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基金的退出方式
1、上市退出
私募基金通过上市方式退出主要有两大途径,首次公开募股(IPO)和借壳上市。 IPO对于私募投资者和企业来说可谓是双赢,被认为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一方面,私募投资者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得到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通过上市取得了新的资本市场的融资途径,为企业后续的发展壮大铺平了道路。但这种方式也存在诸如退出成本高、周期长和市场不稳定等缺点。除了经营业绩和公司规模必须符合上市要求的条件外,还有许多因素会影响投资者的利益。目前,股票市场的选择主要有两种:一个是境内市场,另一个是境外市场。境市场包括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以及创业板市场。境外市场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纳斯达克,伦敦ATM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市场。
借壳上市也是可选择的退出方式之一。所谓借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等方式获得上市公司(即所谓壳公司)的控制权,并将其相关未上市资产和业务注入壳公司,从而间接实现收购方未上市资产和业务上市。因此,借壳上市本质上是对壳公司的资产重组。与IPO相比,借壳上市具有周期短、成本低、程序相对简单、审核要求低等优势。同样,借壳上市也可以成为私募基金所投资企业的上市选择方式之一。
2、股权转让
该方法可分为两大类:股权回购和出售给第三方。根据不同的回购主体,股权回购可以分为,员工收购(EB0)和企业回购(Buy Back)。企业回购通常是创业企业为了保持公司的独立性而选择的方式。企业回购中最常见的方式是MBO(管理层回购),通常在早期的投资阶段,企业会与私募投资者在投资协议中签订回购条款。回购条款通常会在IPO失败或者企业发展没有达到预期水平时触发。利用这种方法退出,交易简便,成本相对较低,资金退出时也会比较彻底。对于企业来说,保持了企业的独立性,由于管理层对企业相对了解,也有利于企业后续的发展。
另一种方法是出售给第三方,这意味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除了被投资企业之外的第三方出售股份,然后获取利润。以这种方式退出有两种选择:一是出售股份给另一家公司,二是向其他私募基金出售股份。将股权出售给第三方享有股权回购中的优势,另外,具有并购其他企业能力的企业一般都拥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能够提供足够的资金,让其全面迅速退出企业。但是也需承受企业管理层极力反对的风险,此种状况发生时,企业管理层也可能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来干扰企业的正常运营,这对企业的经营和稳定是不利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这时可能就不一定能得到好的回报。
3、清算退出
这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投资项目失败、前景不明朗等不利局面下选择的一种方式,意味着私募股权投资失败,是最不理想的一种退出方式。清算退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破产清算,另一种是解散清算。通常等到清算退出的时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企业股东在偿还完所有债权人的债务后所能收回的投资基本上都很少(一般只能收回原投资的64%),但是毕竟还能收回一部分投资在进行循环投资。
一般来说,私募股权投资的大部分投资项目都是不成功的,而且越是处于早期阶段的风险投资,其失败的概率越高。一旦确认投资项目失败或成长太慢,不能获得预期回报,就要果断退出。当投资项目无法通过以上途径退出且没有必要维持时,也应关闭、解散。通过清算撤回资金然后投资到下一个资金项目以提高投资效率。然而在我国,由于国内拍卖市场不发达,公司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变现困难,清算成本过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清算方式的采用。
二、法律风险
1、上市退出的法律风险
借壳上市的第一步就是选择一个好的“壳”,而愿意出售“壳”的上市公司通常已经走投无路,在经营和治理方面无力回天,大股东才会愿意出售卖“壳”。为了让“壳”卖出一个更好的价钱,出卖方往往有可能隐瞒一些隐性债务,这就需要买壳方聘请各个领域的专业团队对壳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查清壳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规避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特定对象通过认购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36个月内不得转让。这说明私募基金通过借壳上市方法退出至少是成功借壳的三年之后。是否可以成功退出的关键还是在于借壳成功之后对企业的整合与经营以及二级市场上股价的表现。
2、股权转让退出的法律风险
私募基金在实践中,为了更高效的退出并获利,通常会与公司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私募基金可以随时退出的回购条款,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对于有限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71条,私募基金可以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关于自由转让股权的约定,只要将其约定纳入公司章程,该条款就有效,私募基金就可以顺利的退出。需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来回购私募基金的股权,则必须要满足《公司法》第75条约定中的三种情形,且不能在公司章程中另约定其他收购事由。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私募基金就不能与公司做出随时退出的约定。如有约定,必须在《公司法》第142条一年锁定期外。而私募基金与企业管理层约定的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的时间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约定,如约定的股权回购情形发生在锁定期内,则股权转让的行为不发生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回购条款的无效,等锁定期过后,再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就应认定为有效。
3、清算退出的法律风险
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失败了,清算是其退出的唯一途径,及早进行清算使私募基金收回更多的投资本金。其中破产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而非破产清算则根据企业的性质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高风险特点,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时往往与被投资企业约定优先清算权,即在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能够优先获得该企业的清算价值,保证自己最大程度能够回收初始投资。但这在公司法的规定上并没有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87条规定了公司财产清算偿还的先后顺序,且在这中间特定财产的债权人还可能行使别除权。为优先清算权提供了法律支持的只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4条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允许合营合作协议、合同、章程等作出例外规定。另外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还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包括因为资产申报、审查不实而漏掉的债权债务等。
B. 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哪几种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包括所投资企业公开上市(IPO)、目标公司内部收购(包括公司回购,其他股东或管理层受让等)、外部转让以及清算破产等。
1.首次公开发行(IPO)
首次公开发行一般是在投资企业经营达到理想状态时进行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好也是最受欢迎的退出方式之一,它代表了资本市场对该公司业绩的一种认可,能够为PE及被投资企业带来最大经济效应。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中,以IPO方式的价值最大,收益程度最高,其投资回报率往往大幅度超出预期。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角度说,其可以投资者通过企业上市将其拥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转变为公共股份,通过在市场上套现来实现投资收益;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层而言,企业上市则意味着企业既保留了独立性,又获得了从资本市场上持续融资的途径。
2.目标公司内部收购
目标公司内部收购包括公司回购,其他股东或管理层受让等。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其都是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回购企业股份。企业的经理和管理人员,通常对公司都非常了解,他们拥有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资产达到一定规模、财务状况良好,但尚未达到公开上市的要求时,若企业管理者充分相信企业的未来,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内部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股权而使其实现退出。
目标公司内部收购能够使目标公司买回失去的那部分股权,这种投资操作简便,投资时间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迅速而彻底的退出,比较适合投资额比较小的投资。
3.外部转让外部转让主要表现为股份出售,这也是私募股权基金常见的退出途径之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出让股权以谋求资本增值,其中包括将股权出售给不相关的第三方、企业的竞争对手等战略买家,或者将其转让给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出售给不相关的第三方对于企业的影响较小,通常管理层也不会抵制和反对。但如果将企业出售给其竞争对手,会导致企业被其他人收购而失去独立性,但现代企业已经走出了单纯竞争的格局,转而寻求双赢的合作机制,因而战略性的兼并和收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并购有望成为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一个热点。
4.清算或破产
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迫不得已选择的一种退出路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旦发现不能达到预期的回报,就需要果断退出而将能收回的资金用于下一个投资循环。破产清算可以保证收回一定比例的投资,减少继续经营的损失,根据统计,清算方式退出的投资大概占风险投资基金的32%,该方法一般仅能收回原投资总额的64%。另外,破产清算耗时较长,要通过繁琐的法律程序,因此退出成本较高。
不同的行业在这四种退出渠道上的比例是不同的,总体上看回购的比例最高,兼并收购(M&A)的比例其次,公开上市(IPO)与兼并收购(M&A)接近。生物技术、物流、医疗保健、计算机相关产业、消费品的企业的公开上市(IPO)的比例较高;电子元件、工业品、医疗保健的兼并收购(M&A)的比例较高;电脑企业的清算破产的比例较高;消费品、工业品、能源、电子元件、通讯、软件业的企业的回购的比例较高。
C. 私募直营店: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有哪些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
1) 首次公开发行(IPO):通过IPO上市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资本市场的资本溢价功能会给投资带来优厚的回报。
2) 兼并收购:并购退出是指PE/VC机构投资标的企业后,通过其他企业对标的企业收购而实现的退出方式。
3) 股份回购:股份回购是指企业或者公司管理人员按照约定的价格将公司的股份购回,从而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方式。
4)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行为。
5) 新三板:新三板全称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
6) 破产清算:清算退出是在被投资企业发展缓慢、市场波动导致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很难成功时,而被投资企业也没有足够的资金回购股权,因而只能通过清算收回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减少损失。
D. 排排网名片:私募基金退出方式有哪些
私募基金退出的方式你可以将它思维就可以了
E.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私募股权研究机构投中集团日前发布的《2010年中国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统计分析报告》显示,2010年共有220家具有VC/PE投资背景的中国企业在全球资本市场实现了IPO,创历史新高;而VC/PE机构通过这220起IPO共实现了480笔退出,涉及金额达373.74亿美元,占中国企业年度IPO融资总量的35%,退出案例总数和退出涉及资金规模均创下历史最高水平。
从各个资本市场的平均投资回报率来看,深圳创业板仍是退出回报率最高的交易市场,达到12.13倍。此外,深圳中小板及上交所分别为9.38和7.03倍,境内市场平均投资回报率为10.40倍,但相比2009年境内资本市场17.06倍的平均账面回报率,2010年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境外资本方面,中国企业在纽交所的平均投资回报率最高,达5.71倍。纳斯达克为2.81倍,港交所最低,仅为1.64倍。境外市场平均账面回报率为3.50倍。投中集团分析认为,创业板的推出使企业普遍获得较高估值,给投资机构带来高额回报。
在这220家实现IPO的中国企业背后,共有269家VC/PE投资机构得以退出。IT行业是让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获得回报最高的行业,平均账面回报率达14.62倍。业内人士认为,对于VC/PE而言,随着资本市场对企业估值趋于理性,其在未来通过IPO退出的回报率有可能持续下降。
一、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现状
风险投资家在确定需要退出风险资本后,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退出方式以获取最大的收益。国际上私募股权的退出方式主要是公开发行、并购回购、交易退出、清算退出。近几年,中国私募股权基金IPO实现的退出明显增多,其他几种方式很少使用。根据清科-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数据库统计,2007年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发生236笔退出交易,其中以IPO方式退出的案例笔数为179笔。
对退出方式进行统计的结果如下:
由数据可以看到,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选择上市退出,这主要由于上市退出回报率最高,其他方式障碍又大。并且中国缺乏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很多企业在国内不能上市就选择绕去境外上市。股改后IPO的重新开闸,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敞开了大门。07年中国股票是大牛市,A股市场上市的吸引力显著加强,国内资本市场开始成为我国创投机构的主要退出渠道,但是随着08年股市暴跌,中国资本市场不再像07年那样受青睐。而且由于IPO的高昂费用,使海外上市退出也遭遇巨大成本,因此给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带来很大的障碍。
二、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现状的分析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现状与具体的政策和资本市场不发达密切相关,相对于发达国家成熟的资本市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几种退出方式都存在着障碍,以下就是具体分析:
1.公开上市有一定局限性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基本上选择的都是IPO的方式,但是也存在一定障碍。我国资本市场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要求很高,使得高科技风险企业实现IPO上市的机会很小且成本过高。同时我国的中小企业板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二板市场,并不能完成我国证券市场多层次化建设以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使命。以上情况导致大批企业绕道海外市场上市,但是这种退出渠道的费用持续增加并十分昂贵,作为承销商的投资银行一般索取投资总额5%-10%的佣金,这为我国风险投资海外上市又设置了不小的障碍。因此IPO退出收益高但成本也高,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
2.企业兼并与收购体系有待完善
并购建立在股权流动的基础上,需要有股票股权交易市场。而我国在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以前允许上市流通的是社会公众股而非法人股,多数中国风险投资的成功退出,是通过非上市的股权转让实现的。这样的退出方式会导致整个风险投资业的畸形发展,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正常发展。
3.回购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
对于回购方式来说,新《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很显然,按照这项规定,风险投资人无法要求被投资企业回购其持有的股份,除非减少其资本。这个法条很明显限制了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长期发展不利。
4.交易状况混乱
目前我国产权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尚缺乏法律依据,转让交易上存在着重大障碍。并且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极度萎缩,交易混乱,缺乏监管。这又使得交易退出方式在我国不现实,限制了私募股权基金退出。
5.清算或破产缺乏具体的配套法规
清算或破产这一退出方式损失较大,经常是被迫的。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主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对于其他类型企业不适应。但是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来实施破产,缺乏具体的配套法规,操作起来复杂,且时间较长成本较高。因此总体上来说,我国并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破产清算退出的权益。
三、消除退出障碍的分析及建议
退出机制的不完善对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起到一定制约作用,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主要的缺陷就是法律不完善、没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私募在我国还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这对私募股权在我国的发展很不利,我国政府应尽快明确私募的法律地位。并且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阻碍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以股份转让形式退出;新修订的《破产法》也存在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破产清算时退出的漏洞;在并购、回购和破产清算的法律法规制定上,应该尽量鼓励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同时使政策带有鼓励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倾向。这样才能让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有法可依,并在实践中不断取得进步。
我国的证券市场只有沪、深两个主板市场,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虽然京、津、沪产权交易市场办理一些企业的产权和股权转让业务,但无论从市场规模还是交易体制来看,都算不上是真正的全国性三板市场。单一的资本市场层次严重阻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使得我国资本市场和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处于被动的地位。构建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能够为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构筑融资平台,为私募股权基金建立顺畅的退出通路,显著提升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积极性。
F. 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股权投资退出方式无外乎上市退出(包括新三板挂牌的),并购退出,转让退出,清盘退出这些方式。
G.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IPO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一般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经营达到理想状态时进行。当被投资的企业公开上市后,私募基金再逐渐减持该公司股份,并将股权资本转化为现金形态。IPO 可以使投资者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转变为可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实现资本的盈利性和流动性。根据Bygraveand和Timmons的研究发现,IPO 退出方式可以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得最大幅度的收益。
IPO退出方式主要的有利之处在于:
1、能够让投资者获得较高的收益回报。
对于PE的投资方来说,通过IPO退出能使其获得较其他方式更为可观的收益,一般可达投资金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尤其是在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较高的情况下,目标企业公开上市的股票价格相应较高,基金公司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所持股份,可以获得超过预期水平的高收益。例如2007 年11 月6 日,阿里巴巴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融资额高达15 亿美元,其投资者软银、高盛约获得超过34倍的收益率。IPO是金融投资市场对被投资企业价值评估的回归和投资的价值凸显,资本市场的放大效应,使得PE退出获得高额的回报。
2、是实现投资者、企业管理层、企业自身三方利益最大化的理想途径。
在投资者获得丰厚回报的同时,企业家和企业管理者所持股份也会因股市较高的市盈率而获得大幅增值,若在二级市场套现可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被投资企业也由私人企业变为公众企业,除了提升企业的知名度以外,更增强了企业资金的流动性,IPO所募集的资金有力地保障了企业规模经济和战略发展的需要,满足了企业进一步发展和扩张的需求。企业为成功上市经历的股改、完善治理结构、清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也为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内部发展环境,从而对企业长期发展有着积极而长远的影响。
3、有利于提高PE的知名度。
目标企业IPO的成功,实际是对私募股权基金资本运作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的肯定,不仅提高了目标企业的知名度,同时也提高了私募股权基金的知名度。一方面,私募股权基金通过IPO退出所获得的丰厚收益将吸引更多有着强烈投资愿望和一定资金实力的投资者前来投资,以便更好地开展下一轮私募股权投资。另一方面,在市场优质项目源较为匮乏的时期,IPO退出的成功也会扩大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在市场中的影响力,为其获得优质企业项目资源创造了条件。
IPO作为最理想的退出方式,具有实现PE和目标企业双赢的效果。但就现实情况来看,IPO退出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
1、上市门槛高。
各国股票主板市场的上市标准都比较高,因为涉及到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所以对其监管十分严格。拟上市企业需要满足诸如主体资格、经营年限、公司治理方面的较高规范和要求,使得大批企业望而却步,而PE的投资收益也可能因为退出渠道不顺畅而有所减少甚至发生亏损。鉴于此,创业板上市成为了新兴中小企业的第一选择。
2、IPO所需时间长、机会成本高。
即使被投资企业满足上市条件,繁琐的上市程序使得企业从申请上市到实现上市交易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再加上对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原始股东持股锁定期的规定,PE从投资到真正退出之间的周期相当长。从机会成本考虑,在等待IPO退出过程中,市场上一定存在很多投资机遇,可能会错失更好的投资项目。
H. 私募排排网:私募基金有哪些退出方式
私募基金推出方式有四种:1. IPO上市退出 2.挂牌转让 3.协议转让 4.清算。
I. 私募基金退出方式有哪些
股权基金退出方式如下:二级市场交易卖出、IPo上市卖出、大股东回购、并购退出等
J.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有哪些
私募股权基金产品三种退出方式:
1、公开上市(IPO)
公开上市(IPO)是指风险投资者通过风险企业股份公开上市,将拥有的私人权益转换成为公共股权,在获得市场认可后,转手以实现资本增值。公开上市被一致认为是私募股权投资最理想的退出渠道,其主要原因是在证券市场公开上市可以让投资者取得高额的回报。
2、并购或回购
股份并购是指一家一般的公司或另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按协商的价格收购或兼并私募股权基金所持有的股份的一种退出渠道。股份出售分两种:一是指公司间的收购与兼并;二是指由另一家私募股权基金收购接手。股份回购是指投资企业或企业家本人出资购买私募股权基金持有的股份,通常企业家要溢价回购股份,保证私募股权基金基本的收益水平。
3、破产清算
当投资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股东、有关专业人员和单位成立清算组,对风险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来说,一旦确认企业失去了发展的可能或者成长太慢,不能给予预期的高额回报,就要果断地撤出,将能收回的资金用于下一个投资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