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去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下载。
2. 私募基金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产品设置阶段
⑴选择基金管理人。选择有成熟交易模式并有稳定交易记录的操盘团队作为基金管理人。具体评估过程由公司相关部门制定严格的制度严格执行(拟采用与合伙制企业合作模式)
⑵ 产品设计方案制定,包括具体操作模式,募集周期风险控制,募集规模,封闭期,承销方式,资金投向,退出机制等。同时,进行路演等一系列的推介活动。
2.基金分销渠道以及募集期规定
⑴基金开始发行期间,通过证券营业所网点和第三方机构等代销渠道,向投资人发售基金单位。私募基金多采取自行发行的方式,即指基金发起人不通过承销商而由自己直接向投资者销售基金。
⑵ 发行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不得动用已募集的资金进行投资,应将发行期间募集的资金划入验资帐户,由有资格的机构和个人进行验资。封闭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到募集期限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
⑶封闭式基金募集期满时,其所募集的资金少于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不得成立。基金发起人必须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基金运作实施
基金成立后,按照产品设置方案,进入封闭运行期。期货公司尽风险监控义务,实施跟踪该基金运作情况。
4.基金退出机制
封闭期满后,按照产品设置方案进行分红,退出。期货公司协助办理退出工作。
3. 金融干货丨手把手教,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如何操作,要准备哪些材料
私募备案首先要有一个可以备案的公司,一般北上广深的比较多,当然其他地区也有,名字一般包含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基金管理,投资基金管理,资本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等。名字不重要,最主要的是看经营范围,如果经营范围里有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就可备案股权和证券其中一项,但是有的经营范围就只能备案股权类,具体包括: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实业投资等。所以备案前一定要把经营范围先检查一遍,不要因为这个影响备案进度。比如,一个公司经营范围有投资管理和实业投资,如果备案证券的话,协会会要求先把实业投资从经营范围中去掉才可以正常进行。剩下的就是看看关联公司的情况,有没有法人股,注册资金是否达标,这个中间有很多细节的东西需要注意。
如果执照上都没问题,就可以进行备案了。一般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公司工商底档一份,最新营业执照;2、(子公司)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如有)以及公司分公司(如有)的工商底档一份;(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或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如有)的工商底档一份;3、公司的展业计划及项目储备状况;4、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学历证明文件及简历;5、公司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以及相应房产所有权证明文件一份;(需提供纸质文件并加盖公司公章;需有实际办会地址,前台照片需上传,并拍摄提供体现公司logo的视频);6、验资报告;(需要占注册资本25%,但至少500万元)7、最近一年审计报告;(2017年前成立的公司需出具2016年度审计报告);8、公司基本设施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桌、书柜、电脑、椅子等);9、公司员工花名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姓名、身份证号、学历、任职部门、岗位、基金从业资格信息)劳动合同、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文件、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及个人简历以及员工社保缴纳明细;公司在投资业务过程中的募集销售、投研决策、合规风控和估值清算的人员配备状况。10、高管人员简历,应包括以下内容:(1)姓名、性别;(2)证件类型、证件号码;(3)联系电话、邮箱、通讯地址;(4)学习经历:应从高中开始填写至最高学历。需提供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如无学历学位证书,需出具学历学位说明并加盖公司公章,学历学位证书或相关说明需作为附件附于简历之后;(5)工作经历:需要写明以前工作单位的全称、所在部门、岗位、行业类别,高管简历除了以上信息还需要写明证明人及其联系方式、工作内容(6)个人社保明细 高管简历需真实、准确、完整,简历需提供纸质版文件,并加盖公司公章。注意:公司全职员工总人数不得低于8人。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人数不得低于总人数的50%,法人必须有从业资格,高管人员需要3名以上(含法人),高管人员均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较为丰富的投资或公司管理经验(若有管理基金或股权投资经验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员工兼职状况一定要详尽披露,包括在外兼职董事、法定代表人等。11、公司部门组织机构图以及公司现有制度,以下制度为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必备制度:1、运营风险控制制度;2、信息披露制度;3、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4、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5、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6、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7、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8、公平交易制度(证券类)、9、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证券类);12、请提供公司签订的金融外包服务协议或意向协议(如有)(如没有,请说明公司目前是否与有资质的外包机构洽谈外包事宜);13、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管人员是否存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及其他信用记录情况(如有),并做出说明。14、公司在最近三年涉诉和仲裁情况(如有),并做出说明;15、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提供上来的这些资料一定要让专业的人来审查一遍,把中间需要规避的问题规避掉,因为有时候一个小疏忽可能导致所有的工作前功尽弃。举个小例子,有的公司的审计上年的收入为零(这个正常,你没有营业嘛!)但是支出也为零(这个严重不正常,你没有租赁办公场所吗?没有雇佣员工吗?你没有办公损耗吗?),这种情况协会就直接退回了。审查整理资料是备案中的重点,中间的细节问题有很多很多,所以一定要注意再注意!
资料审查整理完毕后,在中基协的官网上填报登记,请专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上传就好了。剩下的就是等中基协反馈(已邮件形式或电话,但是电话一边很少),如果通过了那就恭喜您!如果没有通过,看反馈的问题,再具体阐述中基协的疑问,补交补充法律意见书,知道通过为止。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也可以直接问我(看用户名)!
风控现在主要是三个方面:1 学历和专业 2 履历 3年龄。咱们分开说。学历专业代表的高管人员所接受的专业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向,当然是学历越高越好,现在一般都要本科起,专业有几个是对口的,主要包括 经济学 工商管理学 数学 会计学 法律学等。履历是代表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和风控水平,如果可以最好出具一份合规风控能力说明书,把以前所在公司的职务和工作内容写清楚,包括是否参与过基金的发行,是否参与了公司风控措施的制定,详细说明发行基金的历史规模和历史业绩等。如果没有这些建议在备案过程中可以多加风控人员。年龄这方面建议在30岁以上,因为30岁以上才会有足够的经验,同时30岁一下的员工不太稳定,协会也有这方面的考虑(20多岁的风控干了一年走了,但是像股权投资一般在三四年,新来的风控负责人能不能继续执行好原风控措施?因为每个人的风控理念和措施不会完全相同)!
4. 私募资金使用规范
1、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
2、契约式
契约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1)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作为其托管人; (2)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个月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 (3)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其优点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缺点是其设立与运作很难回避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3、虚拟式
虚拟式私募基金表面看来像委托理财,但它实际上是按基金方式进行运作。
4、组合式
将几种组织形式结合起来。组合式基金有4种类型: (1)公司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2)公司式与契约式的组合; (3)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4)公司式、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5、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企业是美国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2007年6月1日,我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一批有限合伙企业陆续组建,这些有限合伙企业主要集中在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领域。
6、信托制
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证券投资,也是阳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法律初探
唐海燕、施熠文
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正广泛吸引着社会公众的投资热情,而相对于公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也开始大量出现并迅猛发展,但由于私募基金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导致其一直游荡在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由此引发的许多问题和争议无法解决,我国有必要尽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以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满足巨大的社会需求,增强我国基金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可喜的是,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的《合伙企业法》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法律平台,为成立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扫清了法律障碍,本文即以新《合伙企业法》为依托试对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初步探讨。
一.私募基金简介
(一)私募基金的概念和特点
1.私募基金的概念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经常会听见别人在谈论私募基金,那么到底什么是私募基金呢?私募基金(private offering fund)是相对于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 fund)而言的,它本身并没有法定的概念,一般是指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对象募集资金而形成的投资基金。
2.私募基金的特点
从上述概念可看出,私募基金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私募基金不像公募基金那样以公开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而是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进行募集,这些投资者往往是一些具有投资理财知识和经验,具备较高投资风险认识能力和承担能力的个人或机构。
(2) 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在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政府对其的监管也比较宽松。
(3) 由于私募基金民间化的特点,其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投资者获得更高投资回报的几率也更大。
(二)私募基金的分类
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私募基金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两种:前者主要指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领域的私募基金,而后者则主要指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私募基金。[1]
2.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型私募基金、信托型私募基金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1) 公司型私募基金一般是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要求组建设立,投资者购买公司股权成为股东,再委任某一投资管理公司来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人一般只领取管理费或效益激励费,无权参与基金收益的分配,也不承担亏损的风险,这样并不能充分发挥对管理人的约束和激励作用。同时,由于公司型私募基金需在公司及股东两个层面双重缴税,从而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热情。
(2) 信托型私募基金一般由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从广大投资者处募集资金,然后将集合的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投资产生收益中的部分将分配给投资者作为回报,投资管理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信托型私募基金是一种基于委托关系的理财行为,正是由于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借道信托才成了民间私募基金无奈的选择。
(3)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是国际流行的一种私募基金形式,它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基金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基金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人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投资收益分成方式,它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与收益紧紧捆绑在一起,最有利于私募基金目的的顺利实现。本文即以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作为论述对象。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特点和优势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以有限合伙这一法律载体为依托,作为国际主流的私募基金形式,它具有显著的特点和优势,笔者结合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从不同角度加以论述:
(一)主体资格
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在有一个以上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这十分符合私募基金的设立需求:即由基金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基金投资者则作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风险底线更加明确。
对于普通合伙人的身份,新《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其它自然人、法人和组织都可成为普通合伙人。也就是说,除上述法定受限的特殊主体之外,一般的自然人、法人(如基金管理公司)都可成为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普通合伙人),这有利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寻找适当的基金管理人。
(二)出资方式
新《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而普通合伙人是可以劳务出资的,也就是说,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他甚至可以不投入任何现金或其它财产权利,而仅以自身的劳务作为出资加入有限合伙。这一法律规定大大降低了基金管理人的财产出资要求,为更多具有丰富私募基金投资操作经验的管理人提供了更广阔的表演舞台。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基金投资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同时又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这一法律规定从权责两方面对基金管理人提出了更具挑战性的要求:一方面,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运作使得私募基金获得巨额投资收益,他即可要求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获取相应的报酬;另一方面,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私募基金出现亏损,那么他必须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这种权责捆绑的规定有效地促使基金管理人更加专心致志投入私募基金的运作,更加有利于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利润(投资收益)的分配
新《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合伙协议有约定,利润如何分配都行,甚至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这一规定给私募基金分配投资收益提供了极大的自由度,基金投资者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由地约定收益分配事项,有利于投资人取得最大化的投资收益。
(五)交易限制、同业竞争
新《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的限制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有限合伙企业交易或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来说是极为有利的,因为他既可以与自己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又不受同业竞争的限制,更好地体现了私募基金的投资灵活性。
(六)退出机制
新《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人(基金投资者)只要以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方式即可以转让其出资,而不需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其他合伙人对转让的出资也没有优先购买权,这对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出资转让十分有利。此外,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还可以在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退伙。上述规定充分满足了私募基金退出机制自由灵活的要求。
(七)税收、利润分配
与公司型私募基金相比,新《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即合伙企业在企业层面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在合伙人(基金投资者)层面一次纳税,环节少,税负较低。在利润分配上,也不像公司型私募基金那样必须对利润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而可以将利润100%进行分配,更符合私募基金高回报、高分配的需要。
三.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相关问题的探讨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对私募基金的业务领域做出明确规定,但其它投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私募基金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一)普通投资业务的规定
如果私募基金主要从事普通的股权投资业务,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资公司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的规定:
1.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它不同于金融性信托投资公司。《公司法》对投资公司这种形式已予以肯定,因此,应当允许设立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公司不须经人民银行批准。
2.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投资”是指该公司投资某行业、产业的范围,而不表示该公司直接经营该项业务。如:“对旅游业的投资”,是指该公司可以投资旅游业,而不表示经营旅游业务;旅游业作为投资领域,不须报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3.内资设立的投资公司,其投资的领域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外,核定经营范围时,对其投资的范围可以用概括性的语言表述。
参照上述规定,对于从事普通股权投资业务的私募基金来说,国家对其投资领域的限制不大,特别是纯内资私募基金,其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外,具有极大投资空间。
(二)创业投资业务的规定
如果私募基金拟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3],有如下法律规定:
1.在概念上,“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这里的“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因此,“创业投资”业务与上文中的“普通投资”业务由于投资对象、投资目的的差异,是有明显区别的。
2.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那么有限合伙是否可以成为这里所称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如果答案肯定,那么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申请成立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来开展创投业务。
3.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上述暂行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上述暂行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按照这个法律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应不是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前置条件,但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后,则可根据规定享受一定的政策扶持。
(三)证券投资业务的规定
如果私募基金拟从事证券投资,那么将面临开户的障碍。我国《证券法》第166条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才允许开立证券账户,而有限合伙企业并不是法人,因此按照目前的法律,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否则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可能将无法开立证券账户,也就无法以自身名义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问题
我国目前尚未对私募基金的相关问题进行立法,也就不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准入制度的法律规定。那么,哪些人或组织能充当(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呢?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管理者有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银行以及各类投资顾问、管理公司、投资部、个人等。[4]那么属于自然人的上市公司董事能否成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呢?如上文所述,新《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其它自然人、法人和组织都可成为普通合伙人。这里仅对“上市公司”做了禁止限制,而并没有禁止上市公司的董事担任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但是,由于上市公司董事身份的特殊性,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因此,若上市公司董事担任普通合伙人且执行合伙事务,必将与上述法律规定产生冲突。对有限合伙型等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准入问题只能有待于将来制订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来规定了。
(五)私募基金投资人的资格问题
新《合伙企业法》并未对有限合伙人的资格做出限制规定,我国也没有私募基金立法对基金投资人的资格做出限定,但有些国家的法律对基金投资人的资格确是有限制的,如美国法律规定: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必须是“有资格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必须拥有500万美元以上的证券资产,并且最近两年的年收均入高于20万美元,或包括配偶的收入高于30万美元,如以法人机构的名义进行投资,则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5]那么我国是否也有必要对私募基金投资人的资格做出限制呢?笔者认为是有必要的,因为私募基金的特点决定了必须有成熟的合格的投资者,只有投资者足够成熟才能承受私募基金的风险。投资者除了对风险承受能力、经济实力有一定要求外,还应对基金的投资方向与管理人具有一定认识。也即是说,对投资者的素质应该明确要求,以保障社会的稳定性。[6]当然这种资格限制的问题也不是合伙企业法所能涉及到的,只能留给日后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来调整了。
四.亟待完善之处
虽然新《合伙企业法》为设立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提供了法律保障,但该法毕竟无法涵盖私募基金各个方面的内容,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仍在下列方面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亟待进一步完善:
1.新《合伙企业法》虽然确立了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法律形式,但它毕竟不是专门的基金法律法规,对涉及私募基金的各类制度、操作模式等方面的内容仍属空白。我国虽然也出台过《证券投资基金法》,但该法主要针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内容做了法律规定,未涉及股权投资基金的内容,且仅有概括性的一条[7]提到了私募基金的问题,显然是远远不够的。面对新《合伙企业法》出台后国内私募基金日益发展的趋势,国家有必要出台详细全面的基金法律法规,把公募基金、私募基金都列为调整对象,以保障我国基金行业的健康成长。
2. 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还不具备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逃废债务的情况非常普遍,故所谓让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无从落实,普通合伙人侵害投资者利益的问题难以得到根本解决[8]。因此对基金管理人的选择和确认应极为慎重,否则可能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和道德风险。
3.如上文所述,新《合伙企业法》虽然赋予私募基金灵活的退出机制,如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转让出资或退伙(限于有合伙期限的情形),但这种灵活性如果没有相应的约束也会造成基金管理人或投资人利益的损害。比如,某出资比例较大的有限合伙人在未找到出资受让人的情形下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势必影响到其他出资人及基金管理人的权益。由于私募基金募集对象的特定化及非公开化,其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人合”的特性,因此保持私募基金投资人及管理人团队的稳定极为重要。有些国家就对私募基金规定有一定的封闭期,在基金封闭期间,合伙投资人不能随意抽资,封闭期限一般为5年或10年。[9]这样有利于保持私募基金投资人的稳定,最终目的还是更好地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不妨借鉴这一基金封闭期制度,在新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制订时予以规定或直接在合伙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五.它山之石
我们欣喜地看到,新《合伙企业法》出台后,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出现了若干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它们的诞生对整个基金行业具有引导和借鉴意义:
1.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它是新《合伙企业法》生效后的中国第一家以有限合伙方式组织的创业投资企业,同时也是深圳市第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国内首家按照国际惯例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南海成长首期出资额为人民币1.62亿元,全部来自于民间资本,并且聘请了具有专业创投经验的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作为联席投资顾问,拟聘请工商银行作为资金托管银行,将重点投资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的拟上市企业。
2.上海朱雀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它成立于2007年7月2日,由国内投资界资深专业人士发起设立,是新《合伙企业法》生效后成立的上海首家有限合伙企业。上海朱雀投资发展中心的普通合伙人团队由中国资本市场优秀投资团队和部分在投资银行领域和证券法律事务方面具备多年管理经验和人脉资源关系的合伙人构成。有限合伙人则由具有金融、地产、IT、消费等产业领域背景的投资者构成,其业务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等。
3. 温州东海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它以温州乐清8家民营企业和1名自然人为有限合伙人,是长三角地区出现的首家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8家民营企业作为东海创投的有限合伙人,将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北京杰思汉能资产管理公司出任东海创投的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东海创投首期基金规模为人民币5亿元,全部来自温州本地民营资本,基金将专注投资于拥有良好商业模式、处于高速增长行业中的快速成长期公司和拟上市企业。
5. 私募基金备案新系统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怎么操作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2、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3、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下一步协会将对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自律管理。 4、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和基金经理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对于进入协会失联名单的企业,应当及时与协会联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协会规定自律情况。 注:我公司已经备案成功全国各地多家企业,如您有不明白,不太了解的备案相关信息点击头像。
6. 1.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和2.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有何区别
2016年9月8日,中基协发布《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线运行相关安排的说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正式上线运行。要求新的私募基金备案和信息更新必须在新的系统——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进行。
一、登记备案新流程:
需要注意的是,每一步都是必须做的!
Asset Management Busniess Electronic Syste(简称Ambers)九步架构:
一、填写机构基本信息
二、上传相关制度文件(上传不大于20M压缩包或者pdf)
三、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
四、最近三年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
五、财务信息
六、出资人信息
七、实际控制人信息
八、高管人员信息
九、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二、新增项目
1)机构类型分为三类为:
①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②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③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2)实收资本/实缴出资证明文件。实缴出资证明包括验资证明、银行对账单等出资证明文件,以及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
3) 需要上传机构所在写字楼图片及机构前台图片
4)如果企业已挂牌/上市还需要提供:挂牌/上市证明文件、场所及股票代码
5) 高管必须是“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了从业资格注册或个人信息登记的自然人。
信息填报负责人至少有一人担任。
三、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
7. 私募基金备案新系统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怎么操作
管理人登记后要定期维护管理人平台、从业人员平台、产品披露备份系统平台、从业人员培训平台,如果维护不及时不到位,会被列为异常机构或人员。
8. 求私募基金的操作手法.
对于散户来说,私募基金是一群神秘的投资者。私募的操作手法很多时候会出人意料,但如果能踩准私募的节奏,也许会有意想不到的大收获。近日,记者从在长沙做私募的李先生那里,了解到少许不为散户投资者知晓的私募惯用操盘手法。
反向操作
老百姓普遍认为,私募基金应不会在高位去买公募基金的重仓股,一个是不爱给公募抬轿,另外一个是怕公募基金借机出货。但据李先生介绍,很多时候,私募基金的操作手法却恰恰相反。
对于某些股票,基金根本不敢轻易出货,私募就敢进去抬轿,如苏宁、茅台等,因此他们拉抬起来反而非常轻松。同时,私募一拉就有众多的市场资金认为是新基金建仓,所以跟风资金踊跃,因此出货没有任何困难。
李先生告诉记者,对于众多急于入市的资金来说,A股市场上的优质股票是稀缺的,因此一旦买入这种股票就不要轻易卖出,在资金的持续推动下,这些股票会涨到令人难以相信的地步。另外,通过股票价格走势去猜测资金意图没有任何意义,总是假想有主力资金操控股价,这是散户投资者最容易犯的错误,也是庄股时代留下的后遗症,这一看法必须要扭转。
选股重时重势
“不要以为做私募会比公募环境宽松很多”,李先生谈道,“有时候做私募的纪律,以及对技术的要求远远比公募要高”,李先生表示,私募做短线的时候比较多,往往从盘口看到某只股票短线势头较猛,有望形成向上突破后即果断介入,但对投资的时点和股票的趋势都有严格要求,而且一旦介入,十分迅猛狠辣,采用逼空手法将大小抛单通吃,一气封上涨停。
他介绍私募选股有两大思路:一是在技术上寻找处于“两极”的股票,处于上升趋势加速段的极强势股和远离套牢区、处于超跌中的极弱势股;二是寻找基本面变化对股价构成重大影响的股票。拉升方式也比较特别,当大盘较强时,通常会一口气拉上涨停;早市攻击也是手段之一,借助“短平快”的手法制造强势的感觉,但不常用;下午两点之后拉抬强势股是最常用的手段,一些早市走强的热门股,以很大的买盘扫单,股价几乎呈90度角上涨,在跟风盘的帮助之下封上涨停,一旦冲上涨停,会挂出巨量的买盘稳定人气,降低持有者的卖出欲望。
他指出,私募所选个股走势形态一定比较好,这些个股底部构筑较为扎实,且都在温和放量、小阳线上行过程中。在此阶段介入尤如推波助澜,时机把握得当,成功率自然大大增加。而处于下降通道中的个股,基本上不会参与,因为这些股票上行能量太弱,难以成为市场短期热点。
他最后告诉记者,不要以为私募都是“亡命之徒”,事实上他们对于风险的敏感程度比绝大多数投资者要高。对于高度控盘的庄股,很多私募是绝对不会碰的,尤其是前期经过大幅炒作的庄股。因为这类庄股难以吸引广大散户跟风炒作,私募进出也十分不便。成本控制亦是风险控制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买入成本往往远低于市场平均成本,因此在拉出涨停板后,也不至于马上引来解套盘,可以保证短期内安全脱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