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结合基金行业合规性要求!在私募基金销售过程中需要规避及注意的问题,并给出你合理化的建议。
1-根据《私募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2-
募资提示:2016年7月15日前
尽快完成相关从业人员基金业务资格的获取。
尽快设立管理人实体并向基金业协会申请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募集行为办法》正式生效之前拟任管理人从业人员进行的募资活动目前没有必须提交或完成管理人登记的要求,可以照常进行,但募集活动和推介文件应避免有上述第一条第四项所列的十二种行为(现行规则也有类似要求,新规则更加细化和严格),允许公开宣传的信息仅局限于上述第一条第五项所列的两种情况。
需要确保募集的对象为特定的符合合格投资人资格者(即使是在《私募募集行为办法》正式生效之前的募集活动,也最好能按照新规的要求,在开始推介之前以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人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其书面确认符合合格投资人资格,尤其是针对个人或者由个人组成的投资实体而非一般意义上的机构投资者),募集方式不会涉及任何公开募集或针对不特定对象的情况。
3-募资提示:2016年7月15日后
1. 如管理人拟自行募集,则在募集前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否则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如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募集,该机构必须: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
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
2.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拥有2名以上高管,且
❖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和基金经理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且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在此基础上,《私募募集行为办法》要求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 资金募集活动应当遵循特定流程,其必要阶段和文件如附件一(募集活动流程表)所示。
4. 私募基金推介活动不得有下述十二种行为:
(1) 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 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 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 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 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 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 恶意贬低同行;
(10) 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 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5. 募集机构仅可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如下两类信息:
(1)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
(2) 由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B. 私募基金募集资金过程中有哪些禁止行为
(一)募集主体适格
在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基协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此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否则,即构成非法集资。
即,经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已成为中基协会员,并取得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的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募集。
(二)责任区分
1、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应当签订书面基金销售协议,并且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应当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2、若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3、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三)从业资格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基协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四)基本诚信原则
1、无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受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2、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五)推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基协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禁止推介的方式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基协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合格投资者标准
根据证监会于2014年8月21日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机构;
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 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对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或收入标准,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并非投资者个人叙述或承诺即可。
(八)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
1、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可以宣传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2、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3、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并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
4、各方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此时所签署的私募基金合同,仅仅是合同成立,待经过冷静期并完成确认制度后,该合同方才生效;
5、设置投资冷静期(不少于二十四个小时),投资冷静期内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6、在冷静期后,募集机构应当安排非募集人员,完成回访确认制度,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
7、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8、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九)基金账户管理
1、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2、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须承担保障投资者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豁免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3、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十)特殊投资者规定
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私募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基协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C. 私募基金的哪些募集行为容易被公安
1. 私募基金推介。“被盯”指数:★★★★★
只所以首先评定私募基金推介,一方面因为这是《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设专章规定的内容,重要性可见一斑;另一方面是因为《非法集资解释》第一条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条认定标准中有两条与此直接相关,一条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另一条则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通俗地理解,私募首先要保证募集途径限于私下,严禁公开。
上述规定具体指明了不得采取的公开方式,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那么,是不是说只要避免使用“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就万事大吉了呢?不是。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25条扩大或者说进一步细化了公开宣传的认定范围和形式,其中包括: 公开出版资料;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海报、户外广告;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最后还留了一个口袋: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作者王秋瑞律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显而易见,此次基金业协会大大具体化了被禁止的公开宣传形式,对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刑事司法部门会毫不犹豫地肯定并选用。但问题是,基金业协会似乎也试图为私募基金留下点“活路”,比如对“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和“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均设定了一个限制性条件,即“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该设定似乎表明,只要设置了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网站、电话、讲座、微信朋友圈等上述众多方式就都可以使用了,真的吗?笔者不这么认为,简单意见将在下文提及。另外,微信朋友圈怎样设“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其实,基金业协会又是正面又是反面列举了这么多否定和肯定形式,在刑事办案部门来说,这早已都是浮云。事实上,刑事执法部门已将没有宣传单、不开讲座报告会,除了“口口相传”什么都没有的多起案件,定性为公开宣传并予判刑。此种情形下,还纠结于具体宣传形式,意义几何?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私募基金推介的“被盯”指数为:★★★★★
2. 基金风险揭示。“被盯”指数:★★★★★
对于基金风险揭示,《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此前发布的法律法规有着较为完备的规定。
此处重点提示的是,《非法集资解释》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认定标准,除两个系针对“公开”之处,另两个标准实质上所针对的都是资金用途,即可以是有赚有赔的投资,不能是稳赚不赔的借贷。作者王秋瑞律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有关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有相当一部分是与基金推介重合的。其中有关禁止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最低收益”等,既是宣传推介的要求,更是风险揭示的要求。如果私募基金做出还本付息的承诺,一般就很难不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了。
为此,笔者将基金风险揭示的“被盯”指数定为:★★★★★
3. 合格投资者确认。“被盯”指数:★★★★★
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主要是个人财产以及单只基金的投资额度。表面看来这与非法集资的认定标准并无交集,但此处不能忽略却常被忽略的一个环节便是合格投资者的真实性,即不得拆分。否则,即可能出现超出私募法定人数的情形。作者王秋瑞律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穿透之后,若实际投资人数超出法定人数,则私募便于事实上演变为公募。公募与私募的一个根本性区别便是,公募设立需经批准,私募设立只需注册不需审批。未经批准开展公募,按《非法集资解释》即可能被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由于监管部门及基金业协会严辞叫停并三令五申严禁拆分规避合格投资者制度,由此不难推测,此种拆分规避行为可能比较普遍。正因为其普遍性和严重性,笔者认为其刑事风险也相对较高,因此其“被盯”指数也是:★★★★★
4. 特定对象确定。“被盯”指数:★★★★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较大篇幅设定了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算得上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但问题是,《非法集资解释》中只规定了不得对“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没有明确何为“特定对象”,何为“不特定对象”。作者王秋瑞律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特定对象”的认定标准比较清楚,即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人。暂不谈这一认定标准与美国现行私募认定标准的差异,这一标准显然与《非法集资解释》中所指的“特定对象”并非同一概念。
《非法集资解释》中的“特定对象”是与“社会公众”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刑事办案部门根本不用管这个对象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只要属于社会公众,就已经有一只脚踏入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禁地。
更何况,《非法集资解释》所能认同的“特定对象”,基本只限于“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范围已经小的可怜。实际办案中,办案部门还适用类似于“穿透原则”的考察标准,去看这些“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的资金来自于何处,典型案例即是浙江吴英案。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笔者认为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刑事风险也相当高,“被盯”指数为:★★★★
5.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被盯”指数:★★★
总体来看,《非法集资解释》中主要打击的是“公开”和“借贷”,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则更多的属于行政监管范畴,一般不会直接进入刑事办案部门的“法眼”。作者王秋瑞律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但是,行政违法行为也并非完全与刑事案件办理无关。在实务中,刑事办案部门已将备案登记、适当性匹配等行政管理事项,做为确定违法程度是否严重的证据。此次新设的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制度,不出意外的话,应该也会被以类似方式使用。
D. 私募基金的募集存在什么风险
私募直营店为您解答:
私募基金的募集存在什么风险?
第一,募集主体。只有两种机构可以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第二,募集机构。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 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第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受托责任。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第四,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E. 私募排排:私募基金如何做到募集方式合规性
私募风控需要注意一下问题:
一、了解产品募集流程
二、注意合格投资者问题
三、注意投向的合规问题
四、注意结构化产品的杠杆问题、
五、注意产品推介中的保底收益问题
六、注意运作中形成“资金池”问题
七、注意关联交易问题
八、注意运作中策略变动问题
九、注意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问题
F. 私募基金募集失败怎么办
基金募集失败有什么后果
基金的募集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募集申请文件、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的行为。
基金募集失败后,所募集的资金和资金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必须退还基金投资人,其中,资金利率选用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基金募集的步骤
一般分为申请、核准、发售、基金合同生效四个个步骤。原来是(备案、公告)五个步骤。
(一)基金募集申请
申请募集基金应提交的主要文件包括:基金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
(二)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
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日开始计算,募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四)基金的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200人以下;开放式基金满足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备案申请和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证监会收到验资报告和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确认;确认之日起,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收到确认文件次日,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责任:
(1)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基金的募集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募集申请文件、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的行为。基金募集失败后,所募集的资金和资金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必须退还基金投资人。
G. 如何知道私募基金是否合法合规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也必须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私募基金可以去私募直营店了解。