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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律师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1-11-26 12:58:05

㈠ 基金法律意见书,哪个律师比较专业

法律意见书的出 具并 不简 简单 单是走一个流 程和过场 。错失了 能真正帮助私募基 金管理人规避 风险的好律师,出了问题还 是要由自己埋单,因小失大 划不 来。不清楚的 话可以咨询行业里面比较专业的 律师,听 说上 海的徐宝同律师、深圳 的柳辉律 师, 他们 是国内这方面做的比较专业 的,这类 问题处理比较 多。 

㈡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只能由律师出具吗

目前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有两种情况:1、已登记未管理过产品的私募机构,2新申请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这两种类型都没有在管理的产品,所以也不存在披露所管基金情况

㈢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哪个律师做的比较专业

所有律师都是可以的

㈣ 私募基金备案还需律师法律意见书吗

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揭开了私募基金业的备案、自律管理的序幕。《公告》中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是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守法合规经营,防止登记申请机构的道德风险外溢。
自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
(一)自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二)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三、提交法律意见书的其他要求
(一)法律意见书应在提交申请前一个月内出具,且在提交后未经同意不得更改申报材料。若确实需要补充和更改,则需要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的基础上,由原经办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出具补充性的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结论必须明确,不可使用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
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㈤ 私募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哪个律师比较专业

法律意见书形式之下,实质的工作内容有三个:帮助设立人自查(尽调)+整改(规范)+法律意见,且以前两个为主、为重、为核心!听说上海的徐宝同律师、深圳的柳辉律师,他们是国内这方面做的比较专业的,这类问题处理比较多。

㈥ 什么情况会需要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

1、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2、对于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
3、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要求补提《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
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㈦ 哪些律所符合出具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资质

其实关于如何找律所早有迹可循,此前基金业协会发布问答: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引入专业法律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是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同时也是中国基金业协会开展私募基金行业事中自律检查、事后自律处分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并视情况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的反馈意见中提出进一步的询问,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出具相关法律意见。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核查包括《法律意见书》所列事项在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重大事项变更等内容的过程中,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管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这个法律意见书不是你想出就能出,基金业协会是需要审核的。

尽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均可受聘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自愿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但根据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1号)第八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1、 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2、 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五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 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4、 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1号)第九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参与出具法律意见书:

1、 最近三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2、 最近三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 最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此外,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近期召开的法律意见书工作座谈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开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抽查工作。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以风险导向为原则,聘请会员律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资料和法律意见书进行抽查。对于未能勤勉尽责的律师事务所,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再接受由其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并提请全体会员慎重聘用有关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综上,小编认为出具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的风险不小,而小编周围靠谱的律所考虑到相关风险,报价普遍10万以上。

具体什么样的律所较为靠谱也是有迹可循的,例如,基金业协会公示从业机构包括了18家律师事务所,具体名单如下:

18家律师事务所名单

除此之外,国内的一线证券律所同样优先考虑,例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等等。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有需要的可以咨询鹰朋!我们提供法律意见书辅导,会帮您联系相关律所,为您免去寻找律所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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