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是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主要包括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或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两种。追求的不是股权收益,而是通过上市、管理层收购和并购等股权转让路径出售股权而获利。
B. 什么是私募私募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是一个概念吗
我国私募基金的真实内含
目前我国所称的“私募基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相当一部分实际上是“私约基金”。二者存在着明显区别:
第一,组织方式不同。规范的私募基金,不论是契约型还是公司型,其组织形态在法律上属独立法人性质,基金持有人大会为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而私约资金并非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只是一笔资金委托投资的业务,不存在基金持有人大会等权力机构。
第二,形成方式不同。私募基金的形成过程大致是:发起人拟定有关该私募基金的各项法律性文件,如基金章程、基金契约书、基金托管书等,然后向特定的投资人发出投资邀约并召开投资人会议,确定各自的投资意愿、投资数量并决议通过各项法律性文件,投资人在约定期限内将各自承诺的投资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与此不同,私约资金的形成方式大致是:出资人或管理人通过各种渠道(如朋友介绍、业内声誉等)寻求对方,并商议资金委托投资的各项条件,在达成基本意向后,落实资金托管事宜。然后,出资人与管理人直接签署资金委托投资的契约,出资人、管理人再与托管人签署资金托管契约。此外,私募基金契约的签定是集体进行的,投资人的人数通常达到几十个乃至上百个;而私约资金的签定在相当多场合是管理人与不同的出资人、在不同的时间分别进行的。
第三,资金关系不同。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属资金信托关系,因此,管理人不仅不承诺保障投资人某种固定的投资回报,而且应按信托规则,不管运作盈利与否,都要从基金净资产中提取规定的管理费。与此相异,私约资金的出资人与管理人之间是一种资金的私下委托投资关系,出资人绝大多数要求管理人保障某种固定回报率。
第四,运作后果不同。私募基金依法设立运作,签订的各项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且具体明确,因此,从国外的实际情况看,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极少发生纠纷事件。私约资金签订的各项契约虽对当事各方有一定的约束力但缺乏法律效力,契约的具体条款往往不详尽具体,因利益纠纷对簿公堂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基金管理人受利益驱动和最低回报水平的压力,往往采取“坐庄”、串谋等操作策略,严重影响了股市的正常运行,甚至成为地下“赌源”。
尽管私约基金与私募基金不同,但按照习惯,除非特别说明,下文仍将其称为“私募基金”。
C. 私募股权基金是怎么个意思呢
怎么说呢。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的,所谓的股权投资基金,就是要以入股的形式来投资这个公司的基金产品,因此他限定了你不能对社会做宣传,吸引大批人来买你的基金,因为一个公司的股东是有上限的,最多50个,这样说你大概就明白了吧,不明白就追问我
D. 私募股权基金是什么意思
私募股权基金是从事公家 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主要包括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或上市公司非公开买卖 股权两种。追求的不是股权收益,而是过关上市、管理层收购和并购等股权转让途径 出售股权而获利。807
E. 私募股权基金什么意思
1、何谓私募基金?
从投资方式的角度看,按国外相关研究机构定义,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IPO前,从种子期到成熟期的企业进行的投资。
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多指后者,以与VC区别。
私募证券基金投资于上市证券,包括对冲基金。在中国,私募证券基金因做庄操纵股市而名声不佳;国际上,对冲基金也因对东南亚等市场的冲击而名声欠佳。
2、私募基金在法律上已没有障碍
去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出席“2006(中国)银行家论坛”时表示,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设立在法律上已经没有障碍,关键是市场退出问题。
对于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吴晓灵认为可以采取三种方式:集合信托计划或集合资产管理的契约型;合伙公司;公司型。
F. 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是一个概念吗
前面的答案没有完全对应上。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是私募股权投资的一种形式。就是说,私募股权投资可以以个人名义进行股权投资,也可以以股权投资基金的名义投资,也可以以其他机构的名义来投资。而私募与公募的差别,在于募集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非公开募集,后者是公开募集),对投资本身没有大的影响。两者对投资人的报告形式是不同的,这一点前面的答案说得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