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有:
1.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
2.招募说明书;
3.公开说明书;
4.基金年度报告;
5.基金中期报告;
6.基金资产总值;
7.基金资产净值;
8.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9.基金累计净值
2. 阳光私募基金的合法、合规性及信息披露是什么
阳光私募基金是指由投资顾问公司作为发起人、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托管人,依据《信托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发行设立的证券投资类信托集合理财产品。
阳光私募基金[2] 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定期公开披露净值,具有合法性,规范性
3. 怎么在证监会查一家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你好,从管理层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制度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管理。 2-《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中国基金业协会定期发布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指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事项。
4.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到底有多重要怎么才算尽到信息披露义务
正确答案:A 解析: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1)基金合同。(2)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3)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4)基金的投资情况。(5)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6)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7)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8)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9)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5.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制度由哪一部门负责
1-从管理层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制度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管理。
2-《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中国基金业协会定期发布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指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基金合同约定信息披露事项的,基金备案过程中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一)、(二)、(三)、(四)、(七)所述行为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基金业协会可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为不适当人选、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二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由中国基金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6. 在信息披露层面,私募基金有哪些法律法规
下面是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
7. 基金信息披露的分类有哪些
你好,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有:
1.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
2.招募说明书;
3.公开说明书;
4.基金年度报告;
5.基金中期报告;
6.基金资产总值;
7.基金资产净值;
8.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9.基金累计净值
8.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重点有哪些
信息披露不仅是私募基金行业实现自律管理的关键环节,更是投资者了解私募基金,进而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由于大多数投资者并不直接参与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在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日益凸显,导致投资者面临较高的道德风险。
为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4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本文将对这一《办法》的核心内容进行解析,以明晰未来我国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如何操作才能避免在信息披露环节触碰法律红线。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哪些?
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是落实信息披露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办法》指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见,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仅局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可能还包含其他主体。在包括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情况下,如何划分相关的义务和责任呢?对此,《办法》指出: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我们认为,允许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约定相关责任和义务,体现了私募基金“私募”的核心特征,也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尊重。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是,《办法》指出: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承担何种信息披露方面的义务?
如上文所述,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基金托管人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时,《办法》明确指出了,私募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义务。《办法》第十条指出: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股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基金托管人作为资金流向的监管者,由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不仅明确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行进行监管的具体权利,也使基金托管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必要的责任与义务,这使得基金托管人可以制约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违规违法行为,提高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而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利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何种方式披露信息?
针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的方式,《办法》指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行为。可见,与公募基金公开宣传、面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不同,私募基金以“私募”为核心特征,即针对特定人士进行资金募集,所以,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只能采取非公开方式进行信息披露,而不得采取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的方式。
具体而言,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陆查询等非公开披露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同时,《办法》还赋予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投资者充分的自治权,双方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对信息披露的内容、频度、方式、渠道等具体事宜作出约定。
四、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执行情况是否纳入监管?
是。为了监控行业系统性风险,更好的进行行业自律,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仅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还要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办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其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通过这种专项渠道的信息报送机制,使得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执行情况纳入了统一监管。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办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这一方法对未来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具有公信力的业绩记录奠定了制度基础。
五、对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有何特殊要求?
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与股权类或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在流动性、估值、认购赎回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具有明显的流动性强、风险大的特征。为此,《办法》对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在私募基金运行期间,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了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以外,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可见,《办法》对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的披露频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的每月披露内容仅限于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包含每季度披露信息时应当披露的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完】
9. 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对于5000万以上的产品,每个月披露一次,其他的每季度更新。主要披露内容有私募运作情况,包括净值情况、管理费、托管外包费、业绩报酬计提情况等;私募基金的TA登记表;资产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