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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受理私募基金备案

发布时间:2021-12-12 07:32:51

『壹』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制度怎么做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第七条 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第八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 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三章 基金备案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四条 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跟踪记录其诚信信息。

第二十八条 基金业协会接受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诉,可以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对私募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规定;

(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填报业务数据、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警告措施,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贰』 证监会停止私募基金注册的原因是什么

一、私募快速增长进入“冷静期”

1、2016年1月13日,有私募机构收到国家工商总局预审驳回通知,注明“经营范围涉及私募基金,目前国家工商总局仅受理公募基金名称”,这意味着国家工商总局暂停了本局内的私募注册(注:工商总局并未要求地方工商局暂停注册)。

2、北京工商局暂停私募机构注册后,笔者在PE实务-业务研讨群、PE实务-读者群、PE实务-信息交流群等PE群征询各机构了解到的地方政府对私募注册的态度。根据反馈:河南省暂停私募基金注册;山东、上海、杭州辖区内的个别工商局已暂停注册,上海自贸区也已暂停注册;成都除个别区可以注册外,多数区需要报备后才能注册;宁波梅山港目前还能注册,但需经招商局副局以上签字同意……

3、据一些私募机构反映,目前基金业协会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的速度放缓,审查标准与以前相比严格很多。

至此,私募机构快速增长进入“冷静期”:各管理机构“放缓”速度,调研问题,研究规范;私募机构也可利用“冷静期”自我检查、自我规范。

二、私募全面加强监管、强化规范,态势已形成

1、2015年12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特别明确,要“强化监管和风险防范,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2015年12月25日,证监会明确暂停私募机构新三板挂牌和再融资,并对前期融资的使用情况开展调研。此后,证监会继续对已挂牌私募机构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大量的调研和分析工作。

3、2016年1月15日,证监会发布《2015年私募基金检查执法情况通报》,披露了检查发现的五类问题(分别是登记备案信息失真、资金募集行为违规、投资运作行为违规、公司管理失范、涉嫌违法犯罪),公布了对30家机构、8个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情况,以及对9家私募管理人立案稽查、21家私募管理人涉嫌违反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地方政府的情况。

同时,证监会明确表态,将持续加强私募基金行业日常监管和检查执法工作,依法从严查处违反违规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4、2015年岁末,基金业协会接连公布了多向自律规则、业务规范、指引等文件,旨在引导或强化私募基金的规范运营。

至此,监管层强化私募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私募规范运营要求的态势已经非常明确、清晰,规范运营将成为未来中国私募机构长久发展的王道,也是应当首要考虑和重视的问题!

三、私募机构何去何从,群众的声音如何

1、加强监管、强化规范,会使“自由”惯了的私募感到不适,会使心怀鬼胎的私募胆颤心惊,但规范可以促使优者更优、劣者淘汰、违法者被拒之门外,从行业的长期发展来看,必然是好事。

2、根据笔者的民调,大多数正规私募机构对暂缓注册及加强监管表示理解与支持,并期望在规范运营背景下,全行业的洗牌,使良币真正驱逐劣币。

3、目前正规私募机构顾虑较多的是:私募暂停之风过于极端,暂停时间过长,暂停要求过高,使正规私募业长时间无法正常运营。

该问题,笔者注意到:多数地方政府的暂停政策都有一个除外情况,即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在暂停期,如确需注册,可考虑利用一下除外规则。

另一方面,在“冷静期”后,监管层也确实需要尽快出台确定性较强的方案,使私募注册、登记回到正常的依法开展的轨道上来。

我想,私募机构快速进行自我审查、自我规范,保证不被罚下,这应该是2016年急需开展的重要工作之一。

附:证监会2015年私募基金检查执法情况通报
私募基金自纳入我会监管以来,发展迅速,目前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万家,基金规模5.1万亿。部分私募基金规范运作,对推动创新创业、增加融资渠道、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切实贡献。但私募行业在迅速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为督导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加强风险防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15年,我会组织会内各方力量共对140余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了现场检查,配合地方政府对40余家涉嫌非法集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了风险排查。
检查发现,当前私募基金领域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甚至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
一是登记备案信息失真。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更新不及时,没有按规定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变更情况。
二是资金募集行为违规。如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变相降低投资者门槛、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夸大或虚假宣传、违规保本保收益、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等。
三是投资运作行为违规。如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将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违反合同约定列支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等。
四是公司管理失范。如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公司管理薄弱;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披露信息不充分;没有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或执行不到位等。
五是涉嫌违法犯罪。如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
为遏制违法犯罪和违规经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2015年,我会区分不同情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对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二是对以下2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中逢昊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华夏恒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六宝(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威士曼惠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太原新晋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融金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晋商世纪山西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誉霖恒信股权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鼎立资产管理(大连)有限公司、广州银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州安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石益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盛宇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稳裕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奥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朋联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圣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太平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东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以马内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三是对以下2家私募销售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上海好买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财富基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是对以下8个相关责任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太原新晋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桂晋生,业务主管人员赵笑长、杜怀让;中融金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利平,公司负责人田亚斌;誉霖恒信股权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焕庆;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军;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单祥双。
此外,还对9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立案稽查;对2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地方政府。
上述处罚措施取得了监管实效,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私募基金风险事件的高发态势。2016年,我会将持续加强私募基金行业日常监管和检查执法工作,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和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任何增信手段。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了解公示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信息,认真评估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审慎选择私募基金管理人,提高法制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依法严格自律,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严守诚信守法底线。

『叁』 做私募基金备案流程和需要多久

首先,设立私募基金备案的主体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注册资本1000万起

  2. 3-6名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的高管人员

  3. 有实际办公地址

满足以上最基本的三个条件以后,先去金融办拿批文,注册公司;然后开户验资、关联企业披露,时间大约2个月。

其次,主体公司设立好以后正式做私募基金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

  1. 股权类基金备案至少需要3名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的高管,并具备真实的基金从业经验及履历;证券类基金备案则至少需要4名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的高管,并具备真实的基金从业经验及履历;如有高管是从其他企业离职到任,则有三个月的“静默期”,即本公司备案的高管,需得从其他企业离职3个月及以上。

  2. 法人要与P2P、房地产、小额贷款等关联企业剥离开。

  3. 有真实的办公场所,至少90㎡以上

  4. 注册资本至少实缴25%,并出具正规律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满足以上5个基本条件以后,则正式收集备案所需材料,进行流程审批,安排律师上访,出具律师意见书,从提交资料到通过的时间视本企业资质而定,3-6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也有;申请过程中,中基协备案有6次反馈机会,如果超过6次仍未通过,则本企业的申请权限会锁3个月。

望采纳!

『肆』 如何应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最新监管要求

这个要根据你公司的情况来应对,可以私下找我了解。

『伍』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有几种类型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有:

1、股权类:申请需要比较多资料,如商业计划书;投资意向书(项目合作方联系方式,对拟投项目详细描述,包含尽调过程、投资安排、募集安排、退出安排等);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外包协议或者是合作意向协议。

2、证券类:申请资料,如商业计划书;拟发行产品情况介绍;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外包协议或者是合作意向协议。

3、其他类,申请资料是最少的,如商业计划书 ;投资意向书

在在办结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手续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要发产品,如果没有发产品,其备案资格要被取消,只能重新备案,已备案的企业要在每年4.30号前要提交审计报告,否则列入异常,对于整改后的企业也要过6个月才能发产品。

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他类型的登记与变更 需要的条件是企业有国企、上市公司背景,否则提交送审也是很难批复通过的。

(5)暂停受理私募基金备案扩展阅读

私募基金对注册资金这块的要求并不高,他的备案机构是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还有我们的公司类型比较常见,有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授权。只投资基金,还有财富管理他的经营范围,有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受托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持续报送信息是实现行业自律监管的重要基础性措施之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实施两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信息持续报告制度存在不适应,履行信息报告义务自觉性和合规意识普遍不强,导致私募行业整体统计数据不完整、不持续、甚至失真。

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季度、年度及财务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等相应信息报送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对于累计两次未更新履行信息报送义务者,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陆』 私募基金备案不通过应该怎么办

审核通不过原因之一:上传投资者明细表且加盖私募基金管理者公章;

解决方法:投资人明细包括姓名、机构名称、序号、身份证件号码,实缴金额,认缴金额,汇总金额。汇总金额应当与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实缴金额一致。

审核通不过原因之二:请管理人员出具私募基金是否募集完毕及是否继续对外募集的说明;

解决方法:管理人应如实出具上述说明,签章确认并上传至其他问题处。

审核通不过原因之三:请正确填写私募基金公司全称;

解决方法:私募基公司金全称应该与合同中的名称要一致。

审核通不过原因之四:若私募基金产品没有托管,需上传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协议。

解决方法:在管理者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里说明,合同中明确本产品无托管及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章节,同时上传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协议,无托管协议中明确说明“本基金无托管”。

审核不通过原因之五:请填写正确的管理类型

解决方法:有三类管理类型供选择,分别是自我管理、受托管理和顾问管理。自我管理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公司型基金,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该公司型基金也应当履行管理人登记手续。受托管理指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顾问管理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担任投资顾问的方式为信托公司、券商资管、QFII等管理资产。

审核不通过原因之六:请上传所有投资人所签字的风险揭示书

解决方法:将所有投资者签字的风险揭示书扫描在一个PDF文档内上传。

审核不通过原因之七:请上传募集规模证明。

解决方法:募集规模证明包括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验资证明,或银行对账单(并加盖银行公章),或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

审核不通过原因之八:请对外募集后再到基金协会备案

解决方法:私募基金产品必须有外部投资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投或者基金产品仅为基金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认购,中基协不予备案。

审核不通过原因之九:私募基金备案合伙人信息和工商注册信息不同。

解决方法:在能变更合伙人的情况下重新备案,暂时无法变的由合伙人出具承诺书,须承诺三个月以内变更完。

『柒』 当下做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对管理人有什么要求

一、向证监局报告
新登记完成的私募管理人,自登记完成10个工作日内,要主动与注册地所属地方证监局取得联系。
二、办公场地要求
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
三、高管要求
■ 证券类私募管理人,高管人员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非证券类私募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 进行高管人员变更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5.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四、员工人数
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五、冲突业务
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因上述业务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为防范风险,协会对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将不予登记。
六、严禁股权代持
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股权要求
■ 申请机构应确保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协会将加大股权穿透核查力度,并重点关注其合法合规性。
■ 对于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申请机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如申请机构存在为规避出资人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情形,协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核查。
■ 申请机构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八、关联方
■ 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应在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展业并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后,再提交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
■ 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存在已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但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申请机构应先办理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 同一实际控制人项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申请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九、中止办理情形
申请机构出现下列两项及以上情形的,协会将中止办理该类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
(一)申请机构名称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业,与知名机构重名或名称相近的,名称带有“集团”、“金控”等存在误导投资者字样的;
(二)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不稳定或者不独立的;
(三)申请机构展业计划不具备可行性的;
(四)申请机构不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偏离私募基金主业的;
(五)申请机构存在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负债超过净资产50%的;
(六)申请机构股权代持或股权结构不清晰的;
(七)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的;
(八)申请机构通过构架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的;
(九)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挂靠,或者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
(十)申请机构在协会反馈意见后6个月内未补充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不予登记情形
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一)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二)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四)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六)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完成登记后应特别知悉事项
■ 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 自2016年2月5日起,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同时暂不受理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
十二、重大事项变更
■ 私募管理人进行需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首次提交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次的,协会将暂停申请机构新增产品备案直至办理通过。
■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交针对发生变更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对于此类重大事项变更,协会将视为新申请登记机构进行核查,并对变更缘由加大核查力度。
■ 私募基金管理人原高管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聘任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的高管人员。

『捌』 私募基金不备案有什么后果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该协会属于社会团体组织,行业自律组织。虽非行政机关,但属于受证监会委托行使行业自律管理行为的组织。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基金管理人有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义务。若不备案,就是违法行为,会受到证监部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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