规定中看到有关条款。国际上机构投资人的平均持股时间也少于个人投资人。如果真的要求投资基金长期持股的话,那么,大家就不要投资于投资基金了。因为,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在账面上的赢亏中波动,最后赶上不景气的时候清盘,说不定还是亏损的。

最后,再谈谈通过选择经理人、选择发起人来选择投资基金的问题。在没有投资基金经营业绩记录,没有基金信息披露材料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在新基金刚刚上市之时,选择的依据只能是基金招募公告中涉及到的有关内容,包括:基金性质、契约条款、披露承诺等等。至于是由哪一家证券公司发起的,基金经理人又有什么样的经历和从业业绩,笔者认为实在不可靠。有信誉的证券公司作为基金发起人,并不等于基金就会有业绩,没有了业绩,信誉又能管什么用呢?又不是亏损了可以由它来赔。在不规范的老基金中有这种情况:由发起人担保一定的收益率,如果达不到则由发起人用自有资金补足。这种不规范的做法不可能再有了。至于经理人的个人经历和能力又能在基金运作中起多在作用?这在中国的国情条件下就值得怀疑。更不要说,经营投资基金对所有的证券从业人员来说,还都是一个新问题。

『贰』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原则是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证券市场,
基金持有人则通过基金收益的分配享有投资收益。一般来说,基金管理人的收入和利
益是和基金的净资产挂钩的,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在
收益分配问题上是有冲突的。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对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都
有相关的规定。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的收益一般是由利息、股息和资本利得三部分收入构成。
1、 利息收入
证券投资基金的一部分资产会投资在国债和企业债券上,这些债券一般都会定期
发放利息。同时,基金出于资产流动性的需要会保留一定比例的现金,这些现金存放
在银行,也会获得利息收入。
2、 股息收入
上市公司视其经营状况的好坏会定期进行利润分配,分配的形式可以是分派现金
红利,也可以是发放股票红利。基金投资在股票市场时,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便会获
得股息收入。
3、 资本利得
资本利得是指基金通过买卖证券价格的变化所产生的收入或损失。资本利得可以
分为已实现资本利得和未实现资本利得,已实现资本利得是指基金因卖出证券而获得
的买卖差价,而未实现资本利得是指基金因所持有的证券价格的变化而获得的资产升
值。
基金的收入减去应扣除的费用后构成基金的净收益,也就是可供基金持有人分配
的收益。
二、 基金收益分配的内容和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规定:
1、 收益分配的项目。在基金已经实现的收益中,哪些部分是应分配收益,哪些
部分不应分配,分配的比例是多少?
2、 收益分配的时间。基金的收益多长时间分配一次,具体的派发时间期限如何?
3、 收益分配的方式。是采取现金的形式分配,还是以送基金单位的形式,或者
采取再投资的形式?
基金收益分配的规定是和各国对基金收益税收政策密切相关的。由于个人的利息
收入、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在税负的处理是不一样的,所以大多数国家在基金收益分
配进行规定时,会按照收益来源规定不同的分配比例。同时,基金的收益分配与基金
的类别也有一定关系,收入型基金注重获得即期的收入,分配的比例较高,并以现金
形式为主,而成长型基金侧重于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因而分配比例相对较低。
三、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基金收益分配政策
1、 美国对基金收益分配的规定
美国的法律规定,基金必须将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的95%以上分配给投资者,一
般是每季度发放一次;基金的资本利得部分可以分配给投资者,也可以留在基金内继
续投资。收益分配以现金形式分派,但投资者可以选择自动再投资。
2、 日本对基金收益分配的规定
在日本,基金的收益要进行必要的扣除才能分配,这些扣除部分包括:
(1) 期末结算时应对股票重新估价,如果有帐面亏损,应在收益中进行扣除;
(2) 扣除股价变动准备金。
剩余收益原则上每年分配一次,所有的股利和利息要求全部分配,对于资本利得
部分,在弥补上期亏损后,剩余部分的10%分配给投资者,对累计未分配的资本利得
在基金运作期满后,再一并分配。
3、 我国台湾地区对基金收益分配的规定
在我国台湾地区基金的分配一般每年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之内进行。
利息和股利全部分配,已经实现的资本利得也可以分配。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
可以将分配的收益再投资。
四、 我国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必须
采用现金形式,每年至少一次,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得少于基金净收益的90%。同
时,在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实施细则中规定: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年亏损后,才可
进行分配,如果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应进行收益分配。

『叁』 我国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包括

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债券基金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债券比例须在80%以上。股票基金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股票比例须在60%以上。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1、货币市场基金是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的一种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通常被认为是无风险或低风险的投资。其投资对象一般期限在一年内,包括银行短期存款、国库券、公司债券、银行承兑票据及商业票据等。通常,货币基金的收益会随着市场利率的下跌而降低,与债券基金正好相反。

2、混合基金主要从资产配置的角度看,股票、债券和货币的投资比例没有固定的范围。

(3)基金的投资收益范围扩展阅读: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证券投资基金

参考资料来源:垫江县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肆』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是什么

证券投资基金就是投资证券的基金,如果同时能参与期货市场的基金就是对冲基金,如果风险共担的基金就是共同基金。
基金投资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份额,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然后共担投资风险、分享收益。通俗地说,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汇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交给银行保管,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等证券,以实现保值增值目的的一种投资工具。

『伍』 《新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范围和投资限制的规定是什么

一、扩大法律适用范围,私募证券基金首次入法
新基金法针对适用范围,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充分结合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市场运行实际情况,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新基金法。并通过设立第十章专章对其进行原则性规定。自此,以非公开募集资金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首次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
(一)采用合同法理论,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新基金法总则部分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合同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设定方式进行了规定,即“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不同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新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设定方式上更符合法理和现实需求。
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表述,新基金法对基金财产债务承担的自治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另外还规定非公开募集的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由基金托管人之外的人管理。第三章中明确了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上述条款都表现出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新基金法赋予基金合同当事人更多选择的权利。
(二)增加基金管理人组织形式,引入合伙企业
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比现行基金法增加了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即合伙企业。新基金法增加了基金管理人的种类,将以合伙企业形式存在的基金管理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对合伙企业性质的基金管理人的规范和监管力度。
(三)规定合格投资者制度,严防非法集资
新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确定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的限制性条款,并授权中国证监会对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进行规定。
这一制度的确立为保护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提供了法律防火墙,严格控制合格投资者的人数,有效地防止非公开募集基金违法乱集资,也预防了在基金证券投资过程中因投资不利而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的情形。
(四)取消事前注册,确立自律登记制度
新《基金法》排除了证监会在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准入环节上设置行政审批的障碍,明确规定了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只需要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登记制度豁免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向证监会的事前注册义务,减轻了其设立的成本,降低了设立的难度,通过加强协会自律管理,给予市场更多活力。新基金法用法律形式奠定了基金行业协会在行业的地位,为基金行业在自律管理下的多元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将对行业发展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五)加重管理人义务,债务无限连带
新基金法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上述规定,一方面扩大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选择范围,充分尊重了投资各方的意见,另一方面通过加重基金管理人的债务承担的义务,有效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六)私募股权基金应守法,违规投资证券适用本法
为了严防私募股权基金在实践中违反《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擅自投资于证券市场,发生监管套利行为,新基金法有针对性地对此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也适用本法。即掩藏在私募股权基金合法外表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也明确地纳入了新基金法的规制范围内。
二、适度松绑行政管制,关联交易首度放开
(一)放松审核标准,提高申报门槛
新《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证监会进行审核。
新《基金法》的这一规定明显提高了申报审核的标准,提高了进入证监会审核的门槛,放宽了公开募集基金对基金经理自行选聘的权力。
(二)放开法律禁止闸门,从业人员买卖证券成合法
新《基金法》引人关注的一点在于,确认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证券投资,而这极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产生侵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行为,而相关监管只需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且对上述人员的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则由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来进行,在制度设计层面是典型的自己监管自己。在外部监管层面只规定了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而备案的形式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基本上不具有监管的效力。
虽然新基金法针对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产生利益冲突后的解决进行了规定,要求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但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在无底限的放宽监管力度的情况下难以得到实现。
(三)建立激励机制,员工持股计划首实施
新基金法增加了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这一规定针对基金从业人员想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证券投资收益的需求,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鼓励相关专业人士恪尽职守,取得长远收益,也是防范基金从业人员通过“老鼠仓”对自身进行利益输送的一种正面制度设计,但制度的实施效果还有待验证。
(四)促进市场繁荣,关联交易附条件放行
新基金法解除了现行基金法对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的禁止性规定,明确要求使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规定极大地促进了证券投资市场的积极性和流动性,但是如何保证在利益冲突时,基金管理人不会利用基金财产实施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如何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落到实处,实际操作中对证监会的监管必然会带来压力和挑战。
三、提高风险控制监管力度,从业人员成防范重点
(一)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力度,禁止内幕交易
新《基金法》增加了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所实施行为的类型,被禁止的行为包括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禁止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禁止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对于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证监会还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经证监会批准,还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或者申请司法机关,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阻止其出境,并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二)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特别义务,未勤勉尽责要负责
新《基金法》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对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证监会可以责令更换。
(三)严控基金管理人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新《基金法》增加了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责任义务的相应规定,要求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向证监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明确规定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不得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四)明确基金托管人特别义务,未勤勉尽责要负责
新《基金法》规定了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未能勤勉尽责或履行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责任承担问题,证监会、银监会有权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上述权力机关还可以限制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或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保护基金投资人权益,加强知情权和监督权
(一)规定风险准备金制度,投资人损失有保底
新《基金法》规定了风险准备金制度及其适用条件,明确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二)明确投资人知情权,可查私募财务信息
新《基金法》特别规定了投资人的知情权,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三)投资人常设权力机构,加强日常管理有法可依
新《基金法》加强了基金投资人对基金的日常管理,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基金合同约定的各项职权。
(四)加强投资人对基金监督,引入二次召集制度
新《基金法》规定,因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不足50%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首次召集失败,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区分公募、私募和非法集资,私募符合标准的可转公募
(一)公募基金管理严,禁止未经注册变相募集
新《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明确将公开募集基金定义为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基金形式。
(二)明确非公开募集基金内涵,私募投资基金被排除
新《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对象进行了明确,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明确非法集资的形式,严禁宣传推介
新《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四)引入竞争机制,私募符合标准可转公募
新《基金法》允许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这相当于为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引入了更多竞争主体,一方面促进了公募基金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将更多符合公募基金管理条件的基金管理人纳入公开募集基金严格的监管体系中。
六、专章规定基金服务机构,细化责任分配
(一)基金服务机构首入法,纳入证监会监管范围
新《基金法》对基金服务机构实行注册或者备案制,规定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证监会申请注册或者备案,基金服务机构准入制度的具体规定则由法律明确授权证监会制定。
(二)明确各方法律责任,连带责任适用广泛
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另外,关于基金服务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新基金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基金服务机构应勤勉尽责,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新《基金法》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勤勉尽责义务和保密义务进行了规定,要求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七、提升基金行业协会地位,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
(一)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强制性入会,纳入证监会监管
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该规定是强制性法律规定,而基金服务机构则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也可以不加入。
新《基金法》还明确了向证监会备案基金行业协会章程的机制,将其纳入证监会的监管范围。
(二)基金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服务会员保护投资人
依据新《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行业协会将发挥以下作用:
1、自律管理;
2、维护投资人利益;
3、开展行业服务。

『陆』 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范围包括哪些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市场上所有证券,包括股票、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可转债、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但具体到每一个基金,由于其投资目标的不同有所区别。股票型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而不同风格类型的股票型基金其选择的股票种类也不相同,如价值型基金主要选择那些盈利水平和经营都很稳定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成长型基金主要选择那些盈利增长水平高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指数的成分股;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各种债券;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等。

『柒』 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哪些

基金按投资对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股票型基金就是绝大部分资金都投在股票市场上的基金;
2.债券型基金就是绝大部分资金都投在债券市场上的基金;
3.混和型基金就是根据情况将部分资金投在股票上而另一部分资金投在债券上的基金(当然这种投资比例是可变化调整的),甚至根据事先的规定也可以部分投资在其他品种上;
4.货币市场基金就是全部资产只投在货币市场上的各类短期证券(风险很低但收益也低)的基金。
这些基金的投资风险由高到低的顺序大致是,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非上市公司是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的 如果要想让所有员工都持股 员工人数又很多的话 只能私自发行内部职工股 也就是只要内部人知道 并不办理工商登记的
非上市公司可以发行债券,其方法,步骤和上市公司一样,只是不能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捌』 货币基金投资范围是什么

货币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短期货币工具(一般期限在一年以内,平均期限120天),如国债、央行票据、商业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信用等级较高)、同业存款等短期有价证券。

实际上,上述这些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范围都是一些高安全系数和稳定收益的品种,所以对于很多希望回避证券市场风险的企业和个人来说,货币市场基金是一个天然的避风港,在通常情况下既能获得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收益,但货币基金并不保障本金的安全。

(8)基金的投资收益范围扩展阅读:

产品特征:

1.本金安全:由大多数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品种就决定了其在各类基金中风险是最低的,货币基金合约一般都不会保证本金的安全,但在事实上由于基金性质决定了货币基金在现实中极少发生本金的亏损。一般来说货币基金被看作现金等价物。

2.资金流动强:流动性可与活期存款媲美。基金买卖方便,资金到账时间短,流动性很高,一般基金赎回一两天资金就可以到帐。目前已有基金公司开通货币基金即时赎回业务,当日可到账。

3.收益率较高:多数货币市场基金一般具有国债投资的收益水平。货币市场基金除了可以投资一般机构可以投资的交易所回购等投资工具外,还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及回购市场、中央银行票据市场进行投资,其年净收益率一般可和一年定存利率相比,高于同期银行储蓄的收益水平。

4.投资成本低:买卖货币市场基金一般都免收手续费,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都为0,资金进出非常方便,既降低了投资成本,又保证了流动性。首次认购/申购1000元,再次购买以百元为单位递增。

5.分红免税:多数货币市场基金面值永远保持1元,收益天天计算,每日都有利息收入,投资者享受的是复利,而银行存款只是单利。每月分红结转为基金份额,分红免收所得税。

参考资料:网络 货币基金 投资领域

『玖』 货币基金投资范围有哪些

基金按投资对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股票型基金就是绝大部分资金都投在股票市场上的基金;2.债券型基金就是绝大部分资金都投在债券市场上的基金;3.混和型基金就是根据情况将部分资金投在股票上而另一部分资金投在债券上的基金(当然这种投资比例是可变化调整的),甚至根据事先的规定也可以部分投资在其他品种上;4.货币市场基金就是全部资产只投在货币市场上的各类短期证券(风险很低但收益也低)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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