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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06 16:33:53

『壹』 申请机构在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后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申请机构总体性要求

1、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含系统填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第八条,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3、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管理办法》等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自愿接受协会自律管理,配合协会自律检查。

4、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应认真阅读系统提示,申请材料在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应保持与系统填报信息(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和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一致,填报材料和系统信息应前后自洽,重要章程、制度文件、说明材料应签章齐全。

二、申请机构应按规定具备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并建立基本管理制度

1、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申请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依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三是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2、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实缴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3、申请登记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的,该机构可考虑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专业服务。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若存在上述情况,请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同时提交外包服务协议或外包服务协议意向书。

4、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则需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明申请机构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三、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要求

1、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的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2、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仅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3、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3)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4、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负责私募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四、机构名称及经营范围相关要求

1、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上述相关字样的机构,将不予受理登记申请。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下一步协会将对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自律管理。

2、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因上述业务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为防范风险,协会对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将不予登记。

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五、法律意见书相关要求

1、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2、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3、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书,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瞒报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参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和理由。

《法律意见书》的陈述文字应当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所涉指代主体名称、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应具体明确。《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完成应特别知悉事项

1、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考虑到在法律和实际运作中,在相关管理机构已完成资管产品备案或审批程序后,各类形式的顾问管理型的私募基金产品是否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备案,不会影响该产品的正常投资运作,为保证《公告》相关要求的有效实施,自2016年2月5日起,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以及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

『贰』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中的委派代表是什么意思

委派代表一般是针对有限合伙企业来说的,因为有限合伙没有法人一说,只能是委派代表来履行相关职责

『叁』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肆』 如何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备案条件及流程

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管理的要求:

首先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基金备案,

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本信息。基金业协会对备案的私募基金信息予以公示。

另外在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登记:

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2.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所需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法人身份证电子版、股东身份信息

5.所有高管人员一寸照片

『伍』 自2016年初以来,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政策,规章等有哪些

目 录

第一部分 综合规则 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46
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76
四、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 84
五、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二) 86

第二部分 基金业协会规则 88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88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93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98
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101
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107
六、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115
七、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117
八、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119
九、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120
十、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121
十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122
十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123
十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124
十四、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 125
十五、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127
十六、《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136
十七、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个人版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 146
十八、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 151
十九、《募集行为办法》反馈意见登记表(征求意见稿) 155
二十、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具体方案 156
二十一、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 159
二十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160
二十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起草说明 165
二十四、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169
二十五、关于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的意见 181
二十六、《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183
二十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186
二十八、《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相关问题解答(一) 187
二十九、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简明流程 191
三十、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一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4
三十一、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5
三十二、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6
三十三、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97
三十四、《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203
三十五、《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9
三十六、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218
三十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 237
三十八、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 241
三十九、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244
四十、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 252
四十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254
四十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试行) 257
四十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 261
四十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265
四十五、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 272
四十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273

第三部分 配套规则 276

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76
二、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281
三、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85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294
五、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300
六、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305
七、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相关政策的流程说明 309
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310
九、关于引导私募投资基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答记者问 312
十、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 314
十一、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315
十二、股转系统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解答——机构业务问答(一) 317
十三、股转系统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 319
十四、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321
十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322
十六、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324
十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328
十八、中登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333
十九、中登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 336
二十、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37

第四部分 其他法律法规 34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34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5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90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404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07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426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33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445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449

第五部分 公募证券规定(私募证券内控可参考适用) 451

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451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462
三、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470
四、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 473
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476
六、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工作指引 480
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484
八、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493
九、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497
十、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 504
十一、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508

第六部分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仅供参考) 510

一、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51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520
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527
四、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537
五、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549
六、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558
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567
八、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577
九、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587
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597
十一、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609
十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620
十三、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624
十四、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631
十五、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633
十六、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637

『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注册资本有何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并未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但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柒』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常见问题有哪些

网上找的。。。。做成长任务。。。哈哈哈
私募基金从业常见问题须知:年检过关:关于15学时后续培训资格的问题;私募高管:包括哪些?高管变更:私募高管/如何变更?高管人数:需要几名?高管资格:哪些私募高管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资格认定:如何完成基金从业资格认定注册?高管兼职:私募高管可以兼职吗?基金经理:法律意见书怎么写?员工跟投:高管/员工可以“跟投”吗?资格挂靠:协会对资格“挂靠”如何评价?

1.年检过关:关于15学时后续培训资格

问: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如何按规定完成后续培训学时?

答:按照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度需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基金从业资格。对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15个学时的后续培训;对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需自资格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完成15个学时的后续培训。对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一般从业人员,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

后续培训有面授培训和远程培训两种形式。

2. 私募高管:包括哪些?

问:私募基金高管人员包括哪些?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规定“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 高管变更:私募高管/如何变更?

问:普通员工离职了,信息如何更新,在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员工数如何更新?

答:员工人数若发生变化可在协会备案系统年度开放时进行更新。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履行什么手续?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管理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变更情况或获得投资者认可。

对上述事项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并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

具体报送方式为: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发送至协会邮箱[email protected],并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基金业协会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核对办理。

问:老备案系统的私募管理人,高管通过从业资格考试后需要怎么样更新信息?

答:高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后,可以在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高管人员重大变更处,修改高管信息,将基金从业考试成绩证明上传就可以了。

4. 高管人数:需要几名?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几名高管?

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3名高管: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及基金经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2名高管:法定代表人及风控负责人。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吗?

答:如果高管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有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该高管可计入员工人数。

5. 高管资格:哪些私募高管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问:私募基金高管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监事可以没有从业资格吗?

答:目前,只有“高管”是基金业协会强制要求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 而协会认定高管范围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由于监事不属于协会认定的高管范围,所以,不强制要求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证。

问:私募基金经理仅取得基金从业考试科目一,是否可以登记为基金经理?

答:目前没有明确的公文说私募从业人员一定要考过证才能从业。目前私募有涉及私募从业人员资格要求的有高管和负责基金销售的员工。而投资经理的从业资质协会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托管方会进行咨询尽调。

问:根据基金业协会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高管如果没有按要求完成整改,会被暂停受理私募产品备案申请,具体怎么做?

答:按照要求,协会将暂停受理该类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直至相关机构高管人员资质整改完毕。

除此以外,还会在公示平台上进行特别提示。
6. 资格认定:如何完成基金从业资格认定&注册?

问: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现进一步明确取得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相关安排。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相关资产管理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 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三年在金融监管机构及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工作。

(3)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此类情形主要指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者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或者已取得境内、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等。

属于(2)、(3)情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应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问:请问私募管理人的工作人员通过了基金从业考试之后就视为取得了基金从业资格吗?还是说通过考试后再由公司申请注册后才能视为取得了基金从业资格?

答:高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在管理人系统后台高管信息变更处,上传高管的考试合格证就可以了。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一般从业人员基金从业资格如何注册?

答:基金从业资格注册以机构统一注册为主,已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应由所在任职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对于已通过考试但未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不必找机构“挂靠”,可以先由个人直接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在相关机构任职后,由所在任职机构向协会申请变更。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正在完善相关功能,预计于2017年一季度完成系统升级,届时将全面开放办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人员从业资格注册,具体注册流程另行通知。

问:符合哪些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只需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可以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通过科目一考试的,可以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一、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二、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基金托管人(的托管部门)或基金服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或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 上述申请资格认定的相关材料以电子版的形式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资格认定文件上传端口报送。

7. 高管兼职:私募高管可以兼职吗?

问:按照协会2016年2人已经在别的公司任法人的可以出任监事一职吗?

答:取决于另一家公司是否是金融机构。 如果该公司是私募管理人的话,那兼任兼职可能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因为协会要求私募高管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但如果该家公司是非金融类机构的话,目前协会尚未有限制,这类情况是可以的。

问:基金经理能否兼职?

答:基金经理必须是全职,不能兼职,这是出于专业化经营以及对利益冲突防范进行的考虑。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

答:可以在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兼职,不能在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机构中兼职。

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 年内变更2 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问:公司的法人和监事等高管可以不是股东么?股东没从业资格可以么?

答:公司的法人和监事是否可以不是股东,目前没有硬性规定;股东是否应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目前没有硬性规定,最终以协会审核老师的意见为准,同时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8. 法律意见书怎么写?

问:私募基金高管和员工部分法律意见书要怎么写?

答:法律意见书中关于高管和员工部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高管的人数、6个月薪酬、部门、职责、姓名、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情况、学历、工作经历、兼职情况。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两个股东分别占75%和25%现在要变更25%的股东除工商变更 ,协会那里要出法律意见书吗?

答:只占25%的股份的话不算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所以变更不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除工商变更外,只需在明年的备案系统开放期进行变更就行。

问:请问换基金经理的话,需要出补充法律意见书吗?

答:不需要,只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需要出专项法律意见书;更换基金经理只需出公告通知投资者,季度更新的时候更新就可以。

问:私募基金高管变更是不是要出专项法律意见书?一般价格是多少?

答:只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时,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专项法律意见书一般是普通法律意见书的价格的一半,1-2万就可以出。

问:倘若法定代表人没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于2016年12月更换了一个有基金从业资格证的法定代表人,且已变更工商登记信息,但在协会备案系统变更法定代表人时,专项法律意见书未通过,在法律意见书重新出具时已超过12月31日。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协会答复,目前协会给了私募管理人一个缓冲期,尚未针对高管从业资格有问题的管理人关闭重大事项变更的端口,高管从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在缓冲期内还是可以进行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但由于不确定缓冲期还有多长时间,建议不符合要求的管理人抓紧时间办理相关变更。

9. 员工跟投:高管/员工可以“跟投”吗?

问:员工跟投的情况下,外地员工由当地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如何提交相关资料?社保缴费记录单中,员工的缴费单位为人力资源公司。该员工已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只不过在外地办公,由当地人力资源公司代理社保。

答:将情况说明、人力公司代缴的社保缴费证明并附上公司与员工的正式劳动合同在“其他问题文件说明”上传。

情况说明与人力公司代缴的社保缴费证明最好有代缴的人力公司盖章。

问:公司高管同时也是母公司的员工,且社保由母公司代缴。这种情况下,高管要进行员工跟投的话,社保证明得怎么上传。

答:将情况说明、母公司或集团代缴的社保缴费证明并附上公司与员工的正式劳动合同上传。

情况说明与母公司或集团代缴的社保缴费证明最好有代缴的母公司或集团盖章。

问: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问: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其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问:请帮忙咨询,新员工跟投基金,有劳动合同,暂无社保缴费记录单(下个月才能转入),是否影响备案?需要提供除劳动合同外的其他资料吗?

答:需要在备案时上传正式劳动合同,附上情况说明,并承诺在产品季度更新开放时,上传社保缴费记录单。

10. 资格挂靠:协会对资格“挂靠”如何评价?

答:私募基金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私募基金行业的精英,也是重要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对象。私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珍视个人诚信记录,诚实守信,自觉加强自身诚信约束和自律约束,防范道德风险。

个别私募机构为完成其登记备案寻找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外部人员进行“挂靠”,这种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属于“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行为。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针对存在上述情况的个人,一经查实,协会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取消其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针对存在上述情况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经查实,协会将公开谴责,并将虚假填报情况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受理其基金备案,撤销其管理人登记。此外,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会计、外包业务等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误导、诱导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挂靠”等方式,规避协会对私募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若出现上述违规情形,一经查实,协会将对此类中介服务机构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受理其相关业务并加入黑名单。

『捌』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政策全文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两年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得到行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同,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自律监管体制。
一段时间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问题倍受社会各界和监管机构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众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机构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一些机构合规运作和信息报告意识淡薄,一些机构甚至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从上述问题和两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工作实践出发,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鉴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机制已基本建成,为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社会监督,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有效、动态管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中国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以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最新情况,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和“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实时基本情况为准。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可通过上述两个官方渠道查询相关信息。
二、关于加强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
为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管,督促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展业,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提出以下要求: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以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2、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21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2、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三、关于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二)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详见附件。
四、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要求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通过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持续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该机构相关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相关情况。
中国基金业协会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和解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玖』 私募基金2014年颁发了什么政策

私募基金是我国财富管理行业的新生力量,也是影子银行的重要成员。私募基金实行备案制管理之后,监管机构一方面积极为其拓宽投资渠道,扫清制度障碍,一方面大力加强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试图将游离在政策之外的“杂牌军”改编成投资行为规范、内部治理合规的“正规军”。但对于不断丰富、复杂的法律、法规体系,从业者总有些无处下手的烦恼。民生银行安爱丽研究员对私募金监管政策进行梳理和分析,为读者展示私募基金行业监管脉络,以期望更好地帮助从业者理解监管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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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发展背景

私募基金是我国财富管理行业的新生力量,属于某种程度上履行金融机构的职能,但并未颁发金融牌照的“类金融机构”,但也是规避金融监管,进行监管套利的影子银行重要成员。对于私募基金,监管政策一直在根据经济发展形势、金融风险状况、国家金融政策导向和行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从行业发展和监管方式的角度,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混沌时代。2006年《合伙企业法》的颁布,确认了有限合伙法律关系,也拉开了私募行业发展大幕。私募基金多通过发行有限合伙份额的形式募集资金,部分银行也通过代销的方式突破规模限制。在经济高速增长的时代,私募行业在悄悄发展壮大。这个时代监管上最大的特点就是发改委与证监会之争。发改委首先通过《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确定了行业的事实监管权,但证监会也因为证券投资的监管职能对私募基金提出了种种要求,两者政策冲突常见,基金管理人也经常不知所措。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证监会试图将私募基金纳入其监管范畴,也因发改委反对而流产。

第二阶段:备案制自愿制时代。2013年,中编办印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私募监管主体正式落地证监会。自2014年2月7日起,证监会授权基金业协会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开启了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新时代,这段时间被称为“私募发展的春天”。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5461只,认缴规模5.34万亿元,实缴规模4.29万亿元,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38.99万人,私募行业成为财富管理行业中一支不可小觑的力量。

第三阶段:后备案制时代。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迅猛发展,该行业也出现了种种问题,如登记备案信息失真,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更新不及时;资金募集行为违规,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违规保本保收益;投资运作行为违规,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进行利益输送;公司管理失范,有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或执行不到位;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披露信息不充分;投资行为违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这种背景下,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先后发布《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文件,对于私募基金行业备案要求日趋严格,投资管理更加规范,内控要求更加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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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监管日趋严格

证监会接手私募基金监管后,一方面积极为其拓宽投资渠道,扫清制度障碍,一方面大力加强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试图把一支游离在政策之外的杂牌军改编成投资行为规范、内部治理合规的正规军。面对备案中的种种乱象,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对私募基金的备案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1.基金管理人强制备案,没有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募集基金。 根据2016年4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只有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即,没有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无法自己募集基金,私募募集备案进入强制化阶段。[1]

2.产品发行要求常态化,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备案产品的将被注销登记。2016年2月,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以及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日常报送要求严格化,未按时报送信息的机构将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另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每年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也将不予登记。

4.新设机构要有法律意见书,降低了基金业协会的道德风险。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目前,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做事前的实质性审查,实际中大量存在瞒报、漏报甚至虚假陈述的情况,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面临较高道德风险。要求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助提升申请材料信息质量和合规性,提高协会登记办理工作效能,也降低了基金业协会的工作压力。

5.公司治理严格化。2016年2月,基金业协会先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私募基金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6.高管管理资格化,主要高管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而且,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1]上述规定只涉及募集行为,财务顾问行为尚未要求强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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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发展与加强行为监管

在行为监管方面,基金业协会一方面积极拓宽私募基金投资渠道,为其发展扫清制度障碍。一方面,又对其募集、投资等行为进行严格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1.积极拓宽私募基金投资渠道。首先,允许私募基金以产品名义开户。2014年3月,中登公司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可以直接以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此前,私募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需要以公司名义或合伙企业名义开立证券账户或者借道信托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直接以产品开户入市后将有利于实现阳光入市,降低运营成本,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发展。
其次,允许私募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2015年5月,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可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私募基金打开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大门。
第三,允许私募基金参与固定收益产品交易。2015年6月,深交所明确进一步明确了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可参与深交所所有上市及挂牌固定收益产品的交易,进一步扫清了私募基金的投资障碍。
第四,允许私募基金入股保险公司。2013年4月,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满足条件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中资保险公司,为私募基金进军保险行业奠定了基础。
最后,允许保险公司设立私募基金。2015年9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公司设立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母基金,将保险和私募行业进一步捆绑一体化。

2.加强私募基金监管。首先,明确私募基金份额不得拆分转让。《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通过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不得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此举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中的大量将私募基金份额拆分转让的理财产品,上述产品可能因触犯了此条款必须整改或者直接消失。
其次,引入募集监督机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私募募集过程中应该设立专门的募集监督机构。募集监督机构只能是中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募集监督机构制度的设立相当于设立了隐形的门槛,把一些资质比较差的私募基金排除在外。
第三,募集行为要求更加严格。《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首次明确提出推介时不得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首次提出不得在微信朋友圈等推介产品。
第四,设立冷静期。《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第五,设定评估最长有效期。《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最后,规范私募基金代销的责任归属。《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履行受托人义务,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募集机构承担在私募基金募集各环节即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确认等方面的责任。

4
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足够的处罚手段是保障行政行为取得良好效果的必要手段。基金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也千方百计寻找抓手,发挥其行业自律管理、合规性自律检查及惩处违规行为方面的作用。

1.建立异常机构处置制度。基金业协会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出现特定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并视情况记入相关机构诚信档案,上报告证监会。

2.设定备案门槛,形成事实上的准入。根据报道,《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后,新增管理人备案通过率只有10%。大量经营范围存在民间借贷、P2P、担保、商业商务咨询等非专业化业务,经营范围中同时利益相冲突的买卖方经营业务,高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不符合要求,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存在制度建设不足和抄袭现象的机构都被排除在备案的门槛之外。基金业协会通过备案强制化和备案审查制度,正式为自己手中的权力装上了牙齿。

3.证监会检查常态化。2015年,证监会对140余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了现场检查,并对2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2家私募销售机构、8个相关责任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充分发挥了行政检查的作用,提高了监管行为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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