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发行私募产品,必须先在基金协会进行备案,拿到私募基金管理人证书私募牌照,才能发行产品,发行产品需要产品备案,才能合法的经营。
中国证劵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材料:
1.公司高管真实简历及所在公司的人联系方式,
2.公司高管的身份证扫描件和电子照片,
3.执照副本.税务副本.代码副本.公章,
4.加入基金业协会的申请书,
5.公司申请备案的承诺函,
6.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如是新成立公司.则需当月的财务报表).
7.公司注册资本金的验资报告
8.公司章程。
9.管理人是否建立投资、风控、内控、员工个人交易、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
1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门**.
11.提交材料要有法律意见书。---北京阳光奥美
Ⅱ 私募基金产品和公募基金产品的区别
银行理财产品,起点一般为五万,由银行发行,分为保本保收益,保本浮动收益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类型的银行理财产品,公募基金面向社会公众募集,每天公布净值。购买起点一般为1000元,分为货币基金,保本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和股票基金,风险由低到高,货币基金低风险,低收益,一般不会亏损,其他类型是浮动收益,有可能亏损,私募基金面向高端客户,购买起点一般为100万,产品和公募基金有些类似,也有一些区别,比如私募基金一般都有封闭期,只有在开放日才能申购赎回,阳光私募,顾名思义,就是相对阳光,定期公布净值,有些月末公布,有些几个月公布一次。
Ⅲ 什么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只能采取非公开方式,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发售的基金。好买所研究的私募基金,均是指阳光私募基金。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资金由银行托管,证券交由证券公司托管,在银监会的监管下,定期公示业绩的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产品。
阳光私募产品的架构
从法律结构来看,私募基金其实是一个信托产品,通过信托合同来框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共有四方参与:私募基金公司作为信托公司的投资顾问,管理和运作资金;信托公司是产品发行的法律主体,提供产品运作的平台,并承担部分监管之责;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保证资金的安全;证券公司作为证券的托管人,保障证券的安全。
Ⅳ 私募基金是啥意思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简单来说就是:不能公开宣传、不能公开募集、不得承诺收益、更不得宣传低风险,只能对风险承受能力相符合的合格投资者宣传,并且购买起点要100万的基金。主要指的是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我国私募基金的概念一般是相对主要金融市场中的非公募资金,同时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收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属于私下募集资金。
一、私募基金的分类:
1、按投资对象分:证券投资私募基金与产业投资私募基金。从国际市场的发展经验来说,现行的私募基金投资对象十分广阔,从美国、英国的发展经验来说,主要针对的投资对象有股票、期货以及房地产等,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以及高科技市场等,同时根据对象还能够进行细化分类:
(1)证券投资私募基金。证券投资私募基金主要是以投资证券或者其他金融衍生工作作为主要内容的基金,以私募基金来说,其发展优势主要是能够直接以客户的需求作为依据,相对来说,投资资金更加集中化,投资管理内容也较为简单化,能够通过财务杠杆等管理方式进行投资管理,相对来说收益更大。
(2)产业投资私募基金。产业投资私募基金主要是以投资产业为主导,由于基金管理者对于信息产业、新材料行业等有着较深的了解,因此,能够通过整合资源的方式进行产业资金私募。管理人员需要进行象征性的资金募集,大部分的资金都是进行募集。一般来说,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的周期为7到10年时间达到后进行一次性结清。
2、按开放程度分为开放式、封闭式、半开放式。私募基金在完成资金募集之后,也需要面临资金中途申购以及提前赎回等问题,针对私募基金本身的发展特性来说,可以进行以下几种类型划分:
(1)开放式私募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进行基金范围买入和赎回的方式进行操作管理,由于开放式的私募资资金本身拥有较大的客户服务体系,在成本以及实际运作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因此,完全开放式的私募资金种类和数量较少,在市场发展背景下,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因此,在整个金融市场中无法进行快速的发展。
(2)封闭式私募基金。一般来说,封闭式的私募基金的周期较长,在此周期内,投资者以及基金管理者不能够进行基金单位购买、赎回等。
(3)半开放式私募基金。半开放式的私募基金主要是出于开放式和完全封闭私募资金之间的私募资金类型,齐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其中一个是基金需要在成立后,需要根据时间周期进行买入和赎回,此外还有基金私募在成立之后,投资者能够在特定时间内进行赎回,私募基金的开放程度能够进行弹性变化。
二、私募基金的优势和劣势:
1、优势
(1)私募基金一般是封闭式的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在基金封闭期间,合伙投资人不能随意抽资,封闭期限一般为5年至10年,故运作期稳定,无资金赎回的压力。
(2)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相比,私募基金在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比较宽松,故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专业技巧性,收益回报通常较高。
(3)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基金管理人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故基金管理人的敬业心极强,并可用其独特有效的操作理念吸引到特定投资者,双方的合作基于一种信任和契约,故很少出现道德风险。
(4)投资目标更具针对性,能为客户度身定做投资服务产品,能满足客户特殊的投资要求。如索罗斯的量子基金除投资全球股市外,还大量投资外汇、期货等,创造了很高的收益率。
(5)组织结构简单,经营机制灵活,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自由度高。相对于组织机构复杂的官僚体制,在机会稍纵即逝的关键时刻,私募基金竞争优势明显。
2、劣势:
(1)不公开发行的股票流动性差,不能公开在市场上转让出售;由于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准入门槛高,对象一般是少数 特定投资者。这样如果投资者撤资或者出现其他重大变动,风险也较大。
(2)同样由于对象是少数投资者,信息披露比较宽松,存在被杀价和控股的危险。
Ⅳ 私募基金的种类有哪些
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
按照组织形式不同,私募基金可分为三类:
(一)契约型基金,是指未成立法律实体,而是通过契约形式设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二)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资者按照《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法人实体——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三)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Ⅵ 私募产品都有哪些分类
第一类,私募证券类基金。这种基金一般是通过向个人投资者或者机构投资者发放证券的方法运行的,由于采取的是非公开的方式,因此发放证券的手续避免了很多繁琐的步骤,易于操作,但是缺点是基金的流动性比不上公募发行的速度,而且数额受到严格的限制。
第二类,私募股权类资金。这类资金通常被用来投资股权,也是通过非公开的方式集齐的,是当今很多非上市公司首选,虽然基金是私募的,但是募集对象都是一些实力雄厚的企业或个人。
第三类,创投基金类。这类基金是为一些有潜力创业的个人或者有发展潜力的公司专门设立的资金,创业风险很大,而且创业需要花费的时间很长,因此这类基金属于长期投资,在选择这类基金时一定要谨慎。
第四类,其他基金类。除了以上三种类型的基金以外,证券,股权,创业投资等基金的衍生品以及涉及到其他方面的基金都自动划为其他类别。
Ⅶ 什么是私募基金
一、私募基金定义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
按照投资范围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进行直接投资的私募基金,投资于非上市流通的公司股权或项目,即私募股权基金;另一类是投资于可在证券交易所流通的上市公司股权及其衍生品或其他有价证券,即私募证券基金。
私募基金投资自由度高,资金调度灵活,独有的运作方式符合部分经济实力雄厚、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高端客户偏好。私募基金是富有的金融投资者和专业的基金管理人的有机结合,它以发达的证券市场和成熟的专业基金管理人为基础。
二、私募证券基金的组织形式
1.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
(1) 由证监会设立和监管。
(2) 由证券公司专营;投资门槛大致为5-10万;
(3) 券商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所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风险共担收取业绩管理费。
但是,这种产品已经逐渐演变成由券商负责管理的共同基金。
2. 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 信托计划是由银监会设立和监管。
(2) 信托公司不负责其投资管理,聘请其他投资管理人负责,即投资顾问。
(3) 投资顾问以自有资金参与基金投资,投资顾问收取一定的固定管理费和一定比例的业绩表现费。
这种产品始于赵丹阳通过深国投平台发行的赤子之心系列产品。是目前我国民间私募基金在现有法律体制内生存的主要选择。也称为,阳光化私募基金产品。目前国内的私募信托产品有结构化和非结构化之分。
3. 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
单个企业或者多个企业联合出资成立投资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其实际上也是以公司形式通过证券投资进行集合理财,也属于合法的私募基金。
但是该形式要承担较高的税收(双重赋税问题)和管理成本,因此这种形式不多见。
4. 民间君子协议型私募基金—账户委托理财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以工作室、投资管理公司等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为投资者提供理财服务。
委托双方通过协议商定利益分成比例,投资管理人负责资金帐户的日产交易,委托人进行交易监督,但不能进行证券交易。这种形式灵活、方便,但是缺乏一定的约束力。
综上,目前最受市场关注的是信托型私募和帐户委托理财。
在“中国大额投资者家园”网站的“券商集合”和“私募信托”中可以找到比较好的资料。
Ⅷ 私募指得是哪方面
【私募基金指什么?那么又有什么特征?】
在我国近日,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私募基金是指什么?私募基金有什么特点?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解释: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根据募集资金的方式可分为公司式、契约式、有限合伙式等。
2、私募基金类型
根据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的不同,可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别私募基金。
3、私募基金特定对象确认程序
(1)募集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2)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3)投资者额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4)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5)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4、合格投资者的界定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
六、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
①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②募集机构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③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数。
六、私募基金是否可以从事民间借贷、P2P等业务?
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七、私募基金、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在《刑法192条》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在法律上被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权、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了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监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条规定,非法集资活动应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