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单位公款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后将收益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银行理财产品,按照标准的解释,应该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双方承担。
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界定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我们一般所说的"银行理财产品",其实是指其中的综合理财服务。
2. 银行职员挪用公款一千多万购买理财完任务,钱款已经归还,利息经上面安排用于扩大业务,会怎样判
没有起诉你没人追究就没事!
3. 将公司资金放在理财账户,资金和收益一直未出账户算不算挪用资金罪
将公司自己放在个人的理财账户吗?如果是放在私人理财账户,资金和收益都没有动过也算挪用资金。因为你的行为有占用公款嫌疑。不过并没有造成损失,问题不是很大,将挪用资金及收益一并还回去就好。
4. 用公款买理财,本金和收益都归公司所有,算挪用公款吗
用公款买理财,本金和收益都归公司所有,不算挪用公款。不过这个行为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5. 交警支队报账员挪用3430万公款买理财获刑了吗
交警支队报账员用公款买理财
这个故事要从商洛市委巡察时说起。2016年7月,商洛市委巡察组巡察中发现,个别驾校将考试费打入交警个人银行账户,要求商洛交警支队进行说明。商洛交警支队自查中发现,该支队计财科报账员周某某将存入他个人银行账户中的收入擅自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商洛市公安局纪委随即介入调查。
周某某,男,1981年7月4日出生于丹凤县,硕士研究生学历,2013年5月由商洛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调至商洛交警支队,在计财科工作,担任报账员,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的上缴及管理工作。期间他根据单位安排,将非税收入存入本人工商银行账户及邮政银行账户,私自用非税收入购买了理财产品。
周某某主要是利用非税收入收取与上缴的时间差,私自用存入本人银行卡内的非税收入购买短期理财产品,待理财产品赎回后,再将被挪用的非税收入上缴商洛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2016年9月19日,商洛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商州区检察院于当年9月23日立案,第二天周某某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10月12日被逮捕。
巡察组发现疑点
2018年3月15日,商洛市中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理财不可靠呀。
消息来自网易。
6. 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如何定罪量刑
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属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涉嫌挪用公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 其他严重的情节。
7. 万公款购买理财产品,收益和本金交回单位算挪用公款吗
刑法对公款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属于进行营利活动的盈利行为。如果数额达到较大以上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如果挪用的是集体单位的资金,则属于挪用资金罪。如《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就规定了,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的处罚规定。 下面是刑法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8. 公司股东以私人名义用公司的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且收益归自己所有,这样合法吗
结论:不合法,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这应该可以认定为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是进行营利活动。属于挪用资金,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立案的标准订的不高,所以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可能性大。
9. 事业单位收取的投标保证金购买理财产品,收益归单位, 违法吗
严重违法
10. 挪用公款炒股收益归公违规违法吗
挪用公款是违法的,不管用来干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