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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乱象丛生

发布时间:2021-11-26 15:27:12

『壹』 为什么都觉得私募基金是骗子

骗子是说的好不兑现,商业行为是说了再后兑现了。如果一家私募基金在销售产品时吹的牛很大,但最后没兑现,那它就是骗子,这也说明现在这个行业公信力太低。

『贰』 除了徐翔真相即将揭开外,私募监管近期还有哪些大动作

如今虽然才刚刚步入第二个行情季,但私募行业已出现了多起倒逼行业监管规范的大事件,今天我们就一起回顾步入2016年以来,到底发生了哪几件大事件,它们又是如何促进私募行业的进一步阳光、规范和完善监管的。

1.徐翔案件再次成为2016私募行业焦点 近期,关于徐翔即将受审、泽熙真相即将大白的新闻再次成为业内焦点,让我们不禁再次将目光投向了2015年11月1日。因为始于这天,那张穿着白色的阿玛尼外套,灰色衬衫,无框眼镜,杂乱黑头的徐翔照片开始疯传。因为在此之前,照片上的人创办的泽熙投资,被誉为中国最成功的对冲基金。其产生的回报,令人瞠目结舌:他旗下表现最差的基金,五年内回报都高达800%。他过去成功躲过了无数的腐败调查,市场下跌和其他的恐慌。 然而作为最低调、最神秘的人物,人们虽然对其充满传奇色彩的投资履历充满好奇,却始终无法窥探其神秘面纱。即便是在徐翔落马之后,关于他的消息近乎处于封锁状态。直到NY发布了一组关于徐翔的专题报道,再次点燃大众对徐翔案件的热情;而近期关于徐翔受审的新闻也让大众认为揭秘徐翔真相的时刻来到了。行业反思 探究真相固然十分重要,不过真相之外带给我们更多的是行业反思!徐翔因内幕交易和股票操纵而陨落。阳光私募行业正进入大爆发阶段。私募机构在为合格投资者获取高收益的同时,不踩市场和监管的红线,走合法的、健康的发展之路,才是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当市场上的非法行为越来越少,市场的投资行为越来越合法规范,就会对所有的投资机构产生良性的促进作用,不仅会让参与其中的私募机构和投资者都能从中获益,更能真正推动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2.猛犸业绩计提牵动行业神经 据媒体报道,前公募明星基金经理陈扬帆和他创办的私募猛犸资产站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该公司去年3月发行的光辉岁月,在即将结束1年封闭期之时净值跌至0.9元以下,而猛犸资产曾提取过3次管理费,据陈扬帆称,共提取600万报酬。管理人赚钱,投资者却亏钱,令投资者对猛犸资产业绩提成的时点及方式提出质疑。中国基金业协会现“史上最快反应” 此次业绩计提事件将私募业绩计提乱象展现在大众面前。中基协也在事件曝光的第一时间内对外表态,对有关情况高度重视,已经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说明,并按程序启动调查工作,对情况予以全面核实;私募基金的业绩报酬应当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合格投资者按照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基金合同中予以约定。同时也启动行业自律调查,监管层也有意重拳规范私募。

以下为基金业协会公告全文:

3.“保壳门”宣告全民私募时代的结束 中基协数据显示:已登记但未开展实质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超过1.7万家,占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总量的69%。这些未展业的私募基金中,有的在业务准备中,有的则是“挂羊头卖狗肉”,办起了P2P平台或从事所谓股权众筹活动,有的并无开展业务意愿,而是利用过去发放的纸质登记证明进行非法自我增信、倒卖“壳资源”。 可见,私募行业“空壳”私募、“僵尸”私募横生遍野,过去获取私募牌照门槛低、壁垒小,私募行业仿佛处在全民私募时代。这也造成了私募圈的一大怪象:许多私募成立多年,却从未发过一只产品。肃清“空壳”私募,中基协这次玩真的! 不过,这一情况随着年前中基协的一纸通文带来极大改善。中国基金业协会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宣告了全民私募时代的结束,牌照发放大大收紧。此后私募正式步入出具法律意见书、限时发产品、获得从业资格……的时代。所有在“空壳”管理人在清理时间点后将被注销登记等:即5月1日前完成第一批私募清理;8月1日前完成第二批私募清理。4.私募募集新规将发布,私募机构面临大洗牌 私募基金销售一直是必争之地,此前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国内公司、无资质的私募销售机构、第三方理财机构……都能参与私募基金销售;私募基金非法集资、违规募集、私募拆分等乱象丛生。例如过去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通过“基金拆分转让”等手段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的现象,“万元买私募”情形不时出现,私募拆分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不透明、故意欺瞒投资者等现象也很普遍。不过这一现象今年或将终结。私募募集新规进一步规范私募销售机构 中基协自2015年12月起出台《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历时逾4个月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透露,《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将在4月发布。据悉,新《募集办法》要求募集资金的私募机构必须持牌上岗,需要在证监会注册,或在中基协登记。机构未作登记、产品未作备案的,视为非法集资;同时不允许非法拆分转让,过去多个投资者“凑份子”买私募产品的情况将被明令禁止。只有在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证监会销售资格并成为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才有资格进行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也将面临大规模洗牌。 2016年,注定是私募行业监管的大年。私募监管自省也好,私募大事件倒逼监管也好,都在为营造一个更加阳光、健全、健康的私募行业不懈努力。当我们看到私募备案新规、私募募集新规、私募自律调查、私募计提管理等规范的陆续出台和实施,我们更有信心相信,私募行业正迎来发展的黄金期。

『叁』 佳信资本的私募基金现在在整治吗

作为投资者,你必须要知道的:

今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布第五批共17家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名单。从分布上来看,北京、上海等私募机构扎堆的地方为失联多发地。这次失联名单中有8家私募注册地在北京,有3家注册地为上海,另外6家分散于山东、四川、深圳、黑龙江和辽宁等地。

公告中有“失联(异常)”行为的私募机构名单如下:
1.山东瑞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2.四川欧阳福资产管理拍卖有限公司
3.中乾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北京瑞达利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黑龙江中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银基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山东中东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辽宁安瑞锦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9.上海毓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北京中和亿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华莱财富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12.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
13.北京中农立信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4.中联盟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 有产品
16.北京恒银中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投资基金 有产品
17.上海喆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中,除了”远近闻名“的泽熙系引人关注以外。上海喆麟股权投资则是因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久前收到新规后首张违规罚单的私募。深陷兑付危机的深圳金赛银基金也进入失联名单。 这17家私募从注册名称来看五花八门,根据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统计,它们中绝大部分管理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且没有登记备案过任何私募基金产品。 公示黑名单仅是监管链条中的一环,对违法违规机构进行撤销或注销管理人登记等行动也正在展开。

基金业协会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3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901家。对比2月底25979家的公示数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出现负增长。许多行业人士将其解读为:”清理整顿初见成效“。

整顿的背后:私募基金乱象丛生(这几点你一定要小心)

从我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两年实践来看,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缺乏可操作性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越来越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和痛点。

不夸张地说,违规募集已成为私募基金乱象之源。权威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2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共办结236件(次)涉嫌违规的私募案件,案件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类型表现为公开宣传、虚假宣传、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其中多数发生在募集环节。

募集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四类

第一类是公开宣传或者变相公开宣传。

在协会办理自律案件、投诉举报以及与行政对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一些机构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主要表现为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工作人员拨打电话等方式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第二类是私募基金宣传推介过程中的虚假宣传。

其中包括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混淆管理人角色、虚假宣传重要信息和以保本保收益引诱投资者。“不少私募基金投资者虽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财务要求,但缺乏法律与投资知识,不能分辨出募集相关人员的虚假宣传与引诱。”一旦基金产品出现投资失败、兑付危机等风险,由于募集人员的推介表述与基金合同内容不一致、证据不足等原因,这类投资者的权益诉求难以得到保障。

第三类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个别募集机构“只募钱不看人”,向不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甚至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给投资者造成其无法承受的后果

第四类是部分从业人员非法售卖“飞单”。

在私募基金募集相关环节中,存在一些从业人员未经正式授权即从事募集活动的现象,该类私募基金的风险一旦暴露,投资者维权将遭受重重阻碍。更为严重的后果是,私募行业缺乏规范指导使得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假借私募的名义行非法集资之实。严重损害投资者的个人权益,同时也给整个行业带来负面影响,破坏私募行业成长的根基。权责不清+监管缺失私募基金所暴露的其实是两个重要的问题,其一是募、管权责不清,其二是监管缺失。

“募管权责不清”存在巨大道德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风格手法多样。投资者需要挑选适合自己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私募基金管理人也需要选择与产品风险相匹配的合格投资者。然而,一些募集机构,在销售费用的利诱下,利用信息不对称向投资者推销产品,却在基金出现投资风险后以非基金合同当事人为由,不承担募集和信息披露责任,让投资者承担最终风险。当前公募基金的销售机构须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而对私募基金的销售资质尚无明文规定。

现实中,私募基金募集主要通过管理人或第三方机构以产品销售的形式完成,在相关规则、罚则缺失的监管环境下,募集机构违规成本较低,导致本应由管理人承担的受托责任、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等责任通过不同形式实现转移、混淆。

不仅如此,募集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同样得不到界定和履行,导致无法对其违规募集行为进行有效的防范。在违背甚至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发生后,更缺乏有效的追偿和救助机制。

在各类募集乱象横生的当下,《募集行为办法》的颁布可谓恰逢其时,它通过七章共计四十四条的具体办法,以期规范私募基金行为。

《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

即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私募’牌照’监管时代正式来临对冲基金人才协会秘书长郭涛认为,“这是一个里程碑。现在私募行业的主要管理办法都已到位,私募’牌照’监管时代正式来临。”毫无疑问,私募募集环节的行业标准正式形成,最终导致私募基金的门槛不断提高,行业优胜劣汰在即。

特定对象+合格投资者

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是众多问题爆发的核心原因。新规将募集行为按照时间顺序分为八个步骤,在签署基金合同之前,需要先经过公开宣传机构品牌、确定特定对象、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四步。换言之,将普通受众转化为基金的投资人,需要经过一个从非特定对象向特定对象的转化过程。

在不同阶段,基金公司在宣传时能做的事情范围也不同。第一步,面对不特定对象,私募机构只能宣传私募管理人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不可以宣传私募基金产品,也不能宣传业绩;第二步,在确定位特定对象之后,可以向其推介具体私募产品信息,但是依然不能够公开宣传;第三步,向合格投资者宣传时,募集机构要对合格投资者身份进行审慎审查。

最核心的还是应该放在合格投资人制度,合格投资者意味着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是否应禁止所有“拆分”转让?

《办法》第九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不得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根据规定,所有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行为均为非法,私募基金分拆销售被明令禁止。但含合伙型基金的合伙份额、公司型基金的股东权益等在内的基金份额转让是否也应该被全面禁止,却也引起了业界的讨论。 “严格讲,基金份额的转,很难界定’拆分’、’大拆小’的标准。譬如投资人持有合伙型基金1亿元的份额,对外转让5000万,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履行合伙人变更、合伙份额转让程序即可。”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乃进表示,这其中存在“拆”和“大变小”的行为,但本质上属于私募基金份额向合格投资者转让。 但相关人士认为,转让基金份额占比非常小,加之私募可以定期赎回。即使全面禁止,也应该是利大于弊。

差异化冷静期+回访确认制度

《办法》还在私募基金领域首次引入了“冷静期”的概念,并对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采取了差异化管理。

小贴士:何为冷静期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非销售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方式回访八项内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回访确认制度并不是强制规定。基金业协会表示这项制度尚处在探索之中,但鼓励募集机构和投资人设置该项制度和条款。目前已有越来越来的机构开始采用该项制度,且操作过程不断趋向严格。 由于包括律师费用、工作人员、办公场地在内的运营成本在不断增加,预计今年合法的私募基金数量将会减少一半以上,同时私募创业的门槛和成本都在提高,小私募被洗牌出局是必然结果。

“ 不忘初心, 方得始终 ”

我国的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实行登记备案制,这意味着作为自律组织的中国基金业协会担负着重大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不忘初心,方得始终。"私募"是私募基金行业的制度基石和魅力所在。谁可以"私募"、向谁"私募"、如何"私募",是行业赖以存在发展的起点。”

值得指出的是,根据今年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日前对中金赛富、中金信安和中投金汇等3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 建立健全“私募”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行为标准和要求,不但对每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持牌销售机构开展合规募集、坚守行业行为底线、摆脱“非法集资”魔咒至关重要,更是对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切实保障和核心支撑,同样也是行业自律的标尺和准绳。

『肆』 私募基金行业这么乱 为什么富人还要做投资

私募基金的收益相对其他理财产品是比较高的,而且投资的起点比较高,所以富人做投资的比较多,一般人投不起呀,鑫风口回答

『伍』 我朋友做私募基金,挣了好多钱,让我也做,可是这些挣来的钱,受法律保护吗

阳光私募基金是合法的。投资阳光私募基金的人也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与一般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由于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
私募的事情,如果自己没有实力的话根本就做不了,这个这个行业利润大,风险也打!只要自己是老老实实做事就不会跟违法沾边!

『陆』 私募基金存在哪些问题你对此有何看法

我国资本市场中私募基金的规模巨大,发展迅猛,在各种投资领域中发挥着应有作用,但一直以来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政策“待遇”。对它的认识,应当重新梳理。 第一,私募基金操作风险大的误区。私募基金操作的高度灵活性和持仓品种的多样化,往往能抢得市场先机,赢得主动,使创造高额收益成为可能。 第二,私募基金的风控能力弱、盈利低的误区。因私募基金的信息透明度不高,其资金运作和收益状况,不能被社会所认知,从而造成私募基金运作风险大于收益的认识误区。实际上,私募基金灵活的操作风格,极易调动市场的投资热情,更易产生赚钱效应。 第三,私募基金股东不稳定的误区。私募基金成立时,都会选择稳定可靠、信誉好的合伙人。但因没有管理层的监管,也就迫使了私募基金在成立和运作中的谨慎行为。这种自律性和内压式的自我管理模式,也有利于回避风险,减少外界监管的成本。 第四,法律环境限制的误区。由于私募基金从成立、管理、到运作,都在地下进行。易让人忽略其有利的一面。但从海外成熟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的发展来看,私募基金的发展规模远大于公募基金,足以说明私募基金发展的前景和潜力。 第五,管理滞后的误区。由于私募基金的管理方式和运作组织结构表现得相对较简单,经营机制也会更加灵活,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的自由度也相对较高。从这个方面来讲,私募基金相对于公募基金管理基金的做法更值得肯定。 有相关私募信息可以查看“中国大额投资者家园”网站的“私募信托平台” 目前在国内私募网站中私募排排网是比较好的|好买网比较倾向于公募基金|然后提供一站式高净值服务又有私募等等讯息的目前就只有金杉财富网了|希望答案对你有用哦。2011-10-31 15:41:05

『柒』 私募基金会血本无归吗

A、私募基金属于投资,投资就会面临血本无归的情况;
B、投资私募基金,一定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而定;虽然私募金的收益看着很高,但是,收益是和风险相匹配,同时,还有就是基金管理的能力;更为重要的是政策,所以多种因素综合在一起,决定收益。

『捌』 做私募基金是不是违法的

作为私募基金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和接受国家的金融体系监管,纳入国家金融系统管理,确保国家金融体系健康运行。不允许存在法律体系监管以外的金融体系。国家的金融监管和证券监管以及银监会,有权依法监督管理,国家的公检法司以及审计、统计机关有权依法获取或收集私募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进行数据信息保密,私募基金公司应积极与国家依法授权的管理机构网点配合,确保健康运营,并降低经营风险。严格禁止任何私募基金公司或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非法的私募基金行为。否则,将涉嫌洗钱、欺诈国家金融和扰乱金融秩序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的创立、营业、经营、营运、扩张、兼并、重组、破产倒闭、转让、主要高管变动等行为,必须依法向国家管理机构申报备案核准。

『玖』 私募基金是不是亏的大

A 、私募基金本身风险就很大,如果选择了一家管理能力一般的机构,风险就更大。

B、一般而言,私募基金有GP、LP构成,GP有限亏损,LP其次;
C、之所以设置较高投资门槛,就是因为风险大,一般投资者无法承受相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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