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私募基金募集规模限制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募集规模限制是:
我国对于私募基金管理规模没有限制性规定,仅对合格投资者的人数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在监管规模上,规定了相对低的门槛。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
这些机构不仅包括目前的“阳光私募”管理机构,还包括PE、VC等机构,只要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即应当进行登记。
同时,为了避免不良机构通过登记进行增信,登记机构需具备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并且要求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考虑到私募基金运作形式相对灵活,投资者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而且私募基金不公开向公众发行,外部风险较小,从暂行办法来看,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明显区别于公募基金。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主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合格投资者标准、基金宣传推介、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等法律明确要求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和细化。此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严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欺诈客户以及“老鼠仓”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底线规范作了规定。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情况、基金合同约定自主安排。
然而,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
而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
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孳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
2.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
3.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
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拓展采购或销售渠道,融通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企业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关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亮点和竞争力所在。
(1)助力私募基金规范发展扩展阅读: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规范:
1、 规范了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资格。募集机构主体资格确定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基金业协会表示,此举能够摒除市场上杂乱无序的第三方理财机构,避免监管真空造成日益加剧的诈骗及非法集资隐患,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
2、规范了私募基金代销的责任归属。明确私募基金由管理人募集设立,并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基金运营过程中的相应责任,特别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人义务和投资者适当性确认的相关责任。
3、细化了私募基金募集程序。其中,在合格投资者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此外还规定,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4、在募集专用账号及资金安全方面,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前必须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现对募集结算资金的归集管理。
5、针对当前募集管理权责不分的现象,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且相关内容应当由募集机构如实全面地告知投资者。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Ⅱ 私募基金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1993-1994年,证券公司的主营方向从经纪业务走向承销业务,与之配合,需要定向拉一些大客户,久而久之形成不正规的信托关系,而证券公司的角色亦转换成受托人,由大客户将资金交与证券公司代理委托进行投资。这部分资金大多发展成隐秘的“一级市场基金”。专门在一级市场中打新股,利用营业部的优势,实现的收益率不仅较高,而且基本上没有风险。
第二阶段发生在1997-1998年,当时一级市场非常活跃,上市公司将股市集资来的闲置资金委托主承销商进行投资。这段期间出现的地下私募基金更加接近于严格意义上的私募基金,并且大多以公司等形式出现。《公司法》规定,企业大部分资产不能投资于股市,投资咨询公司也只能做简单的咨询业务。但实际上,众多咨询公司、顾问公司一直在以“委托代理”的方式操纵着数目颇为庞大的地下私募基金。而一些投资公司实质就是兼顾财务顾问、重组服务的民营投资公司型基金,并且往往背靠着一些证券公司,对整个市场能够产生一定的影响。
第三阶段是从1999年至2000年中,由于各种“投资管理公司”过热,大量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跳槽,特别是1999年中出来的一批证券业的资深人员,由于其专业知识较熟,加上其市场营销技巧,进入该领域后在市场上形成了巨大反响。另外,在此期间综合类券商经批准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受托管理现金、国债或者上市证券。从地下秘密转为地上公开后,各券商之间在这块业务的竞争更加激烈了。一些证券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都有雷同的承诺,如保证收回本金、保证年收益率等。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获得更多资金以获取较高收入,券商就提高进入门槛的资金要求。据了解,一些券商至少要求是上千万元的资金量。
正是因为有上述特点和优势,私募基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展十分快速,并已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时也培育出了像索罗斯、巴菲特这样的投资大师和国际金融“狙击手”。在国内,虽然还没有公开合法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个人从事的集合证券投资业务却早已显山露水,从一定程度上说,它们已经具备私募基金应有的特点和性质。
据报道,国内现有私募基金性质的资金总量至少在5000亿元以上,其中大多数已经运用美国相关的市场规定和管理章程进行规范运作,并且聚集了一大批业界精英和经济学家。但美中不足的是,它们只能默默无闻地生存在不见阳光的地下世界里。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基金市场的开放已为时不远,根据有关协议,5年后国外基金可以进入中国市场,未来市场竞争之激烈可想而知。由此,许多有识之士纷纷呼吁,应尽快赋予私募基金明确的法律身份,让其早日步入阳光地带,这不仅有利于规范私募基金的管理和运作,而且可以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减少交易成本,推动金融创新,并不断创造和丰富证券市场上的金融产品和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日益多元化的投资需求。
据圈内人士估计,中国现有地下私募基金的总量远远超过在深沪两地挂牌的封闭式基金。其总量保守估计已在2000亿元左右,较高估计则达5000亿元。按此估算,考虑到这些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我们可以认为,虽然在深沪两地挂牌的证券投资基金的股本和净值占流通市值的比率不到4%,但加上私募基金部分,则这一比例有可能赶上甚至超过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水平(美国1999年投资基金占股票市值的比率为18%)。
所以,私募基金实力强大,需要证券监管部门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规范引导其走向正确发展的道路。虽然中国私募基金市场的发展带有自发性、地下性,但却并没有乱成一团,而是相当讲求信誉,秩序井然,迄今为止几乎没有出现过大的纠纷问题。正是因为私募基金的市场化,许多公募基金难以解决的问题,甚至在这里得到了解决。
首先是基金持有者与管理人的激励兼容问题。证券法规定,公募基金每日基金管理人的报酬为上日基金资产净值乘1.5%乘1/365,比例相当高,这直接导致部分基金管理人希望在短时间内抬高资产净值以获益,临到年底分红时,又迅速做低净值,容易造成违规操作。其收入从年终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使得基金持有者与管理人利益一致。
其次是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承担机制。国际上基金管理人一般要持有基金3%至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人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中国大部分私募基金也采用这种方式,不同的是其比例高达10%至30%,因此发生亏损时,反而是基金管理人损失最为严重。之所以比例这么高,是因为中国信用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同时由于其操作处于地下状态,风险较大,比例不高难以吸引资本加盟。
第三是基金管理人对于资金持有对象的主动选择机制。据称,一家70亿元规模的私募基金在招募时即对资本持有人提出“八不要”:资金少的不要,一般每人要在3000万元以上;要求固定回报的不要;时间短的不要。
第四是融资和投资方式的充分市场化,其中许多可能触及金融管理规定。在私募基金中,一些不合法但合理的做法非常盛行。
第五是私募基金开始注重治理机制问题。
三季度A股连续下跌,但兴业信托公司公布的三季度报告却显示,与其合作发行的绝大部分私募基金在三季度末保持了高仓位。
据私募排排网不完全统计,兴业信托发布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三季度管理报告显示,82只阳光私募9月底平均仓位66.91%。其中,28只产品仓位九成以上,占比34.15%,而16只产品几乎满仓操作,持有权益类资产比例在99%以上,占比19.51%。此外,仓位在70%~90%之间的私募产品数量为16只,占比19.51%;仓位在50%~70%的产品数量为14只,占比17.07%;仓位在50%以下的私募产品数量为24只,占比29.27%,其中,仓位在一成以下的私募产品数量为5只。
此外,随着近几年私募基金获得爆发式增长。据格上理财统计,阳光私募基金公司已经超过500家,产品总数已超过1000只,规模达到1500多亿。有多家私募基金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超过了50亿元,多只私募产品的首发规模超过了10亿元,已堪比公募。另据格上理财统计,公募基金2010年全年,共发生372次基金经理变更事项,比2009年高出七成左右,同时发生192起基金经理离职事件,也比2009年的117起高出64%,可以看出公募基金经理变更速度惊人,且有加速趋势,辞职的基金经理大多数进入私募界发展,中国金融界的精英汇聚于此,说明私募基金的发展是大势所趋。
伴随2015年脚步声到来的是保险资金运用一个接一个细化方案的“落地”。其中,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专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尤为引人关注。
Ⅲ 私募基金风控规则有哪些
对单个私募基金的风险控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分段投资
分段投资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有效控制风险,避免企业浪费资金,对投资进度进行分段控制,投资资金的划拨要按照项目进程分阶段进行,而不要一次到位。
2股份比例调整
在项目投资中,私募股权基金运用复合型的金融工具,如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附认股权债券或其组合等,进行投资中的股份比例调整,从而降低自己的风险。
3合同制约
事前约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是所有商业活动都会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风险规避措施。为防止企业不利于投资方的行为,保障投资方利益,投资方会在合同中详细制定各种条款,如通过制定肯定性和否定性条款来规定企业必须做到哪些事情,哪些事情不能做,通过合同制约防止企业做出不利于投资者的行为,投资合同还可以设置条款保障投资者变现投资的权利和方式,股份比例的调整条件条款,追加投资的优先权,防止股份稀释等。
4违约补救
一般来说,在项目投资初始时期,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接受少数股权的地位,而项目公司管理层控制大多数股权,但投资方可以与项目公司签订一份投票权协议,以保持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的特别投票权。此种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可对项目公司提出严厉要求,通常的惩罚或补救措施有:调整优先股转换比例,提高投资者的股份,减少项目公司或管理层个人的股份、投票权和董事会席位转移到私募股权基金手中,解雇管理层等。
5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和对赌协议
为了激励目标公司的管理层,私募股权基金往往设立一些条款,当公司的经营业绩达到一定的目标,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对管理层进行股权的奖励或者惩处。对管理层实行股权激励最常见的是对赌协议的约定与操作。
Ⅳ 私募基金的发展对金融业有什么影响
经过多年的快速成长,全球私募基金已经具备了相当规模。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开放度的不断提高和金融市场的逐步深化,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私募基金的重要目标市场,同时本土私募基金也显示出了较大的发展潜力。私募基金在全球及我国境内的深入拓展对全球金融资源配置、金融安全、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收益都形成了较大影响。
从国际经验看,传统类型的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证券投资基金为辅。但在私募基金的演化与国际化扩张进程中,私募基金经营范围的综合化趋势愈加明显,私募基金的投资范畴涵盖了从股权投资到证券市场投资、甚至包括房地产投资等的全方位投资领域。我国私募基金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其雏形是以政府为主导,主要为高科技企业融资的风险投资基金,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发展相对滞后。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代表的非正规私募基金发展迅速,先期进行风险投资的公司也有相当部分转为私募证券基金。据2005年人民银行的一项调查,投资中国证券市场的私募基金总额在7000-9000亿元人民币之间。2006年以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趋向活跃。清科集团发布的2006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年度报告显示,中国已成为当年亚洲最为活跃的私募股权基金市场。与国际实践相比,中国私募基金市场在基金类型、基金资本构成、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等方面都有显著不同,其主要特点概括如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缓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迅速;外资及中外合资基金占据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主要份额;传统行业成为私募基金关注的焦点;外资私募基金对中国传统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并购案例逐步增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存在方式、运作方式和操作策略较为灵活,但运作不规范的现象较多;私募基金对于拟上市企业项目的竞争十分激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退出通道为所投资企业公开发行上市,且以境外上市为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投资回报率较高,普遍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对私募基金的有效监管滞后。综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本土私募基金的发展路径与国际实践并不相符,大量的私募基金选择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进入资本市场,偏重于投机套利等资本炒作行为,而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等有助于国民经济整体福利提升的产业支持不够,这也直接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发达现象的发生。
更需要指出的是,曾经兴盛一时的风险投资基金也有相当部分并没有始终坚持其主业,而进入了"短、平、快"的证券市场来获得短期收益。因此,中国私募基金市场仍是一个不对称的畸形市场,市场上尚缺乏真正意义的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由于法律真空使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受到较大限制。但由于社会信用环境、法律环境已经趋好,证券市场日趋理性规范发展,中国私募基金市场的不对称和不规范的色彩将逐步减轻。
私募股权基金通过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为企业提供了新的股权融资渠道,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并提升企业整体形象。预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将会继续提速,同时预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将逐步规范化发展。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将成为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私募基金在基金市场分额的比重逐步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逐渐成为私募基金存在的重要方式,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将成为私募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本土私募基金发展将逐步提速,政府资本和民间资本的功能定位更加清晰,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将逐步规范化。
私募基金市场发展也为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在某种意义上也填补了银行信贷与证券市场的真空,推动了资本市场"脱媒化"的进程。在面临挑战的同时,商业银行也迎来了业务拓展的新机遇。
首先,可以财务顾问业务为切入点,发展私募基金类中间业务。目前,财务顾问业务已成为各家银行介入资本市场、开拓投资银行业务的突破口。其次,开展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私募基金投资者对于本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有更高的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托管业务,可以有效防止基金管理人违规交易、欺诈客户及挪用基金资产等行为的发生,因此该项业务具有广泛的发展空间。第三,商业银行应在分业经营的政策框架内,借鉴国外模式研究发起成立独资或者是控股投资公司的可行性方案。具体可与信誉较好且有全球化运作经验的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同出资成立投资公司,在国内先行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第四,防范商业银行银行贷款通过各种渠道流入私募基金的风险。
Ⅳ 什么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的规范要点哪些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两个以上投资者募集资金,为获取财务回报进行投资活动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备案核查及规范关键要点
(一)高管基金从业资格问题
1、私募股权投资类
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
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高管如何认定
1、公司制基金,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高管范围,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担任副总)为公司高管,执行董事(董事长)参照高管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合伙制基金,应当通过合伙人会议或者制度明确高管范围,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风控负责人应当为高管,其他以管理合伙或者创始合伙人等从事投资业务的应当以合伙人会议或者制度明确是否为基金高管。
3、监事不得担任高管。
4、高管履历及身份信息应当详细披露不能隐去关键信息。
5、高管人员是否违反静默期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职的基金经理实行3个月的“静默期”。
(三)高管或者投资经理兼职问题
1、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不得内部兼职)
2、集团公司、控股股东委派到基金管理公司兼任合规\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财务、行政的应当可以,但是比例应当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兼职不超过1/3为宜。
3、其他基金管理公司人员、证券投资人员不宜在申请备案的基金管理公司兼职,应当规避利益冲突问题。
(四)基金管理公司股本及实缴问题
无论是公司制基金还是合伙制基金,考虑到基金管理公司一般开展经营所需资金不多,不建议将股本设置很大,三到五百万为宜,实缴比例在25%-50%以上。对于那些股本设置很大,但是缴纳比例很低的,应当核查出资人的出资能力。
(五)关于基金外包服务
主要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
(1)股权类私募基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外包服务机构,并承诺在基金管理中根据需要适时聘请外包机构。
(2)证券类私募基金,原则上应当聘请外包服务机构,未聘请外包服务机构的,应当说明自身具备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的业务能力,并承诺在基金管理中根据需要适时聘请外包机构。
(六)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问题
很多基金都有这个问题,如为了享受基金退出的税收优惠等,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不一致,律师核查主要是核查实际办公地及房屋租赁合同,说明原因即可。
(七)专业化经营问题
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以私募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为主。有其他经营范围的应当变更,突出专业化经营。投资咨询因为是卖方业务,且在证券领域是需要有牌照的,应当变更,实践中也有承诺变更的。
核查财务报表以及业务合同,落实是否经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
(八)需要提交重大变更法律意见的情形
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主要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基金业协议一般也要求提供重大变更的法律意见。
(九)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
与法律意见不一致的问题
建议律师单独就该问题进行逐一说明,并发表法律意见。律师应当在基金管理公司现场登录逐一比对,或者自己登录进行核查,确保法律意见与登记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逐一说明。
(十)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披露到什么程度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应当追溯到自然人,上市公司追溯至最近一期公开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国有企业披露至实际控制人即可。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应当详细披露身份信息,不得隐去关键信息。
(十一)是否需要提交审计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满一年(日历年非会计年度)的,应当提交审计报告,不满一年的提供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公司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字)。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穿透至自然人及是否涉及境外股东问题
一般的穿透核查较为容易,按照工商档案信息核查,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穿透核查,如是上市公司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核查其最新的股东名册,如上市公司是间接的参股公司,原则上可以上市公司披露的最新的季报核查十大股东情况。上市公司股东众多,除了十大股东外无法按照股东名册核查股东国籍信息。
(十三)律师核查公司风险管理和风控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否具备有效执行
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
1、该问题重点关注制度是否已经有权机关审议通过;
2、相关制度由那些部门落实执行,是否有执行的记录,如会议纪要,决议等;
3、管理人是否设置了相关岗位,相关岗位是否可以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十四)公司运营场所、办公条件、人员、投资决策流程的说明
1、基金业协会重点关注申请机构是否有真实的办公地,及办公场所是否能够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业务需要。除查验租赁合同外,应当至办公地实地核查,检验办公场基本设施及相关费用清单。
2、投资决策流程需与申请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分工、内部控制制度保持一致性。
(1)详细披露管理公司组织架构图
(2)详细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和分工
(3)详细披露公司岗位职责
(4)详细披露投资决策程序
(十五)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情况
申请机构如存在子公司/关联方,需说明申请机构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联情况(有无业务往来、关联交易,经营范围有无重叠,实际经营业务有无重合,是否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尤其对于从事金融投资业务的关联方,需要更为详细地描述业务关联情况,如存在关联业务或同类业务,又或因经营范围重叠而可能存在同类业务,建议进一步对防范利益冲突制度措施进行说明(如运营场所分离、人员各自独立等)。如申请机构的关联方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需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十六)关于双GP的问题
如果两个GP都是基金管理人,均需登记备案,基金只能登记的其中一家GP名下。
(十七)投顾产品视为首只备案产品
已经在协会备案的投顾产品视为备案过首只产品,不需要提交法律意见。
(十八) 自我管理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应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的同时,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
(十九)尽职调查的详细程度
1、提供完整工商资料,股东详细资料、出资银行流水、财务报表、资产明细、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保关系、高管征信报告,办公租赁合同等。
2、网络舆情信息是通过互联网搜索的查验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网络宣传推介行为进行查验。主要目的在于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违规推介、变相公募等行为,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负面新闻;通过核查官方网站、微博、微信、贴吧、第三方网站、主流网络搜索引擎等的检索结果。
(二十)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
对于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但是,依法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集合投资计划,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Ⅵ 私募基金是不是骗人的利润真的很大吗
很多人对私募基金这个行业还是不太了解的,老师觉得这是一个不靠谱的行业,是一个骗人的组织。实际上不是的,私募基金是一个非常合理的存在,而且是非常正规的。私募基金是指的一种针对少数投资者在私下展开募集资金并且成立的一种投资基金,所以她也叫做地下基金。因为私募基金对象是少数的群体,所以他的投资的目标是具有针对性的,也更能够满足一些特殊的客户的一些投资需求。
而且现在私募基金在我国也是越来越被重视的,所以它的发展前景还是非常好的,所以想要从事这方面职业的,完全是可以放心的去考虑的。因为他现在也是越来越合理化,而且非常的正规,也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的。所以私募基金他以后的发展肯定也是会越来越好的。而且这几年也是私募基金集聚发展的时候,所以大家完全可以放心私募基金的合法性。
Ⅶ 现目前我国发展私募基金的优势有哪些
现目前我国发展私募基金的优势有:
(1)积极稳妥地发展私募基金,是适应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和提高竞争实力的需要。
随着认识的完成,中国基金市场的开放也已为时不远。根据协议,国外基金5年后就可以进入中国市场。可想而知,当国外的众多基金进人中国时,中国还在私募基金上有空间,这将是很大的损失。因此,随着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和出台,私募基金将确立明确的法律地位,并步入自身发展的黄金时期。发展私募基金有利于扩展金融市场,改善投资理念,为社会资金的商业化运作和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新的途径;并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券商产业的升级,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2)发展私募基金,将促进我国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一方面,虽然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有着很大的差异,但从其本质上说,两者也有互相促进的一面。由于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具有较强的互丰L性,因此它的推出不仅会增加证券市场的基金品种,还会拓宽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另一方面,随着私募基金纳入规范合法发展的轨道,一批符合条件的投资咨询顾问公司将加入基金管理人的行列,并以其市场化的经营管理和运作机制打破基金市场垄断,引进竞争机制,减少交易成本,推动金融创新,进而为基金市场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竞争环境。
(3)随着私募基金的公开化、合法化和规范化的发展,将有利于加强金融监管,避免出现大的风险。
私募基金特定的高风险、高收益性,使存在于财务杠杆基础上的金融风险一旦显露和爆发,将对社会经济带来严重的影响。从目前私募基金在国内外的发展势头及规模来看,存在于“地下”的私募基金已经具备相当的规模,但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对其信息披露和金融监管都谈不上,这不利于基金市场的公平竞争,也导致监管部门对风险的失控。
Ⅷ 推动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有什么意义
让市场更加合规化,对发展我国金融行业有积极 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