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私募股权基金的成立过程中,政府审批、法律法规等方面具体有哪些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刺猬梳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机构、募集账户和募集行为等法律合规要点,部分内容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撰写。供各位读者参考。
主要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私募监管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简称《登记备案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简称《规范登记公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简称《内部控制指引》)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简称《基金外包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简称《执业自律准则》)
一、合格投资者
1、投资者人数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契约型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有限合伙型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均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为2人以上且不超过200人。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述规定。
2、合格投资者
(1)认定标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第二,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第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第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第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第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2)穿透计算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募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等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拆分转让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的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为其自己购买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条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二、募集机构
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机构应当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请没有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以及推荐客户、代理收付等变相募集的活动。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募集机构均应当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法定责任,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三、募集账户
1、募集结算资金
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
2、开户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大型机构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可以以自身名义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但须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相关风控制度。
3、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的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需明确反洗钱义务、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4、财产独立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四、募集行为
募集行为包含宣传推介、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购/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1、特定对象调查
(1)调查程序和风险评估
募集机构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2)调查问卷的内容
募集机构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可以参见基金业协会制定的内容与格式指引,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获取上述信息。
(3)在线调查程序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调查程序,投资者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认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第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第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第四,投资者阅读并确认其自身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
第五,投资者在线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问卷;
第六,募集机构根据调查问卷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者适当性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并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风险评估的具体标准,主要由主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制定。
3、非公开宣传推介
募集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为确保宣传推介合法合规,应注意以下两个要点:
第一,宣传推介的对象须为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机构在实施宣传推介前对目标对象进行调查了解,通过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取得其书面承诺等方式,确认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第二,宣传推介的范围须为特定主体。举例说明,在微博、博客中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由于任何互联网用户均有权限、有可能接收宣传推介信息,受众范围不特定,因此属于违规行为;而通过实名认证的微信公众平台,向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特定订阅用户推送宣传推介信息,则不违反非公开募集的规定。
此外,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4、宣传推介材料
推介材料应由募集机构制作使用,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募集机构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5、禁止的推介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恶意贬低同行;
(7)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
(8)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6、基金合同的签署
(1)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投资者应当向募集机构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募集机构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2)风险揭示书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主要内容可以参见基金业协会制定的内容与格式指引,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
第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
第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3)回访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机构的非基金推介业务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上海契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解题,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须客观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投资决定。未经回访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经回访确认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4)资金来源合法性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除持有各类金融牌照或资质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主体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汇集他人资金。
『贰』 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流程是什么
私募股权投资的最终目的是赢利,而实现这一目的需要一个价值发现、价值创造的过程,总的来说就是所投的企业必须具有成长潜力或是企业价值被低估,进行投资的同时对企业的发展方向、投资策略、管理等进行改善,然后再以更高的价格转售或者上市的方式售出股权,从而达到获利的目的。
PE的运作过程分为融资、选择目标企业、投资和管理、退出和分配五个环节。私募股权可以去私募排排网了解。
『叁』 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的发展历程
PE FOFs于1975年起源于美国,上世纪90年代,PE资本在美国的大规模兴起使PE FOFs迅速扩容。据统计数据显示,1990年美国市场上仅有16只FOFs,所管理的总资产为14亿美元,至1999年年底,FOF的数量已达到213只,管理总资产达到了480亿美元。
同时,PE FOFs投资领域也在逐渐放宽,尝试参与PE二级市场投资分散风险,逐渐形成了FOFs拓宽投资者特殊投资渠道、合理配置资产、利益风险制衡等优点。
近年来,FOFs基金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起来,除了美国之外,在欧洲、加拿大等国家也在飞速膨胀,并于上世纪的90年代进入亚洲,起初发展十分缓慢,直至2005年才随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兴起。
『肆』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历史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上半期,中国证券市场逐渐形成和发展,私募基金开始萌芽,这一阶段主要以证券公司与大客户之间一种不规范的信托关系形式存在;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数量增加,到九十年代中后期,一些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承销商进行投资,众多咨询顾问公司成私募基金操盘手;在2001年后中国股票市场急速调整并持续4年多的熊市中,私募基金原有的操作手法和投资理念受到市场的挑战,大批私募基金倒下。这一阶段,私募基金行业经历了痛苦的调整和转型。受市场调整和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影响,券商委托理财等业务受到整顿,合法私募基金开始出现,同时按传统方式运作的私募基金仍在悄然发展。
『伍』 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历程
与美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类似,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的探索和发展也是从风险投资开始的,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尝试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改革的决定》中提到了支持创业风险投资的问题,随后由国家科委和财政部等部门筹建了我国第一个风险投资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创公司)。20世纪90年代之后,大量的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进入我国,从此在中国这个新兴经济体中掀起了私募股权投资的热浪。
第一次投资浪潮出现在1992年改革开放后。这一阶段的投资对象主要以国有企业为主,海外投资基金大多与中国各部委合作,如北方工业与嘉陵合作。但由于体制没有理顺,行政干预较为严重,投资机构很难找到好项目,而且当时很少有海外上市,又不能在国内全流通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后找不到出路,这导致投资基金第一次进入中国时以失败告终,这些基金大多在1997年之前撤出或解散。
199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出台,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作出了制度上的安排,极大鼓舞了发展私募股权投资的热情,掀起了第二次短暂的投资风潮。国内相继成立了一大批由政府主导的风险投资机构,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深圳市政府设立的)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公司和中科院牵头成立的上海联创、中科招商。2000年年初出台的《关于建立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是我国第一个有关风险投资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文件,为风险投资机制建立了相关的原则。同时,我国政府也积极筹备在深圳开设创业板,一系列政策措施极大推动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但当时由于还没有建立中小企业板,基金退出渠道仍不够畅通,一大批投资企业无法收回投资而倒闭。
前两次的私募股权投资热潮由于退出渠道的不顺畅而失败,但这种情况在2004年出现了转机。2004年,我国资本市场出现了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制度创新——深圳中小企业板正式启动,这为私募股权投资在国内资本市场提供了IPO的退出方式。所以2004年以后出现了第三次投资浪潮,私募股权投资成功的案例开始出现。2004年6月,美国著名的新桥资本以12.53亿元人民币从深圳市政府手中收购深圳发展银行17.89%的控股股权,这也是国际并购基金在中国的第一起重大案例,同时也诞生了第一家有国际资本控股的中国商业银行。由此发端,很多相似的PE案例接踵而来,PE投资市场渐趋活跃,从发展规模和数量来看,本轮发展规模和数量都超过了以前任何时期。
进入新世纪后,一枝独秀的中国经济,日益吸引留学海外的中国学子回国创业发展。一个高科技项目,一个创业小团队,一笔不大的启动资金。这是绝大多数海归刚开始创业时的情形。不要说网络、搜狐这样的网络公司,就是UT斯达康这样的通讯公司,创业伊始,也不过是三两个人,七八杆枪。只是因为不断得到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种表现形式)的融资,这些公司才最终从一大批同类中脱颖而出。
海外学人创业投资事业经历了近十年的发展,规模日益壮大。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企业共40多家,总市值300多亿美元;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企业中,高管大多有海外留学背景;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企业正推动新技术及传统产业发展,创造了企业在中国发展、在海外融资的新模式。
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企业,已突破了互联网和高科技公司的范围。有来自多行业、多领域的公司登陆纳斯达克,对此,纳斯达克中国首席代表徐光勋指出,“这些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它们带来的中国概念也被国际市场所接受。这对中国企业而言,无疑是好事。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企业中,高级管理层大多拥有海外留学背景。”
以北京中关村(000931行情,股吧)科技园区为例,在纳斯达克上市的来自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中国企业中,海归企业为数不少。这些在纳斯达克上市的海归企业,正在由推动国内新经济、新技术、互联网等诸多领域的发展,扩展到推动中国传统产业的发展。
以网络、新浪、搜狐、携程、如家等为代表的一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企业给国内带回了大批风险投资,这种全新的融资方式,极大地催化了中小企业的成长。同时,国内几乎所有国际风险投资公司的掌门人大都是清一色的海归,IDG资深合伙人熊晓鸽、鼎晖国际创投基金董事长吴尚志、赛富亚洲投资基金首席合伙人阎焱、红杉基金中国合伙人沈南鹏、金沙江创业投资董事总经理丁健、美国中经合集团董事总经理张颖、北极光创投基金创始合伙人邓锋、北斗星投资基金董事总经理吴立峰、启明创投创始人及董事总经理邝子平、德克萨斯太平洋集团合伙人王兟等10多位掌管各类风险投资基金的海归人士。大部分风险投资都是通过海归或海归工作的外企带进国内的。这些投资促进了国内对创业的热情,促进了一大批海归企业和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国内创业投资行业的进步。
总体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发展迅速,新募集基金数、募集资金额和投资案例与金额等代表着投资发展的基本数据将会长时间保持增长状态,这是新兴市场的经济发展和中国企业数量多、发展快所带来的投资机遇。
『陆』 私募的历史起源
私募基金起源于美国。1976年,华尔街著名投资银行贝尔斯登的三名投资银行家合伙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KKR,专门从事并购业务,这是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
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过30年的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庞大,投资领域广泛,资金来源广泛,参与机构多样化。西方国家私募股权投资占其GDP份额已达到4%至5%。迄今,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黑石、KKR、凯雷、贝恩、阿波罗、德州太平洋、高盛、美林等机构是其中的佼佼者。
2006年全球私募股权基金从资本市场上募集到了2150亿美元,全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总投资额达到了7380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了一倍。其中,单笔超过100亿美元的私募股权交易达到9个。
中国私募发展历史
1984-1990年:混沌时代
在每个资本大幕开启的时候,都是少数精英和投机客的保险柜,这个多数人不熟悉或者不看好的领域,注定将迎来历史上最原始也是最猛烈的爆炒……
1990-1995年:疯狂时代
一切资本力量开始悄然酝酿,很多人都在翘首以待,这场万众瞩目的好戏谁将是主角?
1995-1999年:巨鳄时代
“327”国债风波成为券商整合大幕拉开前的序曲,以君安为主的券商纷纷崛起,涌金系、德隆系等资本大鳄先后诞生,形形色色的江湖人物在这个时代里格外刺目。
1999-2001年:黑金时代
一切故事皆从1999年的“5·19”行情展开。 “无庄不欢,无股不庄”,是这个时代最逼真的写照。
2001-2005年:价值时代
熊市的漫长教人冷静,价值投资风潮应运而生,无声无息地成为这个时代的新主角。
2006-2008年:理性时代
公募系基金经理形成一支骤然崛起的力量。这批“公募叛逃者”以理性的力量强势搅动江湖。
2009年:非言时代
市场的正常化,让私募在悄然之间进入到一个 “诸子百家”的新时代。这个舞台,每一家都有可能跳上来表演一把。而此时,私募为自己所选择的发展路径,似乎也决定着他们之后的道路可以行进多远
2010年:行业发展步入良性轨道
目前,市场上正在运行的阳光私募累计已达500多只。各方投资明星纷纷加盟,私募业内明星璀璨,并逐渐开始拥有自己的品牌。国内私募基金规模一般在3000万至20多亿,预计私募的总规模已超过500亿,总规模虽然还有限,但成长速度惊人。此外,私募在投研团队、绝对收益理念、营销方面,都较早几年有了很大变化。而政策的支持,也在逐步提高阳光私募的社会地位。
截至2010年12月31号,全国从事私募基金的管理公司共有377家,管理的证券类信托产品数量为1234个,其中,开放式产品为810个,结构化产品为424个,总规模已经超过1200亿元,从发展规模来看,自2007年开始,开放式证券私募投资基金在开始迅速发行的步伐,到近两年更呈加速之势。
从私募基金地域分布情况来看,大部分证券私募基金管理人都分布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四个一线城市,其中,深、广和上海均以32.02%占据首位,在投资收益方面2008年—2010年,私募基金的平均收益率均好于同期的公募基金,具体来看,2008年沪深300指数全年跌幅65.95%,同期公募基金全年亏损50.63%,私募基金则亏损32.86%,亏损幅度较公募基金明显收窄。2009年沪深300指数全年上涨96.71%,同期,公募基金全年盈利50.41%,私募基金则达到54.92%,再度小胜公募基金。
『柒』 私募股权的发展历程
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美国。19世纪末,有不少富有的私人银行家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和安排,将资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路等新兴产业,这类投资完全是由投资者个人决策,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这就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雏形。
国际PE产业先后经历了4个重要时期的发展。
1946~1981年的初PE时期,一些小型的私人资产投资以及小型企业对私募的接触使PE得到起步。
1982~1993年的第一次经济萧条和繁荣的循环使PE发展到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出现了一股大量以垃圾债券为资金杠杆的收购浪潮,并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几乎崩溃的杠杆收购产业环境下仍疯狂购买著名的美国食品烟草公司雷诺纳贝斯克(RJR Nabisco)中达到高潮。
PE在第二次经济循环(1992~2002年)中得到洗涤并经历了其第三个时期的进化。这一时期的初期也就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逐渐浮现出一系列金融和经济现象,比如储蓄和贷款危机,内幕交易丑闻以及房地产业危机。这一时期出现了更多制度化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在1999~2000年的互联网泡沫时期达到了发展的高潮。
2003~2007年成为PE发展的第四个重要时期,全球经济由之前的互联网泡沫逐步走弱,杠杆收购也达到了空前的规模,从而使私募企业的制度化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从2007年美国黑石集团(Blackstone Group)的IPO中我们可以得到充分的印证。
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过50多年的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庞大,投资领域广阔,资金来源广泛,参与机构多样。西方国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占其GDP份额已达到4%~5%。迄今为止,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黑石、KKR、凯雷、贝恩、阿波罗、德州太平洋、高盛、美林等机构是其中的佼佼者。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变迁轨迹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且每个阶段都有其独特的市场背景和特点。
一、行业发展初期阶段,形成全新投资概念
1999年,国际金融公司(IFC)入股上海银行标志着私募股权投资的模式开始进入中国,这对于当时的中国来说是一个非常新的投资概念。首批成立的主要还是外资投资基金,投资风格以风险投资(VC)模式为主,受当时全球IT行业蓬勃发展的影响,外资对中国的IT业的发展较为认可,投资的项目也主要集中在IT行业。但是由于2001年开始的互联网危机,人们开始对IT行业的过热发展开始进行重新审视,国内的IT风险投资受到重创,这批最早进入中国的股权投资基金大多没有存活下来。
与之相应的是当时我国股票市场不完善,发起人股份不能流通,投资退出渠道存在障碍,这些都成为制约这个阶段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因素。2002年尚福林担任中国证监会主席后,在2004年着手开始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这是中国证券市场自成立以来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举措之一,为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一直到2006年10月9日,“G”股标识正式告别沪深股市,股市也就真正进入了“全流通”时代,股票市场才开始步入正轨。终结该阶段的标志性事件——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全流通时代。
二、行业快速发展阶段,内资股权基金迅猛发展
从A股股权分置改革开始,我国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在此阶段主要特点体现在:
一是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我国股票市场的规范化、二级市场的高估值使得A股成为国内公司青睐的上市平台,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畅通,而内资股权投资基金在A股上市中具有本土优势,使得内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猛;二是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
在2006年之后,我国的外汇储备不断攀升,国际市场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越来越强烈,国家外管局对外币的兑换作出了限制,海外上市企业在海外融资后存在着货币贬值的风险,外资基金发展受到限制; 三是政策对外资基金的限制。政府和市场都有着顾虑,以防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辛苦创立的优秀民族品牌被外资收购控制,2006年8月由商务部牵头,六部委联合发布十号文《关于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核心的思想就是限制内资企业在海外上市,这对于外资股权投资基金来说是当头一棒,外资基金自此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这短短的三年时间,国内货币政策相对宽松,外资基金发展受到抑制,给内资股权投资基金腾出了快速发展的空间和机会,是内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春天,大量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出现了,并取得了快速发展,机构数量迅速增加,基金规模逐渐放大。在该阶段,市场整体入股价格在6-10倍市盈率,略微高于国际水平。
三、行业发展过热甚至疯狂
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一级市场持续高温,市场整体的价格在10倍市盈率以上,甚至出现了以20倍市盈率入股的项目,这在国外是非常罕见的,可见市场的疯狂程度,远远偏离了市场理性。该阶段的非理性发展现象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
第一,二级市场的关联效应。二级市场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下游,其发行状态的好坏直接影响了一级市场的价格,2009年下半年随着金融风暴的渐渐平息,我国的股票市场也开始有所复苏,虽然大盘整体水平不高,但是IPO行情很好,在发行价格和发行速度方面都十分有吸引力,加速了一级市场的非理性发展;
第二,宽松的货币政策。为渡过金融危机,国家推出并逐步实施了4万亿的投资计划,央行多次下调存贷款利率和准备金率,市场上钱太多了,企业贷款环境非常宽松,大量的产业资本不是投向实业,而是投向了股票市场和股权投资市场,既抬高了股票市场的价格,又推高了股权投资市场行情。
第三,证监会两大政策出台。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和创业板的推出,促进了市场化进程,单独来看都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两者在同一时段推出却给市场带来了太大的波动。在实行上市窗口指导发行价政策阶段,30倍PE是上市公司不能越过的红线,优秀的企业也只能以28、29倍的市盈率进行融资。创业板的概念早在2000年就提出,经历了十年的漫长等待终于成为现实。这两者就像是弹簧,被压制了多年后突然放开,市场会有报复性反弹,而两者一起放开,叠加效应使反弹的幅度更大。
2010年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中,就有超过十家公司发行市盈率超过100倍,简单点看这相当于投资需要100年时间才能够收回,在发达市场这种现象是很少见的。二级市场的火爆行情点燃了一级市场的赚钱欲望,拉升了股权投资市场的价格。
在这个阶段,几乎每周都有新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成立,内资股权投资基金数量快速增加,基金规模不断放大。市场上的赚钱效应使得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也参与其中,搞了不少产业基金。但由于人民币不断升值,限制企业海外上市的政策没有任何松动,外资基金在中国市场上持续低迷、沉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