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私募产品认真考察后,投资者走到购买环节,此时仍然不能掉以轻心。合同签订前后脚,要谨防两种“雷”:合同不合规、产品募集完后不备案。
雷区一:合同不合规
基金产品合同有法定的格式和内容框架。在签订时,投资者应做有心人,仔细审查合同,留意签订流程是否规范。
首先,合同内容要合规。
如,契约型基金合同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合同正文中,需写明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私募基金产品的申购、赎回、转让等等。
其次,合同形式要合规。
根据基金产品不同类型,购买时应当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其他任何形式的合同,都可能存在巨大风险隐患。
如:在基金合同之外,募集机构暗地再与投资者签订保本保收益协议、基金回购协议等“抽屉协议”,或不签署基金合同,只出具所谓的《合同确认函》、《资金托管确认书》等。
再次,签署程序要合规。
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应仔细检查募集机构是否做到这几点:
(1)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
(2)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
(3)说明投资者的相关权利;
(4)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案例:
(1)A集团实际控制J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推动J公司旗下j私募基金产品尽快募集资金,A集团与投资者一对一签署了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有关部门已对A集团以及J公司展开调查。
(2)C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向客户出具《合同确认函》而非签署基金合同的方式,确认投资人的投资资金,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雷区二:产品成 “黑户”
募集完毕后,基金产品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但许多投资者买到了未备案的“黑户”产品。
产品成“黑户”,有以下两种表现:
(1)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甚至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都没在协会登记;
(2)私募基金管理人“募多备少”,发行多个产品却只备案少量产品。
因此投资者应持续关注已购买的私募产品,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查看其备案情况。
案例:
监管部门陆续接收到对A公司的举报,监管核查发现A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备案4只产品,但其实际运作了27个产品,且举报人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均为未备案产品。
友情提示:
一旦发现以上违规行为,及时收集保存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监管部门举报,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报》,原标题“签署私募合同需关注两点,避免买到‘伪劣产品’”,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北京市星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制作。
② 私募基金可不可以购买国家债券基金
理论是可以,不过这样的收益不高,一般不会投。
③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己买股票吗
可以的,而且作为从业人员可以无视100万门槛跟投。
参考网页:网络网页链接
④ 私募基金如果买卖国债逆回购,是否征税
私募直营店为您解答:
国债逆回购在年底往往都是香饽饽,私募基金当然也不会放过。不过,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逆回购产生的收入本质上依然是利息收入,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⑤ 私募股权基金的股权回购合同能保证本金和最低预期收益吗
一、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区别
国际上根据投资方式或操作风格,一般可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风险投资基金VC(Venture Capital Fund),投资于创立初期的企业或者高科技企业;二是增长型基金(Growth-oriented Fund),即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投资处于扩充阶段企业的未上市股权,一般不以控股为目标;三是收购基金(Buyout Fund),主要投资于成熟企业上市或未上市的股权,意在获得成熟目标企业的控制权,以整合企业资源,提升价值空间。
中国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首先是在境内设立、募集的人民币基金。从近年以来的立法立规进程看,中国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已经明显地呈现出两条道路:一条路径,因2007年8月底新版《合伙企业法》放行有限合伙制而打开,有限合伙企业正是国际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惯用的组织方式,这为期待市场化运作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带来了曙光。另一条路径,由政府主导的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层层管制框架所界定,明显的特征是政府主导、政策与税收优惠以及政府更密集的行政之手抚摸,正是所谓的“产业投资基金”。
二、组织管理模式
从国际来看,传统理论上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采取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型和契约型,新型的组织形式主要为有限合伙制。在美国等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较长时间的国家中,目前新建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多按照有限合伙制进行组织模式的建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上几种组织模式并不是界限分明的,也由于各国的众多法律规定并不一致,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和组织管理模式界定也不完全一样,在众多已建立的基金中往往同时存在。
1、公司制
公司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空间而言主要是有限责任制。投资者作为股东直接参与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外部人,实践中通常是股东大会选出董事、监事,再由董事、监事投票委托专门的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这种基金股份的出售一般都委托专门的销售公司来进行。由于法律创造的限制,一般股东数目不多,但出资额都比较大。
2、契约制
契约制的私募股权基金,也称信托模式,是按照各国有关信托关系的法规设立的。信托制PE是一种基于信托关系而设立的集合投资制度,投资者、受托人和管理人三方基于信托关系而设立的集合投资腾飞基金。一些大型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下设的直接迅速投资部所拥有并管理的基金,如摩根士丹利亚洲、高盛亚洲、花旗资本等多属于此种类型。
3、有限合伙制
基金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PE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基金管理者,有时也雇佣外部人管理基金。在实务中,通常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两者合一。有限合伙通常有固定的存续期间(通常为十年),到期后,除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延长期限外,合伙企业必须清算,并将获利分配给投资人。有限合伙人在将资金交给普通合伙人后,除了在合同上所订立的条件外,完全无法干涉普通合伙人的行为,普通合伙人享有充分的管理权。
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中“股权转让”和“股份回购”有区别吗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股权回购是公司原股东A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B,然后一定时期后B再将股份转让给A,A必须是之前转让给B的那个人。
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已有很多,包括阳光私募股权基金等等。私募股权基金的数量仍在迅速增加。
普通基金是为中产阶级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为机构和富人投资。第二,望文生义,一个是公募,一个是私募。第三,前者投资上市后公司,后者投资上市前公司,所以利润大很多。第四是前者投资报酬率论百分比,后者投资报酬率论倍。第五是后者熊市、牛市都能做。所以后者远远是胜于前者。公募股权投资相对于“公众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这里的“私募”指的是所投资公司为未上市的“私”有公司;而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向投资者筹集资金进行管理并投资于证券市场(多为公共二级市场)的基金,主要区别于共同基金(mutualfund)等公募基金。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产品,是以二级市场债权等流动性远高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在美国,私募股权市场出现于1945年,参与其中的各家基金表现始终超过美国私募证券投资市场的参与者。
⑦ 委托股权投资基金是不是要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证明才可以做呀,谢
Private Equity(简称“PE”)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依国外相关研究机构定义,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有少部分PE基金投资已上市公司的股权(如后面将要说到的PIPE),另外在投资方式上有的PE投资如Mezzanine投资亦采取债权型投资方式。不过以上只占很少部分,私募股权投资仍可按上述定义。推荐了解腾讯众创空间,它能将消费着集中在一个区域,并能为消费者提供帮助。
⑧ 私募基金都存在哪些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指私募股权投融资操作过程中相关主体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己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
法律风险的原因通常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怠于行使公司的法律权利等。具体风险内容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做法律可行性论证等。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不计其数。
一、法律地位风险
私募包括两类,一是私募股权投资,一是私募证券投资。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相对;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
客观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字,的确给人一种非法或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表明其是在公开市场之外进行的募集资金的行为,并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确,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
“私募基金”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为其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的法规规范仍然不足,为了吸引客户,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金安全、保证年收益率等,这种既非合伙又非投资的合同在本质上类似非法集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书面合同,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合同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
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缔约不能的法律风险;二是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保密的法律风险;三是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严格而言不属于合同法律风险,而是附随义务引起的法律风险。
三、操作风险
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三是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而这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
虽然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现有法律并不冲突,但在实施过程中又缺乏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导致监管层与投资者缺乏统一的观点和做法,部分不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都将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
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的项目如果看中的是目标企业的核心技术,则应该注意该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可能存在如下方面:
1、所有由目标公司和其附属机构拥有或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识、商号、著作权、专利和其它知识产权;
2、涉及特殊技术开发的作者、提供者、独立承包商、雇员的名单清单和有关雇佣开发协议文件;
3、为了保证专有性秘密而不申请专利的非专利保护的专有产品;
4、公司知识产权的注册证明文件,包括知识产权的国内注册证明、省的注册证明和国外注册证明;
5、正在向有关知识产权注册机关申请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利的文件;
6、正处于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反对或撤消程序中的知识产权的文件;
7、需要向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知识产权的文件;
8、申请撤消、反对、重新审查己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文件;
9、国内或国外拒绝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权利主张,包括法律诉讼的情况;
10、其他影响目标企业或其附属机构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协议;
所有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秘密、雇佣发明转让或者其他目标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作为当事人并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以及与目标企业或其附属机构或第三者的知识产权有关的协议。
此外,创业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问题、原单位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问题以及遵守同业竞争禁止的约定等,都有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五、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旦确定目标企业之后,就应该聘请专业人士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调查。
因为在投资过程中,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所以法律调查的作用在于,使投资方在投资开始前尽可能多地了解目标企业各方面的真实情况,发现目标企业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确认他们己经掌握的重要资料是否准确的反映了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避免对投资造成损害。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目标企业为非上市企业,信息批露程度就非常低,投资者想要掌握目标企业的详细资料就必须进行法律调查,来平衡双方在信息掌握程度上的不平等,明确该并购行为存在那些风险和法律问题。
这样,双方就可以对相关风险和法律问题进行谈判。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引起的法律风险是作为中介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与投资机构及创业企业共同面对的法律风险。
尽职调查不实,中介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机构可能蒙受相应损失;而创业企业则可能因其提供资料的不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企业后的企业法律风险
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合同风险、不规范经营风险、债权过于集中带来的风险。
管理引起的法律风险:治理结构缺陷带来的决策风险、员工意外伤害风险、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的员工道德风险、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带来的债务风险。
资金运用引起法律风险:投资合作风险、分支机构风险、借贷风险、担保风险。
七、退出机制中的法律风险
目标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通常是私募股权基金所追求的最高目标。股票上市后,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在经过一段禁止期之后即可售出其持有的企业股票或者是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从而获取巨额增值,实现成功退出。上市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上市,另一种是买壳上市。直接上市的标准对企业而言还相对过高,因此我国企业上市热衷于买壳上市。表面上看,买壳上市可以不必经过改制上市程序,而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上市目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财务公开和补交欠税等监管,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壳资源大多数“不干净”,债务或担保陷阱多,职工安置包袱重,如果买壳方没有对“壳”公司历史做出充分了解,没有对债权人的索债请求、偿还日期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而产生的一些负债等债务问题做出充分调查,就会存在债权人通过法律的手段取得上市公司资产或分割买壳方己经取得的股权,企业从而失去控制权的风险。回购退出方式(主要是指原股东回购管理层回购)实际上是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受让方是目标企业的原股东。有的时候是企业管理层受让投资方的股权,这时则称为“管理层回购”。以原股东和管理层的回购方式的退出,对投资方来说是一种投资保障,也是使得风险投资在股权投资的同时也融合了债权投资的特点,即投资方投资后对企业享有股权,同时又在管理层或原股东方面获得债权的保障。回购不能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法律风险。表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时的投资协议中回购条款设计不合法或者回购操作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对于失败的投资项目来说,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唯一途径,及早进行清算有助于投资方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资本金。但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还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包括资产申报、审查不实、优先权、别除权、连带债权债务等。
⑨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期和回收期是什么含义,投资期内有投资回报能否分配
投资期:私募股权设立后完成投资的期限。
回收期:基金收回投资并获取收益的期限。
投资盈利分配根据约定执行。
⑩ 私募基金到期不兑付的情况是怎样的
股权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兑付,如果当事人有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基金公司有违约等行为等证据,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