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推动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有什么意义
让市场更加合规化,对发展我国金融行业有积极 的促进作用
② 设想往私募基金方面发展会遇到的困难有哪些
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 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其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 协商进行的。私募基金具有以下优势: 1、由于私募基金是向少数特定对象募集的,因此,其投资目标可能会更 具有针对性,更像是为客户度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更能满足客户特殊的投 资要求。 2、由于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要求不同,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会更加 灵活。 3、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样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因此,其投 资更具隐蔽性,收益可能会更高。私募基金也存在着一些缺陷: 1、由于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完善,相对不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在私募基金可能取得更好收益的同时,也蕴涵着较大的风险。 据有关资料介绍对冲基金的一大特点是投资战略绝对保密。基金管理人除 向投资者口头介绍基本操作和以往投资回报率等大致情况外,不需要在事先或 事后透露在哪个市场或哪个方面进行投机等具体情况,投资者投资于对冲基金, 可以说,完全是出于对基金经管者的一种信任。因此,私募基金存在着更大的 代理风险。 2、由于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完善和受政府监管较少,因此,不能完全 避免私募基金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严重的时候,可能会影响资 本市场的整体稳定。 目前,如果在中国推出私募基金,将会对我国的基金业和证券市场产生深 远的影响。对于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可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 面,私募基金的推出增加了基金的品种,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将有所拓展;另 一方面,私募基金的推出,其他一些符合条件的机构如投资咨询顾问公司也可 以担当基金管理人,这无疑增加了基金业的竞争。但无论怎样,私募基金的推 出以及中国基金业的发展最大的收益者,应该是基金的投资人。 三、发展私募基金应该注意的问题 首先,如果要发展私募基金,在指导思想上应该循序渐进,绝不能一开始 把步子迈得过大。 其次,对私募基金的管理主体应该有严格的限定,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 在基金理之前防范管理风险,也使得私募基金的管理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 第三,对投资者资格做出严格限定。私募基金的特点要求有成熟的合格的 投资者,这样投资者足够成熟,才能适合投资于私募基金,才能承受私募基金 的风险。我们所讲的成熟,至少应该具有一定的资金规模以及理性的投资理念。 在现阶段推出私募基金,必须在法律上有更严格的规定,比如,对私募基金的 投资者最低的投资限额应该大幅度增加。 最后,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也要有具体的规定,防止为逃避公募基金监 管而出现大量的私募基金。
③ 私募基金存在哪些问题你对此有何看法
我国资本市场中私募基金的规模巨大,发展迅猛,在各种投资领域中发挥着应有作用,但一直以来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政策“待遇”。对它的认识,应当重新梳理。 第一,私募基金操作风险大的误区。私募基金操作的高度灵活性和持仓品种的多样化,往往能抢得市场先机,赢得主动,使创造高额收益成为可能。 第二,私募基金的风控能力弱、盈利低的误区。因私募基金的信息透明度不高,其资金运作和收益状况,不能被社会所认知,从而造成私募基金运作风险大于收益的认识误区。实际上,私募基金灵活的操作风格,极易调动市场的投资热情,更易产生赚钱效应。 第三,私募基金股东不稳定的误区。私募基金成立时,都会选择稳定可靠、信誉好的合伙人。但因没有管理层的监管,也就迫使了私募基金在成立和运作中的谨慎行为。这种自律性和内压式的自我管理模式,也有利于回避风险,减少外界监管的成本。 第四,法律环境限制的误区。由于私募基金从成立、管理、到运作,都在地下进行。易让人忽略其有利的一面。但从海外成熟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的发展来看,私募基金的发展规模远大于公募基金,足以说明私募基金发展的前景和潜力。 第五,管理滞后的误区。由于私募基金的管理方式和运作组织结构表现得相对较简单,经营机制也会更加灵活,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的自由度也相对较高。从这个方面来讲,私募基金相对于公募基金管理基金的做法更值得肯定。 有相关私募信息可以查看“中国大额投资者家园”网站的“私募信托平台” 目前在国内私募网站中私募排排网是比较好的|好买网比较倾向于公募基金|然后提供一站式高净值服务又有私募等等讯息的目前就只有金杉财富网了|希望答案对你有用哦。2011-10-31 15:41:05
④ 私募基金的发展对金融业有什么影响
经过多年的快速成长,全球私募基金已经具备了相当规模。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开放度的不断提高和金融市场的逐步深化,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私募基金的重要目标市场,同时本土私募基金也显示出了较大的发展潜力。私募基金在全球及我国境内的深入拓展对全球金融资源配置、金融安全、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收益都形成了较大影响。
从国际经验看,传统类型的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证券投资基金为辅。但在私募基金的演化与国际化扩张进程中,私募基金经营范围的综合化趋势愈加明显,私募基金的投资范畴涵盖了从股权投资到证券市场投资、甚至包括房地产投资等的全方位投资领域。我国私募基金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其雏形是以政府为主导,主要为高科技企业融资的风险投资基金,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发展相对滞后。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代表的非正规私募基金发展迅速,先期进行风险投资的公司也有相当部分转为私募证券基金。据2005年人民银行的一项调查,投资中国证券市场的私募基金总额在7000-9000亿元人民币之间。2006年以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趋向活跃。清科集团发布的2006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年度报告显示,中国已成为当年亚洲最为活跃的私募股权基金市场。与国际实践相比,中国私募基金市场在基金类型、基金资本构成、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等方面都有显著不同,其主要特点概括如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缓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迅速;外资及中外合资基金占据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主要份额;传统行业成为私募基金关注的焦点;外资私募基金对中国传统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并购案例逐步增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存在方式、运作方式和操作策略较为灵活,但运作不规范的现象较多;私募基金对于拟上市企业项目的竞争十分激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退出通道为所投资企业公开发行上市,且以境外上市为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投资回报率较高,普遍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对私募基金的有效监管滞后。综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本土私募基金的发展路径与国际实践并不相符,大量的私募基金选择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进入资本市场,偏重于投机套利等资本炒作行为,而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等有助于国民经济整体福利提升的产业支持不够,这也直接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发达现象的发生。
更需要指出的是,曾经兴盛一时的风险投资基金也有相当部分并没有始终坚持其主业,而进入了"短、平、快"的证券市场来获得短期收益。因此,中国私募基金市场仍是一个不对称的畸形市场,市场上尚缺乏真正意义的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由于法律真空使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受到较大限制。但由于社会信用环境、法律环境已经趋好,证券市场日趋理性规范发展,中国私募基金市场的不对称和不规范的色彩将逐步减轻。
私募股权基金通过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为企业提供了新的股权融资渠道,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并提升企业整体形象。预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将会继续提速,同时预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将逐步规范化发展。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将成为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私募基金在基金市场分额的比重逐步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逐渐成为私募基金存在的重要方式,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将成为私募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本土私募基金发展将逐步提速,政府资本和民间资本的功能定位更加清晰,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将逐步规范化。
私募基金市场发展也为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在某种意义上也填补了银行信贷与证券市场的真空,推动了资本市场"脱媒化"的进程。在面临挑战的同时,商业银行也迎来了业务拓展的新机遇。
首先,可以财务顾问业务为切入点,发展私募基金类中间业务。目前,财务顾问业务已成为各家银行介入资本市场、开拓投资银行业务的突破口。其次,开展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私募基金投资者对于本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有更高的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托管业务,可以有效防止基金管理人违规交易、欺诈客户及挪用基金资产等行为的发生,因此该项业务具有广泛的发展空间。第三,商业银行应在分业经营的政策框架内,借鉴国外模式研究发起成立独资或者是控股投资公司的可行性方案。具体可与信誉较好且有全球化运作经验的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同出资成立投资公司,在国内先行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第四,防范商业银行银行贷款通过各种渠道流入私募基金的风险。
⑤ 我国现阶段发展私募基金面临着哪些机遇与挑战
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
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其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
协商进行的。
私募基金具有以下优势:
1、由于私募基金是向少数特定对象募集的,因此,其投资目标可能会更
具有针对性,更像是为客户度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更能满足客户特殊的投
资要求。
2、由于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要求不同,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会更加
灵活。
3、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样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因此,其投
资更具隐蔽性,收益可能会更高。
私募基金也存在着一些缺陷:
1、由于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完善,相对不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在私募基金可能取得更好收益的同时,也蕴涵着较大的风险。
据有关资料介绍对冲基金的一大特点是投资战略绝对保密。基金管理人除
向投资者口头介绍基本操作和以往投资回报率等大致情况外,不需要在事先或
事后透露在哪个市场或哪个方面进行投机等具体情况,投资者投资于对冲基金,
可以说,完全是出于对基金经管者的一种信任。因此,私募基金存在着更大的
代理风险。
2、由于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完善和受政府监管较少,因此,不能完全
避免私募基金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严重的时候,可能会影响资
本市场的整体稳定。
目前,如果在中国推出私募基金,将会对我国的基金业和证券市场产生深
远的影响。对于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可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
面,私募基金的推出增加了基金的品种,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将有所拓展;另
一方面,私募基金的推出,其他一些符合条件的机构如投资咨询顾问公司也可
以担当基金管理人,这无疑增加了基金业的竞争。但无论怎样,私募基金的推
出以及中国基金业的发展最大的收益者,应该是基金的投资人。
三、发展私募基金应该注意的问题
首先,如果要发展私募基金,在指导思想上应该循序渐进,绝不能一开始
把步子迈得过大。
其次,对私募基金的管理主体应该有严格的限定,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
在基金理之前防范管理风险,也使得私募基金的管理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
第三,对投资者资格做出严格限定。私募基金的特点要求有成熟的合格的
投资者,这样投资者足够成熟,才能适合投资于私募基金,才能承受私募基金
的风险。我们所讲的成熟,至少应该具有一定的资金规模以及理性的投资理念。
在现阶段推出私募基金,必须在法律上有更严格的规定,比如,对私募基金的
投资者最低的投资限额应该大幅度增加。
最后,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也要有具体的规定,防止为逃避公募基金监
管而出现大量的私募基金。
⑥ 如何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引用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的讲话(节选),具体可看《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及私募基金监管问题》。
首先,要让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真正发挥作用。要打破市场与监管博弈,建立市场化信用制衡机制,形成市场主体间有效博弈,让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律师、会计师等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相互博弈、相互增信。引入外部律师和法律意见书制度就是一次有益的尝试,是向注册制迈进的重要一步。我们希望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要充分意识到,出具法律意见书不是填写过去监管部门给大家的标准化模板,是要既秉持专业精神,又兼顾人文关怀,在合理判断私募机构的真实表现,鉴别其组织运作、盈利模式,内控制度合理性、可行性的基础上,中立、公允地出具实质性专业意见。同时,我们也希望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意识到,法律意见书不是机构登记的敲门砖,是管理人登记后在全业务链条加强合规建设、履行法律责任、承担违法违规的法律结果所应付出的必要合规成本。因此,我们鼓励私募机构充分考察和评估服务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服务质量,并督促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法律服务的专业水准,发挥法律服务的专业优势,避免唯价格论。
其次,要让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成为切实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客户有效博弈的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合同指引,是要让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客户实现有效的互联互通,最大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制定合同和披露信息要坚持
“有利于投资人”原则,充分保护、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基金合同要让投资人放心。投资人要依据合同厘清自己的法律权利和法律责任,借助信息披露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最后,要让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发挥买方作用,形成与上市公司和融资企业的买方卖方有效博弈格局。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充分行使定价权和投票权,促进上市公司和融资企业不断优化基本面、提升核心竞争力,促使优秀的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公司不断涌现,促成行业生产力的持续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激发上市公司和融资企业创造长期持续稳定增长的价值,帮助投资者分享实体经济发展的成果,赢得投资者长期持续的投资,形成社会资本与实体经济的平衡互哺,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场配置资源。
⑦ 结合基金行业合规性要求!在私募基金销售过程中需要规避及注意的问题,并给出你合理化的建议。
1-根据《私募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2-
募资提示:2016年7月15日前
尽快完成相关从业人员基金业务资格的获取。
尽快设立管理人实体并向基金业协会申请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募集行为办法》正式生效之前拟任管理人从业人员进行的募资活动目前没有必须提交或完成管理人登记的要求,可以照常进行,但募集活动和推介文件应避免有上述第一条第四项所列的十二种行为(现行规则也有类似要求,新规则更加细化和严格),允许公开宣传的信息仅局限于上述第一条第五项所列的两种情况。
需要确保募集的对象为特定的符合合格投资人资格者(即使是在《私募募集行为办法》正式生效之前的募集活动,也最好能按照新规的要求,在开始推介之前以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人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其书面确认符合合格投资人资格,尤其是针对个人或者由个人组成的投资实体而非一般意义上的机构投资者),募集方式不会涉及任何公开募集或针对不特定对象的情况。
3-募资提示:2016年7月15日后
1. 如管理人拟自行募集,则在募集前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否则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如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募集,该机构必须: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
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
2.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拥有2名以上高管,且
❖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和基金经理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且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在此基础上,《私募募集行为办法》要求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 资金募集活动应当遵循特定流程,其必要阶段和文件如附件一(募集活动流程表)所示。
4. 私募基金推介活动不得有下述十二种行为:
(1) 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 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 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 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 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 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 恶意贬低同行;
(10) 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 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5. 募集机构仅可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如下两类信息:
(1)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
(2) 由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