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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业绩报酬税收

发布时间:2021-11-22 06:50:30

A. 私募基金计提管理人业绩报酬用交税吗

需要按照企业收入交税,如果是小私募的话一般税率在6%左右
可以抵扣掉公司的成本

B. 私募基金怎么扣税

(一)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税法规定
公司制企业收益所得主要是资本收益,因此,调节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收益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除了所得税外,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要对其从事的管理、咨询服务业务还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另外还要缴纳一定的印花税
1. 对于私募投资基金层面的税收
对于公司型基金,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收入因性质不同而税率不同。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款规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私募基金退出时转让股权的收益,则并入基金的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对于私募基金投资人层面的税收
我国公司型基金中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基金获得的收益,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3 条规定,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公司型基金中机构投资者,则视其所得税率分别处理:若机构投资者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基金税率,则不需纳税;若机构投资者税率高于基金税率,则需补缴所得税。
3. 税收优惠
在税收优惠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1 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 条的规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该创投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C.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是管理费收入还是投资收益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提成20%是私募产品一般都会收取业绩报酬,也就是获利部分的20%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相对于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的,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在这个意义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可以称之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D. 一文看懂:私募基金增值税怎么交

根据不同分类交税。

增值税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纳税人如何缴纳增值税,取决于其具体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财政部税政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也明确规定“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于“金融服务”的分类,私募基金增值税应税行为主要表现为:

(1)贷款服务

私募基金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等,均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中,上述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系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换而言之,如果私募基金投资于银行委贷、企业债券等取得的利息或具有利息性质的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考虑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就“贷款服务”可取得的进项税抵扣有限,财税[2017]56号文之“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实质上降低了“贷款服务”增值税税负。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私募基金因投资国债、地方政府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收增值税。

鉴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明确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范畴,私募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同样适用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至于私募基金因买卖外汇、非货物期货等其他金融商品取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则应当按照财税[2017]56号文计征增值税。

当然,私募基金在持有股票期间,可能会取得股票分红。由于股票分红不属于保本性收益,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该等股票分红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畴。

(4)私募基金业绩报酬税收扩展阅读

注:这里假设增值税附加=应纳税额×12%。实践中各地增值税附加率会有所不同。

(一)契约型私募基金A当期收到基金管理费50万元(无进项税额)。另外当期买卖公司债,买入价1000万元,卖出价1100万元。期间收到公司债利息50万元,另收到所持有国债利息30万元。

【1.管理费】

50万元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1+增值税附加税率)

=[50÷(1+6%)×6%-0] ×(1+12%)

约3.17万

纳税主体:该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

【2.债券买卖价差】

1100-1000=100万元为该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的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1+增值税附加税率)

=100W÷(1+3%)×3% ×(1+12%)

约3.26万

纳税主体:该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3.债券利息】

企业债利息50万元为贷款服务的销售额,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1+增值税附加税率)

=50W÷(1+3%)×3% ×(1+12%)

约1.63万

纳税主体:该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当期买卖地方政府债,买入价500万元,卖出价502万元。该有限合伙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债券买卖价差】

502-500=2万元为该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的销售额。本案例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当期进项税额]×(1+增值税附加税率)

=[20000÷(1+6%)×6%-0] ×(1+12%)

约1267.92元

纳税主体:该有限合伙企业。

E. 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业绩报酬可以不交增值税吗

按照新规的要求,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业绩报酬被正式予以挑明。指导意见明确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收取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管理费用计入管理费,而且需与资管产品对应挂钩,不允许不同产品之间串用业绩报酬。业绩报酬必须针对单个产品,新规禁止不同产品之间资金池混用,当然业绩报酬也就必须就单个资管产品确定。
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对于增值税上的资管产品来说,都属于管理人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需要按照金融服务的一部分来缴纳增值税。但是业绩报酬对于增值税上的合伙制基金和私募基金基金尚存在一定规划或者争议空间。

F. 私募基金的收益需不需要缴税呢

私募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益暂不缴税。

G. 私募基金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对私募基金没有专门的税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税收种类不同。
2- (1)对于法人形式的基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属于居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对于合伙形式的基金,合伙人形式的基金属于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法》、《房产税暂行条例》等规定,法人公司制基金与合伙人制基金,符合规定的,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费的纳税人(缴费人)。符合规定的,均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

3-私募基金还有相关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可按如下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的规定: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关于营业税问题的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关于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H. 私募基金收取业绩报酬要开发票吗

私募基金所提取的业绩报酬方法,最近成为热门话题。在过去几年中,阳光私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高净值投资者也踊跃参与。而直到最近,关于业绩报酬计提的方法方式问题,才使得投资者重新审视自己所投资的产品。那么私募究竟有哪些计提业绩方式,哪种方式更为公平?

基本原则:利益一致

众所周知,私募基金的业绩报酬,一般是盈利的20%,有些私募可能达到30%。一般来说,投资人要将盈利部分的20%分给私募管理人,这也是国际上私募基金业绩提成的通常标准。

对于这个问题,美国一位资深对冲基金人士曾对记者解释说,他们认为这类以获取绝对收益为目标的投资方式,和投资者投资实业的概念是类似的。投资者投资一项生意,通常是分一部分收益给实际的管理者。所以业绩报酬20%或者30%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盈利。

在私募基金阳光化以前,私募行业的固定管理费通常相当低,一般没有或者在0.5%左右。而在阳光化之后,由于托管行等参与有一定成本,私募的管理费有所上涨。现在股票私募的管理费通常在1.5%~2%上下,大于等于公募基金的管理费。由于大部分私募默默无名,通常规模很小,光靠管理费是难以生存的。

私募基金公司最大的收入来源,还是通过提取业绩报酬。较高的报酬也才能留住好的人才。

从理论上来说,对投资人,虽然让渡了20%的业绩报酬,但这样的一个让渡,会让私募的利益和自己的利益一致起来,让私募的关注重点回到争取正收益上来。也因此,通常较为优秀的私募对下行风险的控制特别重视,因为净值一旦下跌,则不能计提业绩报酬。同时,如果回撤过大,也会随时丧失投资者的信任。

由于业绩报酬的收取,通常都是采用“高水位标记”的方法,所以下跌后即使反弹,如果不反弹到历史净值高位,也是不能提取业绩报酬的。

所以同时,为了更好地让私募管理人和投资人的利益趋同,在资金投入方面,很多私募管理人也会自己购买一定份额。无论是通过信托还是券商渠道,过去很多老牌私募产品,私募管理人常购买10%的份额以表现出和投资者风险共担——这类私募管理人相对更值得投资者信任。

早期的阳光私募,如在过去深国投平台上发行的私募,一般要求私募管理人购买至少一份,并在未来提取业绩报酬时,要将业绩报酬中的一部分转成份额,一直到管理人占到总份额的10%。这样的条款,会让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与投资人的利益更趋一致,与投资人靠得更近。

通过好的机制将蛋糕做大,让私募管理人和投资人双赢,这是业绩报酬让渡者和获取者的共同目标。

计提方式多有不同

投资者要知道的是,同样的业绩报酬,因为算法的不同,对私募管理人的驱动,及投资人实际让渡出的收益,其实并不一样。

早在2009年,银监会正式对阳光私募的业绩报酬提取办法进行规范,其中称盈利与清盘成为提成的必要条件(当时私募只能通过信托形式阳光化)。对此,当时业内哗然群起攻之,在反对的同时,业内提出用“高水位”提成法代替“清盘法”。

所谓高水位是指只有基金业绩超过了基金历史最好水平,基金经理才能提取业绩报酬。譬如,某基金历史最好成绩是净值1.3元/份,而第二年净值回落到1.2元/份,那么虽然这一年基金仍然较发行价1元盈利20%,但该基金经理却得不到业绩提成。如果第二年该基金净值达到1.4元/份,则基金经理可以得到业绩提成,但“高水位”也就提高到了1.4元。这一方法目前已被不少阳光私募采用。

当时,业内认为银监会的新规可能导致阳光私募难以生存。如果要求私募基金清盘后才能提取业绩报酬,虽然从法理上看有一定的合理性,就是说如果不清盘,产品净值所代表的只能是账面价值,每天都是波动的,并没有真正兑现给投资者。但这却违背了长期投资的本意,导致此后发行的阳光私募信托产品为了确保“不饿死”,都会设定1年或者2年较短存续期,对行业的发展也不利。

I. 私募基金炒股收益交税吗

私募基金主要有两种运作模式:契约式,和有限合伙式。这两种是市面上私募基金的主要形式,还有一种公司型的,因为数量远远低于另外两种,而且税收很高灵活性比较差,我在这里就先不介绍了。

下面介绍契约式和有限合伙式的税收情况。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暂无非常明确的直接性规定。新基金法明确证券投资基金本身无需征税,基金财产投资的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基金法》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但实务当中,大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私募契约型基金,比照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并未实行代扣代缴,由投资人自行申报。

有限合伙制的私募基金主要以PE(私募股权投资)为主。PE基金要缴纳的税很多,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的还得征增值税,这里只说营业税和所得税。
简单的回答一下题主的问题,如果你投资一个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那么你需要交的,就是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收取20%的所得税。但是国内很多地方对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所得税收是有优惠政策的,比如在西藏和新疆地区注册的有限合伙基金的话,只需要15%的所得税。

J. 私募基金的税收问题有哪些,直接私募如何纳税

直接私募需要缴纳增值税。征税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简易计税方法,二是一般计税方法;前者税率为3%,后者为6%。由于管理费属于私募基金的自营业务,一直都存在增值税,按6%交,所以咱就以6%来举例。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个表格,便于理解下面的例子。

看题:假设我成立了一家契约型私募基金,向客户收取了100万元管理费,另外买卖股票获利100万;买卖金融债获利100万。(假设进项税额为零,暂不考虑增值税附加税)

解:

1、管理费征税

100万元的管理费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而这里的管理费就相当于增值税销售额。按照6%税率计算:

根据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那么应纳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当期进项税额]=[1000000÷(1+6%)×6%-0]

约5.66万

2、股票、债券买卖收益征税

炒股赚的100万元是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的销售额,由于是契约型基金,则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1000000÷(1+3%)×3%

约2.91万

买卖债券赚的100万,同上也要征税:=1000000÷(1+3%)×3%

约2.91万

另外,咱们还要注意的是,债券还有利息,假设在持有期间收到金融债和国债利息均为10万元,那么这些利息也是要看“地位”征税的。

金融债利息的10万元相当于贷款服务的销售额,而“地位”高点的国债利息收入则是免税的。所以按照文件的简易计税方法3%税率计算纳税额:=100000÷(1+3%)×3%

约2910

当然,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征税方法与契约型本质上还是一样的,不同的则在于税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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